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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期貨市場刑事

發布時間: 2021-07-07 08:10:20

⑴ 簡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種類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這類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於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個類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罰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即刑罰分則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公然侮辱、誹謗按(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他人財物案。這四種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採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的修改,有利於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試試訴訟中相互推諉而使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現象發生。這類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罰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等。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察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要採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無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這兩種案件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款的規定,這類案件從性質上說原屬於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並已經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工作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時間中存在的「告狀難」的問題。

上述由被害人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無證據證明,是否屬於輕微刑事案件,應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案標准予以確認,並可以進行調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款規定的案件除外),這樣既可以簡化訴訟程序,避免訴訟的拖延,減輕群眾的訴累,又有利於案件的解決和處理

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刑事追訴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沒有規定,刑法有規定的。

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8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訴告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訴必須是他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嚇、強制等原因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刑法規定,共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誹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他人委託保管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⑷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⑸ 被詐騙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詐騙犯罪類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檢察和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因此,法院會移送至相關機關處理。

⑹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哪些職權

籠統的說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的是審判權。人民法院是一個完整的審判機關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職責就是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實現自己的任務。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主要有:(1) 有權對所有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2) 有權對依法可以調解的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3) 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4) 有權對被告人決定逮捕、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5) 為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查封、扣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6) 收繳和處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7) 進行附帶民事訴訟的保全;(8) 執行某些判決和裁定等。

⑺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要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主管,還是人民檢察院主管。

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家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如何分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家進行刑事訴訟。如何分工,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⑼ 國家刑法新規定,8月3號實施了什麼規定

《通知》指出,通知所指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銀行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賬戶開立、債券登記、存管、託管及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規則辦理。參與債券競價交易的銀行,應當制定相關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防範有關風險。證監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如與通知不符,以通知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8次會議、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了解釋。此次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如何認定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和第一款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做了相關解釋。

法條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內幕信息以外對其他未公開信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根據《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二)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難以認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在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二、「違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哪些規定?

根據《解釋》第三條,「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解釋》第四條,(一)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二)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三)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系、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系;(四)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六)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

四、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哪些情形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解釋》第五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根據《解釋》第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知情人員利用未公開的信息交易或者泄露時,哪些情形構成「情節嚴重」?根據《解釋》第七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五、 豁免與從輕處罰

對於《解釋》認定的構成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如果該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了如下解釋。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第三款規定的「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和第四款規定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做了相關解釋。法條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什麼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根據《解釋》第一條,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1. 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2. 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3. 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4. 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5.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6. 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7. 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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