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期貨非法獲利億元
❶ 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的主犯非法獲利被判14年
豪車、房產、事業有成,80後楚維曾是朋友們羨慕的「少帥」。2010年2月,楚維與妻子趙丹,在沒有經過國家批準的情況下,建立了「維財金」黃金電子交易網路平台,接收客戶交易保證金共計約23.57億元。這樣的違法行為,使得昔日的「少帥」與其他9人,都因非法經營罪被起訴。
10月25日,這起震驚全國的「維財金」案在長沙開福區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維財公司)總經理楚維非法獲利3.7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1200萬元。
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楚維被判14年
在今年5月該案的開庭審理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楚維表示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楚維對湖南維財公司的經營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在主觀上沒有非法經營的故意,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法院沒有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楚維在成立湖南維財公司之前就接觸過期貨類業務工作,應該對一系列程序有明確認知,且湖南維財公司也完全超出了核準的經營范圍。因此,可以認定楚維是故意非法經營,且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期貨業務,非法獲利3.7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情節認定方面,公訴機關認定10名被告人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該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則認為,刑法對非法經營罪中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類犯罪認定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標准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以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額為基礎,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認定。楚維、趙丹、鄒龍飛、周志義、黃波都應該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但對許爭艷等5人,則應該認定為「情節嚴重」。法院認定楚維為主犯,趙丹、鄒龍飛等其他幾人都是從犯。
因此,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楚維有期徒刑14年,罰金1200萬元;趙丹有期徒刑6年,罰金800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解凍「維財金」電子交易系統保證金交易賬戶中交易客戶個人賬戶內資金,分別還給各交易客戶。凍結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別沒收,上繳國庫或依法處理。
聽到判決結果,受害者稱「很失望」
從外地趕來的部分受害者,在法院附近的賓館討論著,大家對這一判決結果都表示「很不滿」。
「代表110名受害人,我對這樣的判決表示很遺憾。」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英政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振勇認為,這一判決結果沒有起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郝振勇認為,楚維等人的行為應該構成詐騙罪,但現在是以非法經營罪判決的,屬於重罪輕判,而且根據趙丹的違法行為,應該定為主犯,現在也只定了從犯。
「最讓受害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判決對受害人損失的退賠不到位。」郝振勇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提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楚維等人賬戶上的錢都是受害人的財物,應該返還。
受害人表示,下一步會通過法律途徑,希望能獲得退賠。
律師觀點參與者難處可理解,但錢難追回
對於此案,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曙認為,湖南維財公司沒有獲得批准許可就從事這種交易,其行為就是非法經營。因為楚維等人的目的不是直接佔有交易人的錢,而是通過交易人的錢不斷地在平台上交易而賺取傭金,因此,他們的行為不能定為詐騙罪。這些錢既然是非法經營所得,屬於違法所得,因此法院才會判決上繳國庫。受害者的難處也可以理解,但因為參與者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這些錢很難受到法律保護,難以追回。
法院提醒投資時務必看清經營者資質
開福區法院提醒市民,許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黃金公司在境內的代理商名義大肆發展客戶,並以較高的回報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而參與地下炒金活動是非法的,在非法期貨交易中,個人的資金和交易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市民在進行證券期貨投資時,務必確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通過合法途徑,走正規程序,買賣正規交易所的上市品種,才能讓違法經營者無機可乘 。
❷ 關於黃金期貨非法經營的案子
看情況而定吧 現在黃金期貨 國內就上海期貨交易所是合法的
就像黃金現貨就上海黃金交易所合法的一樣的。
但是非法的平台還是非常多的。就比如 嘉祺的建行金和工行金 明顯是非法的。但是不一樣還是在經營啊。
❸ 上海有沒有判刑的案例是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員工和經理分別如何判刑。工資和提成都屬於非法所得嗎
每個按鍵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最終還需要結合雙方的證據情況以及抗辯情況以及法官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等綜合因素,才好判斷
❹ 非法經營期貨獲利33萬退臟會怎麼判
可以爭取減輕和免除處罰。
❺ 非法獲利1.1億元,該案件的具體細節是什麼
女基金經理蔣某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利1.1億元,該案的細節是蔣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基金信息透給其父親和丈夫,三年時間內,其父親和丈夫操控9個賬號,共違法獲利1.1億元,這個金額大到嚇人,無法想像當事人在從事這件事情的時候有沒有一絲絲害怕,難道不害怕東窗事發,連人帶職務一起搭進去嗎,得不償失,蔣某這一做法已經嚴重違法了,不但以後都將不能再從事基金相關方面的工作,甚至還會面臨牢獄生活。
❻ 非法經營罪案例是怎麼樣的
非法經營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非法經營案
經檢察機關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張勇的決策下,從2005年7月開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張勇指使其公司員工王劍平設計開發了網上黃金期貨交易系統,並通過大力宣傳,招攬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炒黃金期貨。炒金業務均通過公司網路系統進行,與國際黃金市場並不接軌,只是大致上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進行參考,客戶通過買進或者賣出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並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路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的主要特徵為標准化合約、定金放大、當日結算、強行平倉等,在交易中並不交割黃金實物,定金放大最高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購買100%的黃金合約。這種交易方式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
至2008年6月案發前,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戶1217個,共產生交易176579筆,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億余元,放大後交易金額總數達583億余元。根據查獲的賬戶統計,該公司從非法黃金期貨業務中至少獲利1.1億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還非法經營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出理財計劃,簽訂協議,共向181名客戶收取2000餘萬元資金,並將上述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入黃金市場炒金。此外,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系張勇借資注冊,在通過驗資,取得工商登記後張勇即將注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抽逃。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浙江世紀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100萬元。被告人張勇犯非法經營罪、抽逃出資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王劍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二:黃光裕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恆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摺合美元1.05億余元)。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案例三:於博懷非法經營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於博懷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及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粒人民幣5元的價格從許東(另案處理)處購入假冒美國輝瑞制葯公司已注冊「萬艾可」和「VIRGRA」商標的葯品(俗稱「偉哥」),後於博懷通過網路聯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價格先後4次將上述假冒葯品向他人銷售,共計14
030粒,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博懷犯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於博懷明知是假冒「偉哥」卻予以購進、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銷售假冒「偉哥」的行為,既侵犯了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也是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侵害,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被告人於博懷在沒有「經營葯品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假冒「偉哥」葯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於博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❼ 非法經營股票期貨獲利十五萬元會怎麼判刑
1、該股票期貨獲利為非法獲利。
2、非法獲利所得15萬元全部返還。
3、實行非法經營股票期貨人,違反國家有關刑法規定,判刑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❽ 女基金經理採用的哪種非法手段,三年非法獲利1.1億元
通過告訴其家人內幕消息,比如說基金的當前持倉,一般基金的持倉對外公布的都是上一季度的。和基金將要買入哪一隻股票賣出哪一些股票,通過這種內幕的消息,其家人可以提前買進買出從中獲利。
但這損害的卻是投資人的利益,在行業里這種行為也可以叫做老鼠倉,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搜索一下相關的關鍵詞。
對於這起事件,你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