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司法解釋
① 期貨什麼情況下強行平倉
我大概說一下吧
國內通俗所說爆倉就是指賬戶全部持倉都被強制平倉(有時候也特指破產了,就是已經沒有資金再用來追加保證金了,最終被強制平倉)。而穿倉,就是強制平倉後,賬戶里全陪上還倒欠一部分錢。
強制平倉一般是當你的賬戶凈值(就是賬戶總資金減浮虧)達不到維持保證金(國內一般即交易保證金,但國外一般維持保證金低於交易保證金)時,就會被要求追加保證金,當無法按時追加資金時,就會被強制平倉。有的期貨公司是用「風險度」來衡量,基本是一回事。而穿倉,一般是發生在非連續交易,行情出現缺口時,因為缺口導致一下子你不但虧得達不到維持保證金,甚至還要倒貼。
按你的例子來說吧:
大豆現在價格是4千,賬戶資金1萬元。你做多一手,需持倉保證金4千元。那麼當你虧到凈值低於4千時就會被要求追加資金,如果你無法按時追加,就會被強制平倉,也就是這一手10噸浮虧超過6000元時,那自然是價格跌到4000-600=3400元以下就有可能會被強制平倉。有的公司是按風險度達到100%後要求追加保證金和強行平倉,因為風險度=持倉保證金/客戶權益,所以和上面說的是一回事。由此可見,你賬戶里減去持倉保證金的那部分錢,就是結算準備金,這部分資金越大,你的緩沖餘量越大,被強制平倉的風險越小。
如果你做的大於1手,比如是3手,那期貨公司盤中一般是逐手平倉,因為當行情連續時,一般平掉1手後暫時你剩下的2手的保證金就夠了,如果價格繼續向不利的方向發展,剩下的2手的保證金也不足時,就再平一手。直至全部被強制平倉,就叫爆倉。所以,一般說來最終爆倉的話,你所剩的錢應該不足一手的保證金了。如果你是連續追加過保證金後最終完全沒錢了而爆倉,那基本也就是破產了。
而假如行情出現不利缺口,比如當天還在3400元以上,還未被強制平倉,但下個交易日突然跳空低開,或者價格連續開盤即跌停無法平倉,導致最終平倉時價格已經低於3千,那麼你的虧損已經超過1萬,即虧損超過你的所有賬戶資金,假如你未在這過程中補充足夠資金,這時候就算強制平倉,你還倒欠期貨公司錢。這就叫穿倉。一旦發生這種事,就是嚴重的風險事故,因為期貨公司就面臨追討不回而要自己承擔超出的這部分虧損的風險。
所以,基本上來說,強制平倉制度,包括期貨公司一般都在交易所要求的保證金水平上增加保證金比率的做法,都是為了留出足夠餘量來避免出現穿倉事故。
不小心啰嗦的寫了一大堆,應該足夠清楚了
②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③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④ 刑法182條司法解釋
刑法第182條規定的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作出了規定,第三十九條即是對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1、《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九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⑤ 期貨配資的司法解釋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本條同時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約定得如此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最終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⑥ 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司法解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解釋》系「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通過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定罪處罰標准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從明細來看,《解釋》對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援引《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解釋》未將「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此前,業內曾有過探討:上述人士可以通過發行人、上市公司的內部傳閱文件獲悉內幕信息,且較為典型,因列入「監控名單」。但據介紹,監管部門在調研後認定,該類人員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內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釋中一律直接規定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三類行為均可視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竊聽、騙取、套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對於後兩種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就被認定為明顯異常。
對於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解釋》列出三個標准。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行為人開戶、銷戶或指定交易等行為的時間和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賣出的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該交易是否與平時交易習慣相符,以及該交易是否基於已有公開信息而理應採取的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系把握。
《解釋》對於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做了規定。其中,對內幕信息行程時間的認定區分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與《證券法》相關規定一致。特殊情況下,則要看交易主體對市場預期判斷的主要依據是什麼。內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動議、籌劃、決策或執行的初試時間,也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近年來,隨著國內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態勢。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另據證監會的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⑦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⑧ 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什麼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准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從我國期貨領域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僅有此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期貨交易所在交割倉庫違約交付時的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兩個以上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這三種方式中,連帶責任是最為嚴重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中的任意一個,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連帶責任的產生僅存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承擔的連帶責任,一種是法定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間的明確約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