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工作包括
Ⅰ 證監會如何豐富監管「工具箱」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包括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雙擴容),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等方面。這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將增加違法違規主體和個人現有業務的行政許可成本,間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據記者了解,證監會始終把推進資本市場誠信監管作為工作重點。2012年,制定了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五年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統一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和失信記錄公開查詢平台,健全了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實施了跨部門的誠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有效發揮了多元化監管方式「組合拳」的威力,實現了監管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對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為此,證監會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修訂《暫行辦法》,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互查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Ⅱ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Ⅲ 高分求: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
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
中國股市從10年前的100點起步,到2000年7月19日,實現了2000年2000點的歷史性跨越,股市價格的漲幅名列全球之首。2000年上半年,我國GDP增長8 2%,再次名列世界經濟增長前列。全國稅收收入累計完成5972 5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0%,增收997 18億元,是1993年稅制改革以來增收最多、增幅最大、進度最快的一年。其中海關代征進口稅收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增長突出,增收額320億元,約占總增收額的32.1%。而證券交易印花稅完成267.73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47 7%,增收159 65億元。這足以說明我國經濟強勁的增長勢頭促進了股市的繁榮。而證券市場的繁榮對中國經濟的發展也凸現出其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1 從「老八股」的成長看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國證券市場在上海悄然萌芽。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開始交易,12月29日並正式開業,掛牌交易的僅有8支股票,人稱「老八股」,而深市只有6家上市公司掛牌。滬市8家公司的股本規模小得可憐,也不具有行業和產業的代表性,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關聯度十分微弱,有的乾脆就是「街道企業」,或是名不見經傳的「試點」公司。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我國證券市場是在一片「姓資姓社」的爭論中磕磕碰碰地成長的。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解除了人們的思想束縛,我國證券市場才進入了加快發展的初創階段。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股價波動限制的取消,是這個階段開始的標志。如果說1992年5月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屬於試驗階段的「小打小鬧」的話,那麼其後的飛速發展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引起國人的重視。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股市的健康發展不僅對國有企業籌資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優化資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促進了產業結構的提升。
截止到1999年底,當年滬市的8家公司總股本已達592950 16萬股,是上市之初的16 69倍。在規模擴張的同時,8家公司藉助證券市場的籌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實現了產業的升級,獲得了持續發展能力。中國證券市場10年的發展變化,在「老八股」成長變化上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2 從上市公司規范發展的歷程看1992年以前,以試點方式運作的中國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運作要求也只能是一種試點探索。雖然有從境外成熟市場引進吸收的一部分規范制度,但滬深兩市14家大部分是由集體、聯營、行政性企業改制過來的上市公司,其行為規范很大程度上仍依賴於自身的認知和自律。
1992年起,隨著上市公司的批量上市,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間的紐帶關系趨向緊密,加之運作要求更高的B股公司的誕生,上市公司已初步意識到「股東老闆」的權益所在。5月間,《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頒布,為招股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運作作了較詳細的規定。1993年5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出台;6月,第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則」發布。
與此相應,以各地「證管辦」建立為標志的監管體系初具雛形。從1996年開始,我國上市公司的規范化建設邁進了一個新的時期。期間,在「法制、監管、自律、規范」八字方針的指引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制度、股東大會制度、公司檢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改制輔導制度、市場禁入制度及中介組織行為規范等相繼建成並得到完備。證券交易所初步完善了對上市公司的一線監管體系,管理層同時也加大了對公司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規范年」和「風險防範年」的教育,推崇基本面業績成為市場投資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長達6年的不斷修訂,1999年7月,《證券法》終於正式頒布實施,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邁上新台階的標志,是證券市場10年發展的里程碑。我國股市由此進入了有法可依的良性發展軌道。2000年7月,中國證監會出台了旨在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行為,支持其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的新政策,使重大資產重組有章可循;8月,又發布《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給法人配售新股定規立矩。我國的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規范化的道路上謀求更大的發展與創新。
3 從證券市場及上市公司的內部機制變化上看中國的上市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自身規范發展道路上執著地向前走。2000年7月6日,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數已經超越千家。我國證券市場站在了新的高度,具備了向更遠目標邁進的基礎。這是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它將載入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冊。從1990年滬深交易所成立時的14家,發展到今天的1000多家,躍居世界前十名,上市股票1086支,開戶投資者超過5000萬戶。網上交易量已佔交易總量的1%。目前,在全國84家證券公司中,已有10家證券公司的資金超過15億元。滬深股票市值增加為4萬多億元,日成交量最高達900多億元。2000年上半年,滬深兩市A股成交總金額就突破了34700億元,這比1999年全年的成交額還多一成。除台灣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區都能見到挺進滬深的上市公司的身影。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幾乎遍布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
自1993年以來,我國先後4次下達發行額度,1993年50億元,1995年55億元,1996年150億元,1997年300億元。直到2000年取消額度限制,僅上半年就發行新股66隻,籌資823億元。10年間,千家上市公司累計籌資近4000億元,極大緩解了企業資本金不足的矛盾,優化了資產負債結構,開發了新的產品,增強了發展後勁,提升了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新舊體制交匯碰撞,傳統國企「鳳凰涅
Ⅳ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txt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一章)
第一章 證券市場概述
本章共有三節,分別是證券與證券市場、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的地位與功能。
第一節從有價證券的基本概念開始,闡述了有價證券的7種分類及各自的概念。有價證券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公司證券、金融證券、政府證券和國際證券;按適銷性不同,可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按上市與否,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按收益是否固定,可分為固定收入證券和變動收入證券;按發行地域或國家不同,可分為國內證券和國際證券;按發行方式不同,可分為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按性質不同,可分為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有價證券具有產權性、期限性、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特徵。證券市場是有價證券發行和買賣的市場,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和借貸市場相比較有其自身的明顯特徵。證券市場可以按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證券市場按職能不同,可分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按證券性質不同,可分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按交易組織形式不同,可分為交易所市場和櫃台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的產生與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緊密相連,特別是與股份公司和信用制度的發展密切相關。證券市場獲得快速發展的時期是20世紀初至20年代。在經歷了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經濟危機和兩次大戰以後 ,70年代後期起證券市場又現了高度繁榮的局面,呈現金融證券化、證券投資者法人化、證券交易多樣化證券市場自由化、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證券市場電腦化的全新特徵。證券市場今後的發展將呈現金融創新進一步深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國際化將有較大發展的新趨勢。
第二節主要闡述證券市場的參與者。證券市場參與者包括證券市場主體、證券市場中介、自律性組織與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市場主體包括證券發行者和投資者。發行者為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投資者按大類分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和公益基金等。證券市場中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指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證券服務機構主要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行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可分為政府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監管機構。政府監管機構按設置的不同有獨立機構管理和政府機構兼管兩類。我國現行的政府監管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地區性證券期貨監管部門。
第三節主要闡述證券市場的地位與功能。按照整個金融市場體系的劃分,證券市場歸類於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關系密切,證券市場上的資金往往是短期資金。按融資方式劃分,長期金融市場分為間接融資市場和直接融資市場,證券市場屬直接融資市場,它能降低籌資成本,為企業和政府籌得穩定的資金供給,在金融市場中居於重要地位。證券市場的基本經濟功能有:籌資,證券資產定價,資源配置,為國有企業轉制服務等。
本章的重點是理解證券與證券市場的各種基本概念、特徵和分類,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以及各自的作用,證券市場的功能與地位等。本章名詞解釋多,記憶量大。不僅要理解各名詞的概念,而且要掌握名詞與名詞之間的相互關系。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二章)
第二章 股票
本章共分四節,分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特徵與分類、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以及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類型。
第一節主要內容是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知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設立、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質,即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股份籌資形式組建,股份投資的永久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一是發起設立,二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的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財務管理內容分為資金籌集、資金投放和收益分配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使股東的所有權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相對分離,從而發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運作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介紹股票特徵與類型,主要內容有:股票的性質、特徵、類型。股票的性質在於它在證券體系中的屬性,股票有收益性、風險性、流通性、永久性、參與性和波動性的特徵。股票常見的分類方法有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等。
第三節介紹了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其主要內容包括普通股票的特徵、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權利,優先股票的特徵、優先股票的種類。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是標準的股票,也是風險最大的股票,其股東享有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公司盈利和剩餘資產分配權以及優先認股權。優先股票則表現為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優先、剩餘資產分配優先、一般無表決權等特徵。優先股票的種類是根據不同的附加條件劃分的,大致可分成累積優先股與非累積優先股等幾類。
第四節是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類型。由於自80年代中期我國股份制形式的試點企業就開始現,並在近年迅速增加,因此我國現行的股票類型比較復雜,有國有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四種。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三章)
第三章 債券
本章分為四節,分別是債券概述、公債、金融債券與公司債券、國際債券。
第一節主要內容包括債券的定義和特徵、債券分類、債券的償還方式、債券與股票的比較。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債券票面上,通常有四個基本要素,它們是債券的票面價值、債券的償還期限、債券的利率和債券發行者名稱。債券的性質可以概括為:屬於有價證券,是一種虛擬資本,是債權的表現。債券的特徵表現為償還性、流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債券的分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進行。按發行主體可分為政府債券(包括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按計息方式可分為單利債券、復利債券、貼現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按債券形態可分為實物債券、憑證式債券和記帳式債券。債券的償還方式有:到期償還、期中償還和展期償還,部分償還和全額償還,定時償還和隨時償還,抽簽償還和買入注銷。債券與股票比較,有相同點,即債券與股票都屬於有價證券,都是籌措資金的手段,收益率互相影響;也有區別,即債券與股票權利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風險不同。
第二節主要內容包括公債的定義和特點、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公債是國家為了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的債務憑證。公債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穩定和免稅待遇的特點。國家債券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它可以按照償還期限、資金用途、流通與否、發行本位等分類。
第三節主要內容有金融債券的定義及特徵、公司債券的定義及特徵、公司債券分類、我國的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是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具有專用性、集中性、高利性、流動性的特徵。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具有契約性、優先性、風險性等特徵。各國在實踐中曾創造許多種類的公司債券,如信用公司債、不動產抵押公司債、證券抵押信託公司債、保證公司債、設備信託公司債、參與公司債、分期公司債、收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新股認股權公司債等。我國發行的企業債券主要有:重點企業債券、地方企業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地方投資公司債券、住宅建設債券等。
第四節主要內容有國際債券的定義和特點、國際債券的種類、我國的國際債券。國際債券是一國借款人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外國貨幣為面值,向外國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國際債券具有資金的廣泛性、計價貨幣的通用性、發行規模的巨額性、匯率變化的風險性、國家主權的保障性等特點。國際債券一般可以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兩種。外國債券是指某一國借款人在本國以外的某一國家發行以該國貨幣為面值的債券;歐洲債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國境外市場發行的,不以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貨幣為面值的國際債券。我國發行國際債券始於80年代初期。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四章)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本章共分四節,分別是投資基金概述、基金的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價值、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以及基金投資限制。
第一節是投資基金概述,主要內容是投資基金的概念及與股票、債券的區別,投資基金的產生發展,投資基金的特點、分類、費用等。投資基金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集少成多的一種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在反映的經濟關系、資金投向、風險水平等方面與股票、債券存在差異。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盛行於美國。投資基金的特點是集合投資、分散風險、專家管理,起到了拓寬投資渠道、將儲蓄轉化為投資、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投資基金依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但最基本的分類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封閉型基金和開放型基金二對四種。
第二節是基金的費用和基金資產的估值。投資基金是委託專家進行投資操作和管理,委託專門機構保管基金資產的,因而需支付管理費、託管費、操作費、清算費等費用。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必須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向投資者表明基金的運行情況。
第三節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投資基金組織結構中最主要的當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基金託管人是保管基金資產並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的機構。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各國基金法規都對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資格和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四節是基金投資限制。為了實施基金投資計劃和貫徹分散投資的原則,各國的基金立法都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作了明確規定。
本章涉及內容廣泛,但從理論和操作而言,基金的特點、分類、基金的費用和凈資產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資格和職責等內容是本章的重點。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五章)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本章共分三節,分別是金融期貨與期權、可轉換證券、其他衍生工具。
第一節介紹金融期貨與期權,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期貨的定義、產生與發展、特徵,外匯期貨、利率期貨以及股價指數期貨,金融期貨的經濟功能,金融期權的定義、基本類型與主要種類、產生與發展,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註:這一節不作要求)
第二節介紹可轉換證券,其主要內容包括可轉換證券的含義、發行可轉換證券的意義、可轉換證券的特點、可轉換證券的要素。
第三節介紹其他衍生工具,其主要內容包括存托憑證的定義、美國存托憑證的市場運作、美國存托憑證的種類、存托憑證的優點。認股權證的定義、認股權證的要素、認股權證的發行與交易、認股權證的內在價值和投機價值,優先認股權的意義、優先認股權與認股權證的比較、優先認股權的價值、備兌憑證的含義與意義等。
通過本章的學習,旨在使證券從業人員對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本章的難點主要有: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可轉換證券的轉換價值,認股權證的內在價值等。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六章)
第六章 證券中介機構
本章共分兩節,分別是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節為證券經營機構,主要闡述證券經營機構的定義、產生與發展,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地位與作用,主要的業務及證券經營機構的發展趨勢。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從證券經營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來看,證券經營機構的產生和發展與債券及股份制的產生、發展緊密相聯。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可分為:以美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將銀行與證券業實行較為嚴格的分業管理,並設立專門機構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分離型;以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的,不區分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也不設立專門機構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綜合型;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頒布實施之前可分為專營機構和兼營機構兩類。根據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第六條有關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規定,我國證券經營機構中的兼營機構將不復存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功能作用主要體現在媒介資金供需、構造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集中等幾個方面。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業務有:承銷、經紀、自營、兼並收購、基金管理、咨詢公司及其他業務等。從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發展來看,現階段,尤其是近年來有逐步向大型化、股份化、集團化方向發展的趨勢。
第二節為證券服務機構,主要介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定義、組織架構、中央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范圍;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性質和特點、種類及業務范圍;信用評級機構的概念、性質及評級的程序;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申請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應符合的條件、申請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程序,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證券的工作內容、執業規則及對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取得的程序及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與業務的管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具備的條件、申請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程序、證券法律義務的主要內容及對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證券信息公司的主要任務。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證券業從業人員能基本掌握證券經營機構的定義、產生與發展、類型、地位與作用及主要的業務;熟悉了解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定義、性質、特點、資格管理及主要業務內容等。本章重點:掌握各種證券機構的定義、性質與特點、主要的業務內容、證券從業資格的取得與管理等。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七章)
第七章 證券市場運行
本章共有三節,分別是證券發行和流通市場、證券價格和價格指數、證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
第一節為證券發行和流通市場,主要內容是證券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的定義、特徵、參與者、基本功能。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人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市場,參與者有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機構。它的基本功能是為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和獲利的機會並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引導資金流向、優化資源配置,促使企業轉制,為政府參與和調節經濟提供重要依託。證券流通市場由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組成。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是一個有組織、有固定地點、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二級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分公司制和會員制兩類,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按會員制方式組成,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通過為交易雙方提供完備、公開的交易場所,形成較為合理的價格、引導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時准確傳遞證券信息、對證券
市場進行一線監控等功能為證券交易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對證券上市的管理、對證券交易行為的管理、對場內交易證券商的管理。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的總稱。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它的組織方式採取做市商制,擁有眾多的證券種類和證券經營機構,對它的管理比證券交易所寬松。場外交易市場是證券發行和債券流通的主要場所,是證券交易所的必要補充。
第二節為證券價格和價格指數,主要內容是證券價格和價格指數。證券的理論價格是以一定市場利率折算的未來收入流量的現值。股票的理論價格與預期股息成正比,與市場利率成反比。影響股票價格的主要因素有公司的經營狀況、宏觀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機因素等。債券的價格是以一定市場利率折算的本息收入的現值,債券的價格由債券的期值、待償期限和市場利率決定。影響債券價格的主要因素有市場利率、供求關系、宏觀經濟因素和國際間的利差和匯率變化。股價平均數和股價指數是衡量股票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及其變化趨勢的尺度,也是反映一國或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狀況的靈敏信號。股票價格平均數分為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加權股價平均數和修正股價平均數。股票價格指數分為簡單算術股價指數和加權股價指數兩類,簡單算術股價指數的計算方法又可分為相對法和綜合法兩種。加權股價指數又有基期加權、計算期加權和幾何加權之分。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有上證綜合指數、深證綜合指數、上證30指數、深證成份股指數。境外主要股票價格指數有道-瓊斯股價指數、《金融時報》指數、日經225股價指數、恆生指數等。
第三節為證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主要內容是證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股票投資的收益是指投資者從購入股票開始到出售股票為止整個持有期間的收入,它由股息收入、資本損益和資本增值收益組成。衡量股票投資收益水平的指標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拆股後持有期收益率等。債券的投資收益由債息收益和資本損益組成,衡量債券收益水平的指標有票面收益率、直接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和贖回收益率等。證券投資的風險是指證券預期收益變動的可能性及變動幅度。證券投資的風險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兩大類。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周期性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非系統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證券投資的收益與風險同在,收益是風險的補償,風險是收益的代價。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八章)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規體系與監管架構
本章共有三節,分別是我國證券市場法規體系、證券市場監管體系、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為我國證券市場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是制定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地位、構架和體系,構成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若干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我國證券市場法規體系中的國家法律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刑法》,證券從業人員應重點掌握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詐騙罪。對大綱所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的理解和把握是本章的一個難點。
第二節為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主要內容是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證券市場監管的對象、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與原則以及證券市場監管的方式與手段、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部門和自律性監管機構。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部門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自律性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三節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是證券發行市場的監管、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監督、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對證券投資者的監管以及對證券欺詐行為的監管等。這里既有對一般性概念的介紹,又有對我國具體情況的說明,從業人員對兩方面均應掌握,並應以對我國目前監管立法和實踐的了解作為重點。對證券欺詐行為的監管包括對操縱市場的監管、對內幕交易的監管和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我國對證券欺詐行為的監管主要以《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為依據。該辦法對我國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九章)
第九章 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
本章共有兩節,分別是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
第一節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一般性職業道德的概念,一般性職業道德的四個特點(職業性、穩定性、多樣性、實用性),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兩個基本原則(人民利益原則、社會主義功利原則),一般性職業道德基本范疇的概念,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八個主要基本范疇(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技能、職業紀律、職業良心、職業榮譽、職業操守);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概念,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三點作用(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的業務行為,保證證券市場的良好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完善證券業從業人員的人格,建立素質全面的證券業從業人員隊伍;健全證券業務活動的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樹立證券業良好的職業風氣和職業形象),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四點內容(正直誠信、勤勉盡責、廉潔保密、自律守法)。
第二節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主要內容包括:八種保證行為(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服從管理、服從領導,自覺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妥善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謀私),八種禁止行為(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目的,不正當地運用其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
Ⅳ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監管機構的適當性監管職責包含哪些
《職責規定》共7章、51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Ⅵ 證券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六條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製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准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會 員
第一節會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注冊登記並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周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並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范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咨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並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製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准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注冊登記並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周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並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范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咨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並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Ⅷ 中國證監會都管些什麼
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