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A. 典當行交什麼稅
增值稅: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典當公司涉及的增值稅收入主要有:典當業務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後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後,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1)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擴展閱讀:
增值稅內容: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
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一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一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B. 期貨交易還要交增值稅嗎
貨物期貨交易要繳納增值稅。
貨物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期貨品種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繳納增值稅。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2)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擴展閱讀
多數企業和個人從事貨物期貨交易僅是投機炒作,買進賣出博取差價,並沒有實物交割環節,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投機是期貨市場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其經濟功能主要有如下幾點:
1、承擔價格風險。期貨投機者承擔了套期保值者力圖迴避和轉移的風險,使套期保值成為可能。
2、提高市場流動性。投機者頻繁地建立部位,對沖手中的合約,增加了期貨市場的交易量,這既使套期保值交易容易成交,又能減少交易者進出市場所可能引起的價格波動。
3、保持價格體系穩定。各期貨市場商品間價格和不同種商品間價格具有高度相關性。
4、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投機者在價格處於較低平時買進期貨,使需求增加,導致價格上漲,在較高價格水平賣出期貨,使需求減少,使價格波動趨於平穩,從而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
5、維護產業均衡。投機者在預期到未來供給短缺時,會推升遠期價格,給出供給方套期保值利潤,鼓勵產業擴大生產,彌補未來供給不足的風險,避免了真正短缺的出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貨物期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投機
C. 上海自貿區相關政策問題
擬開放人民幣資本項目:
金融領域試點最惹人關注,上海市金融辦副主任徐權表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試點內容涉及金融方面的包括利率市場化、匯率自由匯兌、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產品創新等,也涉及一些離岸業務。上海市市長楊雄也在前不久的陸家嘴論壇上證實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在申請試點人民幣資本項目下開放,而且這一改革方向不會因為短期的流動性變化、熱錢流向的變化而變化。
構建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業務是自由貿易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與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一脈相承的。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也看好上海的離岸金融中心,人民幣匯率價格發行機制能使外流資金更好地周轉,提高人民幣使用的效率。
可能推15%企業所得稅優惠:
上海將推動稅收創新,包括離岸貿易、金融採用低稅率,對境外投資收益採用分期繳納所得稅等優惠政策支持自由貿易園區內企業發展。有媒體報道稱,為鼓勵企業發展,上海將在稅收方面採取低稅率,其中將包括對自由貿易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貿易領域監管模式創新: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將實施「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這是與上海綜合保稅區的主要區別。所謂「一線」,是指國境線;「二線」是指國內市場分界線,也就是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空間分界線。創新監管模式提出要將一線監管集中在對人的監管,口岸單位只做必要的檢驗檢疫等工作,特別是海關方面將不再採用批次監管的模式,而採用集中、分類、電子化監管模式,達到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人與貨物的高效快捷流動。
推動外貿物流創新發展:整合了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四大保稅區後的上海自貿區利好外貿物流。長江是全球最大的內河水運通道,被稱為黃金水道。上海港90%的集裝箱貨源來自長江經濟帶,浦東機場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貨運機場也依賴長江經濟帶。
文化部四條細則
文化部2013年9月29日下發通知,明確了對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若干工作細則:
一是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二是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三是允許外資企業在試驗區內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四是本通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於在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銀監會八項支持措施
中國銀監會2013年9月29日發布名為《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八項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
二、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
三、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
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
五、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
六、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
七、簡化准入方式。
八、完善監管服務體系。
證監會五項支持措施
證監會2013年9月29日公布了支持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若干政策措施,具體措施包括:
一、擬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在自貿區內籌建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體承擔推進國際原油期貨平台籌建工作。
二、支持自貿區內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
三、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根據市場需要,探索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等。
四、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區內注冊成立專業子公司。
五、支持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保監會八項支持措施
為充分發揮保險功能作用,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中國保監會對上海保監局提出的有關事項作出批復,主要內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貿區內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保險機構。
二、支持保險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災保險機制。
三、支持自貿區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試點,積極研究在自貿區試點擴大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和比例。
四、支持國際著名的專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再保險業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自貿區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五、支持上海開展航運保險,培育航運保險營運機構和航運保險經紀人隊伍,發展上海航運保險協會。
六、支持保險公司創新保險產品,不斷拓展責任保險服務領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航運保險定價中心、再保險中心和保險資金運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險機構建設。
八、支持建立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D. 中國從1979年對外開放以來所取得的偉大成就有哪些要具體的例子。
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實現了從封閉半封閉經濟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形成了從沿海到沿江沿邊、從東部到中西部區域梯次開放的格局,實現了從貿易到投資、從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領域不斷拓展的開放格局,呈現了從數量小到數量大、從質量低到質量高的開放新趨勢。中國正在以開放的新英姿在世界經濟舞台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對外開放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
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開始了對外開放的歷史性轉變。開放格局經過先試驗後推廣,採取了分步驟、多層次、逐步推進的戰略,經歷了一個不斷擴大和深化的過程。
(一)對外開放從局部地區向全國推進
1979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對廣東、福建兩省的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1980年設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經濟特區,標志著中國對外開放航船正式揚帆起程。
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對外開放的范圍由特區逐步擴大到了沿海、沿江、沿邊地區,初步形成從沿海向內地推進的格局。1992年相繼開放沿江城市和三峽庫區、邊境和沿海地區省會城市、沿邊城市,開放太原等11個內陸省會城市。隨後幾年,又陸續開放了一大批符合條件的內陸縣市。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原區域性推進的對外開放轉變為全方位的對外開放,中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至此,一個從沿海到內地、由南向北、自東向西、全方位對外開放的區域格局基本形成。
(二)對外開放從商品貿易向投資和服務貿易領域推進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對外開放以「出口創匯」為切入點,千方百計擴大出口成為政策的基本指向。針對當時的國際國內形勢,鄧小平同志指出,對外開放不僅要繼續擴大商品貿易,而且可以讓外商來華直接投資辦企業、搞加工貿易。這樣就使原來的對外經貿交流從貿易領域擴展到投資和生產領域。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到國際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被廣泛採用。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服務領域開放步伐不斷加快,服務貿易迅速發展。
二、對外貿易連上新台階
對外貿易是一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的重要方式和渠道,是我國對外開放的核心內容與出發點。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
(一)貨物貿易規模增長超過100倍
2007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從1978年的206億美元猛增到21737億美元,增長了104倍。其中,出口總額從98億美元增加到12178億美元,增長了124倍;進口總額從109億美元增加到9560億美元,增長了87倍。1979-2007年進出口貿易年均增長17.4%,其中出口年均增長18.1%,進口年均增長16.7%。
特別是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抓住國際產業加快轉移的歷史性機遇,對外貿易發展煥發出勃勃生機,贏得了歷史上最快最好的發展時期。2002-2007年,我國進出口貿易以年均28.5%的速度增長,其中出口年均增長28.9%,進口年均增長27.3%。2001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為5097億美元,2004年首次突破1萬億美元大關,2007年又一舉突破2萬億美元大關。
自1950年起的58年歷程中,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200億美元用了29年,從200億美元到5000億美元用了23年,從5000億美元到1萬億美元用了3年,從1萬億美元到2萬億美元也僅用了短短的3年時間。2002-2007年入世6年間,進出口貿易總額合計已超過1979-2001年即從改革開放到入世之前23年的總和。
30年來,進出口貿易從逆差轉變為順差,使我國從一個外匯捉襟見肘的國家一躍成為世界第一大外匯儲備國。從改革開放到1993年,除少數年份進出口貿易有小規模順差外,多數年份均為逆差。進入1994年以來,進出口貿易均保持順差,且規模不斷擴大。1995年貿易順差突破100億美元,達到167億美元。2005年又突破1000億美元,達到1020億美元。2007年再突破2000億美元,達到2618億美元。2007年我國外匯儲備從1978年僅有的1.67億美元迅速擴大到1.5萬億美元。
進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不斷提升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位次,改革開放初期位居第32位,2004-2007年穩居第3位。佔世界貿易總額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到1%提高到2007年的近8%,成為名副其實的貿易大國。其中,2007年出口額佔世界出口總額的比重提高到8.8%,世界排名躍居到第2位;進口額佔世界進口總額的比重也提高到6.7%,位居世界第3位。
(二)貨物貿易結構不斷優化
從出口商品結構看,30年來,從以初級產品為主到以工業製成品為主,以輕紡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到以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不斷優化升級。1978年初級產品出口佔53.5%,工業製成品出口佔46.5%。1985年初級產品和工業製成品所佔比重已近平分秋色,分別為50.5%和49.5%;到1986年,工業製成品出口比重大大超過初級產品,達到63.6%,初級產品出口比重下降到36.4%。2007年,初級產品和工業製成品所佔比重進一步轉變為5.1%和94.9%,工業製成品占據了我國出口商品的絕對主導地位。
令人欣喜的是,在工業製成品出口中,機電產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持續提高,1994年為26.4%,2000年提高到42.3%,2003年進一步提高到51.9%,2007年則達到57.6%。高新技術產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2000年為14.9%,2003年提高到25.2%,2007年進一步提高到28.6%。機電、高新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貿易中的主導地位日益明顯。
從進口商品結構看,為滿足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需要,進口商品結構中,資源、基礎原材料等初級產品所佔比重明顯擴大,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快速增長。
1985年初級產品在進口商品中所佔比重僅為12.5%,2007年這一比重提高到25.4%。其中,礦物燃料、潤滑油及有關原料和非食用原料占進口總額的比重分別由1985年的0.4%、7.6%提高到2007年的11.0%、12.4%。近幾年,大豆、鐵礦砂、石油等基礎原材料的進口量呈持續大幅增長之勢。
與此同時,國內對國外先進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工業製成品進口中,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快速增長。2007年,我國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口額分別為4990億美元和2870億美元,分別是1994年的8.7倍和2000年的5.5倍;機電產品占進口額比重從1994年的49.4%提高到52.2%,高新技術產品占進口額比重從2000年的23.3%提高到30.0%。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快速增長,不僅彌補了國內經濟建設資源和技術的不足,而且為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創造了條件。
從貿易市場結構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貿易夥伴已達220多個,貿易市場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與美國、歐盟、日本三大經濟體的貿易合作蓬勃發展,對東盟、俄羅斯、印度等新興市場的開拓取得較大進展,與其他貿易夥伴往來發展較快。
1998-2003年,日本為我國最大貿易夥伴,美國和歐盟位居第2位和第3位;2004-2005年,歐盟成為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美國和日本位列第2位和第3位。2007年,中歐、中美和中日雙邊貿易額分別為3561億美元、3021億美元和2360億美元,分別比1998年增長5.2倍、4.5倍和3.8倍。
2007年,東盟為我國第四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額達2025億美元,比1998年增長7.6倍。俄羅斯、印度分別為我國第八、第十大貿易夥伴。
(三)服務貿易取得長足發展
2007年服務貿易總額由1982年的43億美元增加到2509億美元,25年增長了57倍,年均增長17.6%。其中,出口額從24.8億美元增加到1217億美元,年均增長16.9%;進口額從18.7億美元增加到1293億美元,年均增長18.5%。
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嚴格履行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的承諾,極大地促進了服務貿易的發展。入世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年均增長24.4%,高於同期世界平均13.8%的增速,也高於同期世界主要國家服務貿易出口增長速度。同時,服務貿易的結構也逐步優化,初步形成了通訊、保險、金融、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咨詢、廣告等全面發展的格局。改革開放之初,以旅遊、運輸、建築等傳統服務貿易出口比重達80%以上,2007年這一比重已下降到60.8%。
2007年,服務貿易總額占我國全部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從1982年的9.4%上升到10.3%,佔世界服務貿易的比重從0.6%升至4%;世界排名僅次於美國、英國、德國和日本位居第5位,成為世界服務貿易的重要國家,其中出口額和進口額分別位居第7位和第5位。
三、利用外資發展迅速,連續多年位居發展中國家首位
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是我國改革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外開放的核心內容之一。外資的進入,彌補了長期困擾我國的資金和技術雙缺口,推動了經濟增長,增加了稅收和就業機會,促進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我國經濟全面融入國際社會的步伐。
(一)利用外資規模不斷擴大,外商直接投資漸成主流。
1992年以前,我國利用外資主要是對外借款特別是政府貸款,外商直接投資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對外借款大於外商直接投資,13年間累計對外借款高達526億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資僅為251億美元。199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首次超過對外借款,此後,外商直接投資逐年大幅度增長,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最主要的方式。
從外商直接投資情況看,1983年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僅9.16億美元,2007年已達到748億美元,24年增長了81倍;截止到2007年底,全國外商直接投資累計超過7700億美元,年均增長速度為20.1%,遠高於同期我國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其中,1983年至1991年吸收外資較少,平均每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約26億美元;1992年以後呈現出蓬勃發展勢頭,1992年吸收外資首次突破100億美元,1993年登上200億美元台階,1994年邁過300億美元,三年跨過三道坎,此後,我國成為全球投資熱點的地位逐步確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規模穩步擴大。1992年至2007年平均每年吸收外資超過450億美元,年均增速高達19.4%,比同期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額年均增速高出7.5個百分點。
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預測,2007年全球跨國直接投資流量達到創紀錄的1.5萬億美元,其中發達國家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達1萬億美元,發展中國家近4400億美元。2007年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748億美元,加上金融領域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合計約835億美元,佔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的5.4%,占發展中國家的19%。我國從1993年起已經連續15年成為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
2007年末在我國實有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超過28萬家,實有投資總額達2.11萬億美元。2007年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額12549億美元,占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的57.7%,繳納的稅收超過9900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20%,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5000萬個。
(二)利用外資方式不斷拓展
改革開放初至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後,我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的方式相對單一,一直以綠地投資為主,並購投資和到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等方式很少。入世以來,我國認真履行加入WTO承諾,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開放資本市場,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正在有序推進。
首先,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中國政府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擴大融資渠道,參與國際競爭。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內公司到境外上市,籌資總額1105億美元,其中有55家企業同時發行A股。
其次,主動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資額度已提高至300億美元,54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獲准投資額度約105億美元,另有5家外資銀行獲准開展QFII託管業務。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證券公司取得QDII資格,9隻QDII基金產品和1隻QDII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獲得批准,獲批投資額度已達375億美元。
第三,在WTO框架內開放證券業。截至2008年4月底,中國證監會已批准設立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資基金公司的外資股權已達49%。
第四,改進和完善外資並購政策。2006年頒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我國外資並購政策和環境全面改善。
截止到2007年底,外國投資者共並購2.18萬戶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占外商投資企業實有總戶數的7.6%,其中外國投資者購買1.94萬戶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份,購買2373戶內資企業的股份;並購的企業實有注冊資本1343億美元,占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注冊資本的11.6%。
(三)利用外資產業結構不斷優化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利用外資總體上呈現出數量擴張型特徵,為了出口創匯和引進外資,各級政府對出口導向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用地、稅收和融資等多方面的優惠,並由此形成了以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為主的外商投資格局。入世後,我國相繼修訂完善了相關政策,頒布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進一步擴大了服務業開放;嚴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外資項目進入。同時,充分發揮外資在自主創新中的積極作用,優化外資區域布局、創新利用外資方式,積極穩妥擴大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業對外開放,拓展利用外資的新領域。
在新的外商投資政策指導下,外商投資的重點,從一般製造業發展到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近幾年外商投資於研發中心、集成電路、計算機、通信產品等高技術項目明顯增加;開放服務貿易領域後,商業、外貿、電信、金融、保險、房地產等服務業已成為外商新一輪投資的熱點。
外商投資的產業構成顯著改善,第三產業投資比例大幅度提高。2005-2007年,第三產業外商投資金額佔全部外商投資總額的比重分別為24.7%、31.6%和41.4%;第二產業比重分別是74.1%、67.5%和57.3%,呈現出相反的變動趨勢。
四、「走出去」戰略實施取得初步成效
「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內容是,推動企業以對外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多種方式走出國門,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對外經濟合作范圍不斷擴大,競爭力逐步增強。
對外經濟合作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是改革開放帶來的新生事物,經過不斷努力,迅速發展成我國對外經貿的重要組成部分。
1976年,我國的對外承包勞務隊伍第一次走向國際舞台,到1980年共有29家企業從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主要市場集中在西亞和北非。1981年以後,我國的對外經濟合作隊伍開始逐步壯大,企業的經營水平不斷提高,在外承攬的業務規模擴大,綜合競爭力增強,市場多元化戰略初見成效。自1995年起,開展了對外設計咨詢業務,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進一步拓寬。
入世以來,對外經濟合作駛入良性發展的快車道。從改革開放之初僅有幾家企業,到2007年已發展成為一支由1000多家企業組成的門類比較齊全、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隊伍,業務范圍向技術性較強的領域不斷擴展,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提高。2002—2007年,對外經濟合作簽訂合同累計48.6萬份,合同金額2577億美元,完成營業額1633億美元,分別是1976—2001年對應項目總和的1.9倍、2倍和1.8倍。
2007年是我國對外經濟合作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新簽合同金額853億美元,完成營業額479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9.1%和34.2%;派出各類勞務人員75.3萬人。其中,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406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5.3%。業務遍及全球180多個國家和地區,資金技術密集的電力、冶金、石化、軌道交通和電子通訊等領域的項目已佔到總營業額的一半;大項目數量增長迅速。2007年有49家企業入選美國《工程新聞雜志》(ENR)全球最大承包商225強,14家躋身百強。
(二)對外投資規模增勢強勁
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起步於1979年改革開放初期。當時經國家批准,只有少數國有企業主要是貿易公司走出國門,開辦代表處或設立企業。
經過30年的探索和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規模雖依然較小,但已取得積極進展。入世以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步入較快發展期。2002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僅有27億美元,到2007年已經上升到265億美元,2002—2007年6年間年均增速25.1%。截止到2007年底,7000多家境內投資主體設立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已超過1萬家。
對外投資的領域不斷拓寬,對外投資的層次和水平不斷提升。目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呈現出市場多元化發展態勢,投資國別已覆蓋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亞洲和拉丁美洲地區。2007年,亞洲地區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的比重為62.6%,拉丁美洲佔18.5%,歐洲、北美和大洋洲合計佔13%。
對外投資由單一的綠地投資向跨國並購、參股、境外上市等多種方式擴展。跨國並購已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方式,主要流向資源、電訊和石油化工等行業。2007年,以收購、兼並方式實現的對外直接投資佔全部投資流量的23.8%。一批境外研發中心、工業產業集聚區逐步建立,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取得重要進展。
不僅採掘業、製造業和商務服務業繼續加大對外投資,金融業也開始了境外投資試點。截至2006年底,中國工商銀行等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海外總資產達2268億美元。國有商業銀行在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俄羅斯、巴西等29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7家分行、31家附屬機構和12家代表處。到2008年4月底,我國已批准10家證券公司、6家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31家境內企業獲准從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境外期貨交易。
截止2007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1179億美元,其中,金融類企業存量167億美元,非金融類企業存量1012億美元。
五、多雙邊經貿合作成就矚目
一是把建設自由貿易區提到戰略高度。自由貿易區已成為我國對外開放的新形式、新起點,以及與其他國家實現互利共贏的新平台。我國從2000年開始建設自由貿易區,截至2007年10月,我國跟亞洲、大洋洲、拉美、歐洲、非洲的29個國家和地區建設12個自由貿易區,對其出口佔到我國出口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與東盟簽署並實施了自貿區貨物和服務貿易協議,促進了「10+1」、「10+3」機制的深化。
二是雙多邊和區域經貿合作進一步深化。我國已與123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129個國家和地區、13個國際組織建立了180多個多雙邊聯委會機制,對加強多雙邊經貿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戰略經濟對話機制。2006年9月20日,中美戰略經濟對話機制正式啟動,迄今為止已舉行了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雙方達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識,簽署了多項協議。與此同時,中國還相繼與日本、歐盟、東盟等建立了相應的經濟對話機制,加強了與主要經貿夥伴的協調與溝通。與俄羅斯互辦「國家年」,涉及多項經貿活動。豐富了上海合作組織經貿合作內容。創辦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落實了8項對非經貿合作舉措。建立了「中國-加勒比經貿合作論壇」、「中國-太平洋島國經濟論壇」兩個機制。
展望未來,推進對外開放的任務仍十分繁重。我們要按照十七大確定的對外開放的方針路線,進一步拓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把「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地結合起來,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性經濟體系,努力創造並保持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的新優勢。
E. 今年的稅收新政策具體都是什麼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壓縮財稅優惠辦理時間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法〔2017〕2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17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7〕19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批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7〕21號)
4.《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開采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1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8.《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6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6.《財政部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
27.《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2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
2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3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3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3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34.《財政部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
3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3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39.《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
4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技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751號)
4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家政服務提質擴容行動方案(2017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1293號)
4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
4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
4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46.《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49.《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8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選拔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1號)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2號)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面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3號)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考察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4號)
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錄取情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5號)
90.《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91.《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
9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93.《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5號)
9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0號)
9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
96.《海關總署關於發布2017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第一、二期)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6號)
97.《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4號)
98.《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征稅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
99.《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0.《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1.《海關總署關於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全面實施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102.《海關總署關於擴大通關作業無紙化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號)
10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104.《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
10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20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甘比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17〕22號)
10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
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總局領導基層聯系點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6號)
1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1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
1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12.《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1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11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2號)
1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
1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稅總發〔2017〕33號)
1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42號)
1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119.《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
1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給予營改增試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記功、嘉獎的決定》(稅總發〔2017〕81號)
1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7〕84號)
1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7〕135號)
1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務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162號)
1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
1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1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247號)
12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248號)
1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國稅務系統法治基地名單的通知》(稅總函〔2017〕28號)
1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准鄂鐵路防火隔離帶適用耕地佔用稅優惠政策的批復》(稅總函〔2017〕332號)
1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
1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
1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422號)
1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A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42號)
1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7〕88號)
135.《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聯合舉辦2017年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徵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7〕34號)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F. 增值稅減免稅代碼表
增值稅《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表如下:
(6)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G.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7)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H. 國稅局2017年共發了多少公告
截止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本年度發布的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另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且文號(序號)使用其他部門序號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5年度 2016年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
I. 2020年增值稅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9)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擴展閱讀
徵收范圍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J. 為什麼要對原油等期貨實行對外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
一、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