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劵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A. 什麼是《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經2016年5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起草說明》中對本辦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實用范圍進行了說明。
一、起草背景:
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落實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是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要求,加強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強創新監管和守住風險底線的要求。三是適應我國投資者特徵強化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通過督促落實適當性制度可以把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增強投資者保護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適用范圍: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的業務服務的,適用《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43 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B.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會在對證劵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哪些職責
操縱股市,內幕交易,木屐資金私自改變用途,收購兼並,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資格,發行股票債券,發行可轉換債券,不合理漲跌技術停盤,證券服務業人員買賣自己代理經營股票
他監督的事挺多的
C. 誠信監管的定義
誠信監管,通過從誠信信息的界定與歸集,到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從監管部門的誠信監督、管理,到市場機構的自我誠信約束,從失信懲戒、約束,到守信激勵、引導等一系列制度機制,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約束。
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誠信檔案制度。規定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全面歸集證券期貨市場相關的監管執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誠信信息,使市場參與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無處遁形。
二是推出誠信信息查詢制度。在依法繼續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決定信息的同時,為便於市場主體了解、掌握自己和有關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建立了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制度,市場主體可以按規定申請查詢本人、本人聘請或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及其人員誠信信息,包括上述公開范圍之外的誠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違法失信懲戒制度。包括許可審查一律要查詢誠信檔案、嚴格考察誠信記錄,針對許可申請人的違法失信記錄可以要求解釋、說明和核查,在業務創新、試點中對違法失信記錄的暫緩安排,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重點關注違法失信記錄較多的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發審委、並購重組委等委員、專家遴選中,對有失信記錄的「一票否決」等,使違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價、受到制約。
四是建立了針對幾類特定主體的誠信約束制度。為了加大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重組方履行分紅、資產重組等公開承諾的督促、約束力度,明確將上市公司相關公開承諾的履行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將予以公示。針對當前市場上部分主體發布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資本市場相關評論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實際,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向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通報。此外,為了促進常態化的自我誠信約束,規定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誠信監督、約束機制,監管部門有權檢查、通報。
五是為激勵、鼓勵守信留下了空間。除將市場機構和人員所獲全國性或部級獎勵、表彰、評比等正面信息納入誠信檔案,還規定在業務創新、試點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予以鼓勵、傾斜,支持一貫誠信合規的機構拓展業務、做優做強,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環節根據監管對象的誠信狀況做出差異化安排,鼓勵、支持證券期貨市場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誠信先進典型評選、誠信評價活動等。
六是明確誠信監督合作制度。規定證監會將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實行誠信信息共享,開展誠信監督合作,實現對失信行為協同監管。
D.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監管機構的適當性監管職責包含哪些
《職責規定》共7章、51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E. 證監會如何豐富監管「工具箱」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包括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雙擴容),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等方面。這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將增加違法違規主體和個人現有業務的行政許可成本,間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據記者了解,證監會始終把推進資本市場誠信監管作為工作重點。2012年,制定了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五年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統一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和失信記錄公開查詢平台,健全了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實施了跨部門的誠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有效發揮了多元化監管方式「組合拳」的威力,實現了監管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對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為此,證監會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修訂《暫行辦法》,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互查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F.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或調整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後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四) 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第五十七條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並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託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G.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H.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互聯網查詢制度,並調整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現決定對《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 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 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I.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佔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J.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各自的行業格局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充分借鑒國際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和強化了各類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經營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須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准則並制定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和程序,將「賣者有責」(充分揭示風險)作為「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前提,突出對違規機構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這是對現有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重大改進。同時,《辦法》的制度設計又保持了一定的靈活度,沒有堵死經營機構的創新空間,對行業創新權利給予了足夠的尊重。總之,《辦法》的出台意義重大,必將對中國資本市場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