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的管轄
⑴ 刑事案件立案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立案管轄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許可權范圍的劃分。法律依據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
⑵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或者說與證券業有關的法律案件,由哪及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不能籠統的說某種法律關系又那級法院管轄,而是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不涉及以上這些,那麼還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地域管轄的,還要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基本原則和特殊規定。如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轄等
⑶ 刑事案件管轄規定
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⑷ 如何確定刑事案件的管轄
不知道你說的是哪種管轄呢?要是立案管轄,那就是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這個就比較復雜了。
要是審判管轄,就是法院上下級之間的,比較簡單,只需記住中級的負責:1、危害國家安全的2、可能被判處無期以上的3、外國人犯罪的。其他的一般是基層,高級負責在全省范圍內重大的,最高負責全國內重大的
⑸ 請教一個關於刑事案件管轄的問題
對。
進行偵查監督的檢察院與起訴的檢察院可以是不同時需要案件的轉移,公訴的檢察院一定要與法院管轄地一致。
可以認為檢察院是一體,一個整體,哪地方工作方便就採用那個地方的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