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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期貨代理解約

發布時間: 2021-04-25 17:48:54

⑴ 有誰能解釋下黃金期貨的交易程序

黃金是一種很方便自己能在家交易的期貨產品,用工商銀行的網上銀行很好用
。國內的紙黃金交易門檻較低最小交易額為十克,
比如你195元買入十克就是1950元當然買的少也就賺的貨賠的少。
它漲一元時你就每克掙一元以此類推跌了則反之。手續費也相當便宜。
如果手裡有閑錢可以嘗試著買點,剛開始練手少買而且別貪心掙點就賣出當你買過一次你就明白怎麼回事了。
紙黃金最主要的是資金進出入很快,當你想用錢時逢高拋出錢馬上就出來啦。

⑵ 投資者如何進行黃金期貨合約買賣

與證券投資不同,黃金期貨的交易全過程包括如下幾個環書:開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
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黃金期貨合約,最小單位是一個合約,俗稱一手。當投資者預期黃金價格將會上漲時可以開倉買入期貨合約;反之,當投資者預期金價將會下跌時,則應該開倉賣出期貨合約。例如:某日,某個黃金期貨合約價格為205元/克,投資者預期金價將上漲,可開倉買入黃金期貨;而投資者預期金價將下跌,則可開倉賣出黃金期貨。
當投資者開倉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後,其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而投資者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即通過筆數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來對沖原有的期貨合約,稱為平倉。開倉後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未平倉合約或者未平倉頭寸,也叫持倉。開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一開一平個交易過程就結束了。
例如:投資者預期金價下跌,賣出2手2010年12月黃金期貨合約,稱為持倉2手空頭頭寸,如投資者買入1手2010年12月期貨合約進行對沖,稱為部分平倉,此時投資者平倉1手空頭頭寸,手中仍有1手空頭頭寸。如需了結手中的頭寸,投資者須再買入一手2010年12月期貨合約進行平倉
如果投資者將黃金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就必須通過如果投資者將黃金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來了結這筆交易。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期貨市場中,絕大部分投資者都以對沖平合來了結頭寸,並不進行實物交割。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個人投資者不允許進行黃金實物交割。
投資者開倉之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了結期貨合約:要麼擇機平倉,要麼保留至最後交易日並進行實物交割。但按照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個人投資者是不能進行實物交割的。

⑶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⑷ 期貨公司代理怎麼簽代理

期貨公司沒有代理一說,如果你可以幫期貨公司介紹業務的話,那你可以簽個居間合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以拿傭金

⑸ 第一次買期貨黃金,感覺被平台和分析師忽悠了,虧損加手續費虧了60%,現在心態崩的厲害…我該怎麼辦

把資金抽出來,到工商銀行或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搞紙黃金,公平合理,沒有貓膩。

⑹ 銀行黃金期貨延期如何辦理

黃金白銀延期也就是黃金白銀T+D:可買漲買跌,不管漲跌都可以賺錢;可以當天買賣,也可以長期持有;保證金交易,只需11%的資金就可以全額投資,資金利用率高
想做黃金白銀T+D,去建設銀行,郵政銀行,浦發銀行,恆豐銀行,民生銀行或者平安銀行辦網銀是最好的,回家上網登錄網銀即可開通黃金白銀T+D,只不過你在開通的時候輸入我們機構號,交易手續費可以降低(最低萬分之4,而且平今倉免費),同時提供行情買賣指導,想做好黃金白銀T+D:價格走勢方向判斷,心態和低手續費是最關鍵的!黃金白銀的價格受歐美經濟指標和國際動盪事件影響最大(比如歐美失業率,利率,通脹率,動亂,戰爭等等),所以平時要關注國際消息面再結合技術面綜合分析價格走勢,我自從2009年就開始做這個了,現在可以更好地把握這個市場的行情走勢!望採納

⑺ 買黃金期貨,退的時候能退黃金嗎

期貨是雙向交易的,「買黃金期貨」的說法不專業。做多的話可以通過交割獲得實物,但是國內自然人交易者是投機賬戶,不能實物交割,最後交易日以前會被強制平倉的。

⑻ 我以前做期貨簽了一個合約,現怎麼去解約

帶上身份證和銀行卡,先去期貨公司櫃台,然後再去相關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⑼ 黃金期貨違約如何解決

黃金期貨違約只有一個解決辦法,那就是用現金交割。如果只是一兩家銀行出現違約,問題還不大。但如果是普遍違約,麻煩就大了,這等於宣布黃金現貨到處都沒有,在1:200的杠桿市場中,這只會激起提取現貨的擠兌風潮。

⑽ 我一朋友自己和人合夥開了一家期貨黃金公司,就是只在網上做交易沒有實體金買賣,前些日子被投資人告了...

這看你們做的什麼交易業務了啊,如果把客戶介紹開戶用的黑平台,被告了肯定是你們公司責任,並且交易行為要證監會,期貨業批准,沒批準的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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