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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原油期貨稅務

發布時間: 2021-05-24 21:16:56

A. 支持原油等期貨對外開放稅收政策切什麼意思

您好,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如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聯系!

B. 炒美原油期貨需要哪些條件才能開戶

美原油期屬於期貨的一種,其開戶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與進行期貨交易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或者其他財產,能夠承擔期貨交易風險;

3、有固定的住所;

4、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

5、特殊類型、品種開戶需具備一定條件或通過相關測試。

(2)中國原油期貨稅務擴展閱讀:

美原油期貨的開戶證件:

1、銀行卡復印件或者掃描件1份;

2、身份證掃描件(電子版)(如果是舊身份證,掃描正面;如果是新身份證,正反兩面都掃描);

3、個人數碼大頭照;

4、開戶所需提供資料:

(1)個人:客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客戶本人的銀行卡或者存摺 (外地客戶需要提供本人的正面數碼大頭照片 身份證掃描件 銀行卡或者存摺的復印件,均採用電子版)

(2)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原件、復印件)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或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開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銀行開戶許可證 ,機構授權的指令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C. 現貨原油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者現貨原油開戶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銀行卡,客戶協議書清晰可見的照片

2、有部分交易所需要客戶手持身份證的半身照片

3、個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地址。

4、賬戶激活資金。

5、委託開戶的時候,客戶開戶協議書一般都是代填,客戶需要可以快遞寄到手中。

首先它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每天可以反復做多手。具有杠桿作用,提高投資者資金利用率;具有買漲買跌的雙向交易機制,無論價格上漲還是下跌,都有投資機會。最大的優點就是風險更小,行情容易把握,獲利機會更多,最合適追求穩健風格的投資者。

這一投資方式早前主要用於大機構之間的,從2014年2月14日,北京石油交易所開通了個人進行現貨投資的渠道後,個人可以通過與北油所內部的機構會員合作進行投資。

石油現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出自對實物石油的需求與銷售實物石油的目的,根據商定的支付方式與交貨方式,採取即時或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實物石油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

在現貨交易中,隨著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同時完成石油實體的交換與流通。因此,石油現貨交易是石油商品運行的直接表現方式。石油現貨交易是國際上廣泛使用且備受關注的交易方式,尤其是在經濟發達的國家中。

現貨交易是大銀行之間,以及大銀行代理大客戶的交易,買賣約定成交後,最遲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收付交割。但交割的時間可以不斷做延期。


(3)中國原油期貨稅務擴展閱讀:

我國首個國際化期貨品種原油期貨完成首次實物交割,標志著原油期貨走完上市、交易、交割的全流程,進入常態化運行階段。

數據顯示,原油期貨今年3月26日上市來,掛牌的最近月合約SC1809合約共經歷了110個交易日,按單邊計算,總成交898.25萬手,成交額4.32萬億元。按照交易規則,8月31日是這一合約的最後交易日,9月份首周進行實物交割。

上海期貨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介紹,首次實物交割量共計60.1萬桶,交割結算價為每桶488.2元,較3月26日的開盤價上漲了10.95%。

國投安信期貨董事長高傑表示,交割是連接期貨與現貨市場的關鍵一環,上海原油期貨首次交割的順利完成,意味著合約能夠在掛牌、交易、交割全流程中通過市場的檢驗,將為境內外能源企業的深度參與打下堅實基礎。

事實上,原油期貨上市來日趨活躍,到目前的日均成交量穩定在10萬手以上,最高一度達到20.5萬手,躋身全球三大原油期貨合約之一。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原油期貨開戶數已超3萬,其中以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主的特殊單位客戶佔比15%,表明企業資產管理對原油期貨的需求也較為強烈。

而作為首個對境外投資者開放的期貨品種,原油期貨境外客戶的參與程度不斷加深,國際交易者持倉量佔比已從上市2個月時的5%提升至15%左右。

上海期貨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原油期貨的合約、制度、跨境監管等方面設計一定程度上經受住了市場的初步檢驗,但市場成熟和功能發揮還需一個培育過程。

下一步交易所將堅持以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主動對接能源和經濟發展戰略,夯實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基礎,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D. 今年的稅收新政策具體都是什麼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壓縮財稅優惠辦理時間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法〔2017〕2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17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7〕19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批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7〕21號)
4.《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開采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1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8.《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6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6.《財政部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
27.《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2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
2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3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3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3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34.《財政部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
3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3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39.《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
4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技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751號)
4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家政服務提質擴容行動方案(2017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1293號)
4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
4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
4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46.《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49.《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8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選拔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1號)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2號)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面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3號)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考察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4號)
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錄取情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5號)
90.《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91.《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
9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93.《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5號)
9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0號)
9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
96.《海關總署關於發布2017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第一、二期)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6號)
97.《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4號)
98.《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征稅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
99.《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0.《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1.《海關總署關於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全面實施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102.《海關總署關於擴大通關作業無紙化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號)
10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104.《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
10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20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甘比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17〕22號)
10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
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總局領導基層聯系點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6號)
1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1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
1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12.《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1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11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2號)
1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
1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稅總發〔2017〕33號)
1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42號)
1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119.《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
1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給予營改增試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記功、嘉獎的決定》(稅總發〔2017〕81號)
1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7〕84號)
1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7〕135號)
1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務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162號)
1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
1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1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247號)
12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248號)
1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國稅務系統法治基地名單的通知》(稅總函〔2017〕28號)
1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准鄂鐵路防火隔離帶適用耕地佔用稅優惠政策的批復》(稅總函〔2017〕332號)
1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
1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
1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422號)
1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A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42號)
1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7〕88號)
135.《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聯合舉辦2017年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徵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7〕34號)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E. 中國石油期貨用人民幣結算有何意義

1、人民幣國際化

加大人民幣與石油貿易的結合程度,大力推動石油貨幣合約和石油人民幣進程。目前海灣的產油國,俄羅斯、伊朗等國在與他國的石油交易中都在尋求非美元化。而本幣尚不能自由兌換的中國,則只能承受石油成本加大和人民幣升值的雙重壓力。

2、建立戰略儲備庫

打破國際石油金融失衡的格局,關鍵在於中國必須爭取主動權,要形成與美國主導的石油金融體系抗衡的力量。其立足點就是以金融安全保障石油安全,構建中國「石油金融一體化」體系,實現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打造中國戰略新優勢。

中國將龐大的外匯儲備通過購買石油等能源資源或建立戰略儲備庫的方式,轉變成實物資源儲備。

可以將外匯儲備與能源儲備結合起來考慮,把單純的貨幣儲備與更靈活的石油金融產品結合起來,即把石油金融合約如石油期貨合約、石油債券合約等也視作一種新型的儲備貨幣,既能使過多的外儲向實物資源轉化,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市場上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5)中國原油期貨稅務擴展閱讀:

實現難點:

1、缺少聯合談判機制

中國缺少聯合談判機制。無論是石油,還是鋼鐵、鐵礦石等領域,都沒有建立起聯合對外談判機制。正因為如此,中國在類似國際市場領域,由於沒有話語權,屢屢吃啞巴虧。

譬如,日本新日鐵公司撕毀了此前中日韓三國鋼企達成的「君子協定」,率先與力拓公司達成鐵礦石價格協議,韓國浦項制鐵也隨之接受了日本與澳大利亞達成的合同價,就恰恰曝露了這一點。當然,原油與其他領域市場機制不同,這決定了石油談判不僅困難重重,而且也需要超強的智慧。

2、人民幣自由兌換問題

因為目前人民幣無法自由兌換,以及外匯管制等金融政策,也註定了中國在國際石油價格領域,難以擁有話語權,更遑論國際石油定價權。聯合談判機制的缺席和人民幣以及外匯政策的開放度不夠,確實是制約著中國爭奪國際石油定價權重要因素。

F. 石油期貨的建設體系

在上海期交所推出燃料油期貨後,國內企業十分重視回歸到上海燃料油期貨市場進行交易。燃料油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成功上市以來,中國期貨市場從此誕生了首個石油期貨品種,並獲得了各類企業和廣大投資者的廣泛歡迎。中國國際期貨經紀公司執行總裁馬文勝認為,在燃料油期貨推出後,上海定價中心地位已初步形成。例如,在國際原油及燃料油大幅上漲的時候,上海燃料油價格並沒亦步亦趨,漲幅遠小於國際市場,說明國內市場定價中心地位已經初步形成,並不是「影子」市場,國內企業第一次占據了一定的主動地位,有效地避免了盲目跟風帶來的風險。
燃料油期貨的成功上市與平穩運行極大地增加了投資者的信心。而最近的中航油事件則進一步表明,盡快建設中國石油期貨體系已愈顯迫切。 其實,早在中航油事件爆發之前,新加坡燃料油紙貨市場就經常發生國際能源巨頭逼倉中國企業的情況,經常令中國進口商出現虧損。因此,燃料油期貨在上海的推出,受到了廣州華泰興、深圳協孚等燃料油企業的廣泛歡迎與積極參與。
此次,中航油事件再次警示人們,海外衍生品市場風浪巨大,國內企業進行境外衍生品交易往往會因交易場所處於海外、交易對手實力強大而處於不利地位。而事實說明,加快建設中國自己的石油期貨體系將能改變這種不利局面。
上海期貨交易所總經理姜洋指出,「中航油事件」表明,對於中國這樣的石油消費大國來說,建立屬於自己的石油期貨市場體系並藉此融入國際石油定價體系,已經迫在眉睫。在分析「中航油」事件時,姜洋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中國企業在海外衍生品市場上與跨國公司較量,就像是一場50公斤級對100公斤級的拳擊賽。對手在自己制定的比賽規則下熏陶了多年,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下,缺乏經驗和實力的中國企業才會輸得這么慘。
中國經濟發展對石油的需求,註定了中國同時會成為國際石油投機商們最感興趣的對象。如果擁有自己的石油期貨市場,就會循序漸進地推進市場的發展,並在發展的過程中注意保護自己的企業。實際上,利用屬於自己的衍生品市場提高本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銅期貨交易中已經得到了清晰的反映。
在國際能源署(IEA)及紐約商品交易所(NYMEX)日前在紐約聯合舉辦的「國際油價及交易行為研討會」上,與會代表高度重視中國燃料油期貨上市以及中國市場對國際油價的影響,IEA行政副主任William.ramsay認為上海期貨交易所上市燃料油期貨合約,對中國石油行業乃至世界石油市場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外同行還對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貨合約和市場組織、管理工作表示贊賞,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Mr.Robert評價,「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貨合約能夠在剛上市之初有這樣平穩和活躍的交易,在新上市期貨合約中是非常成功的」。 中國石油需求量增長迅速,自1993年開始,成為石油凈進口國,年進口原油7,000多萬噸,花費近200億美元,前年由於國際油價上漲多支付了數十億美元。我國石油供求和價格對國外資源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承受的風險越來越大,國內企業對恢復石油期貨交易的呼聲很高。其實我國在石油期貨領域已經有過成功的探索。1993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成功推出了石油期貨交易。後來,原華南商品期貨交易所、原北京石油交易所、原北京商品交易所等相繼推出石油期貨合約。其中原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量最大,運作相對規范,佔全國石油期貨市場份額的70%左右。其推出的標准期貨合約主要有大慶原油、90#汽油、0#柴油和250#燃料油等四種,到1994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的日平均交易量已超過世界第三大能源期貨市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MEX),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2015年6月6日,中國金融機構宣布,計劃於年內啟動人民幣原油期貨交易,這是向國際市場發出的相當重要的信號。 截至,中海油收購尼克森獲批。此次收購是我國最大的一起海外收購案。2005年中海油擬以185億美元要約收購美國優尼科石油公司,最終以失敗告終。所謂好事多磨,中海油收購加拿大能源公司一事在歷經5個多月後,終於塵埃落定。
業內研究員認為,拿下加拿大石油巨頭對中海油而言是巨大的利好消息,不僅能夠促進其油氣產量的大幅增加,還能夠幫助其有效拓寬海外市場。尼克森豐富的油氣資源開采設備、研發中心、銷售網路、管理人才一直是中海油「垂涎」的,在頁岩氣、油砂方面豐富的開采經驗更是中海油「夢寐以求」的。
同時,中海油此舉對於保障國內能源安全有重大意義。中海油石油產量將直逼中石化,「三足鼎立」的態勢在石油業更加凸顯,國內市場、國際市場兩頭並舉的做法將加速國內石油巨頭的發展速度。傳統能源仍將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起到主導作用,石油的地位更是其他能源無可替代的,中海油這一舉動將為國家石油儲備體系的完善添上濃墨重彩的一筆。
不過,中海油的海外擴張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我國在國際原油價格中的話語權尚值得觀察。畢竟,國際原油價格才是影響世界石油行業的決定性要素,這一指標長期被歐美國家所把持,華爾街通過資本市場對石油價格的控制更是成為制約我國石油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建設石油期貨市場的步伐應當加快,相關理財市場應盡快完善,期貨與現貨市場並舉勢在必行。
期貨領域的成功實踐,為今後開展石油期貨交易提供了寶貴經驗。
石油作為一種和經濟息息相關的資源類商品,其爭奪和競爭的核心歸根到底還是對市場和價格控制。當前油價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除了資源稀缺性之外,一方面是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石油資源的國際壟斷資本操縱價格的壟斷行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是國際投機資本在興風作浪。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是全方位、多層次的競爭,我們需要參與到現貨、期貨、產權等多層次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去,需要通過大量、反復交易去主動影響價格,需要通過建立期貨儲備來維護我國的石油安全、減輕短期油價波動對國內市場的沖擊,需要了解、掌握國際市場的競爭規律、價格變動規律,需要有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企業主體。因此,在我國的石油戰略中,建立中國自己的石油期貨市場,全方位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利用市場化手段實現可持續發展,對我國石油經濟安全具有舉足輕重的戰略意義。
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公告,從2013年1月1日,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規定徵收消費稅。以石腦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稅率進行徵收。業內人士分析,受此新政影響最大的應屬民營加油站了,因為民營加油站大多使用調和油,主要是因為調和油的批發價遠低於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石油公司的油品價格(大約能相差500元-1500元/噸)。而因徵收消費稅使調和油增加的成本無疑將被轉嫁至民營加油站。民營加油站面臨更大的生存壓力,只有將增加的稅費再轉嫁給廣大的消費者,油價或將再次上漲。

G. 2019年柴油的稅收是百分之幾,

政府從徵收的柴油稅從每公升1角調高至每公升2角。
與此同時,政府也將永久性降低柴油車和德士每年繳付的特別稅,將分別減少100元和850元。為協助業主適應新措施,政府將為商用柴油車提供長達一年的100%路稅回扣,之後兩年則提供部分回扣。政府也將在接下來三年為載送學生的柴油巴士,提供額外多達3200元的現金回扣。

H. 原油期貨如何開戶

原油期貨開戶條件(個人):

開戶機構為個人客戶申請開立能源中心交易編碼時,個人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准: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能源中心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I. 為什麼要對原油等期貨實行對外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
一、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13日

J. 厚積薄發,人民幣原油期貨終於上市了,背後有中國哪些

3月26日9:00,中國原油期貨將在上海國際能源中心(INE)掛盤交易。中國原油期貨的最大亮點是,以人民幣計價、可轉換成黃金。這將對美元在國際原油貿易結算中所處的主導地位構成沖擊。分析人士稱,這樣的制度創新在不少交易商看來是極大的誘惑,他們可以避開使用美元、同時又有權拒絕接收人民幣,等於變相把人民幣掛鉤黃金。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已於3月13日下發通知提供稅收減免:
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撰文指出,中國作為全球第一大原油進口國和第二大原油消費國,推出原油期貨主要是基於本國實體經濟發展和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需要。此外,中國版原油期貨上市,為石油石化及相關企業提供保值避險的工具,整個石油產業鏈都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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