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暫行管理辦法
㈠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管理條例
(2012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第三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建立誠信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誠信信息的採集
第七條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一)證券業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首席代表;(六)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體產品的供應商;(七)為發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八)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八)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九)因證券期貨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十)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十一)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十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受表彰、獎勵、評比和信用評級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報,記入誠信檔案。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依其職責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徑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二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相應刪除、修改該誠信信息。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六)項信息和第(五)項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外的誠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查詢。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予以辦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自己的誠信信息的;(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三)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參與本公司並購、重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的;(四)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委託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申請查詢其所提供專業服務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誠信信息的;(六)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申請查詢已聘任或擬聘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應當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詢申請書;(二)身份證明文件;(三)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查詢申請的,查詢申請書應經查詢對象簽字或蓋章同意,或有查詢對象的其他書面同意文件。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查詢申請,符合條件,材料齊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的誠信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查詢,但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第二十條記入誠信檔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誠信信息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刪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顯錯誤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更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更正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確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刪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顯錯誤情形的,應予更正。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查詢獲取誠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處理,不得用於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
第二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查閱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誠信檔案。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發現申請人以及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受申請人委託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有關機構,進行口頭或書面說明、解釋。第二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書面說明、解釋的,申請人或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書面回復意見應就如下事項進行說明:(一)誠信信息所涉及相關事實的基本情況;(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所作決定的執行及其他後續情況,並提供證明材料;(三)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關於誠信信息對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構成影響的分析。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或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的書面回復意見不明確,有關分析、說明不充分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第二十六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進行書面說明、解釋或核查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核法定期限。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范圍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誠信信息雖不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范圍,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提出誠實信用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或設定授權性條款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綜合考慮誠信狀況等相關因素,審慎審核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第二十八條非行政許可事項、業務創新試點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暫緩或不予審批、安排,但申請人能證明該違法失信信息與非行政許可事項或業務創新明顯無關的除外。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非行政許可審批、業務創新試點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同等條件下誠信狀況較好的申請人予以優先審批、安排。第三十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處罰、實施市場禁入和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閱誠信檔案,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程度的基礎上,將當事人的誠信狀況作為確定處罰幅度、禁入期間和監督管理措施類別的酌定因素。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中,可以綜合考慮被監管的機構及其人員的誠信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或者適當調整、安排現場檢查的對象、頻率和內容。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所述事實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顯著誤導公眾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將有關情況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通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應當教育和鼓勵其成員以及從業人員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對遵守法律、誠實信用的成員以及從業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中國證監會鼓勵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等建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評估制度,組織開展對有關行業和市場主體的誠信狀況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應當不斷完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提高誠信水平。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前款規定機構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並可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和轄區內進行通報。第三十五條對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可以不聘任其擔任下列職務:(一)中國證監會主板、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成立的負有審核、監督、核查、咨詢職責的其他組織的成員。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誠信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界定、組織採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二)建立、管理誠信檔案,組織、督促誠信信息的記入;(三)組織辦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和共享;(四)建立、協調實施誠信監督、約束與激勵機制;(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誠信監督管理與服務職責。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負責接收、辦理住所地在本轄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的誠信信息記入申報、誠信信息查詢申請、誠信信息更正申請等事項。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記入誠信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申報和依法報告、公告的誠信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報、報告和公告的誠信信息,有虛假內容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取、使用、泄露誠信信息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辦理誠信信息查詢,除可以收取列印、復制、裝訂、郵寄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在履行自律管理職責中,查詢誠信檔案,實施誠信約束、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㈡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罰 則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其業務資格的處罰:
(一)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和年檢義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對本機構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手續的;
(四)本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檢查、調查,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㈢ 誰有 中央企業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幫幫忙給小妹一份吧
中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http://www.jrqhw.com/chdd/flfg/200602/20060226201510_113_2.html
由國資委主持、證監會參與起草的《中央企業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已經醞釀成熟,即將下發給央企討論。
國資委正在積極制定的《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系列政策,都將於近期出台,具體內容還未公布。
相關介紹:http://www.21cbh.com/shownews.asp?newsid=5568(需注冊)
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2007年3月26日修訂) ... 2 admin 2008-4-26 15/487 皙甜羽
3 天前 06:13 AM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 ... 2 admin 2008-4-26 16/391 皙甜羽
3 天前 06:13 AM
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2007年3月26日修訂) ... 2 admin 2008-4-26 16/394 皙甜羽
3 天前 06:12 AM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2007年3月26日修訂) ... 2 admin 2008-4-26 16/409 皙甜羽
3 天前 06:12 AM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 2 admin 2008-4-26 16/599 皙甜羽
3 天前 06:12 AM
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修訂) ... 2 admin 2008-4-26 15/394 皙甜羽
3 天前 06:12 AM
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2006年7月26日修訂) ... 2
http://bbs.519529.com/forumdisplay.php?fid=55
央企進入期貨市場只能做套期保值業務。即只能買進或賣出與現貨市場交易數量相當但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貨合約。
"不做不符合市場規律"
央企風險控製成為國務院國資委三大主要任務之一。作為該項工作的一個成果,今年7月份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國資委16號令)。
但該辦法只適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產權收購、長期股權投資三類投資活動,而對於金融類投資活動,辦法說由於"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復雜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㈣ 聽說股票也可以同期貨一樣沽跌規定出台誰知道請指導一下:規則是什麼,如何辦理
指數期貨與普通的商品期貨除了在到期交割時有所不同外,基本上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以某一股票市場是指數為例,假定當前它是1000點,也就是說,這個市場指數目前現貨買賣的「價格」是1000點,現在有一個「12月底到期的這個市場指數期貨合約」,如果市場上大多數投資者看漲,可能目前這一指數期貨的價格已經達到1100點了。假如說你認為到12月底時,這一指數的「價格」會超過1100點,也許你就會買入這一股指期貨,也就是說你承諾在12月底時,以1100點的「價格」買入「這個市場指數」。這一指數期貨繼續上漲到1150點,這時,你有兩個選擇,或者是繼續持有你是期貨合約,或者是以當前新的「價格」,也就是1150點賣出這一期貨,這時,你就已經平倉,並且獲得了50點的收益。當然,在這一指數期貨到期前,其「價格」也有可能下跌,你同樣可以繼續持有或平倉割肉。 但是,當指數期貨到期時,誰都不能繼續持有了,因為這時的期貨已經變成「現貨」,你必須以承諾的「價格」買入或賣出這一指數。根據你期貨合約的「價格」與當前實際「價格」之間的價差,多退少補。比如上例中,假如12月底到期時,這個市場指數實際是1130點,你就可以得到30個點的差價補償,也就是說你賺了30個點。相反,假如到時指數是1050點的話,你就必須拿出50個點來補貼,也就是說虧損了50個點。 當然,所謂賺或虧的「點數」是沒有意義的,必須把這些點折算成有意義的貨幣單位。具體折算成多少,在指數期貨合約中必須事先約定,稱為合約的尺寸,假如規定這個市場指數期貨的尺寸是100元,以1000點為例,一個合約的價值就是100000元。 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的不同
1.股指期貨可以進行賣空交易。股票賣空交易的一個先決條件是必須首先從他人手中借到一定數量的股票。國外對於股票賣空交易的進行設有較嚴格的條件,而進行指數期貨交易則不然。實際上有半數以上的指數期貨交易中都包括擁有賣空的交易頭寸。對投資者而言,做空機制最富有魅力之處是,當預期未來股市的總體趨勢將呈下跌態勢時,投資人可以主動出擊而非被動等待股市見底,使投資人在下跌的行情中也能有所作為。 2.交易成本較低。相對現貨交易,指數期貨交易的成本是相當低的,在國外只有股票交易成本的十分之一左右。指數期貨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傭金、買賣價差、用於支付保證金(也叫按金)的機會成本和可能的稅項。美國一筆期貨交易(包括建倉並平倉的完整交易)收取的費用只有30美元左右。 3.較高的杠桿比率。較高的杠桿比率也即收取保證金的比例較低。在英國,對於一個初始保證金只有2500英鎊的期貨交易帳戶來說,它可以進行的金融時報100種(FTSE-100)指數期貨的交易量可達70000英鎊,杠桿比率為28:1。 4.市場的流動性較高。有研究表明,指數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明顯高於股票現貨市場。如在1991年,FTSE-100指數期貨交易量就已達850億英鎊。 5.股指期貨實行現金交割方式。期指市場雖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場基礎之上的衍生市場,但期指交割以現金形式進行,即在交割時只計算盈虧而不轉移實物,在期指合約的交割期投資者完全不必購買或者拋出相應的股票來履行合約義務,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場出現「擠市」的現象。 6.一般說來,股指期貨市場是專注於根據宏觀經濟資料進行的買賣,而現貨市場則專注於根據個別公司狀況進行的買賣。 股指期貨市場的結構與功能
一、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指的是法律允許的具體買賣股指期貨合約的場所。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地區)的法律都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所內進行,任何在期貨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都是非法的。 盡管各類交易所近年來出現了公司化經營趨勢,但世界上大多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性的會員制組織。我國1999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的會員資格費,由會員出資認繳。期貨交易所的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並規定了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的十項職責: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發布市場信息;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檢查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了期貨交易所的組織機構。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9至15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可以設立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由理事會確定,並對理事會負責。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人代表,是當然理事。 除了期貨合約外,交易所也提供期權和其他現貨金融工具的交易機會。交易所設立的基本宗旨是提供一個有組織的集中市場,並制定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統一的交易法規讓會員從事交易,監督所有交易的進行與有關法規的執行。但是,交易所本身並不從事期貨買賣。會員有權利進場做交易,但並沒有義務一定要進場從事交易。 二、清算所
清算所又稱清算公司,是指對期貨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貨合約負責對沖、交割和統一清算的機構。清算所的建立是期貨交易安全而有效率的重要保障。有些清算所是交易所的一個重要部門(如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和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有些清算所則是在組織機構、財務體系、運行制度等方面獨立於交易所的機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大部分的清算所都是各自獨立的機構,但也有幾個不同交易所共同使用一個清算機構的情況,如國際商品清算所(ICCH)負責清算大部分英國期貨交易所,市場間清算公司(The Intermartet Clearing Corp)則替紐約期貨交易所(NYFE)與費城交易所(PBOT)清算。 P> 和交易所一樣,清算所通常是個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清算所的會員通常都是依附於交易所的會員,除了擁有交易所的一般會員席位外,還要通過比一般會員更嚴格的財務指標規定。所以,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分為清算會員和非清算會員,非清算會員要通過清算會員進行清算,並支付一定的傭金費用。 我國的期貨交易所有組織,監督期貨結算的職能,交易所下設結算部作為承擔期貨結算職責的機構。全球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整合的趨勢之一便是交易所和清算機構間日益增多的合並案例。 三、經紀商
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分為自營商和經紀商兩種。自營商是為自己在場內進行期貨買賣的會員,而經經商本身並不買賣期貨合約,而只是受非會員的客戶委託,代替他們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並從客戶那裡收取傭金以作為其收入。在國外,有些交易所僅限私人擁有交易所席位,而有些交易所也允許企業、公司等機構申請擁有席位。在美國,根據全國期貨協會(NFA)的定義,期貨經紀高(或稱期貨傭金商,FCM)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是一個代表金融、商業機構或一般公眾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的商行或公司,也有人稱其為電話所,經紀人事務所或傭金行,它是金融領域高度多樣化的一個組成部分,一些商號專長於金融和商業性套期保值,其它的則致力於公眾投機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只能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只能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期貨經紀是指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的經營活動。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四、投資者
股指期貨的投資者范圍很廣,一種區分方法是分為自營商或專業投機商,套期保值者和大眾交易者,專業投機商又分為」搶帽子者」,日交易者和大頭寸交易者。但更一般的區分是將投資者分為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機者。 1.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通過股指期貨交易來規避股票交易中系統風險的交易者,它們是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證券發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 2.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貨市場和股票現貨市場,以及不同股指期貨市場,不同股指期貨合約之間出現的價格不合理關系,通過同時買進賣出以賺取價差收益的交易者。有關嚴格區分套利和圖利的討論見第六、七章。股指期貨的套利最常採用的是指數套利,當實際期貨價格偏離理論期貨價格時,可能通過同時買賣賺取無風險收益。 套利者的交易活動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十分重要的,其交易活動可以使市場的錯誤定價迅速恢復平衡,有利於市場價格的穩定,也是股指期貨市場價格發現機制的傳遞渠道。 3.投機者
投機者是根據他們對股票價格指數走勢的預測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以獲取利潤的交易者。對股指期貨的投機者而言,並不完全相同於商品期貨或其它金融期貨,因為投資者根據對股票市場走勢的判斷,通過股指期貨市場低成本、高效率的間接投資股票市場。 五、股指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從整個資本市場或社會經濟體系來講,股指期貨有三個的經濟功能:一是價格發現功能。股指期貨的價格是交易雙方在交易所通過公開喊價或計算機自動撮合的電子交易形成的,有關期貨價格的信息不停地來自各個分散的方面,交易者不斷地利用有關信息,將其考慮到價格決定中去,以對期貨價格變化做出合理的估計。雖然單個投資者對相關資產的價格估計會有所偏差,但從市場整體看,集體理性會形成比較合理的期貨價格。由於期貨合約交易頻繁、市場流動性很高、交易成本低、買賣差價小,瞬時信息的價值會較快地在期貨價格上得到反映。股指期貨的集中、公開交易近似於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價格信息的公開、透明和及時傳播對股票的價格預期和下一期股指期貨的價格決定有重要的影響。二是穩定市場和增強流動性的功能。當股票市場價格和股指期貨市場價格偏離時,市場中的投機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能夠敏銳地衡量出兩個市場一方或兩方的錯誤定價程度,通過比較交易成本,進行各種策略的交易操作,從而糾正市場的錯誤定價平抑市場波動,防止暴漲暴跌。股指期貨會增加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它投資策略對股票交易的需求,從而增強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三是促進資本形成的作用。根據著名經濟學家托賓(J.Tobin)提出的Q比率的概念,企業資產負債的市場價值與其重置成本的比率為Q比率,Q>1時,進行新的資本投資更有利,從而增加投資需求,Q<1時,公司買現成的資本產品比新的資本投資更便宜,會減少資本需求。只要企業的資產負債的市場價值相對於其重置成本有所提高,即提高Q比率,就會增加資本形成。證券的價格水平是由證券供求雙方的力量達到平衡而決定的。股指期貨能夠增加由於套利交易和規避風險需求導致的股票需求,也可以使證券供給因預期性套期保值而相對比較穩定這些因素都能夠促進資本形成。 股指期貨市場另一方面的基本功能是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貨更有效地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第一,證券資產在居民和機構的金融資產中所佔的比重不斷提高,投資者往往要根據各種資產收益率變化進行資產調整和重新配置,單純利用證券現貨市場進行大幅度的資產結構調整,會引起股票價格的大幅度變化,增大市場波動性和投資者交易的執行成本和傭金費用,而利用股指期貨合約可能通過不同資產的暴露程度使綜合頭寸達到調整資產結構的要求,而不至於引起價格的大幅波動,交易費用也較低。第二,證券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利用股指期貨進行預期性套期保值規避價格風險,保證證券發行順利進行。第三,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香港恆生指數期貨市場,以對沖風險為目的的交易約占總交易量的20%,充分反映了恆指期貨對套期保值的巨大存在價值。而機構投資者,尤其是指數投資基金可以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利交易以獲取無風險收益。第四,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貨間接投資股票市場,使自己專注於分析宏觀經濟景氣狀況和股票市場大勢,免除從繁多的股票中桃選可投資股票的麻煩,以及減少投資股票市場的信息搜集、加工、處理成本。 六、中國發展股指期貨市場的一些特殊的功能
除了以上這些一般性功能,中國發展股指期貨市場還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第一,為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提供條件。發達證券市場的經驗表明,以保險資金、共同基金、養老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機構投資者的優勢在於用組合投資來降低風險,但組合投資只能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但無法規避系統性風險。中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階段,屬於新興市場,系統性風險所佔比例很高,要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必須提供包括股指期貨作為規避系統性風險工具在內的一系列條件,股指期貨市場已經與優化投資者結構聯系在一起。第二,股票市場國際化的需要。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經濟的對外開放將面臨一系列的考驗,一方面,境外投資者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他們有規避風險的強烈需求,另一方面,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股票市場可能會加大市場的波動甚至出現大幅度的漲落調整,股指期貨市場不單是滿足境外投資者的需求,以吸引國外資本,也是在開放條件下穩定股票市場的需要。第三,完善證券市場的結構,豐富市場層次,推動市場深化。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只有單一的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即只有交易所交易市場,缺乏非上市股票的櫃台交易市場和機構投資者需要的第三、第四市場,不能最大限度的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者、資金供給者的需求,不完善的市場機制難以使籌集資產、配置資源等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在發展和完善各層次基礎資產市場的同時,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和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存托憑證等工具在內的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對促進市場深化和市場功能發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指期貨的五大意義
股指期貨具有套期保值、價格發現、資產配置等功能,是國際資本市場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 根據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特徵與發展趨勢,開展我國的股指期貨交易具有積極的意義,這表現在: (一)迴避股市系統風險,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股市的一個特點是股指波動幅度較大,系統風險較大,這種風險無法通過股票市場上的分散投資加以迴避。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既可為股票承銷商在一級市場包銷股票提供風險迴避的工具,又可為二級市場廣大投資者對沖風險、確保投資收益。 (二)有利於創造性地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股市規范發展
目前,我國機構投資者比重偏低,不利於股市規范發展。開展股指期貨交易,可以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增加投資品種,能促進長期組合投資與理性交易,能提高市場流動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 ,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別是我國將發展開放式基金,由於其可隨時贖回 ,因此,必須有相應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相配套,才能保證開放式基金的安全運作。可見,股指期貨有利於創造性地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股市的規范發展。這一點已被國際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所證明。 (三)促進股價的合理波動,充分發揮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由於缺乏風險迴避機制,許多機構投資者只能藉助內幕消息進行短線投機以達到獲利的目的,從而造成股市異常波動。開展股指期貨交易能夠大量聚集各種信息,有利於提高股票現貨市場的透明度;如果股票現貨市場價格與股指期貨市場間價差增大,將會引來兩個市場間的大量套利行為, 可抑制股票市場價格的過度波動;此外,股指期貨交易發現的預期價格可更敏感反映國民經濟的未來變化,充分發揮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四)改善國企大盤股的股性,為國企改革服務
股指期貨的推出將會促使一些大盤股的股性發生轉變,提高投資者投資國企大盤股的積極性。目前,我國成份指數樣本股往往以大盤績優股為主,國企大盤股占較大權重。股指期貨交易的開展,有助於提高投資者參與這類股票交易的積極性,從而間接促進國企大盤股發行工作的開展。Damod aran等人(1990年)對S&P500指數樣本股所作的實證研究表明,開展股指期貨交易後的5年間,指數樣本股的市值提高幅度為非樣本股的2倍以上。另外,為解決國有股的上市流通問題,目前討論的解決途徑之一是成立大型基金,而股指期貨的推出有利於基金的風險迴避與安全運作,從而為國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服務。 (五)完善功能與體系,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從國際市場的發展潮流可見,股指期貨在完善資本市場功能與體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廣泛的認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們還是停留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中,不引進現代金融工具,我國資本市場在功能與體系方面都將是不健全的,不但難以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而且難以為國際投資資本的進入提供迴避風險的場所,不利於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及加入WTO;此外, 中國在開展自己的股指期貨交易方面並無專利權,如日經225指數被新加坡搶先開發成功就是一例。目前,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沒有完全開放,國外還沒有推出中國股指期貨,但一旦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國外必將迅速地推出中國股指期貨交易。因此,為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交易。這一點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股指期貨的特點與功能
金融期貨品種分為外匯、利率與指數期貨三大類。股指期貨是指數類期貨中的主導品種,也是金融期貨中歷史最短、發展最快的金融產品。 一、股指期貨的概念與特點
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指的是以股票指數為交易標的的期貨交易。和其它期貨品種相比,股指期貨品種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股指期貨標的物為相應的股票指數。
2、股指期貨報價單位以指數點計,合約的價值以一定的貨幣乘數與股票指數報價的乘積來表示。 3、股指期貨的交割採用現金交割,即不是通過交割股票而是通過結算差價用現金來結清頭寸。 二、股指期貨的功能
股指期貨具有價格發現、套期保值、資產配置等功能。具體表現在:
(一)價格發現
股指期貨交易以集中搓合競價方式能產生未來不同到期月份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價格,反映對股票市場未來走勢的預期;同時,國外學者通過大量實證研究表明,股指期貨價格一般領先於股票現貨市場的價格,並有助於提高股票現貨市場價格的信息含量。因此,股指期貨與現貨市場股票指數一起可起到國家宏觀經濟景氣晴雨表的作用。 (二)套期保值
股指期貨能滿足市場參與者對股市風險對沖工具的強烈需求,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發展。具體表現在: 1、嚴格說來,個股的價格風險只能通過相應的股票期貨進行風險對沖;但當股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個股或股票組合投資就可通過股指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 2、股票承銷商在包銷股票的同時,為規避股市總體下跌的風險,可通過預先賣出相應數量的股指期貨合約以對沖風險、鎖定利潤。 3、當上市公司股東、證券自營商、投資基金、其他投資者在持有股票時,可通過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對沖股市整體下跌的系統性價格風險,在繼續享有相應股東權益的同時維持所持股票資產的原有價值;減輕集中性拋售對股票市場造成的恐慌性影響,促進股票二級市場的規范與發展。 (三)資產配置
股指期貨具有資產配置的功能,具體表現在:
1、引進做空機制。做空機制使得投資者的投資策略從等待股票價格上升的單一模式轉變為雙向投資模式,使投資人的資金在行情下跌中也能有所作為而非被動閑置。 2、便於發展機構投資者,促進組合投資、加強風險管理。
3、增加市場流動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資本市場的功能等。
海外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
股指期貨市場最初的產生是基於為機構投資者(尤其是指數投資基金)提供避險工具的考慮,一般不外乎這樣三個條件:一是對機構投資者規避系統性風險的現實需求;二是金融創新的動力;三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 美國是最早推出股指期貨交易的國家,其股指期貨的產生發展得益於這樣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70年代初期由於美國持續兩位數的通貨膨脹導致股市暴跌,出現了對現貨市場避險工具的需求;二是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退休基金管理人遵循「謹慎人原則」管理資金,嚴格分散和規避市場風險,進一步強化了其避險需求;三是80年代初期券商承銷收益和傭金收入大幅降低,迫使券商進行金融創新,努力尋求新的盈利模式;四是1974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設立及其後對《商品交易法》管轄范圍的擴大為股指期貨的產生掃清了法律障礙。 但是美國的情況並不能解釋一切,尤其是90年代以來亞洲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股指期貨的產生和發展。這些國家和地區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與其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尤其是QFII制度是密切相關的。 1、日本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與發展
日本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經歷了較為明顯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初期到1987年,股指期貨在外界因素的推動下從無到有的初步試驗階段。日本於80年代初期即已開放了其證券市場,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股市。但是,其股指期貨合約卻首先出現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經225指數期貨在新加坡金融期貨交易所(SIMEX)交易。按照日本當時的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被禁止。所以,當時的日本證券市場並不具備推出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條件。而且,按照當時的證券交易法,日本國內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資SIMEX的日經225指數的,只有美國和歐洲的機構投資者利用SIMEX的日經225股指期貨合約對其投資於日本的股票進行套期保值。本國的機構投資者明顯處於不利位置。基於這樣的原因,1987年6月9日,日本推出了第一支股票指數期貨合約———50種股票期貨合約,受當時證券交易法禁止現金交割的限制,50種股票期貨合約採取現貨交割方式,以股票指數所代表的一攬子股票作為交割標的。 第二階段:1988年到1992年逐步完善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通過修改和制訂法律,國內股指期貨市場逐步走上正軌。50種股指期貨剛剛推出的前幾個月,交易發展緩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後交易量迅速發展起來。1987年10月20日上午,日本證券市場無法開始交易,賣盤遠大於買盤,由於漲跌停板的限制,交易剛開始即達到跌停板。由於當時50種股票期貨合約實行現貨交割,所以,境內投資者也無法實施股指期貨交易。而在SIMEX交易的境外投資者卻能夠繼續交易期貨合約。受此事件影響,1988年日本金融市場管理當局批准了大阪證券交易所關於進行日經指數期貨交易的申請。1988年5月,日本修改證券交易法,允許股票指數和期權進行現金交割,當年9月大阪證券交易所開始了日經225指數期貨交易。1992年3月,大阪證券交易所50種股票期貨停止了交易。 第三階段:對股票指數進行修改,股指期貨市場走向成熟。由於日經225指數採用第一批上市的225種股票,以股價簡單平均的形式進行指數化。針對這樣的情況,大阪證券交易所根據大藏省指示,開發出了新的對現貨市場影響小的日經300指數期貨以取代日經225,並於1994年2月14日起開始交易。此後,日本股指期貨市場便正式走向成熟。 2、 韓國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
韓國股指期貨的產生源於其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以及正式引入QFII之後對於市場避險工具日益迫切的需求,但是,由於沒有象日本市場那樣遭遇外國市場的競爭,其股指期貨的推出較為從容,在法律法規、投資者教育、交易系統以及指數設計等方面的准備也更充分。 1981年,韓國宣布了資本市場國際化計劃。1984年,韓國政府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境內的基金(韓國信投)間接投資境內的股票;到1992年底,境外投資者通過韓國信投對韓國的投資達到了150億美元,接近韓國證券市場總市值的1.5%,加上當年QFII直接買賣股票的數額,境外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市值達到韓國證券市場總市值的3.1%。 在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股票市場結構方面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投資工具缺乏,尤其缺乏規避風險的工具,人們無法有效地管理市場波動所帶來的風險。這增加了市場的波動性。雖然從1985年到1990年,韓國股市一直處於上漲趨勢,但每隔3至5個月,股市都會出現上下較為顯著的波動。這表明如果在韓國證券市場引入股指期貨,投資者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將會很高。1987年11月,在全球股市經歷了「黑色星期一」的暴跌之後不久,韓國修改了證券交易法,授權韓國證券交易所建立期貨市場。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韓國證券交易所開展了對機構投資者指導和教育工作。
㈤ 誰有「中央企業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文謝謝
中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http://www.jrqhw.com/chdd/flfg/200602/20060226201510_113_2.html
由國資委主持、證監會參與起草的《中央企業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已經醞釀成熟,即將下發給央企討論。
國資委正在積極制定的《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系列政策,都將於近期出台,具體內容還未公布。
相關介紹:http://www.21cbh.com/shownews.asp?newsid=5568(需注冊)
㈥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計劃年內正式出台,以期通
證監會誠信管理辦法的出台說明,國家把加強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設、加強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建設進一步提上議事日程。說明了加強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建設的必要性。把建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做為當前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來抓。 |
㈦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後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並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㈧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互聯網查詢制度,並調整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現決定對《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 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 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㈨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於多少年確立
2012年8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2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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