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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商品期貨暫免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1-05-06 22:34:21

❶ 在什麼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全免免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1、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9號)

2、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3、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9、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0、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1、技術轉讓免稅。企事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2、農場免稅。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3、福利企業減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的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4、災害減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5、非經營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項目,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

(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3)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經批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6)從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8)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10)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16、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17、新辦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9、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20、新辦安置隨軍家屬企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1、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2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97號)

23、中儲糧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3號)

24、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廣播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5號)

(1)財政撥款;

(2)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3)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4)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25、林業所得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6、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確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24號)

27、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免稅。機關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辦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28、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減稅。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國稅發〔2002〕32號)

29、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稅。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證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5號)

31、新辦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32、轉制科研機構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37號)

3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3)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a.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b.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c.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d.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a.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b.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c.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5)本通知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6)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❷ 免徵個人所得稅 和 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意思一樣嗎

1、不征稅是指,該筆收入就不屬於納稅的范圍。例如:出車禍了,對方給予的賠償,這個就是不征稅。
2、暫免徵免稅是指收入應該交稅,但給予了免稅的優惠政策。例如:目前的利息所得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❸ 國務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哪些理財產品最受傷

儲蓄型保險影響最大
受沖擊指數:★★★★★
負責銀行渠道產品銷售的成都某壽險公司業務員林女士表示:「銀行渠道的保險產品一直賣得不錯,除了自身的理財功能外,免繳利息稅是一大賣點。利息稅從20%降到5%再到目前取消,保險產品的免繳利息稅優勢就喪失了,產品銷售的難度就不言而喻了。」
據了解,目前,人壽保險產品定價預定利率不能超過2.5%,取消利息稅後,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儲蓄型保險。
國債、教育儲蓄受沖擊
受沖擊指數:★★★★
取消利息稅後,將對國債、教育儲蓄等投資產品形成較大沖擊。一家商業銀行負責人表示,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國債和教育儲蓄,最大的賣點便是免稅和優惠的利率條件。然而,利息稅取消後,國債和教育儲蓄的收益優勢將會銳減,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也會下降。
免稅銀行理財產品難倖免
受沖擊指數:★★★
「目前不少銀行為吸引客戶,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多為打新股、基金類或海外市場等,該類產品收益不收取利息稅。如果利息稅減免,同樣會對這些理財產品產生一定的影響。」一位商業銀行的理財師說。但總體來看,利息稅暫免徵收會對銀行理財產品有一定的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
專家觀點
「分層投資」控制風險
投資者是否該抽取部分資金返回儲蓄或做穩健投資來保證風險可控?專家認為,不管是在何種市場環境下,投資者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收益期望值和風險承受能力。如果投資者沒時間打理股票,就最好不要持有股票,將資金交專家打理,分散風險,再搭配一些穩健的理財產品,做好分層投資。

❹ 那位老師可以說一下:股票交易免徵個人所得稅,為何期貨交易不免徵個稅呢

股票交易免徵個人所得稅,僅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免徵。其餘股權轉讓收益,都要按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的。

可能是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繁榮吧。而且,股民那麼多,對小股民征稅,股票進進出出,頻繁得很呢,收益征20%,虧損咋辦?誰去計算呢?

❺ 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的免徵條款有哪些

鼓勵高新技術
1、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3、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9]65號

4、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摘自財稅[2010]65號

改善民生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摘自財稅[2009]70號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財稅[2010]84號
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4號)

創業投資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農林牧漁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 牲畜、家禽的飼養;
(6) 林產品的採集;
(7)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 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稅函2010年第2號)

小型微利企業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高新技術企業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免稅收入
1、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摘自財稅[2009 ]122號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專用設備投資抵免
1、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 ]1號)

民族自治地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非居民企業及外國投資者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兩岸海上直航
1、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4號、財稅[2010]63號)

節能環保
1、企業從事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0]110號)
3、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0號)
4、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38號)
西部大開發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58號)
期貨
1、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1)期貨交易所按風險准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2)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4)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5)捐贈所得。
2、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68號)

❻ 哪些可以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
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
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具體減免政策: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導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 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 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暫免徵收所得稅。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❼ 企業的哪些所得可以免減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以下內容。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③中葯材的種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⑤牲畜、家禽的飼養;⑥林產品的採集;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①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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