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信用保險
⑴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⑵ 為了保護期貨交易市場的信用,交易所一般對交易有哪些風險管理措施
信用?就是資金的安全被?
關於這方面,期貨市場有保證金監控中心,上面有每個客戶的具體交易信息。保證保證金的變動情況上面都很清楚。
在期貨公司開戶,期貨公司會提供給你一個保證金監控中心的賬戶密碼,你可以登錄你自己的賬戶,查看資金情況。保證資金的安全。這個保證金監控中心,是屬於證監會管轄的。很安全。
⑶ 為什麼期貨交易沒有信用風險只有價格波動風險
因為交易平台設置了交易賬戶里都有足夠的保證金;如果保證金不足會自動平倉。也就是強平。
期貨交易所是證監會監管,國家背書的正規交易盤平台,交易依法依規進行。交易的都是標准化的期貨合約。買賣雙方都需向交易所交納固定的保證金,以信用保證金作為擔保履約進行期貨交易。價格波動風險是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面臨的最大的市場風險。
(3)期貨市場信用保險擴展閱讀:
(1) 期貨交易者在經紀公司輸開戶手續,包括簽署一份授權經紀公司代為買賣合同及繳付手續費的授權書,經紀公司獲此授權後,就可根據該合同的條款,按照客戶的指標辦理期貨的買賣。
(2) 經紀人接到客戶的訂單後,立即用電話、電傳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經紀公司駐在交易所的代表。
(3) 經紀公司交易代表將收到的訂單打上時間圖章,即送至交易大廳內的出市代表。
(4) 場內出市代表將客戶的指令輸入計算機進行交易。
⑷ 名詞解釋: 貸款期貨 利率保險
網路有詳解,地址如下
\http://ke..com/view/2348.htm
⑸ 期貨交易沒有信用風險,其制度上的保障是什麼
制度上是保證金制度,當你保證金虧完的時候,系統自動平倉!
⑹ 期貨合約如何規避信用風險
保證金
⑺ 試述期貨交易所通過哪些制度設計來實現對信用風險的規避
你好,根據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實行投資者買賣自負的原則。同時,交易所實行一戶一碼開戶制度,保證金交易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此外除了投資者以保證金作為交易履約保證之外,期貨交易所也對最終交易承擔履約責任。
這些制度措施有效規避了期貨交易中信用風險的發生。
⑻ 金融六大 保險 期貨 股票 基金 債券 貴金屬 消息產品對比。為什麼要選貴金屬 定義(優缺點)
股票 除了融資融券外,不能做空,只能做多,且沒有杠桿放大 參與上市公司利潤分紅 很多公司分紅高於銀行利息,一般小盤股容易被操縱!
基金:基金就是把錢給別人幫忙理財,自己必須交管理費 挑選對基金也會有不錯的收益
期貨:雙向交易,10倍左右的杠桿,期貨市場每天交易量有上萬億元,操縱的可能性不大!
貴金屬:雙向交易,有杠桿放大,參與正規的交易市場是沒問題的,如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期貨金,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黃金T+D 銀行的紙黃金等都是不錯的選擇!
貴金屬投資分為實物投資和帶杠桿的電子盤交易投資以及銀行類的紙黃金紙白銀。其中實物投資是指投資人在對貴金屬市場看好的情況下,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的過程。也可以是在不看好經濟前景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避險手段,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電子盤交易是指根據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確定買入或賣出,這種交易一般都存在杠桿,可以用較小的成本套取較大的回報。
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物價在飛快的漲,增長幅度遠遠超過銀行儲蓄利息,不投資那麼錢就是在貶值.比如十年前,有二十萬,可以在大城市買一套房子,而選擇了存銀行,而現在想到大城市居住了,可是銀行的存款再加上利息已經不能滿足順利的一次性買房了,這是因為錢貶值了.理財除消極的對抗通膨之外,還可積極地幫薪水族創造財富。理財就是懂得如何以錢賺錢,這樣累積財富的速度會遠比靠著每月微薄薪水,節省度日來的有效。
所以,我們需要投資理財。
工作與投資的區別:
1.工作意味著約束與辛苦---投資則是自由與樂趣
2.工作意味著指責與付出---投資則是隨心與收獲
擁有兩份收入的生活就是在辛苦工作之餘做一個自由的投資人
為什麼要選擇貴金屬投資?
貴金屬保證金交易以「在風險可控制的情況下獲取高額投資回報」為特點,倍受全球投資者所追逐。從金融市場的投機性來看,外匯、貴金屬交易是一條快速致富的途徑,是一種只需極少啟動資金,就有機會獲取巨額利潤的投資工具。相對其他投資產品它有哪些具體優勢呢?
①貴金屬投資只需要保證金投入交易,可以以小博大,入市門檻低。
②貴金屬投資可以24小時交易,交易時間長,獲利機會多。
③貴金屬雙向交易機制,投資無論價格漲跌均有獲利機會,所以不存在牛熊市。
④T+0交易方式,隨買隨賣,非常靈活方便。
⑤貴金屬投資受全球經濟影響,不會被人為控制,無莊家。
⑥風險可控制,可設止損。
⑼ 期貨保證金怎麼算
期貨保證金計算公式:N手某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額=當日結算價 × 交易單位(合約乘數)× 期貨保證金率 × N手。
期貨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降低違約風險。維護交易信用,從而保障期貨市場正常運行,如果僅從此角度考慮。那麼最安全保險的方式是設定100%的保證金,如此,期貨投資者將完全沒有違約的機會,但也消除了期貨市場的杠桿功能。
因此,保證金水平的高低將會對控制交易風險及市場流動性方面產生重要影響。如何科學准確地確定我國期貨市場交易保證金的收取量一直是期貨市場各方關注的問題。
在早期,期貨市場中多採用價格波動率為正態分布的理論決定交易保證金,而後逐漸出現了極限價值理論(EVT)組合理論等新的保證金確定方法。
然而即便在國外發達的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所在採用後兩種理論確定保證金時也是十分謹慎,更多的是從控制風險角度出發設計保證金,故較為保守的價格波動率為正態分布的理論成為期貨交易所在決定交易保證金水平的首要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