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服務三農
㈠ 服務三農「三農」指的是什麼
服務三農「三農」指的是 農村、農業和農民
就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研究三農問題目的是要解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實際上,這是一個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但三者側重點不一,必須一體化地考慮以上三個問題。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繫到國民素質、經濟發展,關繫到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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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的弱質性
首先是作為第一產業的農業,無論它是處於傳統農業階段還是現代農業階段,與第二、三產業相比,它不僅要面臨巨大的市場風險,還要面臨很難預料的自然風險。其次是受土地收益遞減規律的影響,農民的收入總是受到一個上限的制約,追加在農業上的投入與產出不一定成正比,即使農民增加再多的投入也無法突破這一上限,而第二、三產業卻沒有這樣的上限,其投入與產出成正比。
雖然現代科技使農業獲得驚人的發展,但依靠科技進一步提升農產品產量與質量的空間越來越小。第三是由於我國現已基本實現了小康,一些大中城市甚至越過小康,進入相對富裕階段,加上大多數農產品屬於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需求彈性小,隨著消費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恩格爾系數的降低,居民對農產品的直接消費量不可能有很大的增加,有的甚至會減少。因此農業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收入低下。
參考資料:網路-三農
㈡ 什麼是期貨的杠桿效應
期貨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資金就可以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特點,被形象稱之為:杠桿機制。期貨交易的杠桿機制使期貨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杠桿的作用是以小抬大,杠桿機制是期貨術語,就是以少量資金就可以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一般配合著保證金制度一起使用。
以相對較少的資本控制期貨合約的整體價值,即用5%至10%的資金做100%的交易。但是,期貨投資者應充分認識到高收益的背後是高風險。
因此,踏入期貨市場者要有承擔風險的意識,對可能出現的蝕本要有足夠的思想准備。 除此之外,由於期貨交易的規則和慣例與證券交易、一般現現貨交易等有許多異同之處,故踏入期貨市場者還應了解和掌握一些期貨交易的必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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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點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鍾內即可完成。
㈢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㈣ 如何促進農戶與期貨市場有效對接
建議如下:
首先,實現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常態化和案例化。要根據農戶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並使之形成一種常態化的制度。在宣傳教育方法上,力求採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並可在各地區設立專門的期貨咨詢熱線,隨時解答農戶的問題。
其次,推動期貨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幫助農戶建立期貨專業合作組織,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學的合作方式和服務模式,提高合作組織的服務水平、服務能力和服務效率。優化農戶與合作組織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防範合作雙方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
再次,推進期貨制度和品種創新。創新品種上市制度,變革高度行政化且多頭相互牽制的審批制度。加快研究設計現有交易品種對應的小合約,對條件成熟的新品種盡快安排上市。積極推出農產品期權。
最後,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體系。探索設立農業期貨風險保障基金和期貨專項發展基金,嘗試引入農業保險、成立專門的擔保機構和管理機構。
㈤ 服務「三農」這三農是指什麼
三農指農村、農業和農民;所謂「三農」問題,就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研究三農問題目的是要解決農民增收、農業增長、農村穩定。
實際上,這是一個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但三者側重點不一,必須一體化地考慮以上三個問題。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繫到國民素質、經濟發展,關繫到社會穩定、國家富強。
http://ke..com/view/610.htm
㈥ 期貨農業的功能和作用
「期貨農業」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概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期貨農業」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相應提前發現農產品價格。農產品的價格波動,使種植者迴避農產品的價格風險,可以幫助農民避免農產品在收獲季節賣不出去的危機困境,農民在春播時節可以先了解農產品的期貨價格,如果某類農產品當年價格低,就可以當年就可以不種植,而改種其他農產品;如果當年價格高,有相當利潤,那麼就開犁播種,同時還可以在期貨市場先將農產品賣掉,得到利潤同時沒有後顧之憂,顯示出靈活的調節性,這樣就會將價格波動影響因素消除。
(2)可轉移交易市場上的風險。在農產品經營者和農戶簽定訂單合同後,農民將其價格風險轉移給農產品經營者,農產品經營者則又可以提高在期貨市場上的套期保值交易,將風險轉移給期貨市場上的眾多投機者,進而鎖定成本,以此有效保證「期貨農業」的順利實施,另外,農產品經營者在與農民簽定訂單時,可以把市場上期貨價格作為參考,科學、合理地制定訂單合同的收購價格。
(3)使農民增收更有保障。發展「期貨農業」就等於把農民產後的銷售活動轉移到了產前,農民作為賣方事先按照平等互利、自願協商的原則,就農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和價格等事宜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達成農業訂單,這樣就可以減少生產的盲目性和價格波動性,確保農民收入增加。
(4)為解決「三農」問題助一臂之力。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對農業產業化的深化和推進日益加強,農業產業化成為新時期農村改革發展的根本取向。與此同時「三農」問題也日益突出,黨的十六大充分肯定了農業產業化的地位和作用,強調要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我區在貫徹十六大精神上真抓實干,積極努力地探索著當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新途徑。而「期貨農業」就是在農業產業化這一大背景載體下生發運行的新經營模式,通過「期貨農業」來解決「三農」問題,有利於增強農產品在市場中的地位和競爭力,可以形成統一、透明和權威的市場價格,為農民和農產品經營提供經營決策參考,推動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對加強那樣經濟的宏觀調控提供了有效的市場工具。
期貨農業與訂單農業的相似與相異
(1)相似之處:
均為遠期交割。
部分支付合約金額(定單農業中的定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
(2)相異之處:
期貨合約絕大多數為博取價格差獲利,所以實際完成交割的比例非常低。而定單農業基本上都會履約。
期貨合約流動性非常好;而定單農業的交易雙方基本固定。
㈦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主力軍是什麼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主力軍是農業銀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銀行充分發揮國有大行的金融主力軍作用,在「三農」、實體經濟、脫貧攻堅、小微企業、國家重大戰略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等多個方面積極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大力推進自身改革攻堅,取得了顯著成效。
「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作為一家以服務「三農」為使命和最大社會責任的國有控股大型上市銀行,農業銀行始終堅守面向「三農」總體定位,堅持高舉服務「三農」、做強縣域旗幟不動搖,用情、用力、用心做好「三農」金融服務。
(7)期貨市場服務三農擴展閱讀
農業銀行大力支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把握「大三農」「新三農」「特色三農」的發展趨勢和特徵,不斷加大對農村產業融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旅遊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農業農村新產業、新主體、新業態加快發展,助力「三農」轉方式、調結構、增收入。
農業銀行創新「政府增信+銀政共管」、特色產業帶動、光伏扶貧帶動、龍頭企業帶動等金融扶貧模式,扎實做好產業金融扶貧、精準到戶金融扶貧和定點扶貧工作,確保每年對扶貧開發重點縣新增貸款不低於700億元,新增精準扶貧貸款高於400億元,帶動100萬以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收。
㈧ 期貨市場如何更好地服務三農
引言三農問題是關系國家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解決好三農問題,是確保社會穩定、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需要。在中國,如果沒有2/3以上的農民人口的穩定,就沒有國家的穩定。如果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難點和重點都在三農。2004年以來,中央連續六年出台指導三農工作的「一號文件」,通過強化支農政策,創新生產經營方式,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中央在新時期指導三農工作的精神,更加重視對市場機制的利用,並指出要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引導生產、穩定市場、規避風險的功能,對期貨市場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期貨市場的功能 期貨市場服務三農的基礎是它具有發展價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一方面,期貨價格通過買賣雙方充分競爭形成,能夠比較准確地反映現貨市場未來的供求狀況和價格走勢,具有前瞻性、透明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已經成為國際貿易定價的基準價格。另一方面,在期貨市場建立與未來現貨市場相反、數量相等的頭寸,無論之後期貨和現貨價格如何變動,期貨合約到期時,期貨和現貨的損益均可抵消,市場參與者達到套期保值、規避價格風險的目的。 以棉花的期現貨數據分析為例(數據來源於中國棉花信息網),驗證棉花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之間的引導關系,以期檢驗兩個變數在時間上的先導、滯後關系。具體檢驗結果為:
㈨ 期貨農業的未來展望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最近指出,要牢牢把握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主動貼近「三農」的需求,加強相關期貨品種的研究開發力度,加快推進期貨市場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能力。為增強加快發展期貨市場的緊迫性和責任感,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服務產業的功能。
一是加快涉農新品種合約的上市步伐,提供更多的避險工具。期貨品種的數量、種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程度。在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經過嚴格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盡快推出新品種合約,對已上市品種,完善上下游品種,形成系列,提供多樣化工具,豐富避險手段,滿足產業鏈不同客戶的避險需求。
二是從政策層面鼓勵引導現貨企業參與套期保值。建議對《會計准則》等財務制度進行合理的優化,增強企業期現結合經營的靈活性。建立科學、規范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期貨考核評價體系。從政策上適度放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參與期貨套利交易,並從制度上加以引導和管理。鼓勵現貨企業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相關期貨品種的套利操作,在實踐中逐步成熟,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研究期貨套期保值信貸試點,探索把套期保值作為貸款條件的合適模式。同時,可考慮對長期穩定開展期貨保值業務的大型重點企業,對套期保值取得的收益予以一定期限和程度的所得稅減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保值,開展風險管理的行為。
各期貨交易所對套保企業的收費、保證金的收取,推出一些鼓勵措施;建議在期貨公司評級體系中,對保值量大、服務產業客戶量大的期貨公司,予以更多傾斜,進一步強調期貨市場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功能。
三是加速推進境外期貨業務,研究國內夜盤交易。目前,由於缺乏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的合法通道,國內現貨企業在競爭中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產業客戶存在較為迫切的需求。
四是持續推進投資者培訓教育活動,為期貨行業人才培養提供政策支持。發揮期貨市場功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整體而言,政府相關部門尤其是基層農業部門、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期貨市場和期貨功能的認知仍有待提升,對利用期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積極利用期貨市場功能的氛圍尚未形成。需要持續加大期貨知識普及力度,以現貨企業、農業系統、政府相關部門為主,在政府部門和產業企業中培養期貨文化。面向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期貨知識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活動。
建議進一步發揮期貨交易所、中期協和各地期貨業協會的作用,設立專項基金,加大期貨知識普及力度。在期貨行業人才培養方面,從政策上予以規劃和支持,加強高層次專業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依託高校建設期貨後備人才培養基地,進行期貨人才資源儲備和進一步培養,促進行業的優秀人才得到有效的積累和發展。
五是適度放開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更好地服務產業發展。期貨市場是一個相對高風險的市場,近年來,根據規范發展需要,行業政策上對期貨公司的經營范圍、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期貨網點的設立、期貨品種的上市等提出了較高要求,這一方面保障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但同時也影響了期貨公司的創新意願。建議加快行業創新步伐,適時放開CTA、資產管理等相關業務,放寬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促進期貨公司壯大實力,從而更好地服務產業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