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佳緣離婚女炒原油期貨
① 前幾天有個女士加我微信說加錯了,聊了幾天後聊到炒原油.聽說炒原油是騙人的,
一樓那個網友採納你TM就是個騙子!還特么打廣告!!大家千萬別信!!!白銀黃金原油期貨現貨投資!基本上全是騙子!!騙一個是一個,後面有操盤手!!所謂的「老師」教你怎麼弄,一開始讓你賺一點點,然後讓你賠光,我以前在裡面做過電話銷售,全是騙人的!!
② 有沒有被世紀佳緣網上做期貨的人騙過的人
他們能掙的,你每做一手他們都有提成的。不停的鼓勵你做,不管你是掙還是虧他都是有提成。
③ 一個女人讓跟她炒期貨會是騙子嗎
有可能,也可能是太過沉迷了
1. 男人愛賭博,愛抽煙,女人也有愛好
2. 愛玩期貨也是一種愛好
3. 一個女人建議和她炒期貨,就像過年玩牌一樣
4. 所以要正確看待期貨
5. 有朋友也玩這個,是不是騙子看她有沒有騙你錢了
④ 我是離婚女,到世紀佳緣徵婚可靠嗎
你好!
這位朋友,首先我很高興為你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你是離婚的女人,我覺得你就應該到世紀佳緣徵婚
因為那裡幫助萬千單身的男女解決了單身的問題,希望你也能在那裡找到屬於你的一半。
⑤ 哎,世紀佳緣的美女為了喊我炒原油,用了四個月和我確定關系,最終還是投了五萬,一天就虧光啦。
她是為了她的提成,現在世風日下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⑥ 我最近在世紀佳緣上認識一個女的!我和她都一樣都是最近離婚了!她離婚是因為她老公和她長期分居和他老公
她可能同時和幾個人在聊天 只是看看哪個更喜歡她 我感覺她對感情不專一 你應該跟她細致的聊聊 如果她的意思不合你意 適時放棄 如果你有誠心會遇到真愛的
⑦ 在世紀佳緣認識的女人叫我炒現貨黃金靠譜嗎
沒有什麼靠不靠譜的,首先您要懂得這行,再者要了解平台,多分析對比,找出適合您的。這類投資利益風險成正比,不過也挺有趣的,可以試著了解。
⑧ 瞞著老婆把辛辛苦苦賺來的錢炒期貨賠沒了,老婆要和我離婚,傷她的心太多次了,因為炒期貨。怎麼辦啊!
還不都是為了給家裡多掙錢,跟你差不多,只不過我為了賺錢,搞得負債,離婚了。
⑨ 微信加個美女說炒原油,我沒參與。半個月後就不理我了。是騙子嗎
當然是騙子。天上不會掉餡餅的,有錢賺這種好事,她不去找親朋好友同學合作,反而找一個根本不了解的你,難道她不怕你就是個騙子?她那些親朋好友同學都是窮光蛋一點幫不上她?
再說你咋確定她是個美女呢,頭像可以作假,相冊可以盜圖,語音可以合成,微信號也可以弄多個,被舉報封殺了,還可以用另一個。套路多著呢。
⑩ 大家都說世紀佳緣很多騙子,騙財騙色。我懷疑遇到騙婚的了。
騙婚,是指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侵犯的是受騙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性權利主要包括如下八類:性平等權:性教育權:性表達權:性保護權:性健康權:性拒絕權:性隱私權:性緩壓權。相當部分未婚女性在婚戀網站上被渣男欺騙失財失身的不勝枚舉,但大多數受害人選擇了不聲張,自己咽下苦果。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受害人法律意識淡漠,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法律規定不完善;有關機構和平台監管存在漏洞等。
什麼是騙婚?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
我國《婚姻法》對騙婚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騙婚的特點和定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用民法規定處理騙婚糾紛的合理性
那麼要通過怎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處理騙婚糾紛呢?法律具有評價的功能,同時法律也是評價的標准。這就意味著,當採用不同評價標準的法律來評價同一行為時,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後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並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關於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而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具體化。同時,婚姻法的這些規定並不排斥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
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
因此,基於以上分析,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於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