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價格是完稅的嗎
Ⅰ 完稅價格是交過稅之後的價格嗎
是要交稅的價格。
Ⅱ 完稅價格怎麼算啊
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
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由此看來,
要想達到避稅的目的,我們要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及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
物進口,方能降低完稅價格。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
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
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這是我國海關估價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規定的定義。
Ⅲ 到岸價與完稅價的區別
1、含義不一樣。
到岸價格(Cost、Insurance、Freight簡稱CIF) 又稱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貨價中包括運費和保險費。完稅價格(tiable value)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
2、價值不一樣。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到岸價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3、過程耗費不一樣。
到岸價則是買方必須承擔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是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價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
(3)期貨價格是完稅的嗎擴展閱讀:
留意事項:
1、以該項出口貨色的統一出口國或者地域購進的類似貨色的成交斷定為完稅價錢。
2、以該項貨色的統一出口國或者地域購進的相似出口貨色的成交價錢斷定完稅價錢。該相似貨色,是指具有相似道理和構造、相似特徵、相似構成材質,並有異樣的運用價值,並且在功用上與貿易上可以交換的貨色。
3、以該項出口貨色的類似或者相似貨色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錢為完稅價錢。
4、以出口貨色的類似或相似貨色在國際市場上的零售價錢減去出口關稅、出口環節其他稅費和出口後的運轉、貯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錢斷定為完稅價錢。
Ⅳ 什麼是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票相符,作為依據。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4、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Ⅳ FOB價格下的完稅價格和CIF價格下的完稅價格有什麼區別嗎
進口完稅價=(CIF價格+CIF價格*關稅)*增值稅
出口按FOB價格交稅或者退稅
Ⅵ 什麼叫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的定義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估定後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徵收關稅的依據。通常完稅價格就是發票上表明的成交價格,即進口商在該貨物銷售出口至進口國時實付或應付的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後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的確定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一)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三)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
(四)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Ⅶ 什麼是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tiable value)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票相符,作為依據。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後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原則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4、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分類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製造、使用、出版或者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和資料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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