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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期貨市場的監督模式

發布時間: 2021-05-14 10:02:51

㈠ 誰能告訴我去哪兒找英國期貨市場的概述啊

三、英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概況
(一)英國期貨市場的起源
公元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正式規定允許外國商人到英國參加季節性的交易會,批准商人可以隨時把貨物運進或運出英國。從此,英國的貿易之門被打開了,英國的貿易行到了迅速發展。在貿易中,出現了有的商人提前出價購買尚未運到英國而在途中的貨物。方法是買賣雙方先買賣一種文件,列明貨物數量品種以及價格上交收一筆保證金,並不交收全部貨款,等貨物運到後才交收全部貨款懷貨物,這時交易才告完成。這種簡單的交易方式,後來得以繼續發展,買賣雙方為了轉嫁價格風險,牟取較好的收益,出現了在貨物尚未運到之前將文件轉賣的情況,這樣,買者將文件賣出,賣者又買了另外的文件,於是形成了復雜的交易。其後,來自荷蘭、法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的商人還組成了一個公會,對會員買賣的文件提供擔保,這一形式初具期貨交易所的雛形。1570年,世界第一個商品交易所——英國皇家交易所在倫敦正式成立。經紀商很快就開始在交易所里擔任中間人,志願吸收商人希望避免的價格風險,換取遠期交易帶來的獲利機會。雖然市場的基礎仍是現貨現金交易,但越來越多的交易商開始注意並利用遠期合約的優點。這時,分級制度和真正的期貨合約尚未發明,但已經開始萌芽。
真正意義上的期貨市場是從倫敦金屬交易所開始的,現今的倫敦金屬交易所已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期貨交易場所之一,它的發展沿革顯示出期貨市場在英國的興衰。
在19世紀中期,英國曾經是世界上最大的金屬鋁和銅的生產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工業需求不斷增長,英國逐漸迫切地需要從南美非洲和遠東地區新開發的礦山進口原料。在當時的條件下,穿越大洋運送銅和錫,無論如何,都是一種貨物和資金的冒險:一些貨物可能會務期到達,還有一些則可能根本不會到達。於是這種「未來到貨」的市場使得商人們著眼於預約價格,而預約價格的得出則來自商人們對可能的到貨期和屆時用戶需求的判斷與估計。為此,金屬商們開始在倫敦皇家交易所附近的一些高級咖啡館里聚會,耶路撒冷咖啡館上他們最經常去的地方。在那裡,金屬商們圍著用粉筆在地板上畫出圈進行交易,交易採取公開喊價和貨主間直接交易的方式進行。
1876年12月,倫敦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作為最初的倫敦金屬交易所正式成立,並於1877年1月開始營業。當時地點在倫敦的倫巴德院的一家帽子商店的上面,並安裝了電信線路。1880年裝設並開始使用電話。公司以頗為豐厚的年薪委任了第一任秘書。從那時起,交易開始有了統一的組織。但當時還沒有正式的標准合約。盡管確定了以智利銅棒、馬來西亞 、新加坡的錫分別作為銅和錫的基準級別,並以3個月作為遠期合同的交貨期(從聖地亞哥和新加坡到英國的航行時間大約為3個月),但對於鉛、鋅和生鐵的具體規格要求仍由洽談來確定。
由於董事會和會員之間對於價格報告方法以及對於圍繞交易圈進行公開交易的做法意見不一致,在1881年會員們組織了一個委員會並建立了一個新的公司,即金屬市場與交易所有限公司,並接管了原公司的資產。1882 年交易所搬到惠延頓路,並在那裡工作了98年。直到1980年,交易所才遷至目前種植園大樓的現址。
1899年銅和錫的交易開始採用現在交易的方式,即分上下兩場,每場又分為兩輪交易。而當時生鐵、鉛和鋅的交易是圍繞在一個小的次圈進行的,設有固定的交易時間和標准合約,直到1920年鉛和鋅才進入主圈進行交易。與此同時,倫敦金屬交易所取消了生鐵場內交易。當時由於交易所禁止在正式交易時間結束後的場內交易,使得一些商人們到大樓外面的街上去繼續進行交易。而在街上交易的喧嚷聲又引起了警方的干預,於是交易所便允許在正式交易時間結束後,可以繼續在場內進行非正式的交易,而由此引出的「場外交易」這個名詞卻一直沿用至今。
倫敦金屬交易所自創建以來,除了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暫時關閉以外,一直交易興隆。這些年來世界范圍工業的發展,新礦山的開發,各種壟斷市場的競爭,生產者的控制以及政治上的因素,給世界金屬貿易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倫敦金屬交易所不斷地適應著這些變化,在貿易額不斷增長的同時,根據市場需求將更多的金屬納入了交易范圍。銀的交易曾在1897~1914年和1935~1939年期間開展過,1968年又得以恢復,直到1989年6月最後取消,因為沒有必要在倫敦同時設有兩個銀的交易市場(倫敦另有一個銀磚交易商市場)。1962年倫敦金屬交易所在荷蘭鹿特丹建立了第一個英國以外的交割地點,這是一個重大的變化。從此以後倫敦金屬交易所的交割地點逐步遍布歐洲並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
(二)英國主要的期貨交易所及上市品種
1、倫敦金屬交易所,成立於1876年12月,於1877年月開始交易。發起會員有300名,設交易廳。創建初期,主要經營的期貨商品為銅,此後,交易的品種逐步擴大。目前主要經營品種有銅、錫、鉛、鋅、鋁、鎳、白銀等。
2、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設立於1982年9月30日,位於倫敦金融區皇家交易所建築內,與英格蘭銀行相臨。經營品種主要以本地金融期貨為主,如長期政府債券、英鎊利率期貨等。現在其交易的對象是3月期的英鎊定期存款、英鎊長期國庫券、3月期的歐洲美元存款的利率期貨,以及英鎊、瑞士法郎、德國馬克、日元的外匯期貨
3、倫敦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3年7月1日,是由倫敦期貨和期權交易所改名設立的,該交易所的主要經營品種有7號可可、咖啡等品種。
4、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成立於1981年4月,是目前歐洲最大的能源期貨和期權交易所。該交易所的主要經營品種為布倫特原油、汽油、無鉛汽油、食糖、巴羅的海貨運指數、小麥、馬鈴薯等品種。
(三)英國期貨市場的管理體系
雖然英國在初期期貨市場發展中起步最早,但其現代期貨市場的產生、發展遠遠落後於美國。美國是現代期貨市場的先行者,其成功的期貨市場管理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英國,和美國一樣,英國現代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也是繼承了「三級管理」,即政府監管、行業自我監管、交易所自我監管的從上而下、分層次監督管理制度。但是,英國和美國有不同之處,那就是美國和英國盡管都是「三級管理」管理制度,但是,美國更加強調政府幹預期貨市場並且通過加強立法來管理,而英國卻以「自我監管」為主,政府對期貨市場的干預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國家立法外,英國期貨市場的管理完全由期貨交易所及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及政府立法領導下制定一些交易法規、條例,來保證期貨市場交易的正常運行。英國政府不直接干預市場,只有當市場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政府才運用法律手段間接管理市場和調控市場,即靠法治。政府行使這種有限的權力也是必須以有關法律為准繩。英國的法律體系較為健全和穩定,這為實現期貨市場管理的有序性、權威性奠定了基礎。
以倫敦金屬交易所為例,看一下英國期貨市場的管理體系。
1、英國政府對倫敦金屬交易所的管理
在1986年以前,英國的期貨業一直由英格蘭銀行及貿易部門管理,近年來,由於信息業的快速發展和多數國家採取了對外匯的管理,使金融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這也使英國政府在制定投資規定的總體結構上避免了過多的擔憂,對投資規定也做了許多變革。
1986年英國國會通過的金融服務法案和1987年成立的英國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對倫敦金屬交易所的管理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政府全面總結和回顧了過去40年對投資的有關規定。新的管理方式目的是建立一個靈活的控制機制,增強交易者的信心,提高效率,加強競爭。
政府對倫敦金屬交易所的管理除了許多明確的規定外,還對代表客戶資格的機構和各種商品市場的管理也有規定。為了確保交易所的交易,股票交易所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強制要求記錄和發布價格。目的是達到」有秩序地進行貿易,向投資者提供適當的保護」,另外還規定交易所要負責自向成員的管理,來發生不希望出現的情況。交易所有義務與投資業規定負責的其他機構交換信息。
2、行業自律管理
自我管理的組織核心是由英國期貨市場委員會和期貨交易協會等代表了廣大確乎交易參加者利益的非政府機構組成。期貨市場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制定、處理有關期貨交易的各種規章、條例;負責處理期貨交易者根據規章、條例所進行的投訴;期貨交易所協會管理著英國5大期貨市場的具體業務,實際上控制了英國的期貨交易運作。
由於1986年金融服務法的設立,使英國傳統管理期貨貿易的方式改變了。1986年英國成立的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有權管理期貨貿易和證券等金融交易,也就是相當美國金融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綜合體,並制定了有關管理期貨交易的細則。
倫敦金屬交易所及活動現在歸於證券與投資委員會的管理,遵守政府關於金融服務法規管理。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是法律職能部門,在金融市場和服務中起著管理和制定規則的作用,該機構自負盈虧,屬於私營性質。金融服務法包括的范圍很廣泛,它涉及至市場、參與者和產品,原則一致。對投資業務的意義是從事投資業務者必須經過批准,其身份應符合民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投資業者獲批准由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負責,也可以負責從全部投資業務的自我調節組織獲得。
自我調節組織是期貨經紀商協會,它對與倫敦金屬交易有產業務進行授權和嚴格的管理。由於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投資者加以保護,所以那些在倫敦金屬交易所專為自己進行交易者不受該組織的管轄。
期貨經紀人和經紀人協會是自籌資金的組織,以開業律師為主,並得到股票交易所、金融界中間人、期貨和期公市場以及主管它們的理事會的支持,該組織與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的作用相同,但他們受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
3、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屬交易市場——倫敦金屬交易所(LME)集中了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有色金屬大宗交易,交易所中的期貨價格是世界有色金屬期貨交易中的權威參考價格。其「自我管理」依賴交易所組織機構的確定,對經紀人活動的嚴格控制,交易方式的規定與交易方式來實現。具體由以下幾個方面:
倫敦金屬交易所本身是一個服務性機構,負責場所的管理並監督經紀人和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交易所由成員單位、專家和總裁組成15人的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這個機構是交易所自我管理系統的核心,它向上受英國金屬行業協會的監督,同時它也是倫敦金屬交易所中的一切交易規則、條例的制定者,其管理措施具體有:
第一,倫敦金屬交易所目前有正式會員19家(英國有2家),其中18家是經紀人公司,另一家兼做一些其他生意。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負責入會會員的申請批准、資格、資信審查等事務,並向會員收取每年2萬英鎊作為維持正常開支的費用。
第二,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嚴格經紀人制度,使之保持中立性,經紀人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只能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從中收取傭金。
第三,交易所為了保持倫敦金屬交易所的國際性,由管理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交易商品的等級,目前,交易品種有銅、鉛、鋅、鎳、錫等6種有色金屬,但是,僅就銅來講,就有國際上負有聲望的生產廠家二三十個牌子的產品。並且交易所特別保證了交易商品質量等級的檢驗制度,上市交易商品須經交易所檢驗合格注冊,這就解決了交易者由於質量方面的原因而產生糾紛的根源。
第四,交易所管理部門為了使倫敦金屬交易所在國際金屬期貨交易市場中占據重要位置,嚴格規定了期貨交易的期限。以前一般規定為3個月,有些期貨允許做到15個月,現在可以延長到27~39個月。延長交易時間增加了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負擔,管理委員會針對這種情況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如制定了規章制度來加強對交易所的管理。
第五,針對倫敦金屬交易所是國際性期貨交易所這個特點,再加上日益增加的交易量,交易所先後在鹿特丹,新加坡,英國和歐洲其他地方設立了18個倉庫,在日本還有專門存鋁都個倉庫。交貨倉庫是由倫敦金屬交易所從世界各地的儲運企業中優選出來,儲運公司發貨安全可靠,及時迅速,本身又不參加買賣活動,對交易雙方嚴守中立,廣泛受到客戶信賴。同時,倫敦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又派專人定期去檢查監督外地倉庫的運行情況,杜絕違反交易所法規的行為出現,把交易所的管理觸伸到世界各地。
第六,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了能充分發揮出交易所的商品保值、提供交易場所等作用,以及使倫敦金屬期貨交易所產生的交易價值具有權威性,以及能指導國際市場價格,特別重視採取一些維護交易所價格的真實性、可靠性和權威性的措施,如設置專門的價格檢查督促小組,頒布規則防止人為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出現等等。
第七,對出現的糾紛進行仲裁。倫敦金屬交易所除了以上幾方面的管理措施外,交易所的資金結算由國際商品結算所有限公司(ICCH)來操作並由只進行管理。這個公司由英國巴克萊銀行,米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勞合銀行國民西敏寺銀行,渣打銀行等6家大銀行組成,並且在香港、巴黎、悉尼、墨爾本、奧克蘭、紐約、里約熱內盧等地設有分支機構,為交易所和市場組織提供國際性服務,另一方面,嚴格對加入本公司清算系統的交易所成員之間的結算進行控制和監督,並且開發了能包括大廳交易及圈外交易結算的獨特配套系統。這個配套系統保證交易所對市場來說經常保持「清滄、平倉」狀態。國際商品結算所實行了保證金政府,所有交易的期貨合約均需要有初始保證金,如果每天價格波動對他們造成不利的損失超過初始保證金時,結算所會對這些有效的頭寸要求補繳保證金,同時,結算所要求保證金有銀行擔保證明書。

㈡ 我國期貨市場的三級監管體系是什麼

wase0581000 你好!上面兩個回答好像都沒有說三級管理是哪三級。

我來明確針對您的問題進行回答: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是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各期貨交易所構成的三級管理體系。

㈢ 英美兩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有什麼區別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㈣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㈤ 英國期貨市場的優點

一、監管層次分明,分工明確

FSA,英國金融監管局,類似於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以及保監會的復合體,承擔著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的監管功能。(獨家證券參考,全新角度看股市……)

FSA監管的原則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別是散戶的利益,維護市場信心,FSA和公司保持穩定的聯系,確保了解期貨市場的最新動態以及公司動態。例如,FSA公布有熱線電話,供一般的公司與之接洽,並且FSA還有工作人員專門負責一些大型公司,比如我們後來訪問的Calyon(凱雷)就有FSA的人專門負責監管。

FSA的人員會定期和期貨公司的高管溝通,也就是下基層,聽取公司的工作匯報以及未來的工作安排。在年報中,期貨公司還需要向FSA報送未來一年的工作計劃安排。當然,FSA也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經紀公司更為頻繁的報送監管報表,從每月一次改為每天,而且即使問題解決後,也需要繼續每日報送,直到FSA認為不需要這么做為止。

FSA的工作人員來自五湖四海,國際化特徵明顯,例如負責接待我們的兩位FSA官員均為來自德國的女士。FSA工作人員的敬業和專業精神給我們留下了深刻印象。

二、中央清算機構主要控制資金風險

從控制風險的角度看,LCH也就是倫敦清算行,成為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我們在6月24日上午來到清算行,LCH總裁介紹了LCH-clearnet的歷史。目前國內的交易所還承擔著清算所的功能,但是從歐美國家期貨市場的狀況看,獨立的清算行更能夠起到控制市場風險的作用。首先,LCH是一個確保獨立的結構,成為所有賣家的買家,所有買家的賣家。當然,LCH的清算會員需要具備一定的資金資格。作為非營利性組織,LCH致力於提高服務,同時降低手續費,收入主要用來提高技術水平,盈餘將會返還給清算行的會員。

LCH實行的具體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在交易行情波動劇烈,市場風險巨大的時候,就會提高保證金,甚至當日追加保證金,會員如果不能及時追加保證金,清算行有權直接從銀行劃撥資金,如果賬上沒有錢,LCH可以平掉多出的合約。LCH沒有持倉限制,但是會根據持倉的規模,要求會員增加保證金額度。

LCH還有一套類似於span的系統,以此來計算出潛在的風險,主要是通過輸入某個合約的歷史最大波動范圍,以及輸入理論的波動值,計算出在極端的情況下需要的最佳保證金水平。

三、交易所控制交易風險

在倫敦期間,我們還走訪了國際石油期貨交易所、倫敦金屬交易所、Euronext-LIFFE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等三家期貨交易所,最為直觀的感覺就是,這三家交易所的外觀都非常不起眼。LIFFE位於Cannon街旁邊的一座三層建築物裡面,外觀和一家普通的商店沒有區別,但是進去之後卻發現別有洞天。LIFFE是一家純粹的電子化交易所,沒有另外兩家交易所的交易池(tradingfloor),而是在全世界26個國家有2萬多台終端,但是LIFFE非常注重技術,技術人員就有三千人。進入LIFFE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一個特別龐大的大廳,工作人員和不停閃爍的電腦屏幕很有特點,這就是市場監控部,負責動態監管LIFFE交易的所有品種。LIFFE的工作人員給我們介紹了如何動態的調整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保證市場的流動性,同時又能控制交易者的資金風險。

老牌的倫敦金屬交易所和國際石油期貨交易所則保留了傳統的場內喊價交易。LME的監管部官員是一位來自中國香港的同胞,已經在英國生活了三十多年,她非常熱情地介紹了LME先進的監管系統,從中可以動態計算會員持倉以及交易數據,以及會員持有的倉單數量和總倉單量的比率。LME沒有持倉限制,而是通過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了解持倉的具體內容,當某個會員的客戶持倉過於集中時,交易所就會要求會員對此作出相應的合理解釋。當集中度超出一定標准,例如90%的時候,交易所將會要求會員將持倉減下來。

四、期貨公司如何適應監管要求

在倫敦期間,我們還訪問了英國的凱雷期貨公司以及AMT期貨公司。這兩家公司規模不同,而且客戶構成也有很大不同。凱雷期貨公司前身為著名的Carr期貨公司,客戶主要為機構投資者。該公司內設龐大的監管合規部,負責和監管部門打交道。凱雷期貨合規部的負責人為我們詳細介紹了如何按照FSA要求來規范業務運作流程,包括協調各種報表的報送,針對監管部門的要求來作出相應的答復。

AMT公司的負責人也詳盡介紹了期貨公司在日常風險管理中的運作流程,包括如何對客戶風險進行評估。他著重強調,並非所有的客戶都適合做期貨,而且期貨公司也需要對客戶的資金能力不斷進行評估,在必要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以避免出現客戶保證金追加不到位的情況發生。這一點充分體現了英國期貨公司審慎的經營理念,他們總是力圖將風險控制在事前。

為期十天的考察活動,使我們對英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有了更深的了解。近年來,歐洲期貨市場異軍突起,在成交量頻創紀錄的背後,以英國為代表的歐洲期貨市場卻很少出現重大風險事故,這其中的奧妙就在於歐洲期貨市場務實嚴謹的風險監管體制,這方面對於我國的期貨市場風險監控體制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㈥ 歐美國家對大宗商品市場的監管體系是什麼樣的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呢

大宗商品是通過商品交易所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由通過期貨和期權。可以參照我國期貨市場的監管體系。中國主要的政府部門:交易所(如我國的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證監會。歐美的話是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監管。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根據1934年根據證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屬美國聯邦的獨立准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

㈦ 期貨市場的操作模式有哪些

在期貨市場上,根據期貨的基本功能其常見的操作模式有以下三類,分別是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

㈧ 期貨市場的操作模式是什麼

1、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貨市場當作轉移價格風險的場所,利用期貨合約作為將來在現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臨時替代物,對其現在買進准備以後售出商品或對將來需要買進商品的價格進行保險的交易活動。2、投機期貨投機是指在期貨市場中,買賣標准化期貨合約以達到牟取利潤的目的的行為。主要有承擔價格風險、提高市場流動性、保持價格體系穩定的作用。在投機交易中應該注意掌握期貨的知識,熟悉交易的規則;確定獲利的目標及最大的虧損限度。3、套期圖利它是指參與者利用差價,對兩張不同類的期貨合約同時買入和賣出,並從中獲得風險利潤的交易行為。它豐富期貨投機的內容,使期貨投機不僅是期貨合約的絕對價格的水平變化,還更多轉向期貨合約相對價格的水平變化。

㈨ 美國政府對期貨市場的監管模式對我國完善期貨市場監管體系有何借鑒意義

1. 美國期貨市場的監管模式
l 1974 年以前,美國期貨市場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交易所通過執行各種規則和發揮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及各職能部門的作用,有效實施自我管理。
l 20 世紀70 年代期貨交易品種擴大到金融產品後,由政府、期貨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三級監管模式逐步形成。
l 1974 年美國國會在原來《商品交易所法》的基礎上通過了系統嚴密的《商品交易委員會法》,並成立了全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CFTC 是美國期貨市場最高權力和監管機構,它通過制定嚴密高效的法規貫徹實施國會通過的法律,宏觀上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管理。
l 1981 年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成立,協會會員遍及期貨公司、咨詢顧問、基金經理、結算銀行、交易所、社會公眾及有關商業機構,具有充分的廣泛性。期貨業協會代表著整個行業各方面的切身利益,真實反映著行業的呼聲和要求。在美國三級監管模式中,在政府宏觀管理下,交易所和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至今一直發揮著市場管理的基礎和核心作用。

中國期貨市場是適應現貨貿易的需要在遠期現貨市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最早的鄭州商品交易所和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就是以原有現貨批發市場為依託成立的。在舊的計劃經濟條塊分割的格局下,在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支持下建立期貨市場是歷史的必然。
l 在1992-1998 年期間,中國期貨市場的政府監管實質上也主要是由各自的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同時交易所自我管理發揮著重要作用。當時在此背景下,各期貨交易所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新品種不斷推出,市場規模逐年擴大。當然,其中存在的問題也很快暴露出來,一是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有時為了追求地方和行業利益,對交易所放任不管;二是市場缺少應有的法律法規,導致交易所自律管理無所遵從,有些交易所過分追求市場規模和短期利益,甚至縱容過度投機和違規操縱行為,市場功能受到較大扭曲。所以,在此期貨市場多頭分散管理期間,國務院從1993 年開始多次發布行政命令,停止了大部分上市品種的交易,交易所也由15 家減少到3 家。
l 1998 年以證監會為中心的集中監管模式形成。中國期貨市場的清理整頓基本結束,原來隸屬於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交易所正式收歸證監會。此後,1999 年6 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中國證監會也出台了關於交易所、期貨公司等四個配套管理辦法,進一步確定了以中國證監會為中心的集中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是與清理整頓的歷史階段相適應的,它把中國期貨市場由盲目、無序發展導向了理性、有序發展的軌道。
l 以政府監管為主,還是以自律監管為主,目前已是中國期貨市場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政府監管而言,政府監管具有統一性、權威性、強制性,能夠切實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克服市場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利益,維護市場長期穩定發展。但是,政府監管也具有被動性、滯後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行政監管只能是事後干預,突然採取行政干預容易給市場帶來硬傷和後遺症,干預過多過細容易導致市場低效率和無活力。所以,以政府監管為主,只能是在期貨市場出現混亂、偏差和風險時採取的階段性政策,一旦市場恢復了有序發展,政府應主要用法律法規對市場進行宏觀管理,讓市場充分發揮自律管理職能。以自律管理為主,可以減輕政府部門的壓力,分散市場監管風險,有利於市場自我控制、自我調節、自我完善。
近十年來,世界期貨市場國際化、一體化步伐加快,成功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也呈現出趨同性:
l 從監管體制看,三級監管模式已被各國普遍認可。這種分層化監管,有助於環環相扣,層層控制,互相制衡,分散風險,有利於不同層次藉助於市場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對市場綜合監管。
l 從監管重點看,大多都把交易所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為期貨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場規律,保證監管的市場化和靈活性。
l 從監管的手段看,各國都強調政府要從宏觀上對市場進行法制化管理,保證期貨市場發展的有序性、穩定性和持續性。
l 從發展角度看,各國都在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總結監管經驗教訓,分析檢查各自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在實踐中對其不斷進行改進和調整,從而更好的保護期貨市場的競爭性、高效性和流動性,提高為市場參與者服務的水平。

哥們你是寫論文用吧,不給分真心有點少。
這是中大高博士的論文,摘了一部分給你了,希望有用

㈩ 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另一種是政府機構兼管的模式。


  1. 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

  2. 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以上資料參考自金融互聯網平台愛寶盆。


目前,我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模式,為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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