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期貨市場政策
❶ 國際期貨市場的近期發展趨勢有哪些
國際期貨市場的近期發展主要呈現以下幾個趨勢:
1.品種不斷更新
2.期貨交易的全球化越來越明顯
3.科學技術在期貨交易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4.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成為期貨市場的共識
❷ 期貨中,4月份合約是什麼意思是4月份到期的,還是以4個月為長度的合約
就是4月份到期的合約
❸ 期貨手續費2018年4月交易所表
期貨手續費可以只收交易所1.01倍,部分品種平今免手續費
❹ 影響期貨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期貨價格是指期貨市場上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形成的期貨合約標的物的價格。
期貨價格是指交易成立後,買賣雙方約定在一定日期實行交割的價格。期貨交易是按契約中時間,地點和數量對特定商品進行遠期(三個月、半年、一年等)交割的交易方式。其最大特點為成交與交割不同步,是在成交的一定時期後再進行交割。
商品價格的波動主要是受市場供應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響,即任何減少供應或增加消費的經濟因素,將導致價格上漲的變化;反之,任何增加供應或減少商品消費的因素,將導致庫存增加、價格下跌。然而,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對期貨價格的變化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這就使期貨市場變得更加復雜,更加難以預料。影響期貨價格變化的基本因素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
1、供求關系:
期貨交易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因此,它的價格變化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供大於求時,期貨價格下跌;反之,期貨價格就上升。
2、經濟周期:
在期貨市場上,價格變動還受經濟周期的影響,在經濟周期的各個階段,都會出現隨之波動的價格上漲和下降現象。
3、政府政策:
各國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措施會對期貨市場價格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
4、政治因素:
期貨市場對政治氣候的變化非常敏感,各種政治性事件的發生常常對價格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5、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指公眾的觀念、社會心理趨勢、傳播媒介的信息影響。
6、季節因素:
許多期貨商品,尤其是農產品有明顯的季節性,價格亦隨季節變化而波動。
7、心理因素:
所謂心理因素,就是交易者對市場的信心程度,人稱「人氣」。如對某商品看好時,即使無任何利好因素,該商品價格也會上漲;而當看淡時,無任何利淡消息,價格也會下跌。又如一些大投機商品們還經常利用人們的心理因素,散布某些消息,並人為地進行投機性的大量拋售或補進,謀取投機利潤。
8、變動因素:
在世界經濟發展過程,各國的通貨膨脹,貨幣匯價以及利率的上下波動,已成為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這對期貨市場帶來了日益明顯的影響。
9、大戶操縱:
期貨市場雖是一種「完全競爭」的市場,但仍難免受一些勢力雄厚的大戶的操縱和控制,造成投機性的價格起伏。
應答時間:2021-01-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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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現今國家對期貨市場的政策是怎樣的
從市場的發展來看國家肯定會保護期貨市場的發展,因為很多的生產商和經營商需要期貨市場的發展,從國際形勢來看,我國要想在很多商品上取得定價權也需要保護期貨市場的發展。
而且2007年國務院以及證監會通過並頒布了期貨交易法律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保證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❻ 2020年4月下旬期貨油價會小幅上漲嗎
下旬,期貨油價應該會有小幅度的上揚,
建議你實時觀察。
❼ 4月4日有夜盤期貨嗎
沒有
長假的頭一個晚上都沒有夜盤
期貨交易規則是如此
只要是長假,就取消夜盤
如果是周末,那就有
❽ 4月有哪些政策要開始實施了呢看過來!
意義重大!政府投資工程不能再賴賬了,竣工驗收合格後1年內必須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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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8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准、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准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准。
資產配置標准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佔、私分、截留、佔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准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准,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並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於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資產報告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准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台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佔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❾ 4月新規!有哪些政策要開始實施了呢
即將進入4月份,伴隨一些新規的實施,我們的生活將出現一些新變化。6項便利老年人辦理出入境證件措施將施行、全國鐵路又將實行新的列車運行圖……4月,這些政策變化要提前了解!
●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標准降低
根據財政部公告,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自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標准,在按照《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其前身是對乘客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據中國民航局測算,調整後,正常情況下每年減輕企業成本支出約80億元。這對於幫助航空公司渡過疫情難關、快速恢復發展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