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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用期貨市場的農民合作組織包括

發布時間: 2021-06-23 18:53:11

㈠ 農民如何利用期貨市場

從理論上講,農民與商業性的公司一樣,能夠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來分散農產品價格風險。例如,在存在期貨市場的條件下,農民在播種小麥的同時,可以預先在期貨市場上賣出與他預計的小麥產量數量相等的小麥期貨合約。如果收獲季節小麥價格下跌,農民在期貨市場上的收益將能完全或部分彌補在現貨市場上的損失。
一、 美國期貨市場十分發達,農產品期貨品種豐富,糧食生產者、加工者以及中間商都積極參與期貨市場
美國農民參與期貨市場的方式有多種,大的農場主資金實力雄厚,信息來源充足,可以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但大多數農民則是通過合作社的形式間接參與期貨市場。據統計,美國目前有近2000個穀物合作社,控制了國內穀物銷售量的60%。農民一般預先和合作社簽訂合同,將糧食按某一約定價格銷售給合作社,合作社則通過期貨市場規避價格風險。
從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來看,農民直接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比例並不高,最近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只有不到10%的生產者用套期保值管理他們的價格風險。為什麼期貨市場作為一種有效的價格風險管理方式而農民卻很少使用呢?
(一)風險管理具有多種替代手段
農民有許多途徑管理農業風險。他們能夠調整財務結構而使企業價值最大化。實際上,生產者大多數根據經營規模、對資源的控製程度等使用多種不同的策略和工具。
1.組織化經營。組織化經營是對付不確定性的一種制度安排,農業企業化(組織化),不但可以節約交易費用,也使不確定性減少。建立農業契約一體化組織(公司+農戶),一方面可以穩定訂單企業的原料收購,降低市場交易費用,同時也將農戶的市場風險、技術風險和借貸風險轉嫁給訂單企業,雙方在契約組織關系的互動中,獲得雙贏的結局。這種風險轉移方式是把風險內在化,即在組織化經營的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但市場價格的風險依然在組織內存在。
2.分散化經營。市場主體在面對農產品價格的不確定性風險,為保障未來收益,往往採取分散化經營的方式。農民多元化經營和金融工具的管理有些相似,如共同基金的管理人一般同時持有多種股票,分散和限制了持有單一股票的風險。多元化的策略只能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3.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的基本原理是分擔風險、分擔損失。即由處於同等風險條件下的多數未遭受損失的投保人均攤少數遭受損失的經濟損失。農業保險方式的主要困難在於,農業風險具有大面積同時發生,風險損失大等特點,保險公司承保困難。另外,由於農戶規模較小,對保費支付存在困難。
(二)通過合作組織分散風險
合作社由農民自發創立,自願參加,並且由農民自己控制。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幫助農民銷售糧食,迴避價格風險。美國玉米有70%由農業合作社代農場主銷售,美國最大的穀物銷售合作組織穀物聯盟收購的玉米就佔美國玉米產量的45%。農場主並不直接進行期貨市場交易進行風險迴避,而是通過中介組織和糧食收儲公司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他們間接地利用期貨市場價格信息,來指導生產,以避免生產失誤而帶來的風險。
(三)農民生產規模的限制
除了部分規模比較大的農場主以外,直接進行期貨交易的農民比較少。這是因為他們缺少賣出一份期貨合約所必需的農產品數量,必需的基礎條件(如硬體、網路系統、期貨知識等),以及進行交易所需要的資本金。
(四)期貨市場仍存在風險
大多數農場主認為,參與期貨交易的套期保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現貨市場上的價格風險,但是他們仍然會面臨期貨交易中的基差風險、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的風險,由於生產的不確定性所造成的交易者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交易頭寸差異的數量風險等。
二、我國農民利用農產品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功能的難點和對策
農民可以進入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交易,轉移現貨市場的價格波動的風險,以獲取穩定的收益。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農民的利益受到保護。我國的農產品期貨市場已逐漸走上規范發展的軌道,市場功能也得到了較好的發揮。許多有遠見的生產者已經認識到期貨市場的作用,積極參與和利用期貨市場,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根據國外的經驗,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功能的發揮還遠遠不夠,農民對期貨市場的直接利用還需要作出很多的努力,關鍵是農業中介組織的發育。
(一)有效利用農產品期貨市場是農民價格風險轉移的需要
應該說,我國廣大農民是需要農產品期貨市場的。目前,我國大部分糧食品種已經放開價格,棉花也逐步實現市場化改革,市場經濟活動無不充滿了風險和不確定性,尤其是農產品,生產周期長,受天氣影響很大,天災減產無收,豐收了糧多價賤愁賣,市場價格波動給農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風險。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後,農民將面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競爭,價格波動將更加劇烈。
(二)制約我國農民直接使用期貨市場的原因
1.農民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而小規模的生產組織形式同集中而大宗的期貨交易方式相矛盾。現階段這種主體分散、規模小、對市場信息了解程度低、交易費用高的狀況,決定了我國廣大農民只能直接進入初級農貿市場,不可能直接進入較高層次的糧食批發市場,更不用說進入期貨市場做套期保值交易。
2.農民偏低的文化層次同期貨交易的專業性相矛盾。我國有數億農業人口,文盲比例較高,總體上文化程度較低。我國多數農民尚未達到初中文化程度,難以理解期貨市場的運作機理和交易方式,更不用說親自操作了。
3.傳統的小農意識同開放的期貨大市場相矛盾。我國廣大農民的觀念守舊,商品意識不強,難以適應現代化的期貨市場的要求。
(三)農民利用期貨市場的途徑
農民是農產品現貨市場的主體,如果沒有一定數量的農民進入期貨市場,就很難說農產品期貨市場的發育是完善的。但是,在今後較長的時間內要使一定數量的農民直接從事期貨交易是不現實的。農民利用期貨市場的關鍵是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參與期貨市場,從而解決小生產同大市場之間的矛盾。
1.發展農民合作組織。美國、日本都有農民合作社,為農民利用期貨市場規避風險提供了便利條件。我國農民無論從知識層次上,還是資金實力上,都不具有直接參與期貨市場的條件。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根據當地的資源優勢和農業發展的特點,鼓勵農民成立各種不同類型的農民合作組織,由農民自己經營管理,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合作社可以幫助農民利用期貨市場規避風險,並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市場信息和有價值的建議。
2.開展「公司+農戶」的訂單農業。「公司+農戶」就是實力雄厚的農產品收購企業在生產前以期貨價格為依據與農民簽訂遠期收購合同,農民通過訂單,把價格風險轉移給訂單企業,從而化解農民可能面臨的風險。但是在「公司+農戶」或定單農業模式的運行過程中,簽約的企業卻承擔著巨大的經營風險。而期貨市場則可以為訂單企業提供一種對所簽訂的合同進行套期保值的可能,通過期貨市場的運作企業可以把價格風險分散、轉移給眾多的市場投機者,期貨市場可以成為訂單農業中價格風險的最終「出口」。這就需要大力培養農產品流通企業運用期貨市場的能力。隨著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近幾年出現的各類流通合作組織和代理商,可以為農民架起通向期貨市場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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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有哪些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對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所辦加工、流通實體適當減免有關稅費。」具體政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適當減免所得稅。落實對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技術或勞務服務所得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的規定。二是適當減免營業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從事機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排灌、農(牧)業保險以及相關的技術培訓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疾病防治等業務所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三是適當減免增值稅。落實「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應當免徵增值稅」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銷售農產品,批發零售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農膜、飼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2007年7月1日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法》,給予農業專業合作組織以法律地位。

㈢ 如何促進農戶與期貨市場有效對接

促進農戶與期貨市場有效對接的方法:

首先,實現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常態化和案例化。要根據農戶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並使之形成一種常態化的制度。在宣傳教育方法上,力求採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並可在各地區設立專門的期貨咨詢熱線,隨時解答農戶的問題。

其次,推動期貨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幫助農戶建立期貨專業合作組織,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學的合作方式和服務模式,提高合作組織的服務水平、服務能力和服務效率。優化農戶與合作組織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防範合作雙方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

再次,推進期貨制度和品種創新。創新品種上市制度,變革高度行政化且多頭相互牽制的審批制度。加快研究設計現有交易品種對應的小合約,對條件成熟的新品種盡快安排上市。積極推出農產品期權。

最後,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體系。探索設立農業期貨風險保障基金和期貨專項發展基金,嘗試引入農業保險、成立專門的擔保機構和管理機構。

期貨市場是期貨合約交易的場所,即期貨交易所。期貨合約的種類很多,因此,不同的期貨交易所經營不同的期貨合約。世界上有許多期貨交易所,最著名的有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和紐約期貨交易所等。

㈣ 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自願參加的,以農戶經營為基礎,以某一產業或產品為紐帶,以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實行資金、技術、生產、購銷、加工等互助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特徵? 一是不改變成員的財產所有權關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專業性強;四是頭分民辦、民營、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區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實行專業合作。目前,我國農村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40多萬個,其中較為規范的有14萬多個,廣泛分布於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林業、運輸業、加工業以及銷售服務行業等各領域,成為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一支新生的組織資源。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與功能?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作用與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組織功能。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其組織功能作用十分明顯,一是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組織成員進行生產與銷售,促使農業生產由行政管理過渡到由合作經濟組織協調管理;二是根據國家產業規劃以及市場信息,組織和協調農戶進行專業生產;三是根據市場需求和農民意願,把分散的專業戶、專業村,通過專業合作,組織起各種類型的專業農協,以參與市場競爭;四是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通過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直接組織農業勞動力有序地流動到二、三產業,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為農業產業化經營奠定基礎。

2、中介功能。大公司、大市場不可能都直接面對千家萬戶,同樣,分散經營的農戶,也不可能直接加入大公司的經營序列或紛紛進入大市場銷售農產品。在市場需求與市場競爭中,農戶為避免自然與市場風險,需要「合作經濟」這一中介組織。同樣,公司(企業)也需要一個中介組織,以節約交易成本,無論哪一種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都需要一個中介組織,使公司與農戶、市場與農戶對接。

3、載體功能。所謂載體功能,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從單純的組織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來,逐步向產前和產後延伸,興辦各種經濟實體。逐步將自身的組織演變成社區性的產業一體化組織或專業性的產業一體化組織。

4、服務功能。向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有效服務,是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根扎在農民之土壤中,因此它對農戶的服務最直接、最具體,從而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維系農業產業化鏈條各環節得以穩固相聯並延伸的生命線。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類型?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多種多樣,按照農民合作的緊密程度,歸納為以下三種主要類型。

(一)專業合作社 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典型形式,可以認為是農民聯合自助組織的目標模式。其基本特徵是從事專業生產的農民自願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務、民主管理、合作經營的經濟組織。這類合作組織一般是實體性的,內部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范、與農民利益聯系緊密,形成勞動者約定共營企業和社會利益共同體。農民入股需交納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購銷產品數量向社員返還利潤。專業合作社也是企業,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專業合作社在東部地區較多,中部地區次之,西部極少。山東省萊陽市就是以這種類型為主,有專業合作社420多個,基本社員17萬戶,佔全市總農戶的80%。

(二)股份合作社 是在合作制基礎上實行股份制的一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基本質特點是實行勞動聯合與資本聯合相結合、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與一般專業合作社不同的是,資本在股份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收益分配中,佔有比較重要的地位。這類組織一般也是實體性和緊密型的,全國各地都有,尤其在東部較多。近年發展較快,農民在興辦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牽頭興辦合作組織,進行農產品加工、銷售、運輸、儲藏、資源開發和水利建設等方面多採取這種形式。山東、北京等省、市都有超過30%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這種形式。

(三)專業協會 是一種較為鬆散的合作形式,包括農業服務協會和專業協會等。農業服務協會為農戶提供綜合性系列化服務。專業協會主要從事專項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的農民,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以產品和技術為紐帶,組建的社團性合作經濟組織。著重為會員提供技術和運銷服務,並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為社團組織,其前途是向具有實體的合作社方向發展。凡是從事專業生產並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民都可以加入協會,協會對會員進行無償和低償服務,入會農民根據協會的要求進行生產銷售。

㈤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 成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六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農民組織化的定義

組織作為一種社會集合體,為了滿足自身運作的要求,必須有共同的目標、共同的行為准則。組織是人類社會整合度較高的一類群體。農民組織化中的組織主要是指經濟組織,是一種集功能性團體和制度安排於一體的靜態實體與動態實體活動過程統一的經濟組織。
農民組織化是組織主體依據一定的原則,採取不同方式將具有生產經營規模狹小、經營分散、經濟實力較弱、科技水平滯後等傳統職業特徵的農民轉變為有組織進入市場與社會,並且能夠獲得與其他階層同等待遇的現代農民的過程。農民組織化的內涵有四個方面。
首先,農民組織化是傳統農民轉變為現代農民的過程。傳統農民具有生產經營規模狹小、經營分散、經濟實力較弱、科技水平滯後等職業特徵,這些特徵的形成是與一個國家社會生產方式所處的階段密切相關的。在現代化進程中,農民受生產經營環境、技術、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響逐漸走向生產機械化、科學化和社會化的道路,同時,農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也有爭取與其他階層同等的權益的要求。農民組織化就是農民由傳統走向現代的逐步高級化的過程。
其次,農民組織化是一定的組織主體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狀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民組織化程度較高,即農民進入市場是依託一定的組織的,而這種組織又能夠增加其成員的收益,農民組織化程度已經成為西方國家農村現代化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而在我國,農民從事生產與經營呈現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徵;現代農業科技成果並未大面積地用於農產品分級、包裝、倉儲、加工、運輸和銷售;電力在農業和農村並未得到廣泛的應用;現代農田水利工程、公路網路並未充分發揮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區域化、社會化水平較低。在我國,這種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現實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的持續性增加。將農民組織起來,使之成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市場主體已經成為提高農民比較收益、增強農業競爭力和全面實現農村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再次,農民組織化是在一定原則指導下而進行的組織創新。提高農民組織化生產與經營的主體遵循的原則有所差異。企業以追逐盈利最大化為組織原則,採取不同形式的聯合方式與農民結成經濟利益關系。在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龍頭企業起到了連接大市場與農民的作用,但是總體而言,尚未與農民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未能向農民提供及時、廉價、有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特別是很難成為能夠開拓國際市場的跨國公司,牽動力還不強。這與企業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的價值趨向不無關系。
而政府是以提供公共產品為原則與農民進行合作的,政府構建對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防範機制來強化「合同意識」,減少違約現象,有效降低農村市場的交易費用,從而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政府的這種防範機制的構建措施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提供純粹的公共服務產品,包括動植物檢疫、基礎科研、氣象預報、信息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二是制定市場准入制度規則;三是支持准公共服務主體為農民提供良好的服務;四是合理調控市場主體的服務行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堅持合作社原則,通過成員之間的互助合作,為成員提供各類產銷和技術服務,維護農民社員的利益,增加農民社員的收入。各級政府經濟技術部門,是組織農民進入更大市場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政府所屬農業企業的創新能力較弱。創新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的比重僅為20 9%(王凱倫,1997)。農業技術服務部門、農業銀行、農業教育部門由於來自自身運行機制和外部環境 的壓力較大,所以,盡管政府經濟技術部門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引導農民拓展更大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市場領域仍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特別是行業分割、貿工農脫節、產加銷分離的農業管理體制不適應結構調整、組織化發展農業和農業國際化的需要。這種體制的弊端主要是:職能、資金、項目分散,形不成組織合力;決策隨意性大,法制化、規范化程度低。
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表現出來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涉農主體的相互依存度都呈現出遞增趨勢。農民在開放的環境中預期收益的取得大多數是通過構建自組織創新網路來實現的。比較典型的農民自組織創新網路又多出現在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因為那裡密集的社會網路、開放的勞動力市場、比較激烈的競爭、不確定的高收益的誘惑弘揚了不斷試驗探索和開拓進取的創業精神。於是各合作組織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與此同時,又通過交流與合作學習了發展自組織的技能,整個農業與其他產業構成了一種能夠帶來高收益的「團隊」結構。實踐中這種合作組織不僅提高了農民在市場活動中的談判地位、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同時也成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大生產的一種組織形式。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時,與政府、企業、市場這些外在組織主體不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組織原則、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內在性,所以,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領農民闖市場具有比其他主體更為明顯的組織意義。通過不同市場主體的努力形成農民組織多元化發展的局面。
農民主要藉助於以上組織改變了單一化進入市場的格局,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民組織化是農業經濟組織創新。
最後,農民組織化是農民爭取與其他階層同等待遇的一場經濟社會革命。農民在市場上面臨的激烈競爭傳導到農業經營策略選擇的結果是農民願意為獲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組織化程度。特別是當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成本在農業總成本中所佔比重較高或者農產品銷售渠道不暢,總體效益低下時,農民將更加急切地表現出參與合作組織創新網路的偏好。通過與具有互補性、潛在高收益性的市場主體合作,加快農業科技成果應用和農業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場機會而避免被國內外激烈的農業競爭所淘汰。
基於國民經濟發展和消費需求考慮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為農民獲取非傳統農業收益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是單個農民在非農化過程中遇到的被歧視、被剝奪問題難以有效解決,其應得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農民組織化不僅有利於農民增加農業收入,也有利於農民在非農產業中增加收益,同時,也有利於農民爭得與其他階層同等的待遇。

㈦ 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章規定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確了產業政策傾斜、財政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4種扶持方式。

(1)產業政策傾斜。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由於競爭實力較弱,應當給予產業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為實施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指南的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承擔項目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2)財政扶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條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目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還不強,自我積累能力較弱,給予專業合作社財政資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農民、扶持農業、扶持農村。

(3)金融支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4)稅收優惠。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農村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享受國家現有的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㈧ 請問農村合作組織都有哪些形式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糧食購銷市場化等一系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民的市場地位已基本確立,但在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農產品供求關系不斷變化的情況下,農民會遇到技術、資金、銷售等多方面問題。為了解決這些現實問題,農民從自身實際出發,缺錢的找資金,缺技術的請科技人員指導,缺市場的找渠道,規模小的聯合起,農村新型合作組織應運而生。
1、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要求社員入股,並實行盈餘返還,屬於實體性組織,成員與組織的關系較為緊密。專業協會是以技術交流、信息溝通和行業自律為主的非營利性組織,成員的經濟參與程度低,組織關系相對鬆散。相對來講,合作社的運營穩定,農民從合作社中取得的收益也比較大,它在市場交易中顯示出合作經濟的優勢,就是在組織農民共同進入社會化大市場時,能將市場關系內部化,形成合作制機制,有效地調節和實現成員之間的合法權益,合理分享市場交易利益,比其他組織更為直接,更為農民所信賴。目前,我市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專業協會正以建立經營目標明確、生產標准統一、經濟利益聯系緊密的經營實體為方向,向專業合作社過渡。到2005年底,我市已有農民合作組織228個,其中專業合作社23個,佔10%,各類專業協會181個,行業協會24個,會員21786人,總資產達到3700萬元,生產基地已有162萬畝,經營收入達到1億元,盈餘總額1633萬元,返還1269萬元,帶動農戶20.2萬戶,占總農戶數的30%,高於全國9.8%的平均水平,參加農村合作組織成員人均收入達到3852元,比當地未參加農戶高出31%。
我市農民合作組織以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合作組織為主。全市228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由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有111家,農技組織牽頭興辦的33家,其它28家,主體成員95%以上為農民。這種由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合作組織有活力,組織形式也很穩定。從實踐看,目前運行形式較好、效果明顯。我市農村合作組織相對集中在市場化、規模化和專業化水平較高的產業領域,說明了農村合作組織與市場相伴而生,代表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據統計,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種植業102個,畜牧業46個,加工業32個,分別占總數的45%、20%、14%。種植業中,又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特色種植領域,水稻、棉花等大宗農作物領域因國家有具體的保護政策而分布較少。從服務內容上看,是以技術和購銷服務為主。全市228家中,產加銷綜合服務的有89家,技術信息服務的有113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大多起步於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逐漸向購銷領域延伸,逐步構成從引進和改良品種,推廣生產技術,實行規模生產,到組織加工銷售的有機體系,實現了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全程服務。
2、公司企業帶動模式。這是以公司或集團企業為主導,以農產品加工、運銷企業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以「公司+農戶」或「公司+基地+農戶」為模式,組織、引導分散經營的農戶,圍繞支柱產業和重點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開發,實行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進行一體化經營,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企業與農戶共同建立生產基地,企業向農戶提供主要的農用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服務,農戶負責生產管理,產品由企業收購,價格由合同規定的方式確定,生產和經營風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分擔。如我所在的水東鎮,以往,許多棗農的產品是靠自己擺 地攤、走街串戶或坐等外地客商上門廉價收夠,大部分棗農仍以個體的形式進入市場,優質的蜜棗被裝入蛇皮袋直接上市,賣不上好價錢,豐產也不能豐收。境內安徽省中良棗業有限責任公司走的正是「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經營路子,堅持市場導向,狠抓產品質量,牢固樹立品牌意識,所注冊的「水東牌」蜜棗先後獲「安徽省名牌農產品」和「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名牌產品」稱號,現正在申報安徽省無公害產品認證和省級示範區項目,年營銷收入上千萬元,加工量佔全鎮青棗的四分之一,帶動農戶一千多戶。「水東蜜棗」屬天然綠色食品,歷來被消費者所青睞,但近年來因含糖分高而使一部分消費者敬而遠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產品的銷售。該公司在保持原有優勢的基礎上,開發出棗脯、玉棗、天香棗及其他含糖分低、口味新的精深加工產品,還利用老化、淘汰棗樹,開發棗木筷、棗木梳、棗木砧板、棗木涼席、傢具到工藝木雕等,延長棗業產業化鏈條,最終走出一條依靠科技創新、振興棗產業的路子。天元棗業公司給自己經銷的水東蜜棗注冊了「天元牌」品牌,還在產品的宣傳和包裝上下功夫,提高產品的包裝檔次,開發一些適合超市銷售的小包裝品種及高檔組合禮品包裝,使「水東蜜棗」走進了超市的貨架。這兩家公司還在宣州、寧國、合肥和蘇浙的一些農產品市場設有水東蜜棗的銷售網點,使「水東蜜棗」真正成為市場上的暢銷品、搶手貨。
3、股份合作模式。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或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協議,以資金、實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依法從事各種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並留有公共積累的企業法人或經濟實體。這種方式對於明確產權主體,盤活集體資產,實行民主管理,增加農民收入及培養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很有好處,同時也解決了農民缺少生產資金的難題。如宣州區黃渡鄉楊林村毛家沖組的朱貴元等7名股東,籌資21萬元,新建了一座壩長180米、壩高10米、庫容10萬余方水的小水庫,用於灌溉、養殖、生態旅遊等綜合經營。
4、農民經紀人帶農戶的模式。農民經紀人是近幾年在農產品流通領域成長壯大起來的主力軍,他們為農民的產品銷售搭起了通向市場的成功橋梁。據調查,有的農民經紀人在生產與農民簽訂單,消除了農民銷售難的後顧之憂,讓農民一心一意地搞生產。他們對收購上來農產品進行分級、包裝、儲藏、保鮮和運銷,大大提高了農產品附加值;有的農民經紀人不僅包收農民的農產品,還將農業生產資料、種苗賒銷給與其合作的農戶,待產品收購時扣回,解決了農民缺少生產資金的困難;有的農民經紀人請來農業專家或農技人員給自己合作的農戶上課,一些具有農業生產技術的農民經紀人親自到與自己合作的農戶家中傳授生產技術,提高了農民科技生產技能。
5、集中資源聯合經營。這種以村組為單位,將農民分散資源集中起來聯合經營,進行規模化種養。如我任職的七嶺村中洲梅村民組境內有100多畝已分到戶的河灘地,戶均僅0.3畝。由於地塊小,耕種不方便,路也較遠,收益也很低,村民們紛紛棄之不種。幾年前,村支兩委引導村民組對境內的河灘地開發。通過宣傳發動,村民們不僅將自己的河灘地交給村民組共同經營管理,還主動出工出錢在那塊河灘地栽上了小元竹,並約定將收益用於本村民組公益事業建設,如今每年出售小元竹獲得收入五、六萬元,他們用所得收入在村莊內鋪設了水泥路,硬化了村內各條主幹道,改善了生產、生活條件。同時,還打了抗旱井,購置了水泵,大大提高了抗旱能力。

㈨ 求一篇中國農民如何利用期貨市場的論文 急啊....... 如果有的話請幫忙發到Q郵里:519174851,謝謝了!

由於現貨市場形成的價格具有滯後性和不完整性,只根據現貨價格來調整種植結構容易陷入「蛛網周期」。期貨市場有效地克服了這一缺陷,由於期貨價格基本上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由供求各方對未來的預測形成的,所有影響未來供求的信息都被有機地、動態地反映到了期貨價格上,並不斷得到修正。因此,期貨價格的預見性比政府或專家定價更有效、更具有超前性和權威性,能夠更有效地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安排農業生產,根據市場價格信號調整種植結構。

鄭州商品交易所硬麥期貨合約以國標二等硬冬白小麥為交割標准,只有優質品種小麥才能達到交割要求。因此,小麥期貨價格比農民種植的低品質混合小麥價格每噸高200元左右,體現了優質優價。在小麥期貨價格信號的引導下,河南優質小麥種植面積由2000年的1500萬畝,擴大到2003年的2523萬畝,佔小麥種植面積的35.8%;30萬畝以上集中連片種植的縣(市)已達32個;優質專用小麥由當初的幾個品種,迅速擴大到鄭麥9023、豫麥34、高優503等十幾個品種。種植面積的不斷擴大、種植品種的相對集中、商品量的快速增加,使河南省優質小麥的規模優勢得以發揮,比較效益提高,農民收入增加
訂單農業是目前農業生產所推行的有效方式,對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解決農產品銷售困難,提高農業抵禦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增加農民收入,調整農業結構等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訂單農業常常面臨農產品價格波動的風險,致使訂單農業履約率較低(據統計,2000年我國農村訂單農業的整體合同履約率不到20%),嚴重製約了訂單農業數量和規模的發展。這些問題單靠現貨市場是無法解決的,而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操作可以很好地為生產者和經營者分散風險。參加套期保值的農戶和企業只需在期貨市場上買(賣)一個與現貨市場上交易方向相反、數量相等的同種商品期貨合約,過一段時間後進行對沖,以了結履行期貨合同的義務,最終能獲得在一個市場虧損的同時而在另一個市場上盈利的效果,並且盈虧大致相等。
對於多數農戶和糧食企業來說,利用期貨市場來規避價格風險仍有一些制約因素。因為他們普遍資金實力單薄,期貨市場實行逐日盯市制度,期貨價格的劇烈波動會導致保證金的相應變動,使得市場風險部分轉化為保證金追加的風險。迫於追加保證金的壓力,影響了農戶與糧食企業參與期貨市場的積極性。

利用期權這一交易工具規避現貨市場風險則更具優勢,它可以克服利用期貨進行套期保值的弊端。因為期權工具成本小、操作靈活、風險可控,買入期權不用交納保證金,只需交納少量的期權費。對於農民和糧食經營企業等非專業投資者來說,通過買入期權合約來規避糧價的波動風險,不僅能夠防範價格不利變動的風險,還能保留價格有利變動帶來的好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作為全球最大農產品期貨交易所,自1982年以來陸續推出大豆、玉米、小麥等期權交易,為交易者提供了更多的價格保護形式。此後,很多現貨商用期權代替期貨進行保值交易。由於期權交易的買方在支付少量的權利金後,不必隨時追加保證金,起到了規避風險的作用,一些規模較小的現貨商、農場主以及對期貨交易不太了解的企業更願意利用農產品期權實現保值目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價格市場說了算,農民種地種什麼,應關注市場供求情況的變化,按市場需求調整種植結構。農民既要考慮種什麼,更要考慮怎麼賣的問題,農民應該把握國內外市場價格的發展趨勢,在了解市場價格和供求情況方面多下些功夫。只有對市場供求形勢做到了心中有數,預測准確,才不會在價格上吃虧,也才能在種植結構調整中發家致富。

2003年10月9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總經理朱玉辰寫了一封《關於確保種豆農民增收的緊急建議》的信,信中介紹了國際、國內市場大豆價格上漲的趨勢,建議讓農民參照期貨價格在賣豆環節增收。此信引起了黑龍江省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並立即組織有關專家論證,通過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及時將國內外有關大豆的現貨、期貨價格信息傳遞給農民,農民獲得信息後,很快調整了大豆價格。10月上旬,黑龍江的大豆每公斤收購價尚在2.5元~2.54元之間;到10月中旬,農民賣出大豆的價格已漲到了每公斤2.8元。後經專家計算,按全省500萬噸大豆中有20%賣出,農民就多增收4億元;如按400萬噸的流通量計算,農民增收可達數十億元。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上市交易僅有十幾個品種,而交易活躍的只有大豆、玉米、小麥、棉花等幾個品種。雖然2004年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所分別上市了玉米、燃料油、棉花,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分別於2006年1月6日、1月9日上市了白糖、豆油的期貨合約,但這只是「量變」,並沒有發生 「質變」,中國期貨市場的品種依然太少。過少的上市品種已嚴重製約了期貨市場發揮作用的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農產品生產及加工貿易也逐年發展,目前的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品種數量已不能滿足大量增加的市場需求,急需開發新品種。

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現已成為增加農民收入、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的一個重要途徑,而農產品加工企業在經營時,由於農產品價格的較大波動,其面臨較大經營風險,這一風險可以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來降低。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轉移風險的功能,農產品加工企業可在農產品期貨上通過套期保值交易迴避價格風險;或者參考農產品期貨價格,進行農產品的購買或出售,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化解農產品加工業的價格波動風險,可以鎖定經營成本,獲得穩定的利潤。但是,農產品期貨市場能夠發揮上述功能,是以上市相關品種為前提的,如果遲遲不上市相關品種,必然會制約這些行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上市交易僅有十幾個品種,而交易活躍的只有大豆、玉米、小麥、棉花等幾個品種。雖然2004年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所分別上市了玉米、燃料油、棉花,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分別於2006年1月6日、1月9日上市了白糖、豆油的期貨合約,但這只是「量變」,並沒有發生 「質變」,中國期貨市場的品種依然太少。過少的上市品種已嚴重製約了期貨市場發揮作用的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農產品生產及加工貿易也逐年發展,目前的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品種數量已不能滿足大量增加的市場需求,急需開發新品種。

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現已成為增加農民收入、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的一個重要途徑,而農產品加工企業在經營時,由於農產品價格的較大波動,其面臨較大經營風險,這一風險可以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來降低。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轉移風險的功能,農產品加工企業可在農產品期貨上通過套期保值交易迴避價格風險;或者參考農產品期貨價格,進行農產品的購買或出售,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化解農產品加工業的價格波動風險,可以鎖定經營成本,獲得穩定的利潤。但是,農產品期貨市場能夠發揮上述功能,是以上市相關品種為前提的,如果遲遲不上市相關品種,必然會制約這些行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上市交易僅有十幾個品種,而交易活躍的只有大豆、玉米、小麥、棉花等幾個品種。雖然2004年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所分別上市了玉米、燃料油、棉花,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分別於2006年1月6日、1月9日上市了白糖、豆油的期貨合約,但這只是「量變」,並沒有發生 「質變」,中國期貨市場的品種依然太少。過少的上市品種已嚴重製約了期貨市場發揮作用的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農產品生產及加工貿易也逐年發展,目前的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品種數量已不能滿足大量增加的市場需求,急需開發新品種。

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現已成為增加農民收入、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的一個重要途徑,而農產品加工企業在經營時,由於農產品價格的較大波動,其面臨較大經營風險,這一風險可以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來降低。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轉移風險的功能,農產品加工企業可在農產品期貨上通過套期保值交易迴避價格風險;或者參考農產品期貨價格,進行農產品的購買或出售,通過農產品期貨市場化解農產品加工業的價格波動風險,可以鎖定經營成本,獲得穩定的利潤。但是,農產品期貨市場能夠發揮上述功能,是以上市相關品種為前提的,如果遲遲不上市相關品種,必然會制約這些行業的發展。
(一)改革期貨新品種上市機制,逐步推出大宗農產品期貨合約

我國期貨市場上品種過少,制約了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原因是新品種上市機制。目前,我國採用的是非市場化的兩級審批制,交易所想上市某一新品種,首先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中國證監會再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則需要征詢國家相關部委、現貨管理部門以及有關省區市意見,綜合各方面反饋後,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期貨品種上市地點、上市時間也由證監會一手協調或安排。總體來看,我國新品種上市機制體現了政府對交易品種的實質性要求,攙雜政府的主觀願望,任何政策意圖都可以通過行政手段貫徹到期貨市場中,可以說是政府幹預最深的審批制度之一。

正如一位期貨市場資深人士所說:「如果說中國股市背著體制的十字架,那麼期貨則背著產品的十字架。」由此可見,期貨新品種開發機制的扭曲與不到位,已成為制約期貨業發展的瓶頸。因此,必須改革新品種上市機制。目前,在市場價值取向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將核准制和注冊製作為期貨新品種上市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適宜的。但鑒於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階段以及經濟體制轉型現狀,改良審批制應是目前的最佳選擇。在我國農產品市場逐步放開的情況下,應該加緊研究推出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品種,如大米、油菜籽等,並在時機成熟時盡快推出相關的農產品期權合約。

(二)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引導農民進入期貨市場

期貨市場是農產品市場體系中的高級形態,成立農民合作組織更是農民進入這個市場的關鍵所在。我國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鼓勵農民成立各種不同類型的農民合作組織。對於分散耕作的農戶,可以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農戶入股的形式,由農民自發成立合作社,集中產品和資金,進入期貨市場,迴避價格風險。對於具備產銷條件、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國有農場、農業企業,政府應鼓勵其通過交易所會員經紀公司代理直接參與期貨市場,完成保值交易。在具體操作中,可以將鄉(鎮)一級的農技站和農經站等機構改製成農業合作社。

(三)建立暢通的期貨信息傳播渠道,加強市場培訓工作

期貨信息的准確及時傳播渠道,對於農民調整種植結構,把握售糧時機和價格都非常重要。因此,首先應對國家相關部門農產品信息統計和發布環節進行整合,形成全國統一的集生產、消費、流通、期貨等各類信息於一體的信息系統,保證價格的完整性、及時性和統一性。其次,建立省、縣、鄉、村四級信息服務網路和傳播渠道,應建立以網路、媒體為主渠道,以龍頭企業、中介組織傳導為帶動的信息發布渠道,將信息送到農戶。結合農業信息化建設和農村市場信息體系建設,解決農產品價格信息工作的正常經費和設備投入,改善農產品信息服務條件。再次,加強對農民的培訓和教育工作,幫助他們了解期貨市場、運用期貨市場,增強他們對市場信息的分析能力,切實將期貨市場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

㈩ 農村合作組織都有哪些形式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糧食購銷市場化等一系列農村經濟體制改 革,農民的市場地位已基本確立, 但在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農產品供求關系不斷變化的情況下, 農民會遇到技術、資金、銷售等多方面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現實問題,農民從自身實際出發,缺錢的找資金, 缺技術的請科技人員指導,缺市場的找渠道,規模小的聯合起, 農村新型合作組織應運而生。 1、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要求社員入股, 並實行盈餘返還,屬於實體性組織,成員與組織的關系較為緊密。 專業協會是以技術交流、信息溝通和行業自律為主的非營利性組織, 成員的經濟參與程度低,組織關系相對鬆散。相對來講, 合作社的運營穩定,農民從合作社中取得的收益也比較大, 它在市場交易中顯示出合作經濟的優勢, 就是在組織農民共同進入社會化大市場時,能將市場關系內部化, 形成合作制機制,有效地調節和實現成員之間的合法權益, 合理分享市場交易利益,比其他組織更為直接,更為農民所信賴。 目前,我市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專業協會正以建立經營目標明確、 生產標准統一、經濟利益聯系緊密的經營實體為方向, 向專業合作社過渡。到2005年底, 我市已有農民合作組織228個,其中專業合作社23個,佔10% ,各類專業協會181個,行業協會24個,會員21786人, 總資產達到3700萬元,生產基地已有162萬畝, 經營收入達到1億元,盈餘總額1633萬元,返還1269萬元, 帶動農戶20.2萬戶,占總農戶數的30%,高於全國9.8% 的平均水平,參加農村合作組織成員人均收入達到3852元, 比當地未參加農戶高出31%。 我市農民合作組織以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合作組織為主。 全市228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 由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有111家, 農技組織牽頭興辦的33家,其它28家,主體成員95% 以上為農民。這種由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合作組織有活力, 組織形式也很穩定。從實踐看,目前運行形式較好、效果明顯。 我市農村合作組織相對集中在市場化、 規模化和專業化水平較高的產業領域, 說明了農村合作組織與市場相伴而生,代表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 據統計,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種植業102個, 畜牧業46個,加工業32個,分別占總數的45%、20%、 14%。種植業中,又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特色種植領域, 水稻、棉花等大宗農作物領域因國家有具體的保護政策而分布較少。 從服務內容上看,是以技術和購銷服務為主。全市228家中, 產加銷綜合服務的有89家,技術信息服務的有113家。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大多起步於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 逐漸向購銷領域延伸,逐步構成從引進和改良品種,推廣生產技術, 實行規模生產,到組織加工銷售的有機體系, 實現了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全程服務。 2、公司企業帶動模式。這是以公司或集團企業為主導, 以農產品加工、運銷企業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以「公司+農戶」 或「公司+基地+農戶」為模式,組織、引導分散經營的農戶, 圍繞支柱產業和重點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開發,實行市場牽「 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進行一體化經營,形成「 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 企業與農戶共同建立生產基地, 企業向農戶提供主要的農用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服務, 農戶負責生產管理,產品由企業收購,價格由合同規定的方式確定, 生產和經營風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分擔。如我所在的水東鎮,以往, 許多棗農的產品是靠自己擺 地攤、走街串戶或坐等外地客商上門廉價收夠, 大部分棗農仍以個體的形式進入市場, 優質的蜜棗被裝入蛇皮袋直接上市,賣不上好價錢, 豐產也不能豐收。境內安徽省中良棗業有限責任公司走的正是「 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經營路子,堅持市場導向,狠抓產品質量, 牢固樹立品牌意識,所注冊的「水東牌」蜜棗先後獲「 安徽省名牌農產品」和「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名牌產品」稱號, 現正在申報安徽省無公害產品認證和省級示範區項目, 年營銷收入上千萬元,加工量佔全鎮青棗的四分之一, 帶動農戶一千多戶。「水東蜜棗」屬天然綠色食品, 歷來被消費者所青睞, 但近年來因含糖分高而使一部分消費者敬而遠之, 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產品的銷售。該公司在保持原有優勢的基礎上, 開發出棗脯、玉棗、天香棗及其他含糖分低、 口味新的精深加工產品,還利用老化、淘汰棗樹,開發棗木筷、 棗木梳、棗木砧板、棗木涼席、傢具到工藝木雕等, 延長棗業產業化鏈條,最終走出一條依靠科技創新、 振興棗產業的路子。天元棗業公司給自己經銷的水東蜜棗注冊了「 天元牌」品牌,還在產品的宣傳和包裝上下功夫, 提高產品的包裝檔次, 開發一些適合超市銷售的小包裝品種及高檔組合禮品包裝,使「 水東蜜棗」走進了超市的貨架。這兩家公司還在宣州、寧國、 合肥和蘇浙的一些農產品市場設有水東蜜棗的銷售網點,使「 水東蜜棗」真正成為市場上的暢銷品、搶手貨。 3、股份合作模式。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或投資者, 按照章程或協議,以資金、實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股份, 自願組織起來,依法從事各種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 並留有公共積累的企業法人或經濟實體。 這種方式對於明確產權主體,盤活集體資產,實行民主管理, 增加農民收入及培養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很有好處, 同時也解決了農民缺少生產資金的難題。 如宣州區黃渡鄉楊林村毛家沖組的朱貴元等7名股東, 籌資21萬元,新建了一座壩長180米、壩高10米、 庫容10萬余方水的小水庫,用於灌溉、養殖、 生態旅遊等綜合經營。 4、農民經紀人帶農戶的模式。 農民經紀人是近幾年在農產品流通領域成長壯大起來的主力軍, 他們為農民的產品銷售搭起了通向市場的成功橋梁。據調查, 有的農民經紀人在生產與農民簽訂單, 消除了農民銷售難的後顧之憂,讓農民一心一意地搞生產。 他們對收購上來農產品進行分級、包裝、儲藏、保鮮和運銷, 大大提高了農產品附加值;有的農民經紀人不僅包收農民的農產品, 還將農業生產資料、種苗賒銷給與其合作的農戶, 待產品收購時扣回,解決了農民缺少生產資金的困難; 有的農民經紀人請來農業專家或農技人員給自己合作的農戶上課, 一些具有農業生產技術的農民經紀人親自到與自己合作的農戶家中傳 授生產技術,提高了農民科技生產技能。 5、集中資源聯合經營。這種以村組為單位, 將農民分散資源集中起來聯合經營,進行規模化種養。 如我任職的七嶺村中洲梅村民組境內有100多畝已分到戶的河灘地 ,戶均僅0.3畝。由於地塊小,耕種不方便,路也較遠, 收益也很低,村民們紛紛棄之不種。幾年前, 村支兩委引導村民組對境內的河灘地開發。通過宣傳發動, 村民們不僅將自己的河灘地交給村民組共同經營管理, 還主動出工出錢在那塊河灘地栽上了小元竹, 並約定將收益用於本村民組公益事業建設, 如今每年出售小元竹獲得收入五、六萬元, 他們用所得收入在村莊內鋪設了水泥路,硬化了村內各條主幹道, 改善了生產、生活條件。同時,還打了抗旱井,購置了水泵, 大大提高了抗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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