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期貨市場監管
㈠ 有香港證監會監管的期貨公司就一定安全嗎
手上有期貨公司 可以聊聊
㈡ 香港是怎樣監管股市的
嚴查操縱價格和市場等行為
記者:近來香港證監會查處了不少引人矚目的個案。
方正:去年,香港證監會就市場失當行為發出總共76張傳票。過去5年,已有超過170項市場失當行為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這是一個可觀的數字,涵蓋了自證監會成立以來,在過去超過21年間所處理的大部分個案。這些個案主要和操縱價格或操縱市場有關。
我們對這些案件進行分類總結,發現最常見的操縱行為包括:發出虛構的買賣盤,以製造供應量或需求量增加的假象;抬高價格,包括設定收市價格;以及進行虛假的交易活動,包括虛售交易。這是指一些有關聯的人士作出特別的交易安排,以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但事實上他們只是來回買賣相同的股票。由名義持有人代表同一人進行交易,而有關股份的實際擁有權並未改變,也是虛假的交易活動。
實行「雙重存檔」制度
記者:上市公司被揭發IPO申報資料造假時有發生。香港對公司上市材料的審核有哪些程序和經驗?
方正:香港在審查公司上市材料方面採用一套名為「雙重存檔」的制度,即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監會同時審查一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材料,並對上市申請材料提出反饋意見。按照「雙重存檔」的安排,上市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材料後的一個營業日內,通過聯交所將申請材料送交證監會。
記者:聯交所和證監會有何分工?
方正:聯交所審查的重點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中關於招股書的規定;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則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條例的規定,即證監會著重審查招股書的整體披露質量及該證券的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只有當上市申請取得了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批准以及證監會發出的「不反對有關上市申請」的通知之後,聯交所才可以讓該證券上市。
保薦人和上市申請公司有責任確保提交給監管機構的材料是真實的。聯交所和證監會僅根據上市申請材料的內容去評估材料的可靠性,並作出是否允許該證券上市的決定。
市場有三層監管架構
記者:與內地的證監機構相比,香港證監會的功能有何不同?
方正:在香港,現行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監管架構是一個所謂的三層監管架構,包括政府、證監會及聯交所。
單就證券上市而言,聯交所作為前線監管者,負責審閱及審批公司的上市申請及對上市公司上市以後的行為進行持續監管。發行上市的審批機關是聯交所下面的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有絕對權力及授權處理一切有關上市的事宜。
作為法定監管機構,證監會負責監管及監察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的運作。主要工作包括:監察聯交所作為上市相關事宜的前線監管者之表現及處理異常和具爭議性的事項;審批新市場的成立及新產品的推出,以及審批規則與條例的修訂;監察在香港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期權及期貨交易,調查市場的不當行為及採取行動。
記者:證監會與政府是什麼關系?
方正:香港證監會是專為執行《證券與期貨條例》而設立的法定組織,它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之外。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下設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推動並協調各項旨在提高整體市場素質的措施,以確保香港的規管制度符合現代商業運作的需要。
雷曼迷你債之後,證監會強化對投資產品性質和風險披露的監管
記者:雷曼迷你債事件是否已經處理完結?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是各地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在這方面,證監會有何措施?
方正:證監會就處理有關中介人銷售雷曼產品的個案在2008年10月擬訂的大部分工作已經完成。繼花旗銀行在7月達成和解協議後,目前總共有約35000名投資者因證監會作出調查而獲有關的分銷機構支付賠償,總賠償金額超過95億港元。
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的監管,有賴於證監會規管職能中相輔相成的六大支柱,分別是披露、發牌、監察中介人操守、調查、執法及投資者教育。
記者: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有沒有推出新的措施?
方正:就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披露方面,近年來,我們推出了多項監管措施,以促進投資者保障。這些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推出了綜合產品手冊。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發行商需要為客戶提供篇幅簡短、文字淺顯的產品數據概要,說明產品的主要特點、風險及各項投資費用,方便投資者參考。
其次,我們還為年期超過一年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引入「售後冷靜期」。投資者可在指定的「售後冷靜期」內選擇退出銷售協議,此時投資者可獲退回投資本金,包括退回銷售收費或銷售傭金,但須扣除市值調整及任何手續費。
最後,我們對相關法律也做了修訂,我們把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產品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於今年5月13日生效。條例生效後,所有屬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其公開要約轉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所規管,而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所規管。
任何人對運作程序投訴,證監會須接受審查
記者:證監會如何監管自己?
方正:我們受到若干制衡措施的約束。首先,證監會的非執行董事是我們的前線監督者。此外,如有任何人就我們的運作程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我們須接受審查。同時,獨立及非法定的程序覆檢委員會也有權復核我們的運作程序及審核我們所採取的行動。另外,我們須定期通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財政司司長作出匯報,我們的賬目也要呈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還有「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一個由全職人員出任的獨立上訴審裁處,並由一名法官出任主席。該審裁處受理就證監會涉及不同范疇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尹世昌)
㈢ 香港證監會什麼時候成立規管香港什麼部門管理
香港證監會遂於1989年5月隨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生效而成立,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證監會條例》制定了香港市場的新監管架構。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過後,當局採取進一步措施,務求改善監管制度。隨後數年內,《證監會條例》及另外九條涉及證券及期貨的條例已合並成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附屬法例擴大了香港證監會的職能及權力,讓香港證監會能夠更深入全面地執行監管工作。
為確保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秉持最高標准,香港證監會就金融服務業分類發牌照,當中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杠桿式外匯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咨詢(投資銀行服務)、證券保證金融、資產管理、信貸評級服務,進駐香港的證券商或基金公司主要是申請或收購1號牌照 ,2號牌照, 4號牌照, 6號牌照, 9號牌照,所以現時不少國內同業咨詢香港資產管理牌照轉讓、證券交牌照轉讓、期貨合約交易牌照轉讓、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轉讓(投行牌照轉讓)。香港證監會規定只有符合相關資格准則的人士及公司,方可晉身業界,而且他們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為規管中介人而制訂的相關附屬規定。善盈投融資顧問(Success Power Investment Advisory Company Limited)可協助申請及收購各類型牌照。香港證監會的使命是促進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肩負發牌及監察中介人職能的中介機構部在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㈣ 香港外盤的期貨是否合法
在香港合法!!!!
國內投資屬性不明!但是如若要操作,必須要注意選擇對公司。因為有些是真的是在做事業,有些是撈錢。
我把我的經驗告訴你,你可以參考一下:
香港的金融市場和國內的是兩治政策。香港投資這些期貨,也僅僅是保護的香港公民的利益。所以國內的公民想投資,很多時候就沒有保障的。合法不合法,對我們大陸來說,都沒用。
如何區別騙子公司個人建議從幾方面來查詢:第一個,公司的成立歷史;有長久的發展史而沒出現問題,總是一個保障;第二個,香港證監會有無監管登記。同樣的公司如若在香港證監會上有嚴格的登記管理。則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公司的資質情況。公司不太可能做出非法的業務而影響到其其他方面的資質。第三個,搜索查詢有無詐騙記錄。就是其他的朋友對你選擇的公司的評價,作為一個參考。
㈤ 香港外盤期貨合法嗎
開始的不合規的,只有國內期貨,股票,國家認可的交易所交易的金融品種,才是合規、合法的。希望採納。
㈥ 請問一下知道的師傅,正規做外盤期貨香港銀行卡,資金經常賬上兩地來往會被國家監管或凍結嗎
不會,國家對外盤資金有限制,每人每年不高於5萬美金,只要這個范圍內就沒有問題
㈦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非政府組織么如果是NGO,為什麼其董事還是行政長官任命的呢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外的法定組織,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該組織成立目的是為了通過有效的監管和指引,促進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發展。
㈧ 內地做香港的期貨是合法的嗎
在國內不可以做外盤期貨。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交易軟體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果有人向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8)香港期貨市場監管擴展閱讀
期貨交易的兩大功能使期貨市場兩種交易模式有了運用的舞台和基礎,價格發現功能需要有眾多的投機者參與,集中大量的市場信息和充沛的流動性。
而套期保值交易方式的存在又為迴避風險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同時期貨也是一種投資工具。由於期貨合約價格的波動起伏,交易者可以利用套利交易通過合約的價差賺取風險利潤。
㈨ 請問香港的期貨市場健全嗎
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架構與監管
(a) 香港的監管架構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者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證監會是1989年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監管機關。《證監會條例》及另外九條與證券及期貨業相關的條例已經整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證監會的職能是執行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及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證監會的規管目標為:
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
為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穩定性。
證監會分為四個營運部門:
企業融資部,負責涉及與上市事宜有關的雙重存檔職能,監管公眾公司的收購及合並和股份購回活動,監督聯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職能,及執行與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及公司法例;
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負責制訂及執行證券、期貨和扛捍式外
㈩ 香港證券公司受香港監管保護還是大陸監管保護啊
香港特區與大陸,實行一國兩制,香港證券公司受香港法律之監管。香港以其獨特的國際金融中心、亞洲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完善的金融市場和交易市場吸引了內地企業。受英美法系國家的影響,香港與中國大陸相比擁有更加完善的證券監管體制。
一、香港證券市場採取自行管理模式
香港證券市場的行政性監管機構為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證監會。其中,香港證監會於1989年成立,主要負責監督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職位的法定組織。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及執行監督市場的法規,實施市場參與者發牌制定並進行持續的監督,監管市場經營機構(包括交易所、結算所等),審批投資產品的銷售文件,監察上市公司的企業活動,投資者教育等。香港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監管機構為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及聯交所。此外,香港證券市場設有「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擔任全職主席,有權對證監會做出的所有紀律處分決定進行全面復核,有權推翻證監會的決定或作出新的裁決。
二、上海證券市場採取集中管理模式
上海證券市場的行政性監管機構為國務院、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自律性監管機構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上交所。上海證券市場對證監會也有監督條款,但沒有類似香港的上訴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上海證券市場的監管存在著重審批,輕監管現象。投資者更為關注的不是與上市公司有關的市場風險而是政府行為風險。證監工作缺乏系統性與規劃性,多層次監管體系功能發揮不充分,政府監管的三級監管體系雖己建立,但分工不明,自律管理有待加強,與香港相比,同業協會的作用及輿論監督不力,交易所不夠獨立。
三、兩地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對比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附屬法例頒布後,形成了包括法律、附屬法例、證監會規定、交易所規則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規定詳細、可操作性強,對證券監管涉及到的或者可能涉及到的問題都有所規定。內地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以《證券法》為主,但該法內容和詳細程度遠遠不及香港證券法律體系,過分強調原則性和靈活性,操作性較差;其次,《證券法》與其他相關的基本法律銜接性不夠,特別是涉及民事責任部分,點到即止,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新增的法定民事訴訟制度就規定任何受害者有權向被發現須對市場失當行為負責,或曾向公眾發布影響股價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人士提起民事訴訟,對證券民事訴訟未設置任何受案的前提條件;此外,內地證券監管規范制度數量多,但大部分屬於事後補救的措施,相對滯後,隨意性強,缺乏前瞻性和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