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貨市場正名
⑴ 問一下大家,目前國家對待期貨市場是個什麼樣的態度啊是鼓勵發展還是謹慎監管
期貨市場目前慢慢的也算是國內的主要的投資渠道之一了,當然和A股市場相比,參與人數,市場認知度等等方面還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國家對於商品期貨顯然是希望大力發展的態度,因為健全的期貨市場不僅能完善國內的投資融資渠道,而且能對於實體經濟規避風險等方面帶來有利的作用,對於活躍資本市場,完善金融制度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⑵ 期貨市場是什麼含義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所說的這個詞語,是屬於期貨從業詞彙的一個,掌握好期貨從業詞彙可以讓您在期貨從業的學習中如魚得水,這個詞的翻譯及意義如下:一種拍賣市場,參與方買入及賣出在未來日期交割的商品/期貨合約。交易方在場內高聲叫價及利用手勢進行交易
希望高頓網校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更多期貨從業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⑶ 期貨市場的本質是什麼
期貨與零和博弈,期貨市場的本質
首先,什麼是零和博弈?零和博弈,又稱零和游戲,與非零和博弈相對,是博弈論很重要的概念之一。指參與博弈的各方,在嚴格競爭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著另一方的損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損失相加總和永遠為「零」。雙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通俗的講,就是自己的幸福是建立在對方的痛苦之上的,所以雙方會竭盡全力的「損人利己」,所以與現在社會「共贏」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馳。
舉個例子:A和B兩人對弈下棋,以每個棋子為1分計算,那麼A吃掉對方的一個棋子+1分,相對應的B會因此而失掉一個棋子-1分,這樣1+(-1)=0。同樣的原理,一方贏的同時另一方必然輸,如果我們把贏一局計算為得1分,輸一局為-1分,則若A贏的次數為x,那麼B輸的次數也一定為x,同樣,若A輸的次數為y,那麼B贏的次數必然是y。這樣,A的總分就是(x-y)而B的總分就是(y-x),顯然(x-y)+(y-x)=0,而這就是零和博弈的數學表達式。
那麼期貨又和零和博弈有什麼關系呢?我們常說期貨交易的本質就是買方和賣方在市場上的博弈,一方盈利的同時另一方必然虧損,這是沒錯的。可是期貨交易卻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零和博弈,因為要考慮一些外界因素,正是這種因素的存在,使得雙方的盈利和虧損相加往往是小於零的,也就成了負和博弈,盈利加虧損等於負數。所以我們經常說期貨市場上百分之八九十的人都是虧錢的,賺錢的只有百分之一二十,那麼虧得錢剛好等於賺的錢嗎?不見得吧!
說期貨交易是一種零和博弈。是因為對於每一個買方而言,期貨市場必然存在一個賣方。每一個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都是在認為自己對市場走勢的判斷是准確的信念基礎上進行市場操作的。
黃金合約的買方之所以試圖構建一個多頭頭寸,是因為他持有未來市場將不斷走高的堅定信念。當然,那份合約的買方購進合約的目的也可能是對沖一個已有的空頭頭寸。在這兩個情形中,他都不會認為黃金合約的價格在未來將出現較大幅度的下降(或者,至少他不會認為會遭受市場反轉這種傷害)。
黃金合約的賣方之所以賣出,是因為他們持有一個黃金合約價格即將下降的堅定信念。同樣,如果不是想構建一個新的頭寸,合約賣方出售的目的也可能是對沖一個已有的多頭頭寸。在這兩種情形中,賣方都有著一個堅定的信念,那就是市場價格在未來大幅上升的可能性極小(或者不相信市場價格可能出現反轉)
交易雙方在考慮了他們前期市場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來判斷在那個時點和價位上發生的交易是否合適。但是,兩個個體交易者怎麼會形成對市場未來走勢的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的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沒有答案存在。
期貨市場的運行如同一個不受約束、到處游盪的野獸,其走勢與海洋里的波浪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差異。不管我們是否會選擇去駕馭它們,它們總是客觀存在的。對於一個交易者而言,如何選擇去接近這些波浪的方式將決定你的成功或者失敗。
讓我們來想像一下那令很多人都覺得驚恐的夏威夷的驚濤巨浪吧。面對巨浪時,有經驗的沖浪高手可以以一種極為優雅的身姿馭浪而行,享受海洋的樂趣。之所以能這樣,是因為這些沖浪者已經學會了如何使波浪的力量為其所用。你也可以在市場上採取同樣的辦法。在通過學習掌握了潮漲潮落的內在規律之後,你就能夠使期貨市場成為給你帶來豐厚回報的舞台。
有的時候,大海風平浪靜,平緩起伏的海面上時不時涌過一些小的浪頭;有的時候,海洋則狂暴不安,一個個巨大的陡峭浪尖和浪谷此起彼伏。在這些不同的時期,我們既可以選擇參與其間,也可以選擇旁觀。這個市場就像海洋一樣,並不會受到我們選擇的影響。實際上,市場根本是沒有感覺的,它不會去禁錮什麼人,也不會有任何遺憾。
回到最初的問題。這樣說來,好像市場並不會受到我們選擇的影響,那市場上也就買賣雙方,可是為什麼雙方的盈利和虧損總是不相等呢,那就是每個交易者交易的時候都會有一部分資金沒有流入市場,去哪了呢?可能這時候很多人都想到了,沒錯,就是手續費!不管你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會有一部分錢流出了市場。假設整個市場沒有新的資金流入,市場的資金量是固定的,那麼雙方通過雙方的交易,這些資金會不斷的在雙方之間流動,可是每次流動都會產生手續費,這樣整個市場的資金總量會不斷減少。甚至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新資金流入,市場的資金早晚有一天會被手續費給吸干。
這就是為什麼說期貨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零和博弈,而是負和博弈,畢竟如果1+1不大於2,那肯定是有原因的。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廣大期貨人更好的了解期貨市場的本質,方便你們更好的研究市場。最後希望廣大期貨投資者理性投資,認清市場,持續穩定增加收益!(附最新交易所手續費)
⑷ 如果把期貨市場比喻成動物,那麼市場最象什麼動物呢
那看你拿期貨市場和什麼市場比較了。如果期貨市場是一種動物,我感覺更像是蛇,比較陰險的一種動物,會給人致命的打擊。那麼股票市場就像狐狸,都是一些小算計,可能會損失一些,但是都是不要緊的小打小鬧。
⑸ 期貨市場為什麼會誕生國內又是怎樣一個情況
期貨市場的誕生:
最初的期貨交易是從現貨遠期交易發展而來,最初的現貨遠期交易是雙方口頭承諾在某一時間交收一定數量的商品,後來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口頭承諾逐漸被買賣契約代替。這種契約行為日益復雜化,需要有中間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按期交貨和付款,於是便出現了1571年倫敦開設的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改進運輸與儲存條件,為會員提供信息,1848年,82位商人發起組織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1851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引進遠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這種標准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並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於是一種專門買賣標准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許以對沖方式免除履約責任,增加了期貨交易的流動性。
期貨市場是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多種期交易關系的總和。期貨的交易對象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在未來某一時間交割的標准化商品合約。
國內期貨交易所有4家:上海期貨交易所 大連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銅,鋁,鋅,螺紋鋼,線材,天然橡膠,燃料油
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棕櫚油,豆粕,豆油,玉米,聚氯乙烯(PVC),聚乙烯(塑料)
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棉花,小麥,菜籽油,早秈稻,精對苯二甲酸(PTA)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指數期貨等
期貨的特徵:1、保證金交易。2、雙向交易。3、T+0交易。4、當日無負債交易制度。等。。。。
專業網站:期貨從業協會網站 和訊財經期貨頻道。新華財經 新浪 網易等門戶網站的財經期貨頻道。或各個期貨經紀公司網站
⑹ 期貨市場中的幾個名次解釋一下
其實你說的應該是"頭寸"吧,相當多人語誤成"寸頭"的
頭寸是金融行業常用到的一個詞,在金融、證券、股票、期貨交易中經常用到。其實是就是余額的意思。
舉例來說:
外匯頭寸——是指外匯銀行所持有的各種外幣帳戶余額狀況,即外匯銀行 的外匯買賣的餘缺狀況。外匯銀行買入的外匯大於其賣出的外匯時,外匯 頭寸出現多頭(Long Position),亦稱為超買(Overbought);外匯銀 行買入與賣出的外匯相等時,外匯頭寸平衡,被稱為軋平或持(Square Position);外匯銀行買入的外匯小於其賣出的外匯時,外匯頭寸出現空頭或缺(ShortPosition),亦稱為超賣(Oversold)。外匯銀行所持有的各種期限的各種外幣加總計算的凈余額稱為總頭寸(Overall Position)。
頭寸作為一種市場約定。期貨合約買方處於多頭(買空)部位,期貨合約賣方處於空頭(賣空)部位。 在期貨交易中建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商品未平倉多頭合約與未平倉空頭合約之間的差額就叫做凈頭寸。
另附上一篇關於這個語誤的文章
「寸頭」的思考
林偉
作為一名在期貨市場的理論與實務領域跌滾爬打四年多,熟悉期貨又自稱是「我們期貨人自己的律師」的我,前不久在代理一個期貨糾紛案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件令我啼笑皆非的事。這事發生在我代理的這樁期貨糾紛案開庭後,當時我將寫好的代理詞送給本案的承辦法官,在交流中該法官向我了解有關「寸頭」問題,一下子搞得我莫名其妙。
何為「寸頭」?在我的印象中,「寸頭」與我們理發時所剃的平頭應該是同一個概念。而我與法官交流的是本樁期貨糾紛案所涉及到的相關的期貨知識,怎麼突然冒出一個「寸頭」來?因此,無論法官怎麼說,我就是弄不明白。於是,法官就以半開玩笑的口氣詰問我:「林律師,你在期貨市場呆了三、四年,怎麼連『寸頭』都不知道?」最後還是經法官大面積的言語揭示,我才最終弄明白,法官所稱的「寸頭」實際上就是「頭寸」的意思,法官只不過是將其顛倒過來讀而已。據我了解,就是這個法官,在所在的法院里辦期貨案可是出了名的。因此,我當時很迷惑他用「寸頭」是怎麼跟律師和當事人交流的。後來經過與該法官的幾次接觸,他的一句一個「寸頭」使我最終明白,其他律師和當事人是把法官口中的「寸頭」當作「頭寸」來與法官進行交流的。再後來,又因其他期貨案與其他法官接觸,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法官也將「頭寸」說成「寸頭」,我也見怪不怪地明白了他們的意思。
然而,我無論經怎麼琢磨都覺得把「頭寸」說成「寸頭」不是那麼一回事。再細究一下,覺得這不只是一個小小的口誤,而是值得我們警惕的問題。我們知道,法律上對那些常識性的知識通常是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其事實的真實性的,以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無謂爭議,從而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對於這些常識性知識能說明的事實案件,當事人是無需尋找證據證明的。但是,如果就連一位辦過大量期貨糾紛案的法官也一直將「頭寸」錯讀成「寸頭」,那他又如何能弄清楚「頭寸」這一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連決定一個案件成敗關鍵的常識性概念的含義都弄不明白,那他又如何能保證其判決的合法公正,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幾年我接觸到的類似的怪事不在少數,這說明我們在期貨知識的宣傳普及上仍然存著大量的盲區,同時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也要求我們與司法機關作更進一步的溝通和交流,推動執法者來了解和正確認識期貨市場。只有這樣,《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期貨市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