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為操縱期貨市場牟利案
⑴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
案例:萬某熔幣制假港幣案
——對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
第二節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案例:任某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第三節 購買假幣罪和以假幣換取貨幣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楊某共同購買假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購買假幣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以假幣換取貨幣
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別實施購買和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分工實施購買換取假幣等
行為的認定
第四節 持有、使用假幣案的司法認定
案例一:蔡某盜竊假幣案
——對實施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幣行為的
認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幣案
——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交叉行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購買、使用和持有假幣案
——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並使用假幣的罪數等問題認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擅自設立」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合法的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是否屬於「擅自設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私設地下金融組織行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高利轉貸罪
案例一:福鼎工貿有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標準的認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齊某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案
——對「行為人將自有資金抽出高利借貸給他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案例:羅某騙取貸款案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第三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委託理財」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認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定
案例四:馮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資格等問題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發放貸款罪
案例一:周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二:古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錢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案例一:馬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險支公司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楊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違背受託義務」的認定等
第二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
案例一:李某違法運用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認定等
案例二:王某違法運用保險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案例一:王某等偽造信用卡案
——偽造信用卡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劉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對填充空白票據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案
——對「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騙領多家銀行信用卡案
——對「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辦卡、售卡案
——對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孫某、楊某等人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對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案例:楊某非法出具票證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案例:張某等違規承兌票據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內幕交易案
——對內幕交易罪的主體和內幕信息的認定
案例二:張某、李某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對「建議」行為和「不作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韓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張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第三節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對「虛假信息」的認定等
第四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案例:陳某、李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觀方面和主體的認定
第五節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案例:趙某操縱「蓮花味精」股票價格案
——對「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行為的認定
第七章 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逃匯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匯案
——對逃匯罪主體的認定
第二節 騙購外匯罪-
案例:王某、石某騙購外匯案
——對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第八章 洗錢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詐騙案
——洗錢罪主體的認定
案例二:游某洗錢案
——洗錢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三:汪某洗錢案
——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黃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洗錢罪客體的認定等
第九章 金融詐騙犯罪
第一節 貸款詐騙罪
案例一:張某轉移資金逃避償還貸款案
——對事後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貸款詐騙案
——對單位進行貸款詐騙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貸款案
——貸款詐騙罪與貪污罪、詐騙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陳某、李某騙取貸款案
——對貸款詐騙罪犯罪形態的認定
案例五:劉某貸款詐騙案
——對以騙取擔保形式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票據詐騙罪
案例一:游某票據詐騙案
——對盜竊空白票據後使用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吳某票據詐騙案
——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競合問題
第三節 信用證詐騙罪
案例:張某信用證詐騙案
——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是否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四節 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一:陳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偽造」與「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蔣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金某盜竊以及信用卡詐騙案
——對盜竊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
案例五:林某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案
——對「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六:杜某等搶劫信用卡並使用案
——對「搶劫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七:肖某偽造金融票證案
——對「偽造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八: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認定
第五節 保險詐騙罪
案例一:呂某等保險詐騙案
——對瑕疵投保騙取保險金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張某等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對保險詐騙罪罪數的認定
案例三:張某保險詐騙案
——對「冒名騙賠」行為的定性
案例四:航運公司協助毀損貨物所有人事後騙保案
——對事後投保、騙保行為的定性
案例五:鄭某、常某內外勾結騙保案
——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等共同騙保行為的定性
⑵ 銀子為什麼能除濕
銀子除濕是因為銀的熱傳導性。
能迅速散發血管的熱量,這種鮮明的熱傳導性能迅速降低血脈的熱量,預防各種疾病有卓越的療效。生活在氣候潮濕地區的人們容易患風濕,貼身的銀飾能夠吸出人體內的濕熱之氣,因此長期佩帶銀飾可以預防或減輕風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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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白銀顏色白,摻有雜質金屬光澤,質軟,摻有雜質後變硬,顏色呈灰、紅色。熔點961.93℃,沸點2212℃,密度10.5 克/立方厘米(20℃)。銀質軟,有良好的柔韌性和延展性,延展性僅次於金,能壓成薄片,拉成細絲。溶於硝酸、硫酸中。
銀對光的反射性達到91%。常溫下,鹵素能與銀緩慢地化合,生成鹵化銀。銀不與稀鹽酸、稀硫酸和鹼發生反應,但能與氧化性較強的酸濃硝酸和濃鹽酸產生化學反應。
白銀的主要用途主要建立在三大支柱上:工業、攝影和珠寶銀器。這三大類的白銀總需求佔到白銀需求的85%左右。
白銀優點:
1、白銀能夠永久保值。近年來,通貨膨脹愈演愈烈導致各國傾向大量縮水,給以存款為主要方式的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相反,黃金本身作為一種貨幣,具有保值價值。白銀已成為人們財產最好的避險工具。
2、國情投資需求。中國漫長的封建時代的貨幣體系曾長期實行銀本位制度,由歷代的銀元寶轉變為近代各式版本的銀元,銀子在中國貨幣史上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位置。隨著歷史的演變至今,白銀的貨幣屬性逐漸淡出了世界經濟舞台,但其作為貴金屬具有的投資屬性卻令其保持著持久的生命力。
3、國際需求。白銀的全球產量增速較慢,每年的最高增長幅度不足5%,並且不容易回收,工業用銀方面容易損耗。另一方面,近兩年來,白銀的投資需求每年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長。工業用銀在金融危機期間有所下降,但投資需求的增長已經填補了實體市場的低迷,隨著經濟的復甦,實體市場也將出現需求的上漲。
4、雙向買賣,24小時交易。只要配合一定的技術面跟基本面,獲利機率遠遠高於50%,無論是牛市熊市,買張買跌均能獲利,增加更多投資機會與回報。採用T+0交易模式,操作手法多樣化。
5、白銀市場公正透明。股票市場都容易被人為操縱,與股票和期貨市場相比,白銀交易市場更加穩定安全,白銀市場是全球性的投資市場,日交易量是中國股市的數百倍!
⑶ 黃曉明為何會捲入股票大案
8月10日晚,證監會通報了5宗市場操縱案件,其中,高勇控制16個賬戶,操縱「精華制葯」,半年內股價暴漲300%,非法獲利8.97億,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8.97億元並處罰8.97億元。
另據「股票說」向多位業內人士求證,黃某明就是黃曉明!也就是說,黃曉明的賬戶參與了18億股價操縱大案!
大家都知道,這些年,黃曉明理財成績斐然,財富身家不輸同班同學「女版巴菲特」趙薇,萬萬沒想到,一被調查,發現黃曉明涉案「民間股神」高勇!
這些明星啊,要麼是股神,要麼就是認識股神!
根據法律法規,證券賬戶參與違法違規的交易,本人是要負責任的,更何況存在巨額非法牟利!那麼,黃曉明在18億操縱案中,非法的獲利,肯定是會被沒收的,至於罰多少,要看涉案程度!
明星的片酬太高了。又有影響力。
⑷ 國內最大網路影視作品侵權案告破了嗎
近日,記者從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獲悉,經過大半年的辛勤努力,國內最大的網站侵犯著作權案告破,一度熱鬧的「迅播影院」被警方打掉。據悉,該侵權網站涉嫌非法發行影視作品34835部,數量為國內同類案件之最,主要犯罪嫌疑人從中獲得非法廣告經營額800餘萬元。此案也是2017年全國掃黃打非辦、國家版權局、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點案件。
對網路侵權盜版「零容忍」
作為2017年全國掃黃打非辦、國家版權局、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點案件,該案是「劍網2016」專項行動期間,江蘇省破獲的最大一起網路類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案。該案的成功偵破,得益於政府各部門的統一協作和企業、社會的廣泛支持。
近年來,很多斥巨資拍攝的大片在公映前都出現過被盜版傳播的情況。盜版極大地影響著影片的製作、宣傳和發行。
去年下半年開始,國家版權局、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發起的「劍網行動」,突出整治未經授權非法傳播網路影視作品,對網路侵權盜版行為「零容忍」。
鎮江市版權局副調研員、市「掃黃打非」辦公室主任周連鎖說:「網站侵犯著作權案危害巨大,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擾亂了文化市場秩序,還造成了國家稅收流失。」
嚴厲打擊侵權行為,保護作者合法權益。
⑸ 證監會是如何回應黃曉明賬戶捲入股票操控案的
8月17日消息,談及市場關注的黃曉明賬戶被牽扯「18億操縱股價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7日表示,高勇操縱案件情況已經對外進行發布,黃曉明未被列入違法行為當事人,按照相關法律,證監會調查證券期貨案件時,會依法對當事人、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個人和機構採取措施,被調查方需進行配合,如果發現還有他人涉嫌操縱本案行為,必將嚴懲不貸。
15日,黃曉明通過微博對「賬戶捲入操控18億股票案」、「組團操控長生制葯」等作出回應。黃曉明稱,他本人從未參與過長生生物股票投資,2014年第三季度他委託路某進行理財的賬戶曾投資過黃海機械並在當季度退出。而黃海機械2015年才被借殼,2016年才更名為長生生物。故他本人與長生生物毫無關系,有關「黃曉明組團操控長生制葯」等消息是謠言。同時,黃曉明為自己「理財不慎」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道歉。
來源:觀察者網
⑹ 分販子嫌疑人有什麼後果
您好,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案例】 大學畢業後一年,由於好高騖遠,姜麗麗一直沒有找到自己心儀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機會,姜麗麗從網上看到一則消息:一些人因遭遇交通違章被扣分而苦惱;又有一些有照沒車或沒有出現過違章者,卻想通過賣分賺錢。姜麗麗立刻覺得這是一個既輕松又能賺錢的商機:於是,從2013年7月起的3個月內,姜麗麗在網上或直接到交警繳費大廳尋找、聯系賣家,在汽車修理點聯系買家,共聯系買賣駕駛證代扣業務30餘起,從中獲利近2萬元。
【點評】 姜麗麗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就「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本案中,鑒於姜麗麗非法充當「中介」,擾亂市場秩序,將交通違法的扣分作為一種商品來交易,且違法所得數額近2萬元,自然也就難逃刑事制裁。
無償「代扣分」遭處罰
【案例】 2013年12月19日,得知好友因再次闖紅燈,駕照已被扣滿12分,且正為此後悔、苦惱後,早就聽說過可以通過「代扣分」來「消災」的李鳳嬌立刻出了個「金點子」:讓交警扣我的分吧!在李鳳嬌代為前往接受違章處罰時,細心的工作人員發現了貓膩兒。可李鳳嬌不僅拒不認錯,反而與好友訂立「攻守同盟」。李鳳嬌沒有料到,自己沒賺一分錢卻被處5日治安拘留。
【點評】 交警對李鳳嬌所作的治安處罰決定並無不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李鳳嬌既未開車也未違章,卻為了個人私情,幫助違章好友逃避制裁出謀劃策,向交警部門提供虛假陳述、謊報案情,甚至在交警察覺之後,仍不思悔改,與好友訂立「攻守同盟」,嚴重影響了交警部門依法辦案。雖然李鳳嬌並未牟利,但該處罰並沒有以牟利為前提,即無論是否有償,只要實施了「代扣分」行為,就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
頂包「代扣分」得賠償
【案例】 直到2014年1月17日接過需要賠償3萬余元醫療費用的判決書,方茹連腸子都悔青了。半年前,方茹的閨蜜因闖紅燈而將一名行人撞傷並面臨扣滿12分的處罰,鑒於表面看來行人傷勢不重,也為兩肋插刀,在附近購物的方茹當即換下閨蜜頂包了。豈料,行人的傷情遠不是那麼簡單,由於其只從交強險中獲賠1萬元醫療費用,而交警部門認定自認借車駕駛的方茹負全部責任,行人遂訴請判令方茹賠償剩餘的醫療費用。可閨蜜卻翻臉不認人,不承認頂包一說。
【點評】 方茹只能自食其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正因為方茹一直承認是自己違章,「翻供」時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閨蜜就「翻供」又不以認可,決定了其只能「承擔不利後果」。
⑺ 河南洛陽性奴案:只為發泄慾望,兇手囚禁6名女子為奴!後來怎樣
盡管該事件的罪魁禍首早已被繩之以法,那6名受害者女子,也早已得到解救重獲自由,但遺憾的是,她們的心理問題可能將伴隨終生。
網上有人說「食色乃人之天性,此人行徑情有可原」——這種言論令我十分震驚,以此人喪心病狂的程度,也能叫「情有可原」?
要我說,抱著這種想法的人,定和兇手是一丘之貉!
在此「囚禁案」中,李浩不僅僅只是犯下了姦淫和謀殺,最令人發指的是,他將受害人像牲畜一樣囚禁了起來,用馴獸的方式對她們進行「洗腦」,並且這種方式,成功地讓3位受害者對他徹底「臣服」。
這種情節原本只應存在於電影里邊,但如今卻在現實里上演,如此殘酷可怕的一幕幕,即便是落在飽經風霜的辦案人員眼裡,同樣是感到觸目驚心的。
有辦案人員事後回憶起來說,雖然李浩已經被執行死刑好多年了,但他卻對這個案子一直耿耿於懷,不僅是為李浩的罪惡行徑感到憤懣,更為那3名協助李浩殺死另兩位受害者的女性感到痛心疾首。
結語:
每當瀏覽到這種事件,心情總是非常的沉重,說到最後其實也無話可說了,只能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⑻ 2010年我國綠豆,大蒜和生薑等農產品價格上漲能否用期貨來解決,為什麼
綠豆、大蒜、生薑這幾個品種期貨市場還沒有,無法直接在期貨市場上對沖交易。不過種植戶、經銷商等相關企業可以借鑒期貨的模式在線下簽訂遠期合約對沖風險。
⑼ 廈門市演出公司是詐騙公司!
揭露!揭露!揭露!揭露!揭露!揭露!
揭露!揭露!揭露!揭露!揭露!
揭露!揭露!揭露!揭露!
揭露!揭露!揭露!
揭露!揭露!
揭露!
⑽ 雞蛋期貨調高保證金和增加交割庫對期貨的影響
這個不會有影響,調高保證金只是對部分合約而言,對於調高部分合約保證金是由於2003和2004合約近期出現單邊市,出現單邊市後調高保證金和調高漲跌停板幅度都是交易規則允許的正常操作,並不是全面提高該品種全部合約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幅度;另外增加交割庫暫時來看也屬於正常范圍,由於新增的都屬於在主產區,這樣做可能會對以後空頭交割提供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割成本,不排除以後做多逼空的現象會減少,會對做多可能有一定心理影響(建議可以參考蘋果期貨,由於去年12月末交易所大幅修改蘋果期貨交割庫造成急跌,但那次交割庫變動較大,造成交割形式有重大變動,並不能與這次雞蛋期貨比較),現在對於雞蛋期貨有較大影響因素還是基於現貨價格近期有較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