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含義
① 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哪些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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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介紹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 什麼是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製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2)相對委託。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與洗售相比,相對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④ 什麼是行為操縱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中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11日頒布的《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這類行為包括:①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②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③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④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⑤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十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強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參與市場交易的機構、大戶為了牟取暴利,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期貨交易規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違背期貨幣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單獨或合謀使用不正當手段、嚴重扭曲期貨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市場者主要是利用其在資金、商品、信息等方面的優勢,違規大量建倉,影響期貨市場的價格和製造期貨市場假象。從而操縱市場價格,牟取暴利。其採用的主要手段有:
(1)分倉。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超量持倉,以影響價格,操縱市場,借用其他會員席位或其他客戶名義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規避交易所持倉限量規定,其在各個席位上總的持倉量超過了交易所對該客戶或會員的持倉限量。
(2)移倉(倒倉)。交易所會員為了製造中場假象,或者為轉移盈利,把一個席位上的持倉轉移到另外一個席位上的行為。叫移倉(倒倉)。例如,甲會員席位上有10手大豆多頭持倉,買入時的價格是2 800元/噸,當中場價格上漲為2 850元/噸時,甲會員的浮動盈利為50元/噸(2850一2800).這時甲會員在自己席位上以2850元/噸的價格賣出10手大豆合約平掉原來的多頭持倉,實現盈利50元/噸,同時在與自己有關的乙席位上,以之呂50元/噸的價格買入10手大豆合約、這樣甲會員總的持倉仍為10手多頭持倉,但是浮動盈利已經轉換為實際盈利。
(3)對敲。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製造中場假象,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價格或者中場持倉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的行為。例如,期貨幣場大豆期貨合約最新成交價是2800元/噸,而甲會員以2850元/噸的報價賣lm手合約,如果事先沒有約定、不同能有人按此高價買入甲賣出的合約。乙會員則事先和甲會員約定,按報價2850元/噸買入100手台約,於是由計算機撮合成交,這時市場就出現了2 850元/噸的成交價格,把原來的中場價格拉高了50元/噸。
(4)逼倉。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利用資金優勢,通過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或壟斷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故意抬高或壓低期貨市場價格,超量持倉、交割.迫使對丁違約或以不利的價格平倉以牟取暴利的行為。根據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為」多逼空」和「空逼多」兩種方式。
①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種的期貨交易中,當操縱市場者預期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不足時,即憑借資金優勢在期貨市場建立足夠的多頭持倉以拉高期貨價格,同時大量收購和囤積可用於交割的實物,於是現貨市場的價格同時升高。這樣當合約臨近交割時,追使空頭會員和客戶要麼以高價買回期貨合約認賠平倉出局:要麼以高價買入現貨進訂實物交割,甚至因無法交出實物而受到違約罰款,這樣多頭頭寸持有者即呵從中牟取暴利。
③空逼多。操縱市場者利用資金或實物優勢,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賣出某種期貨合約,使其擁有的空頭持倉大大超過多方能夠承接實物的能力。從而使期貨市場的價格急劇下跌,迫使投機多頭以低價位賣出持有的合約認賠出局,或出尤資金實力接貨而受到違約罰款,從而幸取暴利。
當出現操縱市場的情況時、往往造成期貨價格的劇烈波動,使廣大的中小散戶發生巨大虧損。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或者保證金已經虧損到交易所或經紀公司規定的最低水平。而且又沒有再追加保證金的能力時.不得不平倉認賠出局,這就是斬倉。如果期貨價格出現連續的同方向漲跌停板時,客戶即使想認賠斬倉出局,也無法成交,客戶的虧損進一步加大,最終保證金賬戶全部虧光甚至出現赤字(負數),當無力追加而形成透支狀態時,稱為穿倉或爆倉。制平倉一般是指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商根據保證金制度或持倉限額制度。當會員或客戶的保證金虧損至規定的水平時或者客戶違反限倉規定時,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強制進行平倉的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交易風險,在操縱市場現象發生時,強制平倉又被交易所作為減少巨量持倉、降低市場風險的一種手段。
操縱市場行為嚴重扭曲期貨市場價格,阻礙了期貨幣場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發揮,危害極大。所以,各國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都採取嚴厲措施,防範和打擊操縱市場行為。經常採用的措施有:
(1)嚴格控制非法資金流入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制定嚴格的制度,對會員和客戶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防止信貸資金及來源不明的資金流入期貨市場。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中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11日頒布的《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這類行為包括:①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②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③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④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⑤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十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強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參與市場交易的機構、大戶為了牟取暴利,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期貨交易規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違背期貨幣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單獨或合謀使用不正當手段、嚴重扭曲期貨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市場者主要是利用其在資金、商品、信息等方面的優勢,違規大量建倉,影響期貨市場的價格和製造期貨市場假象。從而操縱市場價格,牟取暴利。其採用的主要手段有:
(1)分倉。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超量持倉,以影響價格,操縱市場,借用其他會員席位或其他客戶名義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規避交易所持倉限量規定,其在各個席位上總的持倉量超過了交易所對該客戶或會員的持倉限量。
(2)移倉(倒倉)。交易所會員為了製造中場假象,或者為轉移盈利,把一個席位上的持倉轉移到另外一個席位上的行為。叫移倉(倒倉)。例如,甲會員席位上有10手大豆多頭持倉,買入時的價格是2 800元/噸,當中場價格上漲為2 850元/噸時,甲會員的浮動盈利為50元/噸(2850一2800).這時甲會員在自己席位上以2850元/噸的價格賣出10手大豆合約平掉原來的多頭持倉,實現盈利50元/噸,同時在與自己有關的乙席位上,以之呂50元/噸的價格買入10手大豆合約、這樣甲會員總的持倉仍為10手多頭持倉,但是浮動盈利已經轉換為實際盈利。
(3)對敲。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製造中場假象,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價格或者中場持倉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的行為。例如,期貨幣場大豆期貨合約最新成交價是2800元/噸,而甲會員以2850元/噸的報價賣lm手合約,如果事先沒有約定、不同能有人按此高價買入甲賣出的合約。乙會員則事先和甲會員約定,按報價2850元/噸買入100手台約,於是由計算機撮合成交,這時市場就出現了2 850元/噸的成交價格,把原來的中場價格拉高了50元/噸。
(4)逼倉。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利用資金優勢,通過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或壟斷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故意抬高或壓低期貨市場價格,超量持倉、交割.迫使對丁違約或以不利的價格平倉以牟取暴利的行為。根據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為」多逼空」和「空逼多」兩種方式。
①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種的期貨交易中,當操縱市場者預期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不足時,即憑借資金優勢在期貨市場建立足夠的多頭持倉以拉高期貨價格,同時大量收購和囤積可用於交割的實物,於是現貨市場的價格同時升高。這樣當合約臨近交割時,追使空頭會員和客戶要麼以高價買回期貨合約認賠平倉出局:要麼以高價買入現貨進訂實物交割,甚至因無法交出實物而受到違約罰款,這樣多頭頭寸持有者即呵從中牟取暴利。
③空逼多。操縱市場者利用資金或實物優勢,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賣出某種期貨合約,使其擁有的空頭持倉大大超過多方能夠承接實物的能力。從而使期貨市場的價格急劇下跌,迫使投機多頭以低價位賣出持有的合約認賠出局,或出尤資金實力接貨而受到違約罰款,從而幸取暴利。
當出現操縱市場的情況時、往往造成期貨價格的劇烈波動,使廣大的中小散戶發生巨大虧損。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或者保證金已經虧損到交易所或經紀公司規定的最低水平。而且又沒有再追加保證金的能力時.不得不平倉認賠出局,這就是斬倉。如果期貨價格出現連續的同方向漲跌停板時,客戶即使想認賠斬倉出局,也無法成交,客戶的虧損進一步加大,最終保證金賬戶全部虧光甚至出現赤字(負數),當無力追加而形成透支狀態時,稱為穿倉或爆倉。制平倉一般是指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商根據保證金制度或持倉限額制度。當會員或客戶的保證金虧損至規定的水平時或者客戶違反限倉規定時,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強制進行平倉的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交易風險,在操縱市場現象發生時,強制平倉又被交易所作為減少巨量持倉、降低市場風險的一種手段。
操縱市場行為嚴重扭曲期貨市場價格,阻礙了期貨幣場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發揮,危害極大。所以,各國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都採取嚴厲措施,防範和打擊操縱市場行為。經常採用的措施有:
(1)嚴格控制非法資金流入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制定嚴格的制度,對會員和客戶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防止信貸資金及來源不明的資金流入期貨市場。
(2)完善期貨保證金制度。這是期貨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必須完善和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操縱市場者主要是憑借其資金優勢來大量建倉,影響價格。當發現市場上有人試圖操縱市場時、期貨交易所應該適當對多空雙方或某一方提高保證金,提高其交易成本,使操縱市場者知難而返。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為防止逼倉,可實行分階段逐步提高保證金的辦法,保證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3)嚴格執行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為防止大戶操縱市場,交易所必須針對會員和客戶規定某一期貨合約的最大持倉量。如果會員、客戶超過規定的持倉量、期貨交易所或採取強行平倉的措施,或加收額外的保證金。同時,期貨交易所也必須規定每個會員和客戶的合理持倉量,當超過規定的持倉量時,會員和客戶必須向交易所報告其交易目的、資金情況等。
(4)嚴格執行交割制度。期貨交易所合理確定期貨商品的交割等級,以便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者在現貨市場很容易找到符合期貨交割標準的商品。在交割制度的設計上,應該保證只要商品符合交割標准就可以交割的原則,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實物交亂並盡可能降低交割成本、簡化交割程序,使實物文割簡單易行,從而減少大戶逼倉的可能性。
(2)完善期貨保證金制度。這是期貨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必須完善和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操縱市場者主要是憑借其資金優勢來大量建倉,影響價格。當發現市場上有人試圖操縱市場時、期貨交易所應該適當對多空雙方或某一方提高保證金,提高其交易成本,使操縱市場者知難而返。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為防止逼倉,可實行分階段逐步提高保證金的辦法,保證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3)嚴格執行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為防止大戶操縱市場,交易所必須針對會員和客戶規定某一期貨合約的最大持倉量。如果會員、客戶超過規定的持倉量、期貨交易所或採取強行平倉的措施,或加收額外的保證金。同時,期貨交易所也必須規定每個會員和客戶的合理持倉量,當超過規定的持倉量時,會員和客戶必須向交易所報告其交易目的、資金情況等。
(4)嚴格執行交割制度。期貨交易所合理確定期貨商品的交割等級,以便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者在現貨市場很容易找到符合期貨交割標準的商品。在交割制度的設計上,應該保證只要商品符合交割標准就可以交割的原則,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實物交亂並盡可能降低交割成本、簡化交割程序,使實物文割簡單易行,從而減少大戶逼倉的可能性。
⑤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⑥ 期貨市場的操作模式是什麼
1、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貨市場當作轉移價格風險的場所,利用期貨合約作為將來在現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臨時替代物,對其現在買進准備以後售出商品或對將來需要買進商品的價格進行保險的交易活動。2、投機期貨投機是指在期貨市場中,買賣標准化期貨合約以達到牟取利潤的目的的行為。主要有承擔價格風險、提高市場流動性、保持價格體系穩定的作用。在投機交易中應該注意掌握期貨的知識,熟悉交易的規則;確定獲利的目標及最大的虧損限度。3、套期圖利它是指參與者利用差價,對兩張不同類的期貨合約同時買入和賣出,並從中獲得風險利潤的交易行為。它豐富期貨投機的內容,使期貨投機不僅是期貨合約的絕對價格的水平變化,還更多轉向期貨合約相對價格的水平變化。
⑦ 列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1)分倉。大量持倉,以影響價格,操縱市場,借用其他會員席位或其他客戶名義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
(2)移倉(倒倉)。把一個席位上的持倉轉移到另外一個席位上的行為。
(3)對敲。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的行為。
(4)逼倉。通過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或壟斷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
⑧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