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違法失信案例
『壹』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真實定罪的案例嗎
關於證券方面的
法律,你可以直接
上網去了解一下
『貳』 企業有哪些情形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後果如何
做一些虛假的資料上交,或者對企業不利,對國家不好的,後果會很嚴重。具體如下: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期貨市場違法失信案例擴展閱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
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對企業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網路交易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叄』 求期貨市場規避風險的案例
不知道 你是什麼企業,生產商 貿易商 還是加工商 不同類型的企業不同的時間 採取的方案是不一樣的,這個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具體實例:
A銅加工廠2007年11月25日簽訂了一份1000噸銅絲供應合同,2008年3月底交貨,價格為58000元/噸。經成本核算及生產計劃安排,加工周期約為一個月,電銅1000噸務必在12月上旬准備好,加工費約為2000元/噸,這樣電銅的價格就要求不得高於56000元/噸。由於擔心電銅價格上漲,就可以利用期貨市場進行買進套期保值,以當日54000元/噸的價格,買進銅期貨0506合約1000噸(期貨交貨期一般在當月下旬)。
一種情況,到3月時,銅價漲到了60000元/噸,A銅加工廠就可以將1000噸期貨銅全部賣出平倉,同時在當地現貨市場以60000元/噸買進1000噸。這樣,雖然該銅加工廠在買銅原料時,每噸多花4000元,可在期貨上每噸賺了6000元,這樣就保證了原料采購價格仍然穩定在58000元/噸。雖然銅價上漲了,但沒有影響銅廠利潤,銅廠通過套期保值有效地鎖定了利潤。(同時將加工費2000元/噸轉移到了期貨上,由於在我國期貨盈利不用交稅,減小了生產的進銷差,還達到了合理避稅的目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到3月時,銅價下跌了,銅價下跌到50000元/噸,該廠雖在期貨上虧損4000元/噸,可在現貨市場卻能以低於當時價格4000元/噸買進現貨,同樣能得到彌補,起到了鎖定成本、鎖定利潤的目的。
『肆』 期貨投機的案例分析
在期貨市場上純粹以牟取利潤為目的而買賣標准化期貨合約的行為,被稱為期貨投機。 期貨投機可以「買空」,也可以「賣空」。
1、買空投機 【例】某投機者判斷某月份的棉花價格趨漲,於是買入10張合約(每張 5噸),價格為每噸 14200 元,後來棉花期貨價格上漲到每噸14250元,於是按該價格賣出 10 張合約。獲利 :(14250元/噸-14200元/噸)×5噸/張×10張 = 2500元 2. 賣空投機 【例】某投機者認為 2012年11月份的小麥會從1300元/噸下跌,於是賣出 5 張合約(每張 10噸)。後小麥期價下跌至每1250元 /噸,於是買入 5 張合約,獲利 :(1300元/噸-1250元/噸)×10噸/張×5張 =2500元
『伍』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體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例嗎
先說一下美國情況:如果在美國你被監管機構抓到,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話,監管機構會處罰,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脫「內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於在中國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陸』 變相期貨的案例
「變相期貨」第一案
原告是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系繭絲綢交易市場的正式會員。被告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由同為被告的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浙江省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設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把交易市場等8家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場、結算公司歸還其佔有原告的基礎保證金等款項共計2326餘萬元,同時,大江南公司還要求判令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繭絲綢市場多次更改並違反交易規則,違規操縱其控制的席位,持續拉高交易價格,使會員單位無法正常交易,並且未徵得我們同意,將全部合約強行轉讓,給我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大江南公司訴稱,2005年11月初至當月15日短短兩周內,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貝領帶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貝絲業有限公司為主的空頭,和與交易市場及結算公司的股東單位和關聯單位為主的多頭進行了一輪搏殺。「由於對方操縱市場,空頭注入的3億多元的保證金打了水漂」。
據了解,繭絲綢市場分別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兩度將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交易額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當日付諸實行。而根據結算公司的合同訂購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調整保證金收取標准應在實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貝領帶公司和巴貝絲業公司以繭絲綢市場不屬國家法定的期貨交易場所、合同訂購交易「違法」為由,拒絕繳納新增保證金及履行相關合同,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報案。隨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凍結、查封了市場賬戶,案值9200餘萬元。當年12月8日,在商務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協調下,繭絲綢市場與巴貝絲業公司和巴貝領帶公司達成協議,賠償兩家公司6950萬元的交易損失。
兩家公司的成功「維權」,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並最終走上法庭。
『柒』 如何做好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聯合懲戒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退稅從嚴審核;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准;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第三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八條第一款。
3、實施部門:稅務總局。
(二)阻止出境
1、懲戒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3、配合部門:公安部。
4、操作程序:對欠繳稅款、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邊檢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因稅收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給工商總局。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
(2)《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
3、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告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徵信機構可以通過稅務總局門戶網站查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相關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級人民法院將當事人信息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配合部門:工商部門。
4、操作程序:工商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系統介面,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懲戒措施: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國土資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懲戒措施: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質檢總局,進入其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九)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財政部,由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2)《海關認證企業標准》。
3、配合部門:海關總署。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海關總署,進入其進出口企業綜合資信庫,海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3)《證券法》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配合部門:證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證監會,由證券管理監督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
(1)對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
(2)對於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限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3、配合部門:保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保監會,由保險監管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配合部門:交通運輸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五)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第二條第(七)項;
(2)《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懲戒。
(十六) 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農產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再分配公告,對於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誠信狀況較差的企業,在關稅配額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由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審核參考。
(十七)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互聯網信息辦。
4、操作程序:稅務總局每季度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知互聯網信息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當事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單位。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相關單位,各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規進行約束和懲戒。
『捌』 中國證券市場中失信的案例很多,除了銀廣廈事件,還有哪些影響巨大的案例要求名氣很大的......
經典造假案1
2000年,億安科技:第一隻百元股的神話,實際上一點利潤都沒有。
經典造假案2
2000年中科創業:套中有套,股民只好被套 。
經典造假案3
2001年,銀廣夏:最具備科技含量的做假,做完了還說不是我做的......
經典造假案4
2002年,藍田股份:中國歷史上最精緻的假貨,假到一切都似乎變成了真的。
經典造假案5
2004年,東方電子:全公司都加入做假行列,實在為難了那些中層管理者,好處沒有,壞處不少。
經典造假案6
2004年,德隆:中國歷史上最強悍的莊家,曾經有人說,要是單獨他三隻股票來復權,指數至少超過1萬點......
經典造假案7
2005年,豐樂種業:上市8年造假6年,真為難了幫他們做假帳的會計公司。做一年假不難,難的是年年都做假。
經典造假案8
2005年,江蘇瓊花:中小板和保薦制度推出的恥辱,上市一個月即刻宣布虧損。
經典造假案9
2006年,綜藝股份:擁有龍芯49%股份,卻是民工磨出來的,這國有知識產權也能造假?
經典造假案10
2007年,天潤化工:假得最離譜的公司,進行IPO路演背後卻已停產近兩月!
望採納!
『玖』 法院封失信被執行人的期貨帳戶嗎
期貨賬戶一般都會封,也屬於一項資產
有時還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