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徵收范圍商品期貨
1.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啊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好,增值稅的范圍有以下這些:
1.銷售貨物
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於進口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4.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業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託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電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非一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6.兼營行為
(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並徵收增值稅)。
7.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徵收增值稅。
提示: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稅
(6)單獨銷售行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稅。
(7)縫紉業務,徵收增值稅。
(8)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徵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採用國際標准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13%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11)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徵收增值稅。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2.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其中: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4)縫紉業務,應徵收增值稅。
(5)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
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8)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9)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3.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的徵收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徵收增值稅。
稅法中確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4. 關於貨物期貨的增值稅。
期貨交易大體分為保值和投機兩種,對於投資者來說是為了賺取買賣的差價,關鍵在於對趨勢和方向的把握,而不設計到實物的交割,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投機客的成本僅僅限於交易傭金費用。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資本利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不管期貨交易的標的有何不同,只要不涉及交割就不需要繳納稅收。
5.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1.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
(2)進口貨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解釋1】前3項一直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第4項原來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現在全面改徵增值稅。
【解釋2】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
【解釋3】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解釋】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時,委託方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解釋2】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不視同銷售貨物。
【解釋3】(1)如果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如卷煙廠將外購的餅干用於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貨物,沒有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否則納稅人就佔便宜了);(2)如果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如餅干廠將自己生產的餅干用於集體福利),視同銷售貨物,有銷項稅額,為生產貨物所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了。
3.應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徵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4)縫紉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7)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者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8)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切割、破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解釋1】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才免徵增值稅,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應當繳納增值稅。
【解釋2】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6. 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於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徵收增值稅,而徵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託方從委託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於進出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採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採取銷售形式,而是用於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徵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於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製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於住宿和餐飲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銷售商品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於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對於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並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七)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8)稅法規定的其他項目。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不徵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7.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1]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