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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其為期貨市場禁止

發布時間: 2021-07-12 23:18:44

⑴ 證券市場禁入是否可以擔任商品期貨交易所的董監高,或者從業人員呢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宣布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期貨市場單獨規定,未宣布期貨市場禁入的視為可以在期貨市場從業;若宣布了期貨市場禁入,具體規定可以比照證券市場禁入的規定執行)

⑵ 期貨是做什麼,好象國家現在禁止做這個的吧

期貨的英文為Futures,是由「未來」一詞演化而來,其含義是:交易雙方不必在買賣發生的初期就交收實貨,而是共同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時候交收實貨,因此中國人就稱其為「期貨」。
最初的期貨交易是從現貨遠期交易發展而來,最初的現貨遠期交易是雙方口頭承諾在某一時間交收一定數量的商品,後來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口頭承諾逐漸被買賣契約代替。這種契約行為日益復雜化,需要有中間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按期交貨和付款,於是便出現了1570年倫敦開設的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198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使用這種標准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並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於是一種專門買賣標准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
期貨的特點是以小博大、買空賣空、雙向賺錢,風險很大,因此我國對期貨交易的開放十分慎重。期貨的炒作方式與股市十分相似,但又有十分明顯的區別。
一、以小博大 股票是全額交易,即有多少錢只能買多少股票,而期貨是保證金制,即只需繳納成交額的5%至10%,就可進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資者有一萬元,買10元一股的股票能買1000股,而投資期貨就可以成交10萬元的商品期貨合約,這就是以小博大。
二、雙向交易 股票是單向交易,只能先買股票,才能賣出;而期貨即可以先買進也可以先賣出,這就是雙向交易。
三、時間制約 股票交易無時間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長期平倉,否則交易所將強行平倉或以實物交割。
四、盈虧實際 股票投資回報有兩部分,其一是市場差價,其二是分紅派息,而期貨投資的盈虧在市場交易中就是實際盈虧。
五、風險巨大 期貨由於實行保證金制、追加保證金制和到期強行平倉的限制,從而使其更具有高報酬、高風險的特點,在某種意義上講,期貨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是你頃刻間一貧如洗,投資者要慎重投資。

⑶ 關於期貨風控員的問題

如何控制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
如何控制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

從國外股指期貨風險事件如87年國際性股災、95年的霸菱事件及98年香港保衛戰來看,建立與完善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制度至關重要。

一 股指期貨的風險特徵與類型

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規模大、涉及面廣,具有放大性、復雜性與可預防性等特徵。股指期貨的風險成因主要有股指頻繁波動、保證金交易的杠桿效應、非理性投機及市場機制不健全等。股指期貨風險類型較為復雜,從風險是否可控的角度劃分,可分為不可控風險和可控風險;從交易環節可分為代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強平風險與交割風險;從風險產生主體可分為交易所風險、經紀公司風險、客戶風險與政府風險,從投資者面臨財務風險又可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運作風險與法律風險。下面我們著重從不可控風險和可控風險的角度對股指期貨風險管理進行分析。

二、股指期貨不可控風險的防範

不可控風險是指風險的產生與形成不能由風險的承擔者所控制,這類風險一般來自於股指期貨市場之外,對市場的相關主體可能產生影響。

(一)不可控風險的分類與成因:

不可控風險具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宏觀環境變化的風險。這類風險是通過影響其他金融市場進而影響股指期貨市場而產生的。具體可分為不可抗力造成的風險、國際游資的沖擊以及由於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產生的風險。這些因素的變動,影響投資者對價格的合理預期,特別是突發的或偶然事件的發生,會帶來很大的風險。另一類是政策性風險。影響股指期貨市場的政策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管理者對市場的認識與經驗。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變動過頻或者政策發布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對期貨市場的相關主體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影響,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失,進而引發風險。

(二)不可控風險的防範

雖然不可控風險可能出現在股指期貨市場,但其根源在期貨市場外部。只有從根本上改善國民經濟狀況,完善市場結構與法律制度,特別是金融體系,採取正確的政策指導,才能加以預防。那麼,是否我們對該類問題引發的風險就完全束手無策了呢?期貨市場的一系列風險控制制度與措施,對預防與控制此類風險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另外,一旦爆發這類風險,交易所可根據交易規則中異常情況處理的方法採取暫停交易、限期平倉、提高保證金、調整漲跌停板等一系列緊急措施,控制風險。在市場面臨其無法抵禦的重大風險時,政府適時適度干預也是必要的。

政府的適度干預主要包括政策指導、修改法規、入市交易和出資救市等,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87年股災及98年8月金融保衛戰中香港政府幹預股指期貨市場的經驗。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貨受全球股市爆跌的影響,出現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後開市又下跌33%,許多會員無法履約,出現大面積違約現象,香港期貨結算公司的2250萬港元已無濟於事,交易所幾乎破產,為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香港政府進行救市,由銀行、經紀公司及政府集資40億港元進行救市,才使市場倖存下來。

1997-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中香港聯系匯率制度受到強大壓力。一些外資基金沖擊港元和香港股市與期市,意圖是佯攻聯匯,實質是通過拋空股指期貨來獲取暴利。香港政府在股市出現單邊下挫並可能引起股災的時候,果斷入市干預並擊退了國際炒家的進攻,其操作手法是在股指期貨市場阻擊國際炒家的同時在現貨市場購入藍籌股,並採取多項措施加強金融市場的秩序,使國際炒家牟取暴利計劃落空。

三、股指期貨可控風險的管理

可控風險是指通過期貨市場相關主體採取的措施,可以控制或可以管理的風險。可控風險是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重點。

(一)可控風險的類型與成因

可控風險具體可分為期貨交易所風險、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與投資者的風險。該類風險的根源主要有:交易所各項規則的失誤和疏漏、計算機交易或通訊系統的故障、會員或客戶的惡性重大違規行為、經紀公司管理不善、投資者投資決策失誤等。

(二)可控風險的管理

股指期貨可控風險的管理可分為宏觀市場風險管理和微觀市場主體(期貨交易所、經紀公司和投資者)的風險管理。其中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是關鍵。

1、 宏觀市場風險管理

宏觀市場風險管理主要指建立嚴密的股指期貨法規與監管體系。具體包括:

(1)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指國家通過制定、頒布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來規范期貨市場的組織機構及其運行機制。立法管理的中心點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從根本上規范期貨市場各類主體的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股指期貨的推出,在宏觀的風險監管上對政府的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同時也需要補充出台一些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管理法規。這樣才能為股指期貨在中國的順利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的權力機關通過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實施的管理。行政管理依據法律、法規來規范期貨市場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保證著期貨市場的正常運作。中國證監會是中國證券期貨業的監管部門,對股指期貨市場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權。在風險管理中起著重要作用。具體包括:

① 對交易所的風險監管

對交易所的風險監管主要包括對交易所的組織監管、規則審核、 監審風險管理措施與直接監督檢查。交易所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一系列緊急措施,同時必須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也可以根據市場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對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應遵照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擅自挪用。

② 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有審批權。對不符合規定的期貨經紀公司,中國證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業整頓,或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中國證監會每年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年審。同時隨時可對經紀公司進行日常檢查,還可不定期進行專項核查。內容包括:保證金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執行情況。當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可能出現客戶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經紀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③ 對期貨投資者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違規交易、欺詐、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並可對嚴重違規的投資者宣布其為"市場禁止進入者"。

④ 對期貨從業人員的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監管體現在,從業人員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取得從業資格,並通過證監會每年的年審。對嚴重違規的從業人員,證監會有權公開宣布其為"市場禁止進入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微觀市場主體風險管理

① 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控制

投資者對自身風險的控制主要可以從這幾方面著手:i. 加強對各類市場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斷預測能力,通過靈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風險;ii. 控制好資金和持倉的比例,避免被強行平倉的風險;iii. 充分掌握各種期貨交易的知識和技能,制定正確的投資策略,將風險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圍;iv. 規范自身交易行為,提高風險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靜的頭腦;v.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礎上,選擇經營規范的經紀公司,並及時認真檢查自己每筆交易的具體情況和自己的交易資金情況;vi. 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的時候,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機構進行投訴,要求對有關事件和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② 經紀公司的風險管理

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管理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對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進行管理。

i.對客戶的管理。對客戶的管理包括: 審查客戶資格條件、資金來源和資信狀況; 對客戶加強風險意識的教育和遵紀守法的教育;嚴格執行客戶保證金管理制度;提高客戶的期貨知識和交易技能水平。

ii .對雇員的管理

經紀公司對其雇員的管理包括:提高雇員的期貨知識水平和執業技能;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

iii.結算與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

經紀公司必須按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結算與風險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好客戶的風險。

iv.自我監督和檢查

經紀公司不僅要接受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監督與檢查,還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形成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及時發現問題的端疑,避免惡性重大風險事故的發生。

③交易所的風險管理

交易所是股指期貨市場的組織者,是股指期貨合約履約的保障者。交易所的風險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於期貨交易特有運行模式的風險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實時的風險監控技術;最後就是保證風險監控制度與技術的有效實施。

四、交易所對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防範和控制

作為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風險的承擔者,交易所的風險管理成為整個市場風險管理的核心。在期貨市場中,客戶參與期貨交易的特點是:客戶委託期貨經紀公司,經紀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交易所進行期貨合約的交易。即經紀公司與客戶的法律關系非一般的委託代理關系,而是一種行紀關系。根據這一特點期貨交易所的結算與風險管理一般分兩級進行,一級是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與風險管理,另一級是會員(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的結算與風險管理。這樣做的好處是把整個市場的風險分散化,同時把風險管理的職責落實到每個會員,使風險控制更及時、更有針對性,同時加強了管理的力度。

(一) 交易所的風險管理制度

1.會員資格審批制度

申請股指期貨交易資格的會員須經過交易所嚴格的資格審批。

2.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是股指期貨交易參與者履行其合約責任的財力擔保,是期貨交易結算的核心制度。保證金分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准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交易所可根據合約到期的不同階段制定保證金收取的不同比例。異常情況下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的風險狀況,調高市場整體保證金水平,或者單獨調整涉險會員或客戶的保證金水平。

3.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無負債結算又稱"逐日盯市",指在每日交易結束後,期貨交易所應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每日無負債結算使期貨合約持有人的持倉價格是當日的結算價格,同時按結算價格計算並交付交易保證金。這樣就能保證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證金能夠完全控制一天的價格波動風險。

4.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即交易所規定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限幅。漲跌停板的設置,能夠有效地減緩或抑制一些影響股指期貨市場的突發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股指期貨價格的巨大沖擊,減緩每一交易日的價格波動。在市場面臨劇烈波動時,漲跌停板的實施可以為市場的管理者爭取時間,掌握局面,緩沖風險。同時,也給交易者一個理性思考判斷的機會,避免市場的過度反映。

5. 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持有的合約頭寸的最大數額。股指期貨交易限倉額度制定的總體基本原則為:

(1) 會員、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限倉額度應分別確定;

(2) 限倉頭寸按毛持倉而非凈持倉計算,同一客戶頭寸統一計算。

限倉制度可以防範股指期貨交易的操縱行為,同時也可以防止市場的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導致他們無法承擔巨額風險損失,最終把風險蔓延到整個市場。

6.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達到了交易所規定的一定數量時,會員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持有情況等,客戶也應通過其代理會員向交易所報告其有關的各項情況。大戶報告制度與限倉制度密切相關,可以配合使用。股指期貨市場瞬息萬變,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讓交易所能在風險尚未積聚時發現其苗頭,使交易所有足夠的時間來關注和控制事態的發展。

7. 強行平倉制度

會員或客戶出現不能按時繳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不足、持倉超出限額、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情況時,或交易所根據其法定程序採取緊急措施時,交易所有權對相關的會員或客戶實施強制性平倉。強行平倉的實行,能及時制止風險的擴大和蔓延,把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8. 稽查制度

風險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需要交易所實行嚴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對象一般是會員,但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也可以協同相關的經紀會員,一起對交易所及市場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詳細審核的客戶的交易狀況進行稽查。稽查的內容大體分兩部分:交易業務稽查與財務稽查。業務稽查主要目的在於發現會員或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如,借倉、分倉、超倉交易,憑借巨額資金和持倉優勢,操縱市場價格,扭曲市場價格等等;同時,交易業務稽查的目的還在於監督會員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財務稽查的重點放在會員,財務稽查的內容有:呈交財務報告、財務檢查、對經紀會員進行資信評級等。對會員的稽查應做到定期與不定期稽查相結合。

9. 風險准備金制度

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風險准備金的來源有:①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從交易所管理費用中提取;②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③政府有關的資金注入。風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風險准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序,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二) 風險防範的有效工具-實時風險預警系統

對股指期貨市場而言,風險的管理重點應落在預防。在多年商品期貨的試點運行中,中國的期貨交易所已經在實踐的基礎上開發了一套有效的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該系統在商品期貨市場的應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也同樣需要類似的實時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1. 實時風險預警系統的基本功能

(1) 通過單項指標分析和綜合指標判斷,全面衡量市場整體風險情況。單項指標的作用是將資金、持倉和價格中非正常因素直觀地實時地反映出來,而綜合指標的作用是對各單項指標進行綜合分析,根據各單項指標占市場總體的權重,判斷各單項指標對市場的總體影響及整個市場的風險狀況。當單項指標或綜合指標超過系統設置的各層警戒線時發出相應的預警信號,實時地反映市場風險程度。

(2) 通過全面的查詢系統,迅速查找風險根源。在單項指標出現非常狀況或綜合指標發出預警信號時可以通過各種查詢跟蹤工具,找出問題的關鍵,及時發現風險根源,為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打下基礎。

(3) 具備多個合約綜合處理能力。當市場中多個合約呈聯動或反向運動的情況下,該系統應能將參與多個合約的會員情況進行綜合處理,從會員整體角度判斷其風險程度。

2. 實時風險預警系統的組成

實時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主要包括指標體系和統計查詢體系兩大部分。指標體系共7個單項指標,查詢體系共14個監測項目。指標體系的指標具有以下特點:

(1)即時跟蹤監控。一旦各指標在正常市況下的指標數值被系統接受,系統可以即時將當前市場的指標數值與系統接受的指標數值進行對比。

(2)直觀性。對於動態監控的指標數值,系統將進行跟蹤記錄(包括當日數值和歷史數值),並與指示燈一起以動態曲線的形式顯示於顯示器上。

(3)預警功能與查詢功能相結合。每一預警指標窗口內,均設置有與此指標緊密相關的統計查詢項目菜單,無論指標是否報警,均可通過選取該項目進行必要的統計查詢。

統計查詢系統是與風險預警指標相配合的實時風險監控手段,在必要時可以人工選取相關統計查詢項目。該查詢系統直接與資料庫相連,能按要求隨時進行盤中和盤後數據統計,進行即時和歷史數據的對比分析,並以所要求的格式顯示統計分析結果。

統計查詢的功能是在交易過程中配合風險監控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其目標是:在無風險或風險演化的初期判斷大戶的動向和資金實力對比,掌握行情趨勢;在風險較大的情況下,判斷可能存在的大戶聯手操縱市場或其他違規行為,尋找風險源和惡化焦點,列出風險較大的會員和客戶,為風險控制提供依據。

3. 實時風險預警系統在國內期貨市場中的運用

我國期貨業的發展歷史較短,以前曾出現過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大多是由於其市場風險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或沒有嚴格地執行風險控制制度而造成的。鑒於上述情況,在總結實踐經驗之後,我國期貨交易所同有關專家學者一起,經過大量的努力,反復測試,開發出了一套適用於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的計算機控制的風險實時監測預警系統。經過一年多的市場運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成為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監測和防範的風險不可缺少的工具。今後我們進行股指期貨交易同樣需要開發一套類似的針對性的股指期貨交易風險實時預警系統,以防範市場風險。

(三)市場異常情況及違規處理

制度的建立和監測手段的應用是對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防範,如果市場已經發生了較大的風險事件,交易所將採取對市場異常狀況處理辦法,化解風險。對市場異常狀況的處理,分為對個別會員的處理和對整個市場的緊急措施兩種。

1. 對個別會員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處理

對個別會員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處理有:①要求涉險會員報告其本身或其客戶的交易情況、資金來源和交易意向等;②進行緊急稽查;③控制出金;④制定更嚴格的限倉;⑤停止開新倉;⑥對會員持倉占市場份額過大的情況,可以向該會員收取額外風險保證金;⑦強行平倉等。交易所對個別會員的違規交易行為,將根據交易所制定的《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 對市場異常情況的查處

在股指期貨交易過程中,被認定為市場異常情況的主要有:①因地震、災難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計算機系統故障引起的交易無法正常進行;②期現價格嚴重背離;③連續單方向漲跌停板;④部分或大面積會員出現結算危機等。

在出現上述第一種市場緊急情況時,交易所有權採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的措施; 出現其他的緊急情況時,交易所除採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提高保證金比例、限期按規則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措施。具體分析,當出現期現價格嚴重背離或市場劇烈波動時,交易所有權向市場參與者加收額外的風險保證金。當市場出現連續的單向漲/跌停板時,交易所有權按規則的規定,按一定原則平倉來釋放風險。

在大面積會員發生結算危機時,交易所除採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時須動用風險基金來填補資金的空缺,迅速恢復市場的正常交易結算秩序。在這種情況下,資金的動用程序是:

第一, 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二, 動用會員的全部資產;

第三, 動用交易所的風險准備金;

第四, 動用交易所的資產。

交易所替代履約後,應通過法律等手段向違約會員追償所欠資金。異常交易情況的處理是期貨交易所控制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最後的保障。

總之,只要建立嚴密的股指期貨市場風險制度,採用先進的風險實時監控技術,加強各相關部門及相關市場間的監管協調,股指期貨市場風險是可以防範與控制的。

上海期貨交易所(www.shfe.com.cn)

⑷ 各期貨交易所建立了「市場禁止進入制度」,對受證監會通報的「市場禁入者,幾年內不能為其辦理期貨交易開

是得。。。一般是違反期貨市場規定,操縱期貨價格的那類大戶、甚至資金大鱷。。。你肯定不用擔心的

⑸ 光大證券的烏龍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兩分鍾之內,滬指突然直線拉升100點,暴漲5%,2分鍾內成交額約78億元。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多隻銀行股一度漲停。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也一度漲停。大盤的瘋狂也帶動了股指期貨各主力合約暴漲。隨即大盤立即回落。
截止午間收盤,大盤漲逾3%。市場有傳聞稱是有人通過光大證券的自營通道導演了當天的鬧劇,並稱目前光大所有高管不準離開准備接受上交所調查,午間光大證券臨時停牌,此後光大證券第二大股東中國光大控股午後急跌近6%。 光大證券發布提示性公告稱,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公司正在進行相關核查和處置工作。
公司其他經營活動保持正常。操作者一度為媒體定為光大證券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健指,目前公司正在進行進一步交易核查,至於是否是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梅健並未直接確認,只是稱會進一步核查。而投資者對於大盤早間波動而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賠償非常關注,梅健稱,會進一步討論,如有具體方案會通過公告公布。 大盤早間的瘋狂也帶動了投資者對於股指期貨空頭主力合約的關注。有分析指,期指空頭今天一共爆倉 66.28億,是有股指期貨以來最大一次的爆倉。
中金所當天回應稱,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一切正常,系統運行平穩,12%的保證金比例足以抵禦當前市場波動,沒有出現客戶爆倉等風險案例。同時,當天即將交割的IF1308合約交易一切正常,多空雙方有序平倉離場,未出現異常現象。
光大證券18日發布公告,詳細披露「8·16」事件過程及原因,稱當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並可能因此事件面臨監管部門的警示或處罰,公司將全面檢討交易系統管理。 此前一月初,也曾經有不少網友反映光大期貨交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客戶使用的金仕達交易系統在客戶沒有操作的情況下,自動發出報單並成交。 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的固定收益部交易又出烏龍,導致其超低價賣出10年期國債。光大證券當日上午在銀行間市場以4.20%的收益率賣出了1000萬元的12附息國債15。
12附息國債15(120015)為2012年記賬式附息(十五期)國債,期限為10年,於2012年8月23日發行,發行額為300億元,發行價為100元,票面利率3.39%。
傳成交對手方為農業銀行,光大證券8月19日表示,當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場總部在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進行現券買賣點擊成交報價時,誤將「12附息國債15」債券賣價收益率報為4.20%(高於前一日中債估值約25個基點),債券面額為1000萬元,後被交易對手點擊成交。光大證券正與對手方溝通並協商處理。 光大證券2013年8月20日晚間向媒體記者確認,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已被暫時停職,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的進行。當日在公司內部下發通知,宣布了這一消息。同時,根據光大證券此前公告,上海證監局在8月19日至11月18日期間暫停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證券自營業務活動。因此,楊劍波所在策略投資部的其他工作人員目前也暫時停止工作,配合相關調查。
楊劍波領導的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於8月16日使用獨立套利系統時發生事故,導致光大證券在短時間內向上交所申報買單234億,實際成交72.7億元,並造成上證指數短時間內大幅波動。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下發了一份人事任命文件,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李海松擔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 2013年8月20日,光大證券收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關於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規范自查的通知》,稱光大證券近日出現的交易異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不符合交易商協會關於主承銷類會員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關要求,決定暫停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司規范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要求光大證券採取以下措施:
一、待相關問題查明後,協會將依據協會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類主承銷商管理要求對你公司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二、你公司應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相關業務流程、電子系統、內控合規、風險管理、人員管理等體系進行自查,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自查結果和相關整改方案應於,8月30日前報交易商協會。
三、你公司對於此前主承銷的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繼續履職盡責到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結束。你公司應協調聯席主承銷商切實負起責任,共同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四、在調查和整改期間,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范開展銀行間市場各項業務,履行各項義務和職責,並對協會相關調查和自律管理予以配合。
光大證券於2012年11月28日獲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由於該業務在光大證券尚處於起步階段,截至目前,光大證券在該業務上實現項目收入約54萬元。 立案調查
2013年8月1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8月16日光大證券交易異常的應急處置和初步核查情況。上海證監局已決定先行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責成公司整改,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易有效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中國證監會對此迅速作出反應,組織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單位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和核查。
經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術系統均運行正常。核查發現主要買入方為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後,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證券電話問詢,並與上海證監局共同派人趕赴光大證券進行核查。
根據光大證券申請,午後暫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發現事故原因為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的問題後,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立即督促其採取對外公告說明情況、答復投資者詢問、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等措施。依據有關法規,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夠順利交收,整個結算體系運行正常。
問題所在
經初步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存在程序調用錯誤、額度控制失效等設計缺陷,並被連鎖觸發,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託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同日,光大證券將18.5億元股票轉化為ETF賣出,並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發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
加強監管
此次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的首例,是一起極端個別事件,但暴露出的問題足以引起整個證券期貨行業的高度警覺。發言人表示,必須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和規則,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范運行,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光大證券知悉異動真正原因,投資者並不知情,公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後再賣空合理避險,但其具體作為違反了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因此認定,公司在信披前轉化賣出ETF、賣出股指期貨合約,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指光大董秘回應誤導公眾。證監會對相關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處罰,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億,為證券史上最大罰單。另外,證監會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中國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體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很大。鑒於該案屬於新型案件,證監會在深入調查基礎上,組織外部專家對問題進行論證咨詢,調查審理已終結,進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將作出處罰決定。而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光大證券「8.16」事件發生之後,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主承銷業務也被暫停。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也被停職,而總裁徐浩明也於8月22日辭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披露的調查情況顯示,光大證券在8月16日公開披露錯單前,轉化賣出ETF、賣空股指期貨共獲利7414萬元,披露後,繼續賣空避險、獲利1307萬元,獲利共計8721萬元。發言人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予以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對董秘梅鍵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0萬元。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其新業務,責令公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處罰決定。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億2千3百28萬。另外,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證監會發言人介紹,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未納入公司風控系統,該交易系統自7月29日上線運行後到事發運行僅15個交易日,其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被實盤測試過,當日該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錯單事件。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證券發布公告,證監會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光大證券原總裁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助理總裁楊赤忠、原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每人合計60萬元。
證監會對原董事會秘書梅鍵的信息誤導行為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證監會同日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入者。
「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並賣出的行為和8月16日下午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市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首批8起同類型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6名投資者分獲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23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作出一審裁判:5件案件因投資者申請撤訴而經法院審查裁定予以准許,對其餘18件案件分別作出了判決,支持了投資者共計66萬余元的賠償款。 5.23億
光大證券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被最終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被處以罰沒違法所得及罰金共計5.23億元。

⑹ 為什麼要禁止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的現貨市場是以滿足生產、流通為目的而進行商品貨物交換的場所,其參與者一般是具有現貨背景的機構。而期貨市場是在現貨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涉及到社會公眾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場。期貨交易主要具有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經濟功能,是企業規避現貨交易價格風險的工具,同時也是一種允許眾多以賺取買賣差價利益為動機的投機者參與交易的投資工具。其參與者除了與所交易品種有關的現貨企業外,還有大量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任何具體的交易技術和手段都既可以為現貨市場服務,也可以為期貨市場服務。但如果現貨市場完整地套用期貨市場的交易方式,就會出現把商品現貨市場也辦成由社會公眾參與的具有金融產品性質的市場。而這樣的市場又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法規,就可能會出現市場被操縱、投資者被欺詐等違背公正原則的情況,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監管要求,現貨市場的創新不能脫離現貨市場的本質和功能。無論具體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現貨交易演變成一種公眾投資者可以廣泛參與的金融投資工具,而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就勢必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蘊含巨大的市場風險,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進行金融詐騙。正是基於以上考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令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⑺ 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什麼意思

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中國證監會2015年5月22日宣布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明確對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五類情形的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以震懾市場,肅清秩序。

根據最新規定,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類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採取終身禁入措施。

針對造假和操縱等行為,規定明確對於採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終身禁入。對於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可以終身禁入。

(7)宣布其為期貨市場禁止擴展閱讀:

對於證券監管執法中遇到的違法人員阻礙、抗拒執法的問題,如果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如果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可以終身禁入。

針對有關機構和個人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問題,規定明確,五年內被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可以終身禁入。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市場禁入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⑻ 什麼是期貨市場的市場禁入制度

市場禁止進入制度是指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對被宣布為「市場禁入者」的機構和個人,三年內不得接受其從事期貨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查實,期貨交易所要宣布其為「市場禁入者」:1、被期貨交易所認定有操縱市場行為或者其他涉及期貨欺詐行為的機構和個人;2、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證券、期貨等法律法規,蓄意違反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機構和個人;3、採取造謠、誣告等手段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機構和個人。二、各期貨交易所要將認定的「市場禁入者」及時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通報其他各期貨交易所。三、被中國證監會通報的「市場禁入者」,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三年內均不得為其辦理期貨交易開戶手續;對已開戶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倉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其從事期貨業務。四、對違反第三項規定接受「市場禁入者」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中國證監會將對其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取消試點交易所資格或取消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處罰,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五、對於蓄意違規、操縱市場、構成犯罪的,由期貨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⑼ 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他的股票該怎麼辦呢

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意思是控股股東不得再擔任與證卷相關的職務,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響的。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3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6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第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單獨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一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並可同時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第八條 共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需要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可以比照應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適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者因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被認定有罪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如果對其所作有罪認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並因此影響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基礎或者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一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並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宣布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證監〔1997〕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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