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市場制度
㈠ 金融遠期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的區別
金融遠期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的區別如下:
1、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金融遠期市場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不變;
而金融期貨市場有何聯系分母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2、開發票時填寫的信息不同
金融遠期市場需要在申報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企業的憑證,索取申報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而金融期貨市場有何聯系為其提供開小規模納稅人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投資咨詢公司有何聯系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發票代碼不同,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3、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金融遠期市場是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金融期貨市場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期貨市場
網路-金融遠期市場
㈡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主要如下規定: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准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准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鍾,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鍾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鍾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鍾,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鍾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股指期貨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項交易規則,當前已取消熔斷機制,並大幅壓低持倉限額。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1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㈢ 簡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保證金制度,雙向交易制度,T+0制度,
㈣ 證券交易規則的金融期貨交易規則
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與上述規則相聯系,我國在期貨交易合同法實踐中還採取逐日盯市規則。依此規則,期貨經紀人有權要求其全部客戶在其期貨公司周遍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固定的辦公人員、固定的聯系電話;在每日結算時,只要該期貨公司按照該固定的聯系方式與客戶進行了聯系,即構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該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的條款推定客戶當事人的意思。
(5)漲跌停板規則與熔斷機制
(6)限額持倉與大戶持倉報告規則
(7)風險准備金規則
(8)強制減倉處置規則 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當我國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1)提高保證金比例;
(2)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3)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4)暫時停止交易;
(5)強制減倉;
(6)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㈤ 金融期貨市場的特點是什麼
金融期貨市場的基本特徵可概括如下:
第一,交易的標的物是金融商品。這種交易對象大多是無形的、虛擬化了的證券,它不包括實際存在的實物商品;
第二,金融期貨是標准化合約的交易。作為交易對象的金融商品,其收益率和數量都具有同質性、不交性和標准性,如貨市幣別、交易金額、清算日期、交易時間等都作了標准化規定,唯一不確定是成交價格;
第三,金融期貨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決定買賣價格。它不僅可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市場,而且透明度、可信度高;
第四,金融期貨交易實行會員制度。非會員要參與金融期貨的交易必須通過會員代理,由於直接交易限於會員之同,而會員同時又是結算會員,交納保征金,因而交易的信用風險較小,安全保障程度較高;
第五,交割期限的規格化。金融期貨合約的交割期限大多是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十二個月,最長的是二年,交割期限內的交割時間隨交易對象而定;
㈥ 論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的制度
㈦ 金融期貨中的 限倉制度是怎麼限制的 越具體越好哇! 謝謝你們的答案!···
「收緊」限倉防止操縱
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中金所「收緊」了持倉限額標准,將持倉限額標准由原來的600手降為100手,同時加強了對「大戶」報告監管的要求。此外,對機構的套期保值制度也予以調整。專家認為,這些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可以有效防止價格操縱事件的發生。
相關規定明確,對於結算會員的限倉標准為按照每日結算後某一合約單邊的總持倉量計算,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加強對大戶的監管,規定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不同客戶號的持倉及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並計算;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准,但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
在套期保值制度方面,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同時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專家認為,通過此次修正,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合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避免因合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
註:原文載於中國證券報 新華網)
保證金和強制減倉制度具針對性
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進展、股指期貨模擬交易運行情況和境外金融期貨市場發展動態,中金所對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全面梳理、反復論證和認真修訂。新的制度在「提高最低交易保證金標准」、「修訂保證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取消熔斷制度」等方面作出改進,使得股指期貨的風險控制更具有針對性。同時,中金所還修訂了強制減倉執行條件,有利於防止風險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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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強制減倉制度方面,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准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的規定,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專家認為,該項舉措可以有效防止大面積「爆倉」事故的發生。
漲跌停板制度趨於合理
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的合約月份為當月、下月及隨後兩個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考慮到季月合約的波動性可能較近月合約大,中金所借鑒國內各商品期貨交易所的規定,除了規定近月合約10%的漲跌停板比例,在規則中還增加「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牌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的規定。專家認為,該制度的調整,使得股指期貨遠期合約的漲跌停板制度更趨合理,降低了新上市的遠月合約頻頻出現極端行情的可能性。
在未採取漲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場上,熔斷制度作為一種價格波動控制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靜市場情緒和平衡市場指令的作用。由於我國股票和股指期貨市場都已經實行了10%的漲跌停板制度,對於防止價格過度波動已經有了相應的制度安排。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目前實施該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本次修訂取消了《交易規則》和《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有關熔斷制度的規定,也是較為合理的舉措。
「收緊」限倉防止操縱
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中金所「收緊」了持倉限額標准,將持倉限額標准由原來的600手降為100手,同時加強了對「大戶」報告監管的要求。此外,對機構的套期保值制度也予以調整。專家認為,這些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可以有效防止價格操縱事件的發生。
相關規定明確,對於結算會員的限倉標准為按照每日結算後某一合約單邊的總持倉量計算,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加強對大戶的監管,規定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不同客戶號的持倉及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並計算;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准,但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
在套期保值制度方面,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同時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專家認為,通過此次修正,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合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避免因合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
結算擔保嚴防系統性風險
與商品期貨最大的不同在於,中金所在股指期貨風險控制中引入了「結算擔保金制度」。並在原有規則的基礎上,對結算擔保金計算和收取的規定予以完善,此舉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中金所借鑒了國際期貨市場慣例,在制度設計中引入了結算會員制度,以強化交易所的整體抗風險能力。通過分層結算制度,即「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對投資者或非結算會員進行結算,非結算會員對投資者進行結算」。同時,結算會員需要交納一定的風險結算擔保金(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如交易結算會員的基礎擔保金為1000萬元,全面結算會員為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為3000萬元。
專家認為,在這種分層結算制度下,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的機構才能成為結算會員,而其他不具備結算會員資格的交易會員必須通過結算會員進行結算,從而形成多層次的風險管理體系。分級結算有助於市場逐層控制和吸收風險,有利於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金字塔式風險控制體系,使很多局部風險在結算會員層面得到化解,確保金融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李中秋)
券商積極備戰IB業務
隨著股指期貨腳步的日益臨近,證券公司正以前所未有的熱情積極備戰IB業務。絕大部分控股期貨公司的券商在准備為旗下所有的營業部重新申報IB業務資格。招兵買馬、布置期貨專區、組織客戶和員工參加股指期貨培訓班已成為營業部老總們近期的主要工作。一些小券商也為了IB業務資格而加緊推行收購期貨公司的計劃。
大小營業部齊上陣
「沒想到股指期貨推行的進程這么快,我們最近都在加班加點,准備IB業務重審的報備材料!」安信證券一位業務負責人興奮地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公司旗下所有營業部都准備申請IB業務資格,目前公司期貨IB業務人員已經到崗,正在進行股指期貨的業務培訓。
無獨有偶,中國證券報記者在走訪長城證券、南京證券、招商證券(600999,股吧)等多家券商的營業部時也發現,備戰期貨IB業務已成為這些營業部老總的頭等大事。業內人士透露,在33家此前已取得IB業務資格的券商中,絕大部分會為旗下所有營業部重新申請IB業務資格。一些尚未取得IB業務資格的小券商最近也在忙著收購期貨公司,為申請IB業務資格做准備。
根據證監會日前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之前已獲得IB業務資格的證券營業部須重新對照新的監管要求進行梳理,在得到各地證監局驗收檢查通過之後才能開始IB業務。
據上述安信證券相關負責人透露,新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人員配備、技術設備和開戶流程公示等。比如,申請開展IB業務的證券營業部應配備至少兩名專職業務人員,營業部負責人要參加中期協組織的專項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營業部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期貨業務專區,配備IB開戶機、期貨行情系統和錄音電話等設備。此外,營業部還應在顯著位置公示開戶流程和專職IB業務人員的照片等資料。
「兩名專職人員的要求並不算高,我們公司去年已經有200多人獲得了期貨從業資格,人員儲備相當充足。」長城證券相關人士透露,旗下各家營業部都已做好迎接股指期貨的准備。
風險控制的「平衡桿+彈簧」
作為現代金融衍生工具的承載主體,股指期貨打破了傳統股票和商品期貨交易的機制和模式,因此對投資者專業化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
隨著監管層和交易所相關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逐步推出,距離股指期貨正式上市還有一段准備時間,建議投資者充分理解和掌握股指期貨交易特點,才能在有效防範和管理風險的基礎上獲取新的投資機會。
加強投資者教育
首先,需要界定的一點是,股指期貨與股票在本質屬性上存在差異。股票與房地產、債券等同屬資產范疇,而股指期貨的本質屬性是期貨,是管理和對沖現貨價格風險的工具。換句話說,股票投資遵循的是價值發現,側重標的企業中長期盈利和發展前景,屬於資產配置行為;而股指期貨相對應的是股票市場整體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各類投資參與主體利用股指期貨工具的目的也不盡相同。
其次,股指期貨的交易特點凸顯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股指期貨的主要交易特點是保證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保證金制度是指股指期貨具有較高的杠桿率(買賣一份合約僅需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證金,屬於高信用交易),該項制度決定了股指期貨「高杠桿、高收益、高風險」的交易特徵。逐日盯市制度是為維護市場信用秩序、防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而設立的,亦稱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對股票投資者而言,由於不存在杠桿率,因此信用風險較低,而股指期貨投資者的信用風險較高,如果因價格波動引起的虧損超過保證金覆蓋的水平,那麼期貨公司將及時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或採取平倉措施,進而有效保護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利益。
再者,參與股指期貨和股票交易的一個非常大的區別在於,股票理論生命周期是無限的(企業退市或被兼並等情況除外),投資者可長期戰略性持有股票,但股指期貨合約是有生命周期的,即合約臨近到期時投資者必須選擇平倉、展期或者現金交割,而合約間的跳躍性也意味著投資者一般會面臨到期日風險,其中比較常見的是展期風險。例如,指數基金買入持有股指期貨合約臨近到期日時,需平掉舊合約買入新合約,如果股指期貨的期限結構是遠期升水,則需額外承擔新舊合約之間的價差成本。
有效管理和防範風險
我們曾做過股指期貨對現貨市場影響的實證課題,結果發現,股指期貨不僅起到了價格波動緩沖器(平衡桿)作用,而且對現貨市場頂部形態也構成影響(彈簧作用),即單向市場(缺乏股指期貨的市場)容易出現單頂(V型反轉),而雙向市場(存在股指期貨對沖機制)則易形成多重頂結構(類似M型)。
事實上,這也正是股指期貨功能的體現,當市場上可以運用股指期貨進行對沖操作和風險管理時,投資資金所面臨的壓力能夠得以適度緩解,而且類似結構性產品也能充分實施投資組合保險技術。這樣市場走勢將出現一定程度的反復,並等待趨勢確認跡象出現。另外,股指期貨極大增強了現貨市場的彈性,且股指期貨交投越活躍,現貨市場彈性越強。
然而,股指期貨作為現代金融衍生工具的承載主體,其所蘊含的風險亦引起投資者的充分重視:保證金制度下的高杠桿率決定了高收益和高風險;股指期貨與現貨指數的基差波動率存在內生非穩定性,基差型交易不宜過於依賴數量化模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失敗案例可鑒);股指期貨合約臨近到期時,由於交易規模減少可能導致價格的非連續性;宏觀環境變化對大盤的沖擊可能通過股指期貨價格的大幅波動得以釋放;投資者資金准備和風險管理經驗不足,可能會產生現金流風險。(新湖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文勝)
㈧ 期貨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