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犯罪主體
❶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屬於什麼罪呢
我也沒看到過這個罪名
刑法上只有: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金:
❷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什麼罪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屬於刑事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❸ 什麼是操縱市場罪,操縱市場罪的追訴條件是什麼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通過各種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一般為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各種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20%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❹ 哪些操縱市場行為構成犯罪,操縱市場罪如何處罰
2015年8月2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近期向公安部移送22起涉嫌犯罪案件。今年以來,證監會正式啟動刑事移送程序的案件總數已達48起。
張曉軍介紹說,這22起案件包括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其中,3起涉嫌操縱市場的案件,特別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信息操縱的案件,相關違法主體與職業操盤手合謀操縱股價,通過上市公司「編題材、講故事」,操盤手同步在二級市場拉抬股價,刺激股價巨幅上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7起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相關內幕交易情節嚴重,不少涉及證券從業人員。
在相關案件中,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僅自己從事內幕交易,還泄露內幕信息給親友,供其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6起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案件,有的交易金額巨大,非法獲利多達億元;6起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案件,不少是通過媒體以及股吧等網路平台編造、傳播公司並購重組虛假信息,影響股價後借機獲利。
❺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❻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特徵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❼ 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你好,操作市場的定性有專門的文件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