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能成立期貨合約嗎
㈠ 買賣商品期貨需要些什麼手續有資金限制么
期貨開戶
一、開戶
1、選擇開戶機構
2、開戶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客戶: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 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 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 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 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准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 單位委託開戶未能提供委託授權文件的;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開戶時間和地點:可選擇任何時間到期貨公司營業場所辦理。
4、開戶金額:不低於5萬元;
5、開戶所需提供資料:
個人戶:自然人投資者的頭部正面照、身份證正面掃描件;
法人戶:機構投資者的開戶代理人頭部正面照、開戶代理人身份證正面掃描件、機構投資者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掃描件。
二、入金
入金可採用現金、電匯、匯票、支票,銀期轉帳等方式。電匯、匯票、支票須以資金到 公司帳戶方視為到帳。
三、申請交易編碼
客戶填寫各交易所申請編碼表後,由期貨公司為客戶辦理交易編碼申請手續,編碼獲得批復後方可進行交易。
四、交易
五、結算
由結算部對客戶每日交易情況進行結算,營業廳客戶每日向營業部盤房索取並簽署結算單,網上交易客戶每日通過網上查詢功能查詢結算單。
六、撤戶
客戶在辦理完期貨公司規定的撤戶手續後,雙方簽署終止協議,結束代理關系。
七、出金
由期貨公司財務部採取現金、電匯、匯票,支票及銀期轉帳的方式為客戶辦理出金。
期貨的炒作方式與股市十分相似,但又有十分明顯的區別。
一、以小搏大:股票是全額交易,即有多少錢只能買多少股票,而期貨是保證金制,即只需繳納成交額的5%至10%,就可進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資者有一萬元,買10元一股的股票能買1000股,而投資期貨就可以成交10萬元的商品期貨合約,這就是以小搏大。
二、雙向交易:股票是單向交易,只能先買股票,才能賣出;而期貨即可以先買進也可以先賣出,這就是雙向交易。
三、時間制約:股票交易無時間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長期平倉,而期貨必須到期交割,否則交易所將強行平倉或以實物交割。
四、盈虧實際:股票投資回報有兩部分,其一是市場差價,其二是分紅派息,而期貨投資的盈虧在市場交易中就是實際盈虧。
五、風險巨大:期貨由於實行保證金制、追加保證金制和到期強行平倉的限制,從而使其更具有高報酬、高風險的特點,在某種意義上講,期貨可以使 一夜暴富,也可能使 頃刻間一貧如洗,投資者要慎重投資。
1:品種 期貨比較活躍的品種只有幾個,便於分析跟蹤。股票品種有1300多,看一遍都很困難,分析起來就更不容易。
2:資金 期貨是保證金交易,用5%的資金可以做100%的交易,資金放大20倍,杠桿作用十分明顯。股票是全額保證金交易,有多少錢買多少錢的股票。
3:交易方式 期貨是t+0交易,有做空機制,可以雙向交易。股票是t+1,沒有做空機制。
4:參與者: 期貨是由想迴避價格風險的生產者和經銷商還有願意承擔價格風險並且獲取風險利潤的投機者共同參與的。股票的參與者基本上以投機者居多(投機者高位套牢被迫成為投資者)
5:作用: 期貨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提供了給現貨商和經銷商一個迴避價格風險的市場。股票最主要的作用是融資,也就是大家經常說的圈錢。
6:信息披露: 期貨信息主要是關於產量,消費量,主產地的天氣等報告,專業報紙都有報告,透明度很高。股票最主要的是財務報表,而作假的上市公司達60%以上。
7:標的物:期貨和約所對應的是固定的商品如銅,大豆等。股票是有價證券。
8:價格: 期貨價格是大家對未來走勢的一種預期,受期貨商品成本制約,離近交割月,價格將和現貨價格趨於一致。股票價格是受莊家拉抬的力度而定,和大盤的走勢密切相關。
9:風險: 期貨商品是有成本的,期價的過度偏離都會被市場所糾正,它的風險主要來自參與者對倉位的合理把握和操作水平高低。股票是可以摘牌的,股價也可以跌的很低。即使 有很高的操作水平,也不容易看清楚哪個公司在做假帳,這有中科系股票和銀廣夏為證。
10:時間: 期貨有交割月,到期必須交割。也可以用對沖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股票可以長期持有。
期貨市場基本制度1.保證金制度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2.每日結算制度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3.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4.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5.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6.實物交割制度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7.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來源:期貨實戰網)
[編輯本段]【期貨合約的主要特點】
a.期貨合約的商品品種、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准化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期貨合約的標准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
b.期貨合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價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里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採用公開叫價方式,而 國均採用電腦交易。
c.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d.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
[編輯本段]【期貨合約的組成要素】
a.交易品種
b.交易數量和單位
c.最小變動價位,報價須是最小變動價位的整倍數。
d.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漲跌停板。當市場價格漲到最大漲幅時, 稱"漲停板",反之,稱"跌停板"。
e.合約月份
f.交易時間
g.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h.交割時間:指該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時間;
i.交割標准和等級
j.交割地點
k.保證金
l.交易手續費
㈡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開發商與買受人針對正在建造中房屋買賣及其他事項的約定,因為它屬於預售合同,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合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並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於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採用「標准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而不在於獲取現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於儲存、易於標准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於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准化的特徵,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於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後,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後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後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於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於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5-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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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商品期貨的合約和主力合約是怎樣劃分的知道的說下哦
成交量和持倉量第一的就是主力合約,期貨合約是有交割月份的。一份合約到了交割日要麼平倉。但是投機者持有倉位不是為了交割,所以快到交割月份了,他們就的把手裡的合約轉換成交割日更遠的合約。所以呢就會出現某個月的合約成交量最大。
主力合約不是不變的,會隨著時間向前推移,主力合約的月份也要向前推移,就是裡面的投機力量在轉換合約。
㈣ 什麼叫期房制度期貨又是什麼
有相關性
㈤ 商品期貨的合約和主力合約是怎樣劃分的
成交量和持倉量第一的就是主力合約,期貨合約是有交割月份的。
主力合約不是不變的,會隨著時間向前推移,主力合約的月份也要向前推移,就是裡面的投機力量在轉換合約。
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
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小麥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
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合約,要麼7月前平倉了結交易,要麼7月份進行實物交割。
(5)商品房能成立期貨合約嗎擴展閱讀:
期貨合約影響因素:
期貨市場交易的是標准化合約,期貨品種的創新以標准化合約為載體,期貨品種創新必須通過成功的合約設計才能得以實現。
品種創新的過程是選擇創新商品與合約設計的過程。期貨合約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其原生商品的相關特徵,即「商品特徵」,商品特徵主要從相關商品的自然屬性及其現貨市場,來解釋影響該種商品期貨交易成功的各種因素。
這些因素主要來自商品的現貨市場;同時期貨合約也會受合約設計本身各種因素的影響,即「合約特徵」,合約特徵則是從期貨交易的基本原理來分析期貨合約成功的影響因素。
這些因素主要來自於期貨交易過程的合約及制度設計。商品特徵與合約特徵共同給出了影響期貨合約成功因素的完整描述。
㈥ 什麼樣的商品具有期貨合約上市的資格
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價格波動較大,有意迴避價格風險的投資者才可以利用遠期價格先將價格定下來。例如有的商品實行壟斷價格或計劃價格,價格基本上不會變,商品經營者就無需利用期貨交易,來迴避價格風險或鎖定成本。這是投資者需要首先了解的期貨知識。
二是供需量大。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是以商品供需雙方積極參與交易為前提的,只有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夠在大范圍內進行競爭,形成權威價格。三是容易分級和標准化,期貨合約先規定了交割商品的質量標准,所以,期貨品種一定要是質量穩定的商品,不然,就很難進行標准化。
四是易於儲存、運輸。商品期貨通常是遠期交割的商品,如此便要求這些商品易於儲存、不易於變質、便於運輸,來保證期貨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㈦ 為什麼房地產不能掛牌期貨
其實我們現在所買的期房就相當於它的掛牌兒期貨,它的道理是一樣的。
㈧ 商品期貨合約和股票期貨合約的含義,區別
期貨合約就是一種交易雙方於未來某個約定的時間或時期內,按照約定的價格交換某一數量標的物品的標准化協議。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就是某一商品,如大豆,橡膠,石油,黃金等。股票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就是某隻股票。
區別,本人大略總結了4點:
1、種類不同,前者屬於商品期貨合約,後者屬於金融期貨合約。
2、標的物不通,前者為各種實物商品,後者則是某隻股票。
3、某些交易制度略有區別。
4、履約方式存在區別,前者可以以實物履約,也可以平倉了結,後者則採用現金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