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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期貨市場定罪

發布時間: 2021-06-22 12:44:49

㈠ 金融投資期貨現貨投資,法院判處交易所法人屬違法經營罪,並查封該交易所,給法人已宣判,那麼相關交易所

期貨方面可以摘除,國家認可的期貨交易所只有四家,其他的做期貨交易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且也做不了。
你所指的大概是白銀現貨市場的坑蒙拐騙黑平台,這方面依據法院判決啦,普通員工、代理商方面員工應該是無罪的,至於經理法人代表和代理商經理依據情況會有定罪或者罰款吧!
以上是個人判斷,前兩年金融方面的法律都還不完善,現在也不見得有多健全,所以這些問題網上找不到確定性答案的,有需要就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下吧!

㈡ 請問期貨市場為什麼會涉及現貨

期貨是未到期的現貨,期貨一般會有不同期限的,隨著時間到期期貨就變成現貨。有些參與者是生產型企業,到期就拿現貨來交割,但目前大部分參與的都是投機行為,現貨對他來說是累贅,所以基本上到期選擇平倉了結,再將資金投到其他品種上去。

㈢ 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標的物

期貨交易的是標准合約的標的,現貨交割只要符合期貨標准合約的規定內的,是可以實物交割的;當然還要是投資者是法人,能提供發票

㈣ 為什麼期貨市場中的貿易商和現貨商有一些很容易變成死多頭,不是...

因為他們一般做多的話就是已經在未來約定了交貨日期,這時候為了防止在未來貨物漲價而帶來的損失貿易商和現貨商會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如果價格真的上漲那麼雖然這筆貿易交易虧損了但是在期貨市場上盈利了彌補了一部分損失,如果在未來貨物跌價,那麼這個比貿易交易中就賺到的錢就可以彌補在期貨市場里虧的錢。

㈤ 現貨,期貨市場。一般虧損到什麼地步會被強行平倉拿一萬元做例子。

不夠保證金就會被強平的。假如你1W元做多了三手豆粕。需要保證金9000元。可是豆粕一天跌了100元。你虧損了3000元。剩餘7000元的權益,如果你自己不操作的話。期貨公司會給你自動平掉一手。就變成了你只有兩手多豆粕。保證金大約6000元。可用資金1000元。

㈥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有什麼關系

1.現貨市場是期貨市場運行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
(1)期貨市場的產生是現貨市場不斷進行外延擴張和內涵深化的結果。
(2)期貨市場的運行與發展是建立在市場運行實際需要的物質基礎之上的。
(3)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之間存在著某種內在數量比例關系。
2.期貨市場能夠引導和調節現貨市場的發展。期貨市場的發展要以現貨市場為基礎,但是,一旦期貨市場在現貨市場內在要求的推動下得以形成和發展起來,它就會反作用於現貨市場,並通過其獨特的經濟功能來能動地調節和引導現貨市場的運行和發展。

㈦ 在期貨、現貨市場上「對敲」是犯法的,但是為什麼證券監管部門不管呢

不是不管,是管理難度比較大。

㈧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㈨ 現貨市場期貨市場區別

現貨市場期貨市場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期貨市場是按達成的協議交易並按預定日期交割的交易場所或領域。現貨市場是指市場上的買賣雙方成交後須在若干個交易日內辦理交割的金融市場。

現貨交易包括現金交易和固定方式交易。現金交易是指成交日和結算日在同一天發生的證券買賣。固定方式交易則是指成交日和結算日之間相隔幾個交易日,一般在七天以內。目前現貨市場上的大部分交易均為固定方式交易。


2、交易對象不同


現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商品本身,有樣品、有實物、看貨定價。 期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期貨合約,是買進或賣出多少手或多少張期貨合約。

3、交割方式不同

現貨是現錢現貨,期貨是合同交易,也就是合同的相互轉讓。期貨的交割是有期限的,在到期以前是合同交易,而到期日卻是要兌現合同進行現貨交割的。所以,期貨的大戶機構往往是現貨和期貨都做的,既可以套期保值也可以價格投機。

(9)現貨期貨市場定罪擴展閱讀:

期貨市場的基本作用

宏觀經濟中的作用。1、調節市場供求,減緩價格波動;2、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參考依據;3、促進該國經濟的國際化發展;4、有助於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微觀經濟中的作用。1、形成公正價格;2、對交易提供基準價格;3、提供經濟的先行指標;4、迴避價格波動而帶來的商業風險;5、降低流通費用,穩定產銷關系;6、吸引投機資本;7、資源合理配置機能;8、達到鎖定生產成本、穩定生產經營利潤的目的。

㈩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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