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內控
㈠ 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控制、結算、客服崗位分別的職責和主要工作內容都是什麼
風控,主要職責控制客戶資金的風險,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期貨公司的風控管理辦法。
結算,對接交易所、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公司、客戶之間的來往賬目結算,每日收盤後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賬目關系。
客服,為客戶解答各方面的問題,期貨基礎知識,交易規則,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幾個崗位中最高的。
經紀人,開發客戶的,聯系客戶,讓客戶對期貨投資產生興趣,從而來公司開戶,並為客戶進行各方面的服務,是聯系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橋梁。
至於你所說的工作強度的問題,1周工作5天,有能者居之,不能勝任此項工作的,會比較辛苦,而且薪水也很低。
㈡ 我想知道在會計准則以及財務部等部委頒布的准則中有沒有關於商品期貨的具體規定
這個問題我不會!
㈢ 期貨私募團隊風控怎麼做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十個要點
證監會、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監管越來越趨於規范和嚴格,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控和合規風控顯得越來越重要。筆者結合本團隊服務過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內控和風控工作流程,將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要點整理如下,希望其他私募基金合規風控工作可以借鑒,對於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員來講,私募基金的合規風控要注意以下十點: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的步驟、核心文件和流程圖如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合格投資者問題不用多說。《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標准進行了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證監會規定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投資的,應當穿透核查並合並計算人數。備案的除外。
大家還要注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裡面,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分類。把合格投資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的標准在第八條: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銀行、保險、信託、財務公司等;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同時符合資產與經歷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證券期貨等投資經歷或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除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是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 第23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情況;(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六)適當性匹配意見。]、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
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
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資金池如何定義?
(一)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二)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三)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四)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關於資金池的兩個案例,方便理解。
涉及的公司一是民生加銀有限公司,一是中信信誠有限公司。(具體案例大家可以去協會官網上查詢)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月報: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季報: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年報: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 基金的財務情況;(三)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㈣ 貨幣資金的內控管理關鍵控制點有哪些
你說的問題有點模糊,是貨幣還是資金?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
看上去你想說資金,資金往來主要是在這些平台中進行:銀行間短期拆借市場、證券一級交易市場、證券二級交易市場(國內即上交所與深交所)、衍生品交易市場(例如期貨、期權等)、以及場外交易。
資金內控管理的關鍵控制點:
1、佔用資金的利率定價,例如銀行間短期資金拆借利率就採用成員行報價體制,這是利率市場化的基礎,國家可以通過這個市場觀察利率隨市場變化的情況,並通過調節利率完成內控。
2、佔用資金的周期,短期操作或者長期投資。控制點就在於周期成本的確定,還是要依靠市場調節+內控管理。
3、資金風險,我們通常所能想到的是衍生品市場的風險,其實任何市場都有風險,例如銀行間短期資金拆借,雖然時間很短,最長不過120天,但如果有銀行倒閉,那麼產生的損失也許能讓更多的銀行倒閉。關鍵控制點主要是資產風險預警、資產信用評級、資產跟蹤調查、壞賬及時處理等。
4、央行作為代表國家執行內控管理的角色所起到的調節與擔保作用,確保內控管理的貫徹和執行,保障金融機構資金操作的穩健和壞賬止損。
㈤ 期貨公司營業部內控制度包括哪些
涉及到各個業務范圍啦,包括開銷戶/交易/風控/信息技術/財務/反洗錢等等啦
㈥ 期貨公司里的稽核部是干什麼的,有什麼作用
名稱不一樣,工作內容其實是一樣的,主要負責期貨合同的審核,以及公司一些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㈦ 誰有期貨反洗錢內控制度
******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及《關於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推動和加強東航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管理機制,維護公司經濟金融秩序,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通過內控管理和技術手段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公司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擔任,稽核員為監督員。小組成員包括風險控制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結算部經理、信息部經理、交易部經理。反洗錢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公司反洗錢工作,風險控制部負責與反洗錢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督公司的反洗錢工作,傳達監管部門有關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審定反洗錢工作制度,解決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對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協調公司營業部的反洗錢工作。
第五條 公司反洗錢小組成員在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反洗錢小組組長為第一責任人。風險控制部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具體措施的制定和落實,並配合相關機構對可疑交易資金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錢信息動態。
各成員部門的主管具體負責本部門反洗錢工作的實施,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做到定人、定崗、定責。
第六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客戶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資金支付的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監督員負責對各部門上報的可疑交易進行分析、調查,對重大可疑交易及時上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確屬可疑交易的上報上級監管部門。
第三章 客戶身份識別
第七條 客戶身份識別在反洗錢的工作中至關重要,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要高度負責,必須獲得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戶身份資料。
第八條 驗證客戶信息包括個人客戶信息和法人客戶信息。
第九條 自然人客戶開戶時,應該提供和簽署以下材料:
(一) 開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 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自然人)原件(開戶人本人簽字);
(三) 簽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四) 資金調撥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 指令下達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 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 期貨保證金結算賬戶存摺或其他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 如果同時申請SHECA數字證書,還需提交《SHECA個人數字證書受理表》(開戶人本人簽字)。
第十條 法人開戶時,應該提供和簽署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二)開戶授權書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三)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經授權人員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經紀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六)開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七)資金調撥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八)指令下達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九)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期貨保證金結算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一)如果同時申請SHECA數字證書,還需提交《SHECA單位數字證書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只為具有良好聲譽、從合法業務活動中取得收入和利潤的客戶代理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 公司通過一系列的程序獲得盡可能真實、完整的客戶資料,以避免被洗錢分子利用從事洗錢及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三條 新客戶開戶時,客戶服務人員必須審慎核對客戶的真實身份,並確認其擬進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條 客戶服務人員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開戶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條 客戶開戶、變更、銷戶的身份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逐級報告制度
財務部在辦理客戶出入金業務過程中,發生大額支付交易、或在十五個交易日里多次發生出入金或多筆入金匯總一筆出金或一筆入金多筆出金等情況,由出納負責向部門經理報告。
財務部經理應對發生的大額支付交易進行分析,發現客戶有可疑支付交易情況,進行審慎甄別,並記錄和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於當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記簿》,次日採用書面方式報送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查。
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在收到財務部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應及時組織內控人員進行調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意見,確屬可疑交易的,及時上報上級監管部門。
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的上報工作,由專人通過反洗錢互聯網報送接收平台,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時報送,並報備中國證監會稽查一局、上海證監局等上級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監督制度
監督員在日常事後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督大額交易的授權情況,對符合可疑交易標準的業務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查詢查復通知書,並提出監督意見,限期查復。
監督員對公司財務部、清算部進行定期檢查,查看是否及時登記大額交易登記簿、結算賬戶開銷戶登記是否記載完整;開立賬戶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規定,對可疑交易是否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登記備案制度
公司發生的所有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外,必須在《大額交易登記簿》或《可疑交易登記簿》上逐筆登記並專人保管,並每月匯總一次交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章 會計、結算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 反洗錢工作會計、結算控制制度
(一)確定並記錄客戶的身份以及辦理業務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辦理開戶、收付等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查核對客戶的身份並登記。
(三)財務部、結算部、交易部必須完整保留原始會計記錄、交易記錄,開銷戶登記必須專人登記,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對客戶辦理開戶、保證金存取等業務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不準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
第二十二條 反洗錢工作會計檔案的管理
財務部對提取大額現金的客戶,必須按要求填寫《大額交易登記簿》,並按發生日期排列、編順序號於次年初裝訂成冊入庫保管。
公司對客戶資料的相關記錄保管期限必須自銷戶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記錄必須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為自銷戶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對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管,不得有遺漏、塗改情況。
第六章 員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客戶開立賬戶應嚴格按照客戶填寫的《期貨經紀合同》、《期貨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開戶授權書》的內容,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
第二十四條 公司開展反洗錢工作應當嚴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公司人員的培訓工作,反洗錢工作人員、財會人員應積極參加反洗錢工作培訓,認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識別標准,並通過日常工作不斷提高反洗錢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出納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和單位賬戶進行詳細調查,熟悉大額和可疑交易標准,按照規定及時、准確登記大額交易記錄。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員工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或個人開立虛假期貨賬戶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登記、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對存取大額現金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履行的;
(八)公司員工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客戶違規開立期貨賬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大額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條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四)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五)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六)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七)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八)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㈧ 中國內部控制框架和兩個coso框架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與COSO報告之比較分析
1.內部控制的認識比較
COSO報告認為,內部控制是由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設計並實施的,旨在為實現組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COSO報告認為內部控制是一過程,是實現目標的手段,是與管理過程融合在一起的,是一個不斷發現和解決問題的循環往復的動態過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只是這個「動態過程」中某個時點上的一種狀態。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2.內部控制的目標比較
COSO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為實現以下三類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性。為應對未來外部環境變化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新COSO報告又增加了戰略目標。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指出內部控制旨在實現以下五類目標:企業戰略;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報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實、完整;資產安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要求。可知,《基本規范》借鑒了COSO報告的目標,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大型企業比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國情,增加了資產安全目標,這是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對COSO報告的補充。
3.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比較
COSO報告認為,為實現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需要五個要素的支持: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及監督。新COSO報告包含了八個構成要素: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在形式上借鑒了COSO報告五要素框架,但同時進行了充實和豐富,在內容上體現了新COSO報告風險管理的八要素框架的實質,即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日益融合、風險導向成為內部控制未來發展方向的趨勢。
4.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比較
在COSO報告下,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負主要責任,不但要向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還要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對外發布內部控制報告。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對內部控制的主要責任主體的責任分別進行規定: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在COSO報告中,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主要是管理層而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卻強調了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重要責任,而且更加明確地規定各責任主體對內部控制的責任,使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分工更加明確。
5.內部控制的外部審計比較
在COSO報告下,審計師要在審計財務報表的同時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既要評價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評價,又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在我國,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可見,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COSO 報告都強制要求對內部控制進行外部審計。
三、完善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建議
《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主要是在借鑒COSO報告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完善後形成的。《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只規定了中國企業建立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目標、框架及主要控制環節和相應核心控制點,如何從宏觀上有效地促進並引導企業提高內控水平,還必須建立一系列規范統一、具體明確、簡明實用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藉以督促企業盡快務實地建立健全並持續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但至目前,如何建立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理論與實務界仍有諸多不同的看法。
本人認為應由證監會出台統一的內部控制指引,與《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相配合,以統一內部控制相關概念界定、內部控制評價目標、內部控制評價要素等。這些制度的協調統一是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使之有效運行的基礎。在統一明確的制度指引下,上市公司能夠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評價體系,合理規避經營風險,保證資產安全,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盡快統一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制度和注冊會計師核實評價制度,降低注冊會計師執業風險,合理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建議借鑒美國的經驗,將核實評價的范圍限定為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