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市場違規違法案例
㈠ 作為軍人出生,明知不正規期貨平台違法,仍舊去做,應該怎麼判刑
不正規要看是什麼情形,是否犯罪跟軍人身份無關,畢竟其行為與軍人職務無關,如果不正規涉嫌詐騙,那可能構成詐騙罪。
㈡ 變相期貨的案例
「變相期貨」第一案
原告是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系繭絲綢交易市場的正式會員。被告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由同為被告的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浙江省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設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把交易市場等8家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場、結算公司歸還其佔有原告的基礎保證金等款項共計2326餘萬元,同時,大江南公司還要求判令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繭絲綢市場多次更改並違反交易規則,違規操縱其控制的席位,持續拉高交易價格,使會員單位無法正常交易,並且未徵得我們同意,將全部合約強行轉讓,給我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大江南公司訴稱,2005年11月初至當月15日短短兩周內,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貝領帶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貝絲業有限公司為主的空頭,和與交易市場及結算公司的股東單位和關聯單位為主的多頭進行了一輪搏殺。「由於對方操縱市場,空頭注入的3億多元的保證金打了水漂」。
據了解,繭絲綢市場分別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兩度將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交易額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當日付諸實行。而根據結算公司的合同訂購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調整保證金收取標准應在實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貝領帶公司和巴貝絲業公司以繭絲綢市場不屬國家法定的期貨交易場所、合同訂購交易「違法」為由,拒絕繳納新增保證金及履行相關合同,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報案。隨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凍結、查封了市場賬戶,案值9200餘萬元。當年12月8日,在商務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協調下,繭絲綢市場與巴貝絲業公司和巴貝領帶公司達成協議,賠償兩家公司6950萬元的交易損失。
兩家公司的成功「維權」,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並最終走上法庭。
㈢ 求期貨市場規避風險的案例
不知道 你是什麼企業,生產商 貿易商 還是加工商 不同類型的企業不同的時間 採取的方案是不一樣的,這個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具體實例:
A銅加工廠2007年11月25日簽訂了一份1000噸銅絲供應合同,2008年3月底交貨,價格為58000元/噸。經成本核算及生產計劃安排,加工周期約為一個月,電銅1000噸務必在12月上旬准備好,加工費約為2000元/噸,這樣電銅的價格就要求不得高於56000元/噸。由於擔心電銅價格上漲,就可以利用期貨市場進行買進套期保值,以當日54000元/噸的價格,買進銅期貨0506合約1000噸(期貨交貨期一般在當月下旬)。
一種情況,到3月時,銅價漲到了60000元/噸,A銅加工廠就可以將1000噸期貨銅全部賣出平倉,同時在當地現貨市場以60000元/噸買進1000噸。這樣,雖然該銅加工廠在買銅原料時,每噸多花4000元,可在期貨上每噸賺了6000元,這樣就保證了原料采購價格仍然穩定在58000元/噸。雖然銅價上漲了,但沒有影響銅廠利潤,銅廠通過套期保值有效地鎖定了利潤。(同時將加工費2000元/噸轉移到了期貨上,由於在我國期貨盈利不用交稅,減小了生產的進銷差,還達到了合理避稅的目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到3月時,銅價下跌了,銅價下跌到50000元/噸,該廠雖在期貨上虧損4000元/噸,可在現貨市場卻能以低於當時價格4000元/噸買進現貨,同樣能得到彌補,起到了鎖定成本、鎖定利潤的目的。
㈣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體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例嗎
先說一下美國情況:如果在美國你被監管機構抓到,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話,監管機構會處罰,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脫「內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於在中國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㈤ 我國股票市場上的違規案例,最好是2000年以後的
《藍田造假案回顧》
2007年11月15日 07:33 上海證券報
藍田造假案之所以被曝光,源自當年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劉姝威的一篇文章。
這篇題為《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的金融內參研究文章,首次揭開藍田股份財務造假丑聞,此後藍田股份資金鏈斷裂。
2002年1月12日,藍田總公司總裁瞿兆玉、總會計師黎洪福、董事會秘書王意玲等11名中高層管理人員被公安機關拘傳,隨後進入司法程序。
次年7月,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藍田一案進行了首次公開審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決:瞿兆玉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和提供虛假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規局局長王法雄,因接受藍田股份董事長瞿兆玉的賄賂,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
沈陽藍田公司成立於1994年8月,歸農業部管理。1996年6月18日,該公司以「藍田股份」之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為農業部首家推薦上市的企業。1999年12月,瞿兆玉將其資本運作大本營從沈陽遷至老家湖北。「沈陽藍田」由此變身為「湖北藍田」。
資料顯示,作為一家主要從事水產品開發的農業企業,藍田股份1996年股本為9696萬股,2000年底擴張到4.46億股,股本擴張了360%;主營業務收入從4.68億元大幅增長到18.4億元,凈利潤從0.593億元快速增長到令人難以置信的4.32億元。歷年年報的業績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達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災後,其每股收益也達到了不可思議的0.81元,這被當時的媒體稱為「藍田神話」。
「藍田造假案」堪稱中國證券史上一個較大的財務造假案例,其餘波遠未結束,今年4月23日,河北省投資者張先生曾起訴湖北江湖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藍田股份)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㈥ 我國期貨市場近年來發生了哪些重大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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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上述要求硯定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設定的原則和要求,《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性文件對證券中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做了明確規定,主要種類有。
(1)警告,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羊位和個人給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實體權利,只是對被處罰人精神上的一種懲戒。警告可以獨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罰則合並運用。
(2)罰款,即證券監管機構要求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強制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罰款是對被處罰人的一種經濟制裁。罰款的數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硯的規定來確定。
(3)責令遲還非法所籌股款、基金資金,即證券監管機構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或變相發行股票,基金等證券的,要求有定責任單位或個人退還非法所籌集的股款和基金資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證券監管機構將違法違規行為單位和個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獲取的股票、基金等證券,依法收歸國有。
(5)停止股票發行資格,即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取消違法違規的有關公司發行股票的資格,該公司不能向社會發行股票。
(6)暫停證券業經營、從業許可,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內證券業務經營、從業的圩可,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進行證券業務經營、從業活動。
(7)撤銷證券業務經營、從業許可,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經營,從業資格,證券經營機構和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不得進行證券業務經營、從業活動。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我國,上市公司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口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