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套期業務試題
㈠ 公允價值套期和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有何不同
您好,
(1)處理原則不同。公允價值套期改變了被套期項目的會計處理,現金流量套期改變了套期工具的會計處理,從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利得或損失在同一期間配比,反映出套期會計的實際抵銷結果。
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按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的原則處理。而現金流量套期會計,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分為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待到被套期項目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時,將所有者權益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在預期交易的套期後導致確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時,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確實也可能影響被套期項目所產生的負債或資產的賬面價值。
(2)套期工具的會計核算不同。公允價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相關損益在當期損益中確認。而在現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不遞延;而在現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有效部分)予以遞延,先計入所有者權益後轉入損益。
(3)被套期項目的會計核算不同。公允價值套期下的被套期項目要以公允價值調整其賬面價值,相關損益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現金流量套期主要適用於預期交易,對於被套期項目是預期交易,且導致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確認的,不進行基差調整。但對預期交易導致後來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允許企業選擇是否進行基差調整。
㈡ 怎樣同時備考注冊會計師和稅務師的考試
注會《會計》VS稅務師《財務與會計》
交叉備考將CPA和稅務師類似科目合並同類項,達到節省時間、集中攻關的效果。但這並不意味著,學好一門考試中的主科,就可以在另外一門考試的副科備考中偷工減料。
稅務師考試《財務與會計》編寫時,對於特殊業務並沒有單獨成章,而是結合會計六要素的內容進行編寫。為此,已經學習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和CPA考試《會計》的考生,需要單獨調整思路。現在說說它們的不同點。
一是,考察范圍不同。雖然兩者在編寫時主要都參考了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但稅務師考試《財務與會計》的教材中還體現了財政部的一些文件規范,諸如商品期貨套期保值、企業破產清算會計等;CPA考試《會計》的教材並沒有這些內容,這些內容對考生來說是全新的知識和挑戰。
二是,考察側重方向不同。CPA《會計》的考試,比較重視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風險,因此更傾向於以企業中易錯業務的判斷辨析及處理為考察方向,重點與難點比較突出,對考生的判斷分析能力要求較高。
稅務師考試,比較重視企業日常業務的處理,考察范圍廣,計算量也比較大。因此要求考生復習中注重全面掌握,而不是所謂抓重點與難點,對做題的熟練度要求也很高。
注會《稅法》VS稅務師涉稅3科
從考試科目中不難看出,CPA考試中的《稅法》科目與稅務師考試中的《稅法Ι》《稅法II》《涉稅服務實務》有相似之處,但是這兩種考試關於稅法科目的分類和地位不同。
CPA考試的執業性,要求《稅法》試題具有基本政策性和籌劃分析性的特徵;而TA考試的水平性要求稅法考核具有政策細膩性、綜合性、理論實務兼具的特徵,其中體現從業要求的靈活、籌劃、與會計結合的題目在《涉稅服務實務》科目中有淋漓盡致的體現。
在考核過程中,《稅法Ι》《稅法II》與注冊會計師的《稅法》相比,更加強調對稅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更加強調對稅法的具體規定的理解和應用,考試更加註重細節。
《涉稅服務實務》相當於稅務師的綜合階段考核,是將《稅法Ι》《稅法II》《財務與會計》的相關內容結合在一起,考核考生綜合運用相關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其考核的特點是綜合性和實操性更強,強調賬務處理與稅務處理、結合各個稅種和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解決實際問題。
注會《經濟法》VS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從整體內容上看,由於稅務師的業務涉及到納稅籌劃,在稅務局和企業之間扮演中介角色,《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包括行政法的主要內容和刑法的部分內容。同時,《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包括了三大程序法,即行政訴訟法律制度、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以及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以上這些內容都不是CPA考試《經濟法》的考核范圍。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試題型與《經濟法》不盡相同,前者都為客觀題,後者包括了主觀題。這就決定了兩科考試備考的側重點會有所不同。陳楠表示,就《涉稅服務相關法律》來說,考試重點是法律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因此要求考生非常熟悉這些內容,否則很容易被相似選項所迷惑。
以上,稅務師的考試難度要低於注冊會計師,考生如果能考下注冊會計師,一般能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稅務師2-3門考試,如果考生是以備考稅務師為主,那麼可以先學習稅務師科目為主,再對應地去備考CPA科目。總體來說,兩個考試都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考生花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和備考。
㈢ 管理學課程論文選題參考
學術堂整理了二十個管理學課程論文題目,供你參考選擇:
1、新規下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會計問題研究
2、互聯網金融模式問題研究
3、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選擇的研究
4、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效能提升的行政策略研究
5、我國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結構對銀行的影響研究
6、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影響因素研究
7、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行為的比較研究
8、行業吸收能力差異如何影響中國OFDI的逆向技術溢出?
9、私募FOHF的投後管理方案設計
10、系統性偏度約束下的積極投資組合管理模型的研究
11、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研究
12、跨國公司在華環境侵權的法律規制
13、ICSID框架下投資者訴權泛化問題探析
14、SD煤炭集團公司發展戰略研究
15、H煤礦區隊績效考核改進研究
16、SD公司煤炭產品營銷策略研究
17、Y公司煤炭產品營銷策略研究
18、新疆今日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營銷策略研究
19、LZ骨科醫院人力資源規劃研究
20、AB研究院技術人員績效考核體系研究
㈣ 國際會計 現金流量套期 計入權益部分要不要調整資產的張某價值
風險規避和價格發現是期貨市場兩大功能。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利用期貨進行商品價格風險管理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同時,隨著我國商品生產和貿易量在世界經濟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國商品市場取得全球市場定價權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現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以下簡稱24號准則)於2006年發布,對於規范企業套期會計處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大宗商品價格波動日益劇烈,更多企業涉足商品期貨套期業務,企業普遍反映現行24號准則所規定的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相脫節、應用門檻高、處理復雜,往往難以採用,從而造成期貨損益不能與現貨公允價值變動實現對沖,企業參與期貨交易反而加劇了損益波動性,其開展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進而可能影響期貨市場發展和我國在商品定價權中的地位。對此,包括從事商品期貨的企業、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在內的期貨業界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反映強烈,迫切希望對現行套期會計予以改進,降低企業運用套期會計成本,放寬套期會計門檻,促進更多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我國24號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中的套期會計規定相趨同,其面臨的問題同樣也是國際會計准則面臨的問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在近年來的金融工具准則修訂項目中,對套期會計予以了大幅改進,於2013年11月發布了修訂後的一般套期會計規定,並作為2014年7月最終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的組成部分。IFRS 9降低了套期會計運用門檻,更加緊密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允許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採用,經在我國有代表性的企業測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企業從事商品期貨業務當前面臨的問題。因此,期貨業界紛紛呼籲:盡快引入IFRS9規定,為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的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環境。
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套期會計問題,需要根據IFRS 9全面修訂我國24號准則。然而,這將牽涉到金融項目,需要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訂與實施同步進行。在2018年IFRS 9強制生效以前,我國企業及金融機構難以做好幾項金融工具新准則的實施准備。因此,直接修訂24號准則意味著商品期貨業界提出的問題最早要到2018年或以後才能得到解決,而目前商品期貨業界對於改進現行套期會計規定的需求十分急迫。鑒於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相對簡單,無需考慮各種復雜情況而作出繁瑣的規定,財政部確定了先行制定《暫行規定》的思路。目的就是把國際上的這一利好的改進內容先引入到國內企業商品期貨套期業務上去,讓我國從事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企業先獲益,以回應社會相關方面關於改進商品期貨套期會計的強烈呼籲和迫切需要,支持我國實體經濟和期貨市場發展。
問:請介紹制定《暫行規定》的過程。
答:《暫行規定》的制定歷經了前期研究、模擬測試、起草和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四個階段。
前期研究階段。2012年初,在接到期貨行業的反映後,我們即深入企業和期貨交易所了解情況,開展前期研究工作。2013年11月,IASB發布一般套期修訂項目成果後,我們對其修訂內容進行了研究,分析和探討其對我國企業的適用性及其潛在影響。為進一步了解我國企業商品風險管理方法,2014年4月,我們聯合證監會會計部委託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了有關課題研究,對當前我國企業商品期貨套期的類型、會計處理中面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從實務層面為《暫行規定》起草奠定了基礎。
模擬測試階段。為驗證IFRS 9規定對於我國企業商品期貨套期的適用性,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我們組織開展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核算測試工作。測試表明,IFRS 9有關規定能夠解決當前企業面臨的問題,核算結果更好地反映了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影響。
起草和徵求意見階段。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們於2015年1月開始了徵求意見稿起草工作,於3月中旬形成草稿。之後聯合證監會會計部召開座談會,了解企業、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於草稿結構及會計處理方法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此後又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於2015年5月29日印發公開徵求意見。
修改完善階段。徵求意見結束後,我們對收到的反饋意見逐份逐條進行了梳理分析,吸收合理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修改,並再次徵求了部分事務所和企業的意見,經內部充分討論和修改完善後定稿,履行會簽和報批程序後印發。
問:請介紹《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暫行規定》包括九大部分,對套期會計的應用條件、會計處理原則、詳細賬務處理、列示與披露等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了《暫行規定》與現行24號准則的關系、《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等。
第二部分為相關定義,對商品期貨套期、套期關系、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確定承諾、預期交易、項目的組成部分、套期有效性、風險管理目標等需要在該規定中明確的專業術語進行了定義。
第三部分為應用條件,規定了採用《暫行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對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進行處理所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如何指定合格的被套期項目、如何指定合格的套期工具、套期關系應當符合哪些套期有效性要求,以及以書面形式指定套期關系應載明的事項。
第四部分為會計處理原則,對公允價值套期和現金流量套期進行了界定,規定了套期期間、套期關系終止、後續期間等環節的會計處理原則,並對套期關系的評估、組合套期的運用等提供了詳細指引。
第五部分為會計科目設置,明確了企業按《暫行規定》對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進行處理應當設置和使用的會計科目。
第六部分為主要賬務處理,區別不同的套期類型、不同的被套期項目,針對不同的套期環節,全面規定了具體賬務處理。
第七部分為列示,規定了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如何列示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有關項目和金額。
第八部分為披露,明確了企業應當披露的與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有關的信息,並通過附表提供了相關量化信息的披露格式。
第九部分為實施與銜接,規定了《暫行規定》的施行日期以及新舊銜接辦法。
問:請問《暫行規定》相比現行24號准則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進?
答:相對於現行24號准則,《暫行規定》對套期會計做了較大改進。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讓套期會計更加緊密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使企業的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能夠恰當地體現在財務報表中。按照這一理念,主要的改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項目的范圍。允許將風險敞口的某一層級(例如庫存原油中最先實現銷售的100桶原油的價格風險)、某一風險成分(例如銅線價格中的銅基準價格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也允許將風險總敞口、風險凈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項目范圍的擴大能夠更好地適應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和目標,提高企業成功應用套期會計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標及回顧性評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註重預期有效性評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標準的重點是,要求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應當具有經濟關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而產生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預期隨著相同基礎變數或經濟上相關的類似基礎變數變動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對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標以及回顧性評估要求的撤銷,降低了企業運用套期會計的門檻,減少了企業運用套期會計的成本和工作量,並有助於在財務報表中更加恰當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三是引入靈活的套期關系「再平衡」機制。要求當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風險的平衡,但指定該套期關系的風險管理目標並沒有改變時,企業應當通過調整套期比率來滿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從而延續套期關系,而不必如24號准則所要求先終止再重新指定套期關系。「再平衡」機制的引入更加適應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實務,簡化了企業的會計處理,減輕了工作量。
四是對列示和披露做出了更為明確、詳細的規定。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相關的項目和金額如何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充分披露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活動有關的信息,幫助報表使用者從總體上理解企業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目標、過程和預期效果。同時,對於定量信息披露設計了表格樣式(附表),便於企業理解和操作。
五是區別公允價值套期和現金流量套期兩種不同的套期類型,區別存貨、采購商品的確定承諾、銷售商品的確定承諾、預期商品采購、預期商品銷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項目,針對指定套期關系、套期關系存續期間、套期關系終止、後續處理等不同環節,全面規定了具體賬務處理,更加方便企業理解、掌握和操作。
問:請問印發施行《暫行規定》與修訂24號准則的關系如何?選擇執行《暫行規定》的企業未來執行修訂後的24號准則時會不會面臨會計政策的重大調整?
答:首先,印發《暫行規定》後,我們將抓緊對24號准則進行修訂。修訂後的24號准則實施同時,《暫行規定》將廢止。其次,《暫行規定》引入了IFRS 9中適用於商品期貨套期會計的規定,在核心原則和內容上與IFRS 9保持了實質趨同。未來修訂的24號准則也將保持與IFRS 9中套期會計規定的實質趨同。因此,執行《暫行規定》的企業在未來執行修訂後的24號准則時不會面臨會計政策的重大調整。
問:請問《暫行規定》與現行24號准則的關系如何?如何理解《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答:《暫行規定》印發後,現行24號准則仍然有效。之所以這樣安排,基於兩個考慮:一是《暫行規定》只規范商品期貨套期業務,而24號准則規范所有的套期業務,《暫行規定》在范圍上無法替代24號准則。二是保持國際趨同的考慮。IFRS9允許在其生效日(2018年1月1日)後的長時間內(宏觀套期項目完成前),採用IFRS9的企業仍然可以選擇適用原來的套期會計規定(即IAS39中的套期會計規定),這意味著IAS39中的套期會計規定將保持有效直至宏觀套期項目完成。
在《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方面,企業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暫行規定》僅適用於採用商品期貨合約為套期工具,對企業現貨經營中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套期的業務。
二是企業開展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可以選擇執行《暫行規定》,也可以選擇繼續執行24號准則。這樣的安排除了如前所述保持國際趨同的考慮,還考慮了A+H股上市公司的現實情況。對於從事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在A股財務報告中選擇繼續執行24號准則,而確保A股財務報告和H股財務報告不因此產生差異。
三是如果企業選擇執行《暫行規定》,應當對所有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都執行《暫行規定》,不得對一部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執行《暫行規定》,對另一部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執行24號准則。此外,如果企業選擇執行《暫行規定》,應當執行《暫行規定》的所有適用條款,不得繼續執行24號准則的規定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套期保值的相關披露規定。
四是無論企業選擇執行《暫行規定》還是選擇繼續執行24號准則,在套期會計方法可選擇性上並未發生變化。即對於符合應用條件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企業可以選擇採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也可以選擇不採用套期會計方法,而按照其他會計准則進行處理。
問:請問對於既開展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又開展其他種類套期業務的企業,由於分別採用《暫行規定》和24號准則的套期會計模型,是否將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信息的內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暫行規定》已經確保在套期會計類型、會計科目使用、賬務處理原則及方法等方面與24號准則保持一致。因此對於該類企業而言,不同套期業務適用不同的套期會計模型,只是主要在應用條件上存在不同(實質是將使更多的企業可以在商品期貨套期業務上應用套期會計方法),而對於該項不同,企業可以在報表附註中進行充分披露。套期會計為企業可以選擇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可以選擇採用《暫行規定》或24號准則的政策也有助於緩解上述問題。此外,上述問題僅為24號准則修訂出台前的過渡期內暫時存在且不可避免的問題,新准則實施後,該問題將自動解決。
問:財政部對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暫行規定》將為更多的從事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企業運用套期會計、有效應對當前商品價格劇烈波動風險、更好地在財務報表中反映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創造條件。相對於現行24號准則,《暫行規定》在降低套期會計應用門檻和復雜性的同時,也對被套期項目的指定、套期關系的評估、套期關系指定文件的編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將可能對企業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及相關內控流程等產生影響。
從事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企業要充分認識《暫行規定》發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加強內部財會、風險管理等部門的學習培訓,預先評估其影響,做出是否執行《暫行規定》的合理決策。如果決定執行《暫行規定》,應當加強內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深入研究,提前規劃,做好內控流程、信息系統調整等方面的准備,切實貫徹實施好《暫行規定》的各項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必要的培訓、監督和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