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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之間期貨價格是否變化

發布時間: 2021-04-16 02:22:11

⑴ 臨近交割日什麼情況會讓價格變化

交割日,有個概念叫交割日效應,所謂的「交割日效應」是指在某個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臨近時,參與期貨交易的多空雙方為了爭取到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合約交割價,運用各種手段對期貨乃至現貨價格施加影響。特別是因為股指期貨合約按規定是以股票現貨指數為參照,通過現金進行交收,這樣在最後臨交割時,現貨指數對股指期貨就幾乎是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也就會有大資金進入現貨市場,導致股指大幅震盪,從而形成「交割日效應」來自fx678財經頻道。

⑵ 關於期貨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的問題

首先,要弄清楚兩個名詞:
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會員指擁有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內直接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國內期貨交易所分兩類會員,一類是為自己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交易的期貨自營會員,另一類則是專門從事期貨經紀代理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
滾動交割方式(.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其次,鄭商所交割規則:
滾動交割方式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為例:
1.凡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進入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憑標准倉單到交易所辦理標准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撤銷標准倉單抵押後,方可提出交割申請。
2.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為配對日。凡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通過席位提出交割申請。沒有進行倉單質押的交割申請提出後,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在當日收市前可通過席位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撤銷交割申請後,重新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交割月買方會員無權提出交割申請。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於當日收市後採取計算機直接配對的方法,為賣方會員找出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的買方會員。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日為通知日。買賣雙方在配對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簽領交割通知單。
第三日為交割日。買賣雙方簽領交割通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

最後,交易規則的具體解釋:2月28日賣方會員可以去申報交割,3月1日為配對日,3月2日為通知日,3月3日是交割日。若在3月2日提出申請可同理得出交割日的具體時間。又比如賣方會員是23日提出申請交割的,3月24日為配對日,3月25日為通知日,3月26日是交割日。3月23日後仍可以申請交割,但是當月合約已停止交易。

⑶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與交割日

黃大豆1號期貨合約

交易品種 黃大豆1號
交易單位 10噸/手
報價單位 人民幣
最小變動價位 1元/噸
漲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
合約交割月份 1,3,5,7,9,11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
最後交易日 合約月份第十個交易日
最後交割日 最後交易日後七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交割等級 具體內容見附表
交割地點 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
交易保證金 合約價值的5%
交易手續費 不超過4元/手
交割方式 集中交割
交易代碼 A
上市交易所 大連商品交易所

比如我在08年9月1日買入豆一0809一手,請問我可以長線持有不買出嗎?
豆一0809是2008年9月到期交割的大豆,到期必須平倉(交割),所以不能長期持有。
另外,個人投資者不允許持倉進入交割月的合約,所以,如果您是個人投資者,不允許在08年9月1日買入豆一0809一手。

如果不可以那我的最後交易日是什麼時候?
個人投資者在08年9月1日必須平倉。
法人客戶的最後交易日是08年9月第十個交易日。

過了最後交易日我是不是要等到交割日去期貨交易所把我的大豆給扛回來?
如果您是個人投資者,不到最後交易日就會被平倉。
如果您是法人客戶,就需要接貨,否則,會被處罰違約金。

⑷ 期貨的交割日股價會有什麼影響

在股指期貨的交割日,一般來說對大盤會產生一個交割日效應,或者也叫到期日效應,交割日魔咒等等。

所謂"交割日魔咒",就是指在股指期貨結算日當天,期貨和現貨的成交量和波動率都會顯著增加。其產生原因是由於股指期貨採用現金交割,套利交易、移倉交易都會在同一天發生,造成現貨市場波動。最為明顯的表現就是,現貨市場出現大幅下跌。

交割:期貨合約賣方與期貨合約買方之間進行的現貨商品轉移。各交易所對現貨商品交割都規定有具體步驟。某些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合約的交割採取現金結算方式。

交割日:- 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根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交割日為交割過程內的第三天。合約買方結算公司必須在交割日將交割通知書,連同一張足額保付支票送抵合約賣方結算公司的辦公室。期貨中的交割就是你的期貨合約到期了,要進行實物交收。就是期貨合同到期了,要按合同上規定律行職責,賣出方要交出貨來,買方要付出全部貨款。一般用於法人!

交割日魔咒即是「到期日效應」,這在海外市場普遍存在,在成熟市場,經常會出現「三重巫效應」,也就是在股指期貨,期權到期時發生的不同於往常的一些交易現象。相關研究發現:在所有指數衍生品合約同時到期日的最後1小時,會出現異常大的交易量和較小的股價波動。在到期日收盤前的最後半小時,S&P500股票的交易活動顯著降低,在到期日開盤階段顯著增長。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正式推出股指期貨前,新加坡搶跑推出了新華富時A50股指期貨,即便是遠在萬里,A50期貨交割日時照樣對A股形成了沖擊。其中,在上輪牛市中投資者記憶深刻的幾次暴跌,如「2·27」、「5·30」和「6·27」等在一定程度和新加坡新華富時A50指數期貨合約的到期交割有關。A50與上證50指數高度相關,其交割日對A股的沖擊為其贏得了「A50魔咒」的雅號

⑸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與交割日

一般的,最後交易日在前,最後交割日在後。

比如棕櫚1101(棕櫚油11年1月份合約),
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第10個交易日;
最後交割日是: 最後交易日後第2個交易日。

也就是說,2011年1月的第十個交易日是棕櫚1101的最後交易日了,之後,這個合約就停止交易了;停止交易後,最遲要在最後交易日的第二個交易日交割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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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後交易日一般只有一天,而交割日卻是一段時間,比如玉米1009,
最後交易日: 合約交割月份的倒數第七個交易日;

交割日期: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至倒數第五個交易日。

玉米1009最後交易日就是2010年9月的倒數第7個交易日,之後,這個合約不再交易;
而交割日卻從2010年9月1日開始一直到倒數第5個交易日。

由於不確定9月30日是否放假,所以,不能確定倒數第5、第7個交易日是哪天。

⑹ 到期日、交割日、最後交易日有什麼區別嗎

1、到期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的合約到期日。

2、交割日:就是指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就期貨合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

3、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6)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之間期貨價格是否變化擴展閱讀:

最後交易日 [Last trading day],交收月份的最後一天。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在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過了這個交易日的未平倉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物交割或者現金交割。

B股最後交易日,相當於A股的股權登記日,B股最後交易日就是含權息或含權或含息股票交易的最後一天,只要在最後交易日收盤止一直擁有B股者,即可擁有該B股的送股、轉增股、派發現金紅利等權利,並能通過B股「最後交易日」來確定B股「股權登記日」的具體日期。

由於B股實行T+3交收制度,則B股的「股權登記日」是「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三個交易日,直至「股權登記日」這天為止,B股投資者的股權登記才告完成,這就意味著B股股份至股權登記日為止,才真正劃入B股投資者的名下。

最後交易日是一個投資者特別需要關注的日期,權證的交易日並不等同於權證的到期日。在現行的權證管理辦法中,權證到期日前第六個交易日即為權證的最後交易日,過了最後交易日,權證停止交易,權證持有者可以行權但不能交易。

以即將到期的招行認沽證為例,招行CMP1的到期日是2007年9月1日,倒推5個交易日即8月24日是招行CMP1的最後交易日,過了8月24日該權證停止交易。

在此提醒投資者,招行CMP1到期成為廢紙的命運已成定論,投資者應該在最後交易日前伺機賣出,以免過了最後交易日遭受損失,而萬一沒有賣出,更不可誤行權,以防一錯再錯,損失更大。同樣即將到期的認購權證國電JTB1的最後交易日是8月28日。

參考資料:網路-最後交易日

⑺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最後交割日有什麼區別

最後交易日結束後合約停止交易,也就是摘牌了,最後交割日就是最後交貨日.

⑻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期權的最後交易日一樣嗎期貨的最後交割日和期權的最後交割日一樣嗎請解析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期權的最後交易日一般是不一致的。舉個商品期貨期權,期權的最後交易日是至期權的買方或者賣方可以把這個期權合約再放在市場上流動買進賣出得截止點。這個如何與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發生關系呢 ?這里要考慮期權的最後行權日期,很多情況下,期權的最後行權日期與期權的最後交易日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在最後行權日期之前,期權的買方可以要求履行權利,買入或者賣出期貨,那麼這個時候期權就轉換為期貨了。為了給到投資者轉換為期貨之後仍有一段時間可以處理期貨頭寸,當時的期貨肯定是不會到達最後交易日的。

商品期貨有交割的可能性,有最後交割日的概念,但是期權只有行權的概念,不存在最後交割日的概念。

⑼ 期貨最後交易日的價格與交割價格和現貨價格有什麼關系

不會完全一致的 及時交割價格 也和現實價格存在著些差別 這個 總的趨勢是一致的 但是交割價肯定和現實價格 相差不會很大 期貨價格 影響這現實商品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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