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期貨交易欺詐
『壹』 蘇州男子網上投資「黃金期貨」20天被騙超千萬元,這筆錢是否可以追回
如果這名男子及時發現並報警,警察第一時間抓住了對方,被騙的錢或許可以拿回來,但有些騙子拿到錢後立馬會花掉,被花掉的錢,對方如果沒有能力償還只能自己吃虧。當然並不是所有詐騙集團警察都可以抓到,在沒有破案之前,被騙的錢沒有誰可以填補,只能天天期待著警方趕緊破案,或許可以減少損失。
這件事的後續情況。
警察為了盡快破案,成立了專案組,經過一個多月的追蹤,終於掌握了詐騙集團的基本信息。這是一起跨省詐騙案件,警方在廣東四川等省市抓獲了32名嫌疑犯,根據嫌疑犯描述,自己提供的平台是假的,上面的數據可以隨意調控。每一個用戶注冊後獲得的盈利都是後台的服務員一個一個輸進去的,為的就是讓更多人投錢。
『貳』 金融期貨交易有沒有詐騙的啊
還要生辰八字?
呵呵~
估計八九不離十是騙子吧
正規的期貨哦你告訴怎麼會要這玩意~
小心為妙~
『叄』 黃金期貨欺詐案破獲後,客戶損失怎麼辦
黃金期貨貌似還沒出現過詐騙案。你說的是各地的一些不正規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吧,比如湖南維財金之類的,2010年的時候貌似很火,後來交易所創始人跑路被抓了。到時候能挽回多少損失,就看還留多少資金了,然後按比例返還給投資者,其實也剩不了多少了。
建議還是做期貨,全國4大期貨交易所,證監會監管,還有保證金監控中心,每天的結算單都能查。期貨開戶可以參考下這:http://7hkh.cn,推薦的都是國內A類大型期貨公司,絕對不會出現跑路的現象。
『肆』 期貨交易被騙,該如何維權挽回損失
期貨被騙後找了武漢應維維權,套路全是騙人,維權沒成,選擇正確辦法,報警
『伍』 遇到黃金期貨網路金融詐騙怎麼辦
既然發生的是詐騙案,就應該帶著證據報警,
警方會進行甄別,會調查的。
要是詐騙案,會積極破案的。
案子要是破了,會為受害人挽回損失的。
『陸』 黃金期貨平台被騙。已立案(4201076320190200002)
立案警察處理了嘛,光立案沒用啊,一般涉嫌金額比較大的話會緩沖一定時間拿到證據去抓人,不會立馬去抓。然後一般會走檢察院判定真假盤,假盤就是詐騙,但是一般只是退還剩餘本金,不會退虧損,實盤的話是非法經營,也只是給本金剩餘,盈虧自理。
『柒』 如何鑒別非法黃金期貨 避免自己上當受騙
合法的期貨交易場所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接受其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僅有5家,僅有5家,僅有4家合法期貨交易所,分別是: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合法的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簡稱上期所),由上海金屬交易所、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和上海商品交易所合並組建而成,於1999年12月正式運營。
上期所官網
大連商品交易所(簡稱大商所),成立於1993年2月。
大商所官網
鄭州商品交易所(簡稱鄭商所),是在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成立於1999年10月。
鄭商所官網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中金所),由上期所、鄭商所、大商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金融期貨交易所,於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
中金所所官網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合法的期貨公司:
按照規定,開展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否則即為非法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向當地證監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
投資者開戶時,如何查詢自己的開戶公司是否正規合法呢?可進入中國期貨業協會官網-資格管理-資格公示-輸入期貨公司名稱,即可查詢。若查詢的期貨公司不存在,則說明其是非法的,請投資者務必謹慎投資!
需要重點強調的是,只有通過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經營機構、在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的期貨交易,才是合法的期貨交易。非法期貨交易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投資者在入市交易前,應當對此有清楚的認識。
『捌』 關於黃金期貨非法經營的案子
看情況而定吧 現在黃金期貨 國內就上海期貨交易所是合法的
就像黃金現貨就上海黃金交易所合法的一樣的。
但是非法的平台還是非常多的。就比如 嘉祺的建行金和工行金 明顯是非法的。但是不一樣還是在經營啊。
『玖』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拾』 是否能追回期貨詐騙的錢
被人稀里糊塗拉進一個期貨群,一開始是解套股票的名義。然後讓做期貨,說賺的快。結果沒勁住誘惑就開了個股,一下子就沒有了。幾分鍾的時間。報警的話需要提供什麼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