合同到期貨物處理時間
Ⅰ 貨場租賃合同到期未搬遷貨物處置權歸誰
1、合同期結束後未簽合同的情況下倉庫內的貨物設備處置權歸誰?
歸設備所有人。如果是你的話,那麼房東是無權處置的。這與合同是否到期沒關系。
2、合同期結束後貨物設備是否有受法律保護?出現損失由誰承擔?
仍然受法律保護;出現損失誰承擔要看責任認定,如果是房東造成那麼房東承擔,如果自己原因那麼自己承擔。
3、合同期結束後如果業主在我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倒賣我的貨物設備是否會違法?
強行倒賣?那屬於侵權行為,嚴重的話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Ⅱ 合同到期單位需要多長時間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職工不想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後原合同自行終止,可以直接辦理退工。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不需要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通知。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Ⅲ 合同到期一般要存放多長時間才能進行銷毀
合同履行完畢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合同的目的實現。那麼,如果合同履行完畢需要保存多久?此類法律關系的處理該怎麼辦?
一、合同履行完畢需要保存多久
至少二年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來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源日內為勞動百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度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知對已經解道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因此對於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完畢後要按照以上規定進行保存,至少二年的時間。
其他合同的保存時間,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時間,可根據自身或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看合同的目的是否得以實現,如果目前就已經實現那麼保存時間可以相對短一些,如果合同的目的尚未實現,就需要將合同保存至目的實現。另外,也可以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二、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是什麼?
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不是一個單純的動態概念,而是一種包含了動態和靜態的綜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這是合同目的的起碼要求。這種特定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比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物、提供勞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比如不以某種價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達到實現債權之結果。因為合同關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債權轉變成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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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續簽合同的時間問題
這個續簽合同的時間應該是,2020年的開始始10月18日開始,結束日期由你自己定
Ⅳ 應在合同到期後多少天之內續簽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Ⅵ 合同到期後如何處理
1.你的理解完全正確。
2.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可以以原合同維權。
3.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你2005年入職開始算起,為2000*5=10000元。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原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你不願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為2000*2.5=5000元。
4.參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Ⅶ 合同法怎麼規定收到貨物幾天時間確認貨物的品質了
質量異議,又稱質量瑕疵通知義務,是指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賣人發出通知,否則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該通知即為質量異議,該一定期限即為質量異議期限。因此,買受人是否在質量異議期內向出賣人為質量異議的通知,直接影響到買受人所提起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的審理。質量異議既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法定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57條、第158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確立的質量異議制度包括兩項內容:
1.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義務。《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在買賣合同中,只有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檢驗之後,才能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決定出賣人是否違反了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因此,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將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檢驗規定為買受人的一項義務。
關於對合同標的物質量的檢驗,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關於驗貨人,買受人應當檢驗標的物,但並不意味著驗貨人必然就是買受人,除買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驗貨以外,實踐中還存在由買賣雙方共同驗貨,以及由買賣雙方指定有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驗貨的情形。
②關於檢驗方法,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方法,可以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而由檢驗人以通常的方式進行檢驗。
③關於檢驗時間,這是《合同法》規定的買受人檢驗義務的主要內容之一。而檢驗時間包含著驗貨開始的時間以及驗貨延續的時間兩個方面,驗貨開始的時間一般是在標的物交付之時,由此,檢驗標的物的開始時間一般有:出廠時驗貨、裝運前驗貨、裝運時驗貨、卸貨時驗貨、在買受人營業地驗貨等。關於驗貨延續的時間,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1款的規定,買受人必須按實際情況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而其中實際情形可行的最短時間主要是根據貨物的性質、交易的情況和貿易慣例決定。我國《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檢驗的合理期限,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的精神,結合司法實踐,可以從表現瑕疵與內在瑕疵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對比較容易發現的表面瑕疵,買受人須按標的物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驗其所受領的標的物;對內在瑕疵,應按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的種類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不能立即發現的瑕疵,依我國《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其檢驗期最長也不得超過2年。
2、不約定檢驗期的處理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審理買賣合同質量瑕疵糾紛案件,首先審查的不是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而應審查買受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出賣人就標的物的質量瑕疵的通知,若審理認為買受人沒有在約定或者合理期限內向出賣人通知質量瑕疵,則應當視為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合格。因此,法官對合理期間的判斷直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為避免主觀判斷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法官更傾向於拋棄適用「合理期間」標准確定檢驗期,而統一適用兩年的最長時間規定。法官即使適用「合理理間」檢驗期的標准,亦非常慎重,多傾向於做出對買受人有利的解釋,然後將審查的重點放在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瑕疵程度、違約責任等方面。這樣的操作方式與我國規定以「合理期間」的質量瑕疵通知制度以加快經濟流轉、迅速解決紛爭的目的相違背,亦不利於保護出賣人的權益。
請採納!謝謝!
Ⅷ 請問一下合同到期的時間是怎麼計算的呢我有點不太懂~
因為3月10號就算為一天,無論這一天你是什麼時間簽的,所以到4月9號截止,如果到4月10號就是32天了。
Ⅸ 求法條!有期限的買賣合同到期後,繼續按原合同履行。
說的是超過期限部分的履行按原合同,超過期限仍然無異議繼續履行合同,視為不定期合同履行了,但不是一直按原合同,一方提出異議或者解除的時候,原合同不在有效。再沒有提出前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