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套期保值管理辦法
① 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具體操作規程是怎樣的
有不少在恆信貴金屬投資的,都覺得還行,金價漲跌都能賺錢,還可以24小時交易。085lfe
②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客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③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附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實施。
④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套期保值與審批
簡化並優化了套期保值審批流程,引入了套利業務,提高了對套期保值、套利業務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辦法明確實行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會員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⑤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監管措施
辦法確定了事中跟蹤管理制度,強化對套利交易過程的跟蹤管理,關注套利客戶持倉變化和期現貨市場交易規模匹配情況;同時加強對套利交易行為監管,明確了套利交易申請人的義務,並針對違規套利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針對套保套利交易的特性,交易所將持續加強市場監管,建立並嚴格落實制度完備、流程透明的配套監管安排,加大防範過度投機交易行為等監管力度,確保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規范運作。
辦法規定,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期貨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交易所對申請人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權要求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人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十二條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或者客戶套期保值期貨持倉超過其相應的現貨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四條會員或者客戶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五條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不遲於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5個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逾期未申請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對套期保值持倉進行平倉;逾期不平倉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六條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在套期保值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七條會員或者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有權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將其已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持倉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附件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額度申請(審批)表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會員名稱 會員號 聯系人 電話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客戶號 聯系人 電話 二、套期保值申請情況 產品 買/賣 申請數量 申請日期 三、報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戶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會員或者法人客戶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近2年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
2、客戶需要保值的現貨資產持有狀況的證明;
3、近6個月的現貨交易情況;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歷史套期保值交易情況說明;
6、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人聲明事項 1、提供的文件內容完整並且真實;
2、將依據內部稽核與內部控製程序從事期貨交易;
3、遵守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期貨交易,絕不以不當手段干擾期貨與相關現貨市場運作,並且了解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執行監管時,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有權依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市場秩序;
4、同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申請人從事期貨交易期間,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就有關事項限期提出書面說明或者補充文件,申請人不會規避或者拒絕。 五、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負責人)簽章:
申請人蓋章: 六、會員對申請人材料真實性的聲明事項 我公司保證申請人向貴所提供的各項證明材料均屬實,並在運作中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員簽章 會員負責人簽章:
會員蓋章: 八、交易所審批 交易所審批意見: 註:會員作為申請人的,不適用本表第六項和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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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投資者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頭寸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套期保值交易分為買入套期保值交易和賣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條 需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資者應向其開戶的經紀會員申報,由經紀會員進行審核後,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非經紀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第五條 申請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資者和非經紀會員必須具備與套期保值交易品種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
第六條 申請套期保值交易的會員或投資者,必須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審批)表》,並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 企業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實績;
(二)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 近2年的現貨經營業績;
(四) 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同意進行相關套期保值業務的證明;
(五) 企業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風險來源分析、確定保值目標、明確交割或平倉的數量)。
第七條 賣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 原材料生產企業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額、生產能力,當年的生產計劃、原材料購銷計劃(合同)及上一年度總產量的證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加工企業、流通經營企業及其他企業保值商品的現貨倉單或擁有實貨的其他憑證(購銷合同或發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買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 原材料加工企業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額、加工能力、生產經營計劃或生產商品的購銷合同及上一年度總產量的證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生產企業、流通經營企業及其他企業保值商品的購銷計劃(合同)的證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銅、鋁、鋅、黃金和天然橡膠套期保值頭寸的申請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頭寸的申請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的申請。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請多個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額度。
第十條 交易所對套期保值頭寸的申請,按主體資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歷史經營狀況、資金等情況是否相適應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套期保值額度不超過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
全年各合約月份套期保值額度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第十一條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頭寸申請後,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 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書面通知其准予辦理;
(二) 對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書面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 對相關證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條 獲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應當在交易所批準的建倉期限內(銅、鋁、鋅、黃金和天然橡膠最遲至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燃料油最遲至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額度建倉。在規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額度。
第十三條 套期保值額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章 套期保值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所對會員提供的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現貨市場交易的行為進行調查和監督,會員及相關投資者應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五條 交易所對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量及實物交割量單獨計算,在正常情況下不受持倉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場發生風險時,為化解市場風險,按有關規定實施減倉時,按先投機後套期保值的順序進行減倉。
第十六條 會員及投資者在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有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行為的,其已建倉的套期保值持倉按投機持倉處理或予以強行平倉,並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9日起實施。
⑨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全文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管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金融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套期保值包括買入套期保值和賣出套期保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套利包括期現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等。
第四條會員、客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業務應當遵守本辦 法。 第五條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會員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第六條會員、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四)近期證券市場交易情況及相關證明;
(五)歷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況說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交易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情況以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等進行審核,審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
第八條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交易所在審批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第九條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可以在同一品種多個月份合約使用,同一品種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
第十條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會員、客戶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期限屆滿後仍然需要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業務的,應當在額度有效期到期前10個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額度申請。
第十一條在某一合約最後5個交易日內獲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額度不得在該合約上使用。
第十二條會員、客戶需要調整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獲批調整後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客戶進行買入套期保值或者賣出套期保值交易的,應當按照套期保值方案執行。
第十四條會員、客戶進行期現套利交易的,應當在買入(賣出)期貨市場合約的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證券市場上賣出(買入)價值相當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會員、客戶進行跨期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同一期貨品種不同月份合約間進行價值相當、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六條會員、客戶進行跨品種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不同品種的合約間進行價值相當、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七條會員、客戶期貨套利凈持倉的合約價值應當與其相對應的證券資產價值相當、方向相反。
第十八條交易所可以對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證金、手續費等採取優惠措施。 第十九條交易所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證券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請人報告其在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
第二十條交易所可以對申請人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申請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會員、客戶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超過其相應的證券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會員、客戶同一品種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會員、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有效期到期前對套期保值、套利持倉進行平倉;逾期不平倉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會員、客戶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期貨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會員、客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會員、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將其已經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套利持倉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2月3日起實施。2010年2月20日發布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