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
『壹』 證監會深夜發什麼重磅
20日晚間22:39分,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市場迎來第三份資管規則。
這給市場吃了顆「定心丸」,將此前的預期和困擾等不確定因素變成了確定:一方面,允許發行老產品投新資產、明確公募產品可以適當投非標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適當妥協,都釋放了利好信號;另一方面,嚴禁期限錯配、嚴禁開展資金池業務以及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防風險仍為主題。政策並非大放鬆更不意味著完全轉向。
新規將影響到全市場近47萬億資金規模,市場人士預計新規細則出台有助於新產品的加速推出,理財產品規模的下行勢頭也有望改善。同時,新產品的加速推出有助於改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證監會明確資管業務十大變化
具體來看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哪些重要變化。
一是統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規則,消除監管套利,所有從事私募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都要經過批准,原先期貨資管子公司是協會備案的,應該會進行調整。
二是允許投資非標資產。因此券商應該可以投資非標,期貨公司原來不可投資非標,現在應該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因為有禁止同業競爭的要求,因此可能維持原狀,而且母公司專戶還有其他禁止性規定。
三是投資非標要求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杠桿率完全適用資管新規的杠桿率,包括分類標准,所以此前混合類1:1的杠桿率現在放鬆到2:1;此前私募股權2:1的杠桿率,現在需要執行1:1。
四是業績報酬不能超過60%,資管新規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五是雙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雙10%稍微放鬆一些。但此項規定屬於全新規定。而且這里不局限於證券,包括非標也受20%限制。專業投資者且體量在3000萬以上可以例外,上層資管計劃進行一層嵌套情況下,是否會穿透識別這里20%有待確認。
六是允許自有資金參與資管計劃,但份額不超過20%。這個和當前券商的風控指標基本一致。機構極其下設機構(含員工)自有資金投資占總份額不超過50%;但和銀保監會比差異明顯,銀保監會禁止銀行自有資金參與銀行理財。
七是開放式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開放推出期內,需要不低於10%比例的資產為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進一步對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流動性進行設限。銀保監會的要求開放式理財產品(包括公募和私募)應當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八是就關聯交易做了詳細規定。分為兩種情形進行了規范,一是如果是投資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牆,防範利益沖突;二是不得為關聯方提供融資(證券之外的融資,比如非標債權、非上市股權、股票質押等);銀保監會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資等;相對並沒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資。
九是不得隨意創設收益權。這意味著只能法律法規明確的收益權才是合規,對行業的慣例影響非常大。
十是強制託管。原則規定了強制獨立託管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徵,允許委託人與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託管,但要雙方合意並且充分風險揭示。
一行兩會對資管業務的細化安排全部出齊,一起看看有哪些關鍵點?
關鍵點一:降低理財產品購買門檻等利好銀行
此前發布的資管新規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定,本次發布的《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 1 萬元,降低了理財產品購買門檻,有助於提高理財在投資者資產配置中的相對吸引力,擴大銀行理財客戶范圍、吸引資金流入理財資金池,緩解商業銀行的負債端壓力。
關鍵點二:公募資管產品可投非標和股票
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在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華泰證券(601688,股吧)宏觀研究李超認為,這給了銀行處理此類資產更大的空間,對於無法回表的長久期非標債權類資產來說,銀行不必要發行對等久期的理財產品來對接,同時也解決了一些股權投資確實無法滿足表內監管要求無法回表的問題。這降低了市場對理財細則可能沖擊市場的擔憂,對銀行形成實質性利好。
中金固收分析師張繼強表示,實踐當中,很多公募新產品報備的過程中,不批准其買入非標。當下,在防風險、去杠桿的過程中,資管新規等政策導致了較大的融資渠道缺口。而就算是海外市場,其實資管產品也可以投資一定的另類資產。因此,正視現實,疏導堵並重可能是更好的處理方案,有助於減輕理財面臨的轉型難度。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表示,未來公募產品可以自行設定投資非標,只需要保留5%的現金或利率債。這點是和過去三個月整個市場的預期差異較大,也是為了防範接下來社融進一步塌陷的最核心的舉措。一家銀行發行的理財仍然受限於總量4%和35%的比例限制,但單個公募產品投非標比例沒有設限制,大幅度提供了公募投非標的可行性。未來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其子公司的投資非標比例限制會另行規定,這里延續的4%和35%僅僅適用於尚未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
在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軍看來,盡管理財產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標,但是投資比例仍有較強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體要求。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利好其實有限。他表示,資管新規大的原則和方向沒有變,監管層整治理財市場亂象的決心沒有變,銀行業面臨的未來激烈競爭的格局沒有變。
關鍵點三: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
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張繼強認為,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是重大放鬆。銀行理財面臨的問題無非是老產品如何化解,新產品如果啟動。但這里沒有提出新產品的類似,不過根據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似乎非標也算在其中。凡事帶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顯得正義感、合理性高多了。
孫建波指出,這里新資產不局限於標准化資產,從通知的表達含義看包括非標資產。也就是只要總得非標資產規模不增加,且新增非標期限不超過2020年底,就可以在老資產池中新增加非標投資。這也是對過渡期相對最寬松的解釋口徑。
關鍵點四:公募理財產品可投資股票型基金
同時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資管新規已經明確了公募產品可投資股票。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新規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這意味著,公募理財產品也可以投資股票型基金。
一位市場人士表示,實際上,此前私募理財產品和公募理財產品也是可以投資於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這一點並沒有實際的變化。而從占理財產品凈資產的比例來看,相比過去反而收窄了,「在實際操作中,過去銀行公募理財產品可以通過委外渠道,讓產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過凈資產的20%。」
以前銀行公募理財產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託或者券商通道,現在至少從字面上看,銀行理財可以直接投資股票基金了。
關鍵點五:類貨幣理財允許使用攤余成本法
要求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但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凈值。
同時,允許金融機構發行半年期以上定開產品,此類產品只要底層資產久期不超過封閉期1.5倍就可以用攤余成本法,孫建波認為這是對整個資管新規關於標准化產品市值法估值最大的讓步。
孫建波指出,開放式產品中允許銀行發行現金管理類產品,且允許此類產品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額外配以影子定價。但並沒有明確影子定價和攤余成本法之間的偏離度是多少,如果超過偏離度如何處理。投資范圍也沒有明確限制在證監會的貨幣基金範圍。
李超表示,過渡期類貨幣理財允許使用攤余成本法有望降低其凈值的波動,能夠增大其吸引力,有助於銀行吸收貨幣理財產品。
中信證券(600030,股吧)明明對資管新規補充《通知》點評稱,此次《通知》規定,在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相關舉措將大大緩解商業銀行在過渡期內負債流失壓力。此外,監管層為了進一步降低商業銀行的負債荒局面,加速了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對貨幣基金的替代過程,同意該類產品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因此,預計未來貨幣基金規模將會進一步收縮。
關鍵點六:鼓勵非標回表
央行通知明確鼓勵非標資產回表,包括期限特別長的PPP,其他明股實債,或者其他非標回表障礙有:資本充足率、單一授信集中度、MPA打分受影響、狹義貸款規模不夠等。
孫建波認為,央行的通知預示著未來回表都將會進行特殊化處理,至少從監管指標上掃清非標回表的障礙。目前很難判斷具體採取哪些更多措施鼓勵非標回表,預計至少上述4項措施可能會考慮。
關鍵點七:打破剛兌,強調買者自負賣者有責
新規規定,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實行凈值化管理。
同時,證監會也要求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經營機構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審慎經營,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創新活動須依法進行。禁止剛性兌付。
普益標准最新發布的研究報告指出,一旦「剛兌」產品大量退出市場,因青睞「剛兌」而選擇銀行理財的客戶,此後很可能會轉移至其它更具投研能力的資管機構。在資管行業競爭加劇的大背景下,未來銀行資管將不得不重視客戶需求分析,並基於客戶的不同需求,研發與之需求相匹配的不同類型理財產品。
該報告指出,當前銀行理財客戶呈現三大需求特徵,從流動性需求看,流動性越強,客戶對收益的要求越低,在流動性需求愈發強烈的背景下,類貨幣基金產品或將成為市場主流;從投資規模需求看,低門檻產品仍是市場主流;從風險偏好需求看,受資管新規影響,投資低風險產品的客戶將逐步分流至其它領域。
關鍵點八:最嚴穿透標准,去杠桿仍是主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
同時,在打破剛性兌付的同時,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還堅持了資管新規的解決期限錯配、去除資金池運作和解決多層嵌套等原則,是資管新規的延續。
李超認為,目前市場部分投資者認為中美貿易摩擦和我國經濟增速下行背景下金融去杠桿存在邊際緩和概率,此時出台理財業務管理辦法意味著金融去杠桿仍在途中。
孫海波表示,從銀行理財的角度來看,已經逐漸形成有效閉環,從2017年5月開始對資產穿透登記的要求到2018年10月起登記投資者信息,銀行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信息、投資資產信息、理財投資者信息以及理財從業人員信息等內容進行登記,已經初步實現了理財產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全流程、穿透式」的產品信息報送,實現了覆蓋理財產品上下游、全生命周期的監管。
穿透是未來監管嚴查的重點,基礎設施的前期布局已經將系統基本落地完成,將會作為日後針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進行監管處罰的尚方寶劍。近期北京銀監局對轄內兩家信託公司開出罰單。就是針對「向上穿透違規」和「向下穿透違規」的兩個案例。
銀保監會至此開始執行史上最嚴的穿透標准,甚至比證監會此前的標准更加嚴格!
關鍵點九:設置了過渡期,作「新老劃斷」柔性安排
關於過渡期的時間區間,自該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對於存量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理財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商業銀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商業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對於未嚴格執行整改計劃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業銀行,適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過渡期結束之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新規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業銀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新規規定的理財產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新規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新規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范,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范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准化股權類資產,經證監會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李超團隊分析,商業銀行未按每年三分之一進行硬性規定,而是允許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這種方式更有利於銀行根據自身情況,穩妥安排老產品,有序發行新產品。另外,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監管部門給予適當監管激勵,而對於未嚴格執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銀行,則適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這表明新規的靈活調整並不意味著徹底的放鬆,監管部門在監督指導方面同樣是獎懲分明。
關鍵點十:影響全行業47萬億資金
根據銀保監會公布數據,截至6 月末,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1 萬億元,環比 5月末下降1.18 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也持續下降。
截至2018年6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合計25.91萬億元,其中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約 14.92萬億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0.83萬億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600億元。
這意味著此次新規將對47萬億元的資金市場產生影響。
央行相關人士明確表示,此次對資管新規的突破或修改,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確資管新規執行中的一些模糊認識,對金融機構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體細節,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
也有市場人士分析,資管新規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沒有改變,要保持政策執行的穩定和定力的決心沒有變,但是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市場環境也發生較大改變,執行過程中也出現過嚴的現象,因此監管從實際出發對細節做了一些明確,在大環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節奏和力度。
「過渡期內,有些金融機構在整改過程中特別著急,恨不得一年就到位,但是投資者需要逐漸適應,新產品的開發設計也需要時間。因此,監管政策要為新產品發行創造有利環境,以確保新舊交替過程中產品能夠順利發行,實現平穩過渡。」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新的執行通知中表示,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金融機構的合規壓力。」
興業銀行(601166,股吧)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實際上,這些細則並非對資管新規進行了「放鬆」,而是為了解決資管新規過渡期內面臨的一些問題。過渡期結束後,或將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新的監管方法。
來源:和訊名家
『貳』 證券管理問題
你好。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成功的關鍵.目前中國證券公司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本文將對券商風險及風險管理進行分析和探討,找到合理的解決對策.關鍵詞:證券公司證券市場風險管理一,我國證券公司風險成因的分析(一)外部原因1.法律法規不健全.雖然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在逐步完善,但是還存在種種問題制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體系的健全.首先,許多法律法規本身就存在不足,並且許多條款過分簡單造成可操作性較差;另外,法規的執行不力也直接導致法律效應的弱化,缺少約束力.1999年出台的《證券法》的規章制度大都以保守為主,對各種資金的人市,各項業務的開展,分支機構的設立,市場金融的創新等都以限制為主,束縛證券公司的發展力,致使券商一直以來業務經營趨同,利潤來源單一,受市場漲跌影響較大,導致抗風險能力不強.2.缺乏完善的外部監管體系.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較短,對風險認識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不完善,因此,目前還尚未建立科學,完善的外部風險監管體系.監管的滯後使證券公司要面對更大的風險.3融資渠道匱乏.過去,由於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完善,證券公司缺乏合法的融資渠道,自有資金的匱乏不僅導致挪用客戶保證金以及其他違規現象非常普遍,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抵禦風險的能力.4做乏適度競爭環境.中國證券市場一直處於一種競爭怪圈,一方面,市場充斥著條塊分割的行政色彩,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力非常強大,政策以及政策出台的時機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風險變化較大;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之間卻在某些業務方面充斥著大量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競爭不足和失度競爭共同構成我國證券市場特殊的競爭環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券商效率的下降,從而增加了證券公司的風險.(=)內部因素1.對風險認識不足,忽視風險控制.我國券商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差,採取的方式也較為被動,而且我國券商防範風險往往是基於外部壓力,而沒有真正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面對監管部門的壓力,只為應付人民銀行或監證會的檢查.所以,一些券商雖然成立了風險控制部門,也只是形同虛設,難以真正起到風險控制的作用.從本質上看,西方投資銀行控制風險是源於內部壓力,所以西方投資銀行控制風險能力較強,採取的方式不僅規范,科學,而且較為主動.2.規模弱小,業務范圍狹窄,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由於歷史原因,國內券商多按地域系統分別建立,規模過小,資金分散,資產流動性差是國內證券公司共同的特質,抵禦風險能力非常有限.業務范圍狹窄,發達國家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廣泛,既有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證券自營等傳統業務,也有兼收與並購,私募發行,風險投資,衍生產品,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租賃,證券抵押融資,咨詢服務等等.而國內券商目前業務范嗣主要限於證券承銷,經紀和自營,缺乏供風險控制利用的金融工具,經營范嗣的狹窄使得證券公司很難應對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3.公司治理薄弱,內部控制不完備.(1)內部規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大多數的公司制度並不是根據自己的情況設立的,而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而匆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簡單的復制,或者對同行業公司制度的抄襲,再加上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自身業務的拓展與創新,使其約束控制力減弱,以致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2)高管人員成為公司的特權階層,內控機制對其缺乏約束力,"內部機制"變成了"內部人控制",公司受大股東操縱現象嚴重.我國證券公司大部分存在股權高度集中現象,董事會基本上由大股東做主,董事會作用基本沒有發揮,股東由自己的意願決定投資項目,存在很大的風險.(3)公司各職能,監管部門的效用未得到發揮,不利於內部機制的實現.監事會及內部稽核部門形同虛設,不具備完全獨立性,因為其成員由董事會或大股東指定,很難對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有效監管.內部機制的實現不能僅僅依靠某一部門,而是依靠自上而下以及同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和互相制約來實現的.4,管理體制和手段落後.在管理方面的欠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治理結構問題,目前還沒有充分依靠公司董事會,監視會和股東大會三者來監督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虛設現象嚴重,重大決策缺乏監督制衡機制,很容易造成管理決策方面的失誤.二是,管理層次問題,我國證券公司大多數實行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形式,由於管理層次的不到位也造成風險管理的缺失.三是風險控制執行不力,由於管理方面的問題,許多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形同虛設,執行不力又引發其他方面的風險.而且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高度集中,流動性差,股東比例失調,公司透明度低等導致證券公司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失控.二,我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一)加強政府監管力度,防範券商自營業務風險1.從決策和授權程序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自營部門的個人影響將受到較大限制,改變以往證券公司存在受個人投資偏好影響等情形.個人的作用僅能在討論和表決中發揮,對降低風險有較大效果.2對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將進一步日常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是可以隨時了解和檢查的.這會大大降低違規自營事件發生的概率.3.持股集中的案例,在證券自營業務中將大為減少.在《指引》實施後,證券自營業務的主要手法,是在證券池中分散投資.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風險將進一步向證券投資基金靠攏.4.證券自營業務引起的風險將由多種技術手段予以釋放.證券自營業務是風險很大的業務,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變化的影響往往較大.逐日盯市制度的確立,有望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相呼應.(=)完善內部控制體系1995年國際上的巴林銀行破產和2004年南方證券被行政接管,都是由於內部控制不完善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基本保障.在這個過程中,應當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完善的會計賬目和會計記錄及內部財務管制,完備和強有力的內部審計制度,整個審計必須獨立於公司的其他業務;明確個人許可權,闡明公司風險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等,都是防範和控制風險的.
『叄』 什麼是非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
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是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和存款性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不一樣,主要是通過發行證券或以契約性的方式聚集社會閑散資金。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投資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類金融機構(各類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金融信息咨詢機構等)。
『肆』 期權開戶如何開通場內期權開通條件
投資者開期貨期權賬戶需要到期貨公司網點實地辦理開戶手續。國內開通期貨期權僅期貨公司才有資格為客戶辦理開期貨期權。
開戶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與進行期貨交易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或者其他財產,能夠承擔期貨交易風險;
3、有固定的住所;
4、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
(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擴展閱讀
期權特點
1、獨特的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2、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
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分損失。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
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一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一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伍』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陸』 證監會資管業務有哪些變化
20日晚間22:39分,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市場迎來第三份資管規則。
具體來看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哪些重要變化。
二是允許投資非標資產。因此券商應該可以投資非標,期貨公司原來不可投資非標,現在應該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因為有禁止同業競爭的要求,因此可能維持原狀,而且母公司專戶還有其他禁止性規定。
三是投資非標要求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杠桿率完全適用資管新規的杠桿率,包括分類標准,所以此前混合類1:1的杠桿率現在放鬆到2:1;此前私募股權2:1的杠桿率,現在需要執行1:1。
四是業績報酬不能超過60%,資管新規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五是雙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雙10%稍微放鬆一些。但此項規定屬於全新規定。而且這里不局限於證券,包括非標也受20%限制。專業投資者且體量在3000萬以上可以例外,上層資管計劃進行一層嵌套情況下,是否會穿透識別這里20%有待確認。
六是允許自有資金參與資管計劃,但份額不超過20%。這個和當前券商的風控指標基本一致。機構極其下設機構(含員工)自有資金投資占總份額不超過50%;但和銀保監會比差異明顯,銀保監會禁止銀行自有資金參與銀行理財。
七是開放式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開放推出期內,需要不低於10%比例的資產為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進一步對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流動性進行設限。銀保監會的要求開放式理財產品(包括公募和私募)應當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八是就關聯交易做了詳細規定。分為兩種情形進行了規范,一是如果是投資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牆,防範利益沖突;二是不得為關聯方提供融資(證券之外的融資,比如非標債權、非上市股權、股票質押等);銀保監會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資等;相對並沒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資。
九是不得隨意創設收益權。這意味著只能法律法規明確的收益權才是合規,對行業的慣例影響非常大。
十是強制託管。原則規定了強制獨立託管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徵,允許委託人與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託管,但要雙方合意並且充分風險揭示。
來自鳳凰網
『柒』 金融機構體系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體系主要分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兩大類。
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類金融機構是指能夠吸收存款並以存款作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幾種:
中央銀行。它是貨幣金融管理機關,具有管理金融機構的職能。它在發揮國家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職能時,保管政府、公共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存款既是其主要的負債業務,也是其資金的主要來源。
商業銀行。也稱為存款貨幣銀行,是最典型的銀行,以盈利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形式為工商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並辦理結算業務的金融企業。
非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是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也稱為其他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它是根據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承擔投保人出險後的風險補償責任、擁有專業化風險管理技術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按其業務險種或業務層級可劃分為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類型。
信託投資公司。它是以收取報酬為目的,接受他人委託以受託人身份專門從事信託或信託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
證券機構。它是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評估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等組織。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際上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面向企業、個人和機構提供各種資產管理業務,如賬戶分立、合夥投資、單位信託等;二是專門處理不良資產的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它是以融資租賃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期貨類機構。它是從事商品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他相關活動的經濟機構,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
黃金投融資機構。它是指主要從事黃金投融資交易,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和相關服務的金融機構。包括黃金交易所、黃金結算所(公司)、黃金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的會員和非會員黃金投資機構等,如黃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黃金ETF)。
專業融資公司。它是指為特定用途提供融資業務的機構。它們以自有資金為資本,從市場上融入資金,多以動產、不動產為抵押發放貸款或提供資金,主要有不動產抵押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典當行等。
服務機構。它是指為接受信用提供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信息咨詢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金融擔保公司、徵信公司、信用評估機構等。此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也屬於廣義的信用服務機構。
『捌』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四條 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投資主辦人,負責集合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
投資主辦人發生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提前或者在合理時間內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披露,並向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則,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詳細記載、妥善保存。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將其保存的客戶信息和資料向證券公司提供。
客戶應當如實披露或者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並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承諾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准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徵,講解有關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集合計劃推廣期間,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將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廣材料置備於營業場所。
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與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的文本內容一致。推廣材料應當簡明、易懂。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計劃,引導客戶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二十條 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禁止通過簽訂保本保底補充協議等方式,或者採用虛假宣傳、誇大預期收益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推廣集合計劃。
第二十一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計劃,委託資金的來源、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客戶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承諾。客戶未作承諾,或者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明知客戶身份不真實、委託資金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集合計劃。
自然人不得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用籌集的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當向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提供合法籌集資金的證明文件;未提供證明文件的,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集合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發現客戶委託資金涉嫌洗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因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被動超限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處理原則,依法及時調整。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扣減後的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持有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參與、退出時,應當提前5日告知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
為應對集合計劃巨額贖回,解決流動性風險,在不存在利益沖突並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需事後及時告知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並向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集合計劃推廣期間,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客戶參與資金存入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戶。集合計劃設立完成、開始投資運營之前,不得動用客戶參與資金。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約定期限內,完成集合計劃的推廣和設立。
第二十六條 集合計劃推廣結束後,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二十七條 集合計劃成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推廣過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募集金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客戶不少於2人;
(四)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計劃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第二十九條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每個集合計劃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以及其他相關賬戶。
資金賬戶名稱應當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是「證券公司名稱-資產託管機構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的份額登記機構,並約定份額登記相關事項。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協議,辦理參與、轉換、退出集合計劃的份額登記、資金結算等事宜。
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已接入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台的,應當每日通過該平台完成數據備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台的,應當每月通過證券期貨行業數據中心規定的方式進行數據備份。
第三十一條 集合計劃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集合計劃資產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託管機構復核。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每日將集合計劃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數據,同時發送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 集合計劃的規模、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應當符合《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以及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計劃說明書的約定。
第三十四條 集合計劃申購新股,可以不設申購上限,但是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集合計劃的現金總額,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第三十五條 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應當嚴格控制風險,單只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4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集合計劃應當對流動性作出安排,在開放期保持適當比例的現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或者其他高流動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七條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受讓方首次參與集合計劃,應先與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簽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
第三十八條 集合計劃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在計劃資產中列支。集合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推廣有關的費用,不得在計劃資產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存續期間不辦理計劃份額參與和退出的集合計劃。
根據集合計劃的類型、特點和客戶需求,集合計劃需要設立開放期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退出集合計劃的時間、次數、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第四十一條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戶寄送對賬單,說明客戶持有計劃份額的數量及凈值,參與、退出明細,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提供季度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提供年度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個集合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提供,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需要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同意,保障客戶選擇退出集合計劃的權利,對相關後續事項作出合理安排,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集合計劃展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集合計劃運營規范,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未違反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計劃說明書的約定;
(二)集合計劃展期沒有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
(三)資產託管機構同意繼續託管展期後的集合計劃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集合計劃展期,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通知客戶。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通知客戶的時間、方式以及客戶答復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客戶選擇不參與集合計劃展期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七條 集合計劃存續期屆滿,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展期條件的,不得展期。
集合計劃展期後5日內,證券公司應當將展期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八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公開的原則,對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認定標准、退出順序、退出價格確定、退出款項支付、告知客戶方式,以及單個客戶大額退出的預約申請等事宜作出明確約定。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計劃應當終止:
(一)計劃存續期間,客戶少於2人;
(二)計劃存續期滿且不展期;
(三)計劃說明書約定的終止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五十條 集合計劃終止的,證券公司應當在發生終止情形之日起5日內開始清算集合計劃資產。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應當按照客戶持有計劃份額占計劃總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給客戶。
證券公司應當在清算結束後15日內,將清算結果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業務檔案等文件、資料和數據,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毀。
『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管理辦法還沒實施嗎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力在9月12日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對於同屬於合並後的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且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范疇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按照功能監管理念,證監會將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資管業務資格的審批准入,改為向相關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放開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放開了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定向資管業務由於歷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為信託關系,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資管大一統
根據證監會的起草說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型,意見稿旨在明確資管業務的現行法規體系與《私募辦法》如何協調,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2012年開始,資管業步入大繁榮時期,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普遍管制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資管業務的創新發展,也不利於對三類機構實施統一的功能監管。
此前,該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章及配套規則。而今後,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可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根據辦理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也將促進資管業務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規,定向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委託代理關系,區別於私募基金的信託法律關系。實踐中,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一般採取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但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此外,《管理辦法》不再對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現行規定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及規模上限(現行規定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客戶要求自行決定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以及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上限。
「八條底線」
現行規則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局限於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查詢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的投資范圍相比處於明顯劣勢,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投資范圍的局限阻礙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導致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
根據辦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證監會認為,經過多年的規范發展,證券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資本實力和合規經營意識均明顯增強,有能力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有必要放寬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同時,管理辦法還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不限於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風險,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近期業內頻發的證券公司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此次管理辦法亦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資管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
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本公司投資於期貨類品種的資產管理計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亦在當天的會上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