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期貨2009
A.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和白銀交易夜盤是什麼概念
黃金和白銀連續交易(夜盤)自2013年7月5日開始運行。連續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法定節假日(不包含雙休日)前第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不再交易。
相比而言,外盤黃金交易時段充足。紐約黃金期貨公開叫價的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20:20-01:30。而紐約還設有電子盤交易,時間是在每周一至五(節假日除外)上午 6點(北京時間)至第二天早上5:15。
「黃金夜盤推出,將是內地期貨市場的一大創新之舉。」業內人士表示,延長交易時間,也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規避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黃金期貨夜盤推出後將減少以前國內經常出現的隔夜跳空,價格連續時可以方便管理交易風險。這對黃金期貨夜盤交易將起到參考作用。
B. 美國黃金期貨交易時間
交易所交易時間:
(一)大連、上海、能源、鄭州交易所
集合競價申報時間:08:55—08:59
集合競價撮合時間:08:59—09:00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09:00-11:30 (小節休息10:15-10:30)
13:30-15:00
提示:客戶下單時間為集合競價時間和正常交易時間。在8:59—9:00競價結束時間和交易所小節休息時間(上午10:15-10:30)下單,交易系統將不接受指令,並視之為廢單。(時間以交易所時鍾報時為准)
(二)上期所夜盤
集合競價申報時間:20:55—20:59
集合競價撮合時間:20:59—21:00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21:00-02:30 (黃金、白銀)
21:00-01:00 (銅、鋁、鉛、鋅、鎳、錫、不銹鋼)
21:00-23:00(螺紋鋼、熱軋卷板、石油瀝青、天然橡膠、燃料油、紙漿)
提示:法定節假日的前一日沒有夜盤交易。
(三)大商所夜盤
集合競價申報時間:20:55—20:59
集合競價撮合時間:20:59—21:00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21:00—23:30 (豆一、豆二、豆油、豆粕、焦煤、焦炭、棕櫚油、鐵礦石、塑料、PVC、聚丙烯、乙二醇、玉米、玉米澱粉、粳米、苯乙烯)
提示:法定節假日的前一日沒有夜盤交易。
(四)鄭商所夜盤
集合競價申報時間:20:55—20:59
集合競價撮合時間:20:59—21:00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21:00-23:30 (白糖、棉花、棉紗、菜粕、甲醇、PTA、菜籽油、玻璃、動力煤、純鹼)
提示:法定節假日的前一日沒有夜盤交易。
(五)中金所
股指:集合競價時間:9:25—9:30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9:30-11:30(第一節);13:00-15:00(第二節)
國債:
集合競價時間:9:10-9:15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9:15-11:30(第一節);13:00-15:15(第二節)
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9:15-11:30
(六)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夜盤
集合競價申報時間:20:55—20:59
集合競價撮合時間:20:59—21:00
正常開盤交易時間:21:00—23:30 (20號膠)
21:00—次日2:30 (原油)
C. 黃金td漲停是多少黃金期貨漲停是多少
黃金TD的漲停是漲幅不超過上日結算價格的7%.
黃金期貨的漲停是漲幅不超過上日結算價格的5%.
D. 國內黃金期貨交易時間四小時是哪四個
國內黃金期貨交易時間為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共計四小時。
E. 黃金期貨開戶是怎麼開的
黃金期貨開戶是這么開的,需要滿足黃金期貨開戶條件到期貨公司進行開戶。
黃金期貨開戶條件如下: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市交易資格,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台同胞暫時無法交易國內期貨)。
開戶人和交易執行人必須是成年人(即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進行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資產。
對於個人炒金者,投資者拿著個人身份證到有黃金期貨代理資格地本地期貨公司(之前最好電話確認)辦理開戶手續,簽合同、拍照;如果是企業開戶的話,需要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以上均為原件、企業開戶銀行賬號、企業公章(非財務用章)。
炒黃金者到與期貨公司合作地銀行辦理銀期轉賬,建立三方存管合約,保證炒黃金者地資金安全。再將合同拿回期貨公司登記。
炒黃金者將資金打入自己地保證金賬戶,就可以進行期貨交易了,除需照相,其餘流程與辦理股票開戶手續沒有區別。
F. 國家批準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有幾家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和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等相關活動進行規范。
為維護黃金市場秩序,《通知》明確,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正在籌建的,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已經開業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