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價格不適用價格法
⑴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的上海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
上海市物價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的通知(2001年4月26日滬價督[2001]第04號)
各區縣物價局、浦東新區發展計劃局: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有關條款規定,制定《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一並貫徹執行。
附: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
經營者標明的價格和收費標准,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制定。不得以不真實、無依據或者畸高畸低的標價欺詐消費者。
經營者在商品零售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高於標明的價格收取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多收費。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明碼標價管理工作。市及區縣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全市性通用標價簽、行業性標價簽、跨區縣經營企業的特色標價簽(含價目表、價目簿,下同)由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區域性的特色標價簽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銷售。
第七條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或由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條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單位實行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應當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明碼標價內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品零售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商品規格、等級、質地等因素對商品價格形成有重要影響的,也應標明。
第十二條商品零售實行明碼實價、明碼降價、明碼議價三種標價方式。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應實行明碼實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經營者可自主選擇實行明碼實價、明碼降價、明碼議價的標價方式。
第十三條明碼實價是指經營者按標示的零售價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價格。明碼實價不得商議降價。
實行明碼實價的標價簽以藍色或綠色表示。
第十四條明碼降價是指經營者以低於原售價格銷售商品的交易價格。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寫原價和降價原因,並按標明的降低價格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明碼降價的商品在交易中不得再商議降價。
原價是指本次降價前一次的價格。除鮮活商品以外,標明的原價應執行七天以上。
實行明碼降價的,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銷售發票存根等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實行明碼降價的標價簽以黃色表示。
第十五條經營者實行明碼降價的,應標明降價的真實原因。標明的降價原因有:
(一)臨近保質期;
(二)換季;
(三)庫存積壓;
(四)歇業、停業、轉產;
(五)殘次、處理品;
(六)優惠,並應標明優惠的時限。
第十六條臨近保質期限的鮮活類商品降價處理的,應在醒目位置標明降價原因和降價幅度。
限時特賣四小時內的,應標明降價幅度或折扣率、限時特賣時限。
以上情況可不更換原標價簽。
第十七條經營者實行全場(區域)降價銷售,經營者應在醒目位置標明降價期限及在現價基礎上的降價幅度或折扣率。降價促銷期間,原標價簽可不更換。
第十八條明碼議價是指經營者以標明的價格為參考,同消費者商議的交易價格。經營者實行明碼議價的商品,除標明的參考價外,其他標價內容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標明的參考價不得畸高,必要時市價格主管部門對某些商品規定議價幅度。
已實行明碼議價的商品不得再以優惠的名義降價。
實行明碼議價的標價簽以紅色表示。
第十九條集貿市場銷售農副產品及其他商品,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
各類商品交易(批發)市場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從事批發兼零售業務的經營者,應執行商品零售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從事商品展示銷售(展覽)業務的經營者,應執行商品零售明碼標價的規定。
通過互聯網路從事銷售業務的,應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開架櫃台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標價簽,並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明碼標價。自選商場可使用經監制的代表企業文化特色的標價簽表示明碼實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零售價等。對明碼降價、明碼議價的商品標價簽仍應按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明碼標價。
價格在5元以下的低值小商品,集中擺放零售的,可實行按類標價。
第二十三條銷售葯品應實行明碼實價,使用行業標價簽;保健品可實行明碼實價和明碼降價兩種標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凡經營黃金、鉑金、珠寶飾品的,可使用行業懸掛式小型標價簽,標明成色、重量、計價單位、加工費標准、銷售價格等內容。同時在櫃台醒目位置標明實行的標價方式。
第二十五條住房預售、銷售、租賃應標明基價、增減系數、面積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政府制定的農副產品收購保護價,應當在收購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
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可視行業特點,採用價目表、價目冊、價目牌、標價簽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一項服務由多項標准組合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分項目及其收費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服務。
屬可自願、可選擇的服務及其收費,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單位必須逐一標明,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及其收費;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加快、加優服務及其收費。
第二十九條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使用經監制的價目簿或特色價目簿,標明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售價等內容。除快餐外的餐飲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後結帳收款。
餐飲價目簿的扉頁上應當標明本店店名、地址、電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投訴部門、地址、電話等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條提供理發、沐浴、洗染、攝影服務的經營者,使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標價,標價內容為服務項目、服務等級、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提供攝影服務的還需標明規格。
第三十一條賓館飯店等的客房價格,應在收費地點公示,標明的內容為客房類型及其價格。商務中心應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金額等。
第三十二條提供舞廳、游樂廳、保齡球館等娛樂、健身、休閑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准及其他相關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提供租借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明碼標價,標明品名、期限、計價單位、租金、押金等。
第三十四條提供家用電器、日用品等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明碼標價,標明維修單位資質等級、維修商品名稱、維修項目或部位、檢測收費標准、計費單位、零配件或材料價格、調換價格或修復價格、維修人工費、上門服務費標准、及逾期保管費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維修價格,應標明中准價及其浮動幅度,並使用行業統一價目表(冊)。
第三十五條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使用價目冊或價目表明碼標價,擺放在收費窗口或懸掛在維修場所的醒目位置,標價主要為:
(一)維修結算定額工時收費,具體應標明:維修類別、維修汽車及車型類別、維修工種、維修工時、修理項目、計價單位、維修金額等;
(二)修理材料費應標明總成系或裝置名稱、基礎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裝置名稱、計價單位和價格等;
(三)檢測調試應標明檢測調試項目及收費標准等。
第三十六條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採用價目表、價目冊、價目牌標價,特定運輸方式也可採用憑證標價。
第三十七條提供車輛加油服務的經營者,應採用價目表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標明品種、標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提供停車收費服務的經營者應採用價目牌,在停車場點車輛進出口處公示,標明收費單位、收費時限、收費范圍、車輛類型、計費單位、收費標准、投訴電話及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九條提供郵政、快遞、電信服務的經營者,應採用價目表或價目冊及收費憑證,在各收費點醒目位置公示,標明服務項目、計費單位和收費標准等。寄售包裹還應標明寄達地區、包裹重量等。
第四十條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者,應採用價目表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示。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及收費方式。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在商品房銷售時,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預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並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
第四十一條水、電、煤、有線電視等的明碼標價,應在發票或收費票據上標明收費日期、收費項目、消費數量、收費金額等內容,並在營業或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的明碼標價,應採用價目表或價目冊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或展示。標明旅行社類別、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投訴受理機構以及對旅遊價格有重要影響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旅遊景點的明碼標價應採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標示,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處公示。標明景點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聯票制與否,優惠價格措施等。
第四十四條藝術劇目演出的明碼標價應採用價目表,標明價格及其演出劇目、演出單位、演出場序、演出時間、座位號等。
第四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收費的明碼標價應採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標明服務單位、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務時間、地點、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
對委託協議收費的,其委託協議書應包括委託的事項、協議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標准和付款方式等。
第四十六條醫療收費的明碼標價,應採用收費價目表或價目冊或懸掛式電腦或觸摸式電腦在醫院醒目位置公示,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治療費必須標明治療項目,收取材料費必須標明材料規格、品牌等,醫葯費應在電腦結算清單中標明收費類別、葯品和手術名稱、規格、數量、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
第四十七條教育收費的明碼標價,應在收費處的醒目位置或招收簡章或收費通知以及票據上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或者收費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由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標價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收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在收費場所處懸掛《收費許可證》,逐一公布收費明細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我局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發布部門:上海市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01年04月26日實施日期:2001年06月01日(地方法規)
⑵ 證券上的期貨價格是受證券市場上買賣決定的,還是受現實中的買賣成交決定的
是和期貨市場上的買賣決定的,和證券沒有關系,只和期貨市場有關系,證券只是顯示價格。
⑶ 證券交易和期貨
1。股票與期貨的差別在於:1、期貨的保證金交易方式將你股市資金的功能至少放大十倍,一萬塊錢的股票,你得交易一萬才能買到;一萬塊錢的期貨你只需要交10%即一千塊錢就能買到。所以你一萬的資金,可以當十萬來投資。2、期貨可以做空,在同一張K線圖上,股票只能做上漲掙錢。下跌只能等待。期貨下跌可以做空,先高價10塊賣出,然後跌下來5塊低價買回來,一樣掙到了5差價。3、期貨是T+0,買進之後可以立即賣出,一天可做許多個來回。這樣增加了交易機會,同時錯了可以立即止損。4、期貨市場機會更多,可以做多做空,就比股市增加了一倍的機會,再加上資金的10倍放大,可以簡單的說期貨比股市機會多20倍。5、期貨真的風險很大嗎 ?期貨的確有風險,但絕對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大。期貨市和股市風險相同,最多就是賠光,只是期貨操作不當或是不止損。股市也一樣可以慢慢賠光。6、商品期貨的行情比股票行情更容易把握,期貨品種少,到目前只有十幾個品種,而股票有兩千多家,其次商品價格的漲跌是更純粹的供求規律在起作用,不象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那麼復雜和多變。7、同一張K線圖,股票和期貨看法相同,股票只能做向上,期貨可以做上做下。所以機會更多,價格漲跌10%股票掙10%,期貨就掙翻翻。所以期貨市場機會更多,掙錢的幅度更大。股票和期貨看技術分析是一樣的,掙錢的原理是一樣的。
在市場經濟逐漸成熟的今天,要想在短時間里財富成倍增長,合法生意恐怕就是期貨了。大家可能發現,身邊的有錢人都是做生易的商人,期貨商人在同一個市場買,在同一個市場賣,還只交10%的錢做100%的生易,期貨市場真是人類最完美的市場了!我們就有這樣一位客戶,5萬元保證金在一年內凈掙了100萬。不說一年吧,一天內期貨價格從漲停板到跌停板,就可以使你的資金翻一番!股市又令人失望,做期貨的確是不錯的選擇。期市的確可能帶來財富,能改變人的命運!期貨市場更有利於散戶,因為期貨可以以小博大,放大十倍的資金。只要方法正確,期貨成功的時間更短。
2. 個人是可以同時做這兩種投資的。
一、開戶
投資者選擇期貨經紀公司
委託申請,開立帳戶
實質上是投資者和期貨經紀公司之間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
(一)、風險揭示 :《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內容包括頭寸風險、保證金損失和追加的風險、被強行平倉的風險、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風險、套期保值面臨的風險和不可抗力所導致的風險等。
商定事項:
交易方式和通知方式的選擇等 ;
出入金方式的選擇——「銀期轉賬」 (如果決定使用,還應簽署《銀期實時轉賬協議書》);
手續費 ;
其他特殊要求
(二)、簽署合同
《期貨經紀合同》
個人開戶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留存印鑒或簽名樣卡;
單位開戶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並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單位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印鑒等書面內容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一戶一碼,專碼專用
(三)、繳納保證金
上述各項手續完成後,期貨經紀公司將為客戶編制一個期貨交易帳戶,並按規定存入其應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二、下單
交易指令內容:期貨交易的品種、交易方向、數量、月份、價格、日期及時間、期貨交易所名稱、客戶名稱、客戶編碼和賬戶、期貨經紀公司和客戶簽名等 。
交易指令類型:限價指令 取消指令 市價指令(僅限股指期貨)
下單方式:書面下單 電話下單 網路下單 自助終端下單
三、競價
主要方式:公開喊價方式 計算機撮合成交 方式
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當BP≥CP≥SP,則:最新成交價=CP 當CP≥BP≥SP,則:最新成交價=B
(前提是買入價必須大於或等於賣出價)
開盤價和收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
最大成交量原則
四、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和其他有關事項進行的計算、劃撥。結算包括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和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客戶的結算,其計算結果將被計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
五、交割
交割方式:實物交割 現金交割
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⑷ 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判多少年
一、什麼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中敏感的價格免受操縱和控制,使其准確地根據投資市場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的法則運動,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誠實信用的投資場所,我國建立了證券、期貨交易操作制度。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會在市場上造成虛假的供求關系,並且將從根本上破壞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感。
本罪違反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等,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企業債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虛買虛賣;二是買空賣空。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買空賣空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或者賣出自己並不持有的證券。買空賣空需以券商融資或融券為前提,故有些國家也稱之為信用交易或墊頭交易。客戶憑著自己的信譽,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公司開立戶頭後,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資金或股票參加交易。國外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政府允許一些證券機構在嚴格、規范的管理之下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作為激發證券市場的催化劑。因為買空賣空可為證券交易當事人提供方便,增大獲利機會。但是,一旦股價預測失誤,買空賣空的行為人也會損失慘重。在我國,由於證券市場的發育還很不成熟,股票市場投機色彩甚濃,為了使證券市場趨於理性和秩序,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的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均明文規定股票交易必須是現貨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許任何機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然而近幾年透支交易在全國各地頻頻發生。從透支的具體情況來看,一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為客戶保管的資金或股票進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戶利用證券經營機構急於多創利潤心理,經其同意,大肆進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其時間內獲得巨額利潤,但透支交易的行為人不是必然要對行情加以操縱。透支的結果確使行為人具備操縱市場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並非都是為了操縱市場。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似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我們認為在現在看來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
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井或空頭陷井,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我們認為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如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有關信息嚴重失實,而引起股市混亂的,為過失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二)本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著有關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情況的誘導下可能或實際作出不符合本人意願的證券交易行為,因而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存在著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大多數為證券、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人,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可見,一方面,兩者的誘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證券、期貨行情,後者是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交易記錄,另一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存在著差別,前者的誘騙具有間接性,後者的誘騙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騙者的主觀過錯程度要高些,相應地承擔更大的責任。
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⑸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客觀要件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典型的手法就是虛買虛賣。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阱或空頭陷阱,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⑹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71229
#實施時間=19980501
#失效時間=
#內容分類=價格綜合規定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和范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誰知道有關《價格法》的明確條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71229
#實施時間=19980501
#失效時間=
#內容分類=價格綜合規定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和范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⑻ 3.27國債期貨事件中,萬國證券低價位倉,違反了什麼證券期貨法規
調查結果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期貨「327」品種發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國債市場發展過快、交易所監管不嚴和風險控制滯後的情況下,由上海萬國證券公司、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數交易大戶蓄意違規、操縱市場、扭曲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所引起的國債期貨風波。
調查結果指出,實際的直接責任者上海萬國證券公司違規聯手操作、擅自超限額持倉,僅「327」 品種的持倉就超過了交易所為其核定的全部品種最高限額的一倍多。在市場異常波動價格不斷上揚的巨大壓力下,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知嚴重違反交易規則,為扭轉公司巨額虧損,作出了大量拋空單打壓價格的錯誤決策,造成了市場的極大混亂。調查結果還指出,事件的另一責任者為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於2月23日上午把幾家關系戶空倉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過無錫國泰期貨經紀公司(已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經營資格)大量違規拋空,企圖壓低價格,以達到減虧或盈利的目的。當打壓無效時,又率先空翻多,製造市場假象,擾亂市場秩序。事件之前,該公司及其空方關系戶也存在聯手操作、超限額持倉達120多萬口的嚴重違規問題。
調查結果還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對違規事件也應負一定的責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存在的過度投機所帶來的風險估計不足,交易規定不完善,風險控制滯後,監督管理不嚴,致使在短短幾個月屢次發生由於嚴重違規交易引起的國債期貨風波,在國內外造成很壞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