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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貨市場監管處理的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6-25 02:09:40

Ⅰ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1)中國期貨市場監管處理的案件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Ⅱ 證券市場上類似「327國債期貨事件」的重大事件有哪些,或者一些大公司或者個人在關於證券投資上的失敗事件

1、最著名的逼倉典型——327國債 國債期貨最早由上海證券交易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推出,只向證券商自營開放,後來才向公眾開放。進入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達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現兩個風險事件,「314」、 「 327」國債期貨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327」事件,有關當事人至今還在押中 隨「327」國債貼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新債發行量消息公開,全國各地國債期貨市場出現向上突破行情,上證所327合約空方主力在封盤失敗後蓄意違規,十六點二十二分開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將價格打壓至147.50元收盤,327合約暴跌3.8元,當日開倉多頭全線爆倉。事後有關方面宣布這個時段交易無效,並將蓄意違規者管金生逮捕入獄。國債期貨嚴重透支交易是期貨市場違規操縱最極端表現,是對整個市場的愚弄,為市場各方不難容忍,有關人員為此失出了沉重代價。 助長327事件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有兩條: 一、泛用保證金制度,國債期貨收取的保證金率僅為1%,過低的保證金助長了投機氣氛也使每日無負債制度難於維持,市場結算風險驟然增大。 二、國債市場不具備開發期貨品種的條件,市場化程度不夠,沒有利率市場化使期貨成為競猜貼補率的游戲,價格發現套期保值無從談起。327事件直接觸發監管者的神經,整個市場掀起加強風險管理之風,各項制度措施紛紛出台。 2. 順勢逼倉典型——粳米事件 粳米事件發生於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間。當時粳米期貨在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場雙方圍繞國家宏觀平抑糧價與自然災害影響認識不同產生了嚴重的判斷分歧,雙方持倉不斷擴大,出現期貨價格上漲和多逼空跡象。 其間交易所出台過停市、限制持倉、強制性減倉等措施,但無法抑制因災情加重帶來的糧價上漲,當然交易所較寬松的最高價限制也助長了期價上漲。與其前採取措施帶來的回落價相比,八月份粳米期貨價格大多上漲200元/噸,以9503合約為例已上漲2400元/噸,而這年春節前後價格不過1900元/噸而已。九月初有關部門召開一系列平抑糧價會議,粳米期貨曾出現價格連續四天跌板行情來,但上海糧交所公布縮小漲跌停板額至10元及取消最高限價消息下,粳米期價又出現連續漲停板現象。十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暫停粳米期貨請示,粳米期價終於停盤,隨即退出歷史舞台。 粳米期貨逼倉表面上看有基本面支持如災情加重帶來減產預期,但這種觀點在當時並不得到認同,人們看到的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預期上漲心理,這種心理助漲期貨價也助漲了現貨價,為了抑制這種心理漫延保持糧價在宏觀調控下的穩定,有關方面採取關停措施。 3、一個並非例外的逼倉事件——棕櫚油空逼多 歷史上中國風險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現,現貨供應緊張及投機資本龐大常促使多逼倉局面形成,但是多逼倉又多以失敗方式出現,原因在於中國是一個從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的國家,國家常運用其它手段對價格進行干預,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風險。一九九五年發生的棕櫚油事件卻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現,決定這種逼倉形成的主要原因當然是現貨供應充足及投機資本過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資金憑一已之力與力量龐大的進口商在中商M506合約上展開對峙。當時基本面條件對多頭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說國內外棕櫚油市場行情有所回落,國內期貨監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貨膨脹、抑制過度投機為重點,在政策風險及不利的現貨市場面前,多頭只有一條路——平倉離場,現貨套利優勢及投機打壓使得多頭離場之途難上加難,以連續跌和擴大跌停方式使市場價格很快從9300元/噸下跌至7200元/噸。棕櫚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這種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場主體結構單一方面的,僅靠一個投機大戶是難於承提現貨市場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的,逆勢操縱使風險累積加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個純進口產品不利於期貨市場正常運行也是重要原因。 4、開處罰市場操縱者先例——「秈米事件」 秈米事件也稱「金創」事件,將風險事件與期貨經紀公司聯系在一起,正突出事件的特殊性。「秈米事件」發生於一九九五年廣聯交易所。受國家宏觀調控、夏糧豐收及交易所臨時保證金政策影響,九五年十月,廣聯秈米9511合約回落至2750元/噸附近,市場多頭不甘於被套,10月中旬,以廣東金創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為主的多頭,利用注冊倉單較少的消息,強拉秈米9511合約期價,三個漲停板之後,期價又重回到至3050元/噸附近,持倉量劇增,隨後受現貨保值商拋壓,期貨在高位振盪,十月十九日市場價格仍維持在相對高位,且持倉量巨大,當天收盤交易所作出處罰多頭三家違規會員的決定,此後行情逆轉。十月二十四日廣聯所協議平倉,十一月二十日9511合約摘牌,收盤價為2301元/噸。 這次秈米事件開創了中國期貨交易所在合約仍在交易中對違規操縱者進行處罰的先例。十月十九日交易所作出處罰決定,十一月三日中國證監會吊銷廣東金創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營業資格,它表明人們對市場操縱行為已經深惡痛絕。 在合約交易還在進行中對市場操縱作處罰,這對交易所的要求是很高的,既需要有勇氣也需要有明確的判斷方法,好在當時作出這種判斷並不難,價格異動是一個重要指標,短時間上漲猛且缺乏基本面支持,其次多頭持倉高度集中,有明目張膽操縱之表現。這次處罰正面影響是對市場操縱者造成威懾作用,整頓了市場秩序,但市場操縱也從顯在走向隱蔽,集中操縱轉向分倉操縱,查處難度有所加強。 5、成為逼倉經典的「天津紅」 天津紅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聯合交易所上市。逼倉事件發生於507合約上,當時乘價格回落至3800元/噸附近之時,多頭策劃一輪逼倉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購現貨,另一方面在期貨上大量買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約成交量、持倉量明顯放大,六月初多頭主力強拉價格,出現兩個漲停板,價格漲至5151元/噸,隨即交易所提高保證金以抑制過度投機,但仍然難於控制局面,最後只有通過終端停機和停市方式要求雙方平倉來解決問題。 「天津紅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現在幾個方面,一、逼倉事件與國際市場逼倉定義完全一致,國際市場定義逼倉在可交割的現貨較少的情況下,市場主力控制了現貨,又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買入,從而達到操縱期貨謀取暴利目的,這種逼倉行為在國際市場上是違法的。天律紅小豆逼倉手法與國際市場逼倉是一樣的,而天律紅小豆屬於小品種,逼倉很容易發生。二、逼倉行為造成的價格異動十分明顯,不考慮基本面影響的情形下出現兩個漲停板,時間短獲利空間大,顯示出時間與空間不對稱性,「逼」的意義突出,人們稱這種逼倉為硬逼倉。或者因為這個特徵表現具有嚴重的負面性,交易所採取強硬措施加以制止,從而導致後來逼倉行為特徵發生變化,後來的逼倉顯得溫和些,不急迫的時間與空間盡可能對稱,人們把後來逼倉叫做軟逼倉,近期滬膠0407事件市場就視其為軟逼倉,而有關方面卻因為沒有出現連續漲跌停否定其逼倉性質,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不論硬逼倉還是軟逼倉,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一種市場操縱、扭曲價格、謀取暴利的行為,多以符合國際市場逼倉定義為基本特徵。 小品種特徵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紅小豆逼倉事件接連不斷發生。蘇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紅小豆期貨,現貨市場低迷及交割標准過低原因致使期貨市場連創新低。但在蘇交所宣布嚴禁陳豆、新豆摻雜交割及公布實際庫存數量較少的情況下,期貨出現了大漲,以9602合約為例在十二月僅一個月時間期貨從3690元/噸漲至5325元/噸,不少空頭套保者遭遇了爆倉命運。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國證監會要求頭寸減倉和不得開出新倉的政策干預下及蘇交所強行平倉政策作用下,期貨發生逆轉。三月八日證監會停止蘇交所紅小豆期貨合約交易。 蘇州紅小豆事件使庫存向天津轉移。這時天聯所卻規定最大交割量為6萬噸的政策。期價超跌和限量交割政策為另一輪逼倉行情創造了條件,九六年第一季度天津紅小豆9609事件發生並立即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

Ⅲ 市場監管局接受案件線索移交函下一步該做什麼

1.初步了解情況
2.達到立案標準的立案
3.現查檢查
4.詢問筆錄
5.做出處理決定

Ⅳ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Ⅳ 看看以前期貨市場的逼倉事件。就知道主力有多凶了。

十二、2007年WS709事件背景 在歷經了近五年沒有新品種推出的沉默等待之後,中國期貨市場終於在2003年批准上市的新品種,交易代碼為WS的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將正式在鄭州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業內曾普遍樂觀地認為,上市優質強筋小麥在促進農業生產、推動鄭州乃至全國期貨市場發展方面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996年,由於出現了「粳米風波」、「327國債期貨事件」、「蘇州紅小豆風波」、「膠合板事件」、「廣聯豆粕事件」、「海南咖啡事件」,中國期貨市場再次進行清理整頓,交易所從15家減至3家,交易品種從35個減少

Ⅵ 投訴案件構成刑事案件市場監督管理局壓著不移交怎麼辦

首先投訴案件構成了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部門接手處理。這個案件的管轄權就不在市場監督管理局。
其次,對於執法部門辦案,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配合的責任。
如果公安部門已經介入,那麼完全可以由公安部門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
如果公安部門尚未接入,那麼完全可以到公安部門進行立案。

Ⅶ 中國證監會的已受理和已反饋是什麼意思

中國證監會的已受理和已反饋的意思為:

已受理:中國證監會已受理收取相關資料申請,但還未仔細審查資料存在的問題。

已反饋:受理後仔細審查,把審查存在的問題反饋給申請的公司。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7)中國期貨市場監管處理的案件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國證監會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中國證監會會機關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證券期貨市場規章規則,擬定市場發展規劃,辦理重大審核事項,指導協調風險處置,組織查處證券期貨市場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指導、檢查、督促和協調系統監管工作。

3、中國證監會經費收支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內管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不屬於中國證監會收入,而是直接上繳國庫。中國證監會的經費支出完全由預算內撥款。

Ⅷ 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就是工商局下面的監察大隊.

主要工作就是: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8)中國期貨市場監管處理的案件擴展閱讀

法對違反質量、計量、標准化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大隊的職能

(一)依依法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進行監督,並依法保護全市名牌產品。

(二)組織協調全市質量技術監督重大行政執法活動。

(三)受理對標准化、計量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及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承擔產品質量糾紛調解工作。

(四)承擔市打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Ⅸ 我國期貨市場近年來發生了哪些重大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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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哪些人做期貨坐牢了

"3.27"國債期貨風波事件 新中國證券交易史上的重大事件——「327國債」事件。 1995年2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生了震驚中外的「327」國債事件,當事人之一的管金生由此身陷牢獄,另一當事人尉文淵被免掉上交所總經理的職務。事隔九載,尤其是在當前監管當局要求加強監管力度的情況下看看「327」事件,對我們認識中國股市,認識監管的重要性不無助益。 1992年12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首先向證券商自營推出了國債期貨交易。但由於國債期貨不對公眾開放,交投極其清淡,並未引起投資者的興趣。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國債期貨交易向社會公眾開放。與此同時,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貨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國債期貨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節前,國債期貨飛速發展,全國開設國債期貨的交易場所從兩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兩個證券交易所、兩個證券交易中心以及10個商品交易所)。由於股票市場的低迷和鋼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相繼被暫停,大量資金雲集國債期貨市場尤其是上海證券交易所。1994年全國國債期貨市場總成交量達2.8萬億元。 此時「327」事件發生了,327國債是指92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債92(三),95年6月到期兌換。92---94年中國面臨高通漲壓力,銀行儲蓄存款利率不斷調高,國家為了保證國債的順利發行,對已經發行的國債實行保值貼補。保值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通漲指數每月公布,因此,對通漲率及保值貼補率的不同預期,成了327國債期貨品種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萬國證券為首的機構在「327」國債期貨上作空,而以中經開為首的機構在此國債期貨品種上作多。 當時雖然市場傳言財政部將對「327」國債進行貼息,但在上海當慣老大的管金生就是不信這個邪。當然,管金生的分析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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