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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施行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5-13 11:56:54

㈠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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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㈡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管理條例


(2012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第三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建立誠信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誠信信息的採集
第七條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一)證券業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首席代表;(六)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體產品的供應商;(七)為發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八)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八)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九)因證券期貨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十)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十一)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十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受表彰、獎勵、評比和信用評級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報,記入誠信檔案。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依其職責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徑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二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相應刪除、修改該誠信信息。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六)項信息和第(五)項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外的誠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查詢。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予以辦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自己的誠信信息的;(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三)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參與本公司並購、重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的;(四)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委託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申請查詢其所提供專業服務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誠信信息的;(六)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申請查詢已聘任或擬聘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應當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詢申請書;(二)身份證明文件;(三)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查詢申請的,查詢申請書應經查詢對象簽字或蓋章同意,或有查詢對象的其他書面同意文件。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查詢申請,符合條件,材料齊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的誠信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查詢,但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第二十條記入誠信檔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誠信信息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刪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顯錯誤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更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更正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確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刪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顯錯誤情形的,應予更正。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查詢獲取誠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處理,不得用於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
第二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查閱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誠信檔案。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發現申請人以及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受申請人委託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有關機構,進行口頭或書面說明、解釋。第二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書面說明、解釋的,申請人或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書面回復意見應就如下事項進行說明:(一)誠信信息所涉及相關事實的基本情況;(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所作決定的執行及其他後續情況,並提供證明材料;(三)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關於誠信信息對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構成影響的分析。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或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的書面回復意見不明確,有關分析、說明不充分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第二十六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進行書面說明、解釋或核查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核法定期限。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范圍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誠信信息雖不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范圍,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提出誠實信用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或設定授權性條款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綜合考慮誠信狀況等相關因素,審慎審核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第二十八條非行政許可事項、業務創新試點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暫緩或不予審批、安排,但申請人能證明該違法失信信息與非行政許可事項或業務創新明顯無關的除外。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非行政許可審批、業務創新試點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同等條件下誠信狀況較好的申請人予以優先審批、安排。第三十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處罰、實施市場禁入和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閱誠信檔案,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程度的基礎上,將當事人的誠信狀況作為確定處罰幅度、禁入期間和監督管理措施類別的酌定因素。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中,可以綜合考慮被監管的機構及其人員的誠信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或者適當調整、安排現場檢查的對象、頻率和內容。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所述事實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顯著誤導公眾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將有關情況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通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應當教育和鼓勵其成員以及從業人員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對遵守法律、誠實信用的成員以及從業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中國證監會鼓勵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等建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評估制度,組織開展對有關行業和市場主體的誠信狀況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應當不斷完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提高誠信水平。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前款規定機構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並可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和轄區內進行通報。第三十五條對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可以不聘任其擔任下列職務:(一)中國證監會主板、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成立的負有審核、監督、核查、咨詢職責的其他組織的成員。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誠信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界定、組織採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二)建立、管理誠信檔案,組織、督促誠信信息的記入;(三)組織辦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和共享;(四)建立、協調實施誠信監督、約束與激勵機制;(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誠信監督管理與服務職責。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負責接收、辦理住所地在本轄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的誠信信息記入申報、誠信信息查詢申請、誠信信息更正申請等事項。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記入誠信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申報和依法報告、公告的誠信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報、報告和公告的誠信信息,有虛假內容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取、使用、泄露誠信信息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辦理誠信信息查詢,除可以收取列印、復制、裝訂、郵寄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在履行自律管理職責中,查詢誠信檔案,實施誠信約束、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㈢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㈣ 證監會審議通過到正式發文需要多少天時間

你好,證監會審議一般為有條件通過,就是有前提條件,有限制性要求,已經通過,文件隨後一兩天就能收到,不需要等待數天。祝你股市獲利。

㈤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互聯網查詢制度,並調整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現決定對《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 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 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㈥ 證監會如何豐富監管「工具箱」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包括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雙擴容),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等方面。這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將增加違法違規主體和個人現有業務的行政許可成本,間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據記者了解,證監會始終把推進資本市場誠信監管作為工作重點。2012年,制定了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五年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統一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和失信記錄公開查詢平台,健全了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實施了跨部門的誠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有效發揮了多元化監管方式「組合拳」的威力,實現了監管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對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為此,證監會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修訂《暫行辦法》,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互查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㈦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每年審核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㈧ 證監局根據什麼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根據《證券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㈨ 2017年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情況如何

2018年6月22日,證監會資本市場誠信建設辦公室根據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的數據信息,對2017年資本市場誠信狀況進行了統計、分析。

2017年度存在違法失信記錄的個人共1716人。其中,上市公司相關人員927人、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人員77人、公司債券發行人相關人員24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109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60人、期貨公司從業人員54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人員1人、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106人、資產評估機構從業人員37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18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29人、個人投資者245人、其他人員29人。其中,以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個人投資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對方董監高,擬上市公司董監高)為主,佔比54.0%。

從違法失信行為情況看,市場違法失信行為中信息披露違法失信行為仍然高居首位,佔比47.4%,內控管理違法失信行為佔比21.5%,業務經營違法失信行為佔比17.2%,市場交易違法失信行為佔比13.6%。上市公司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是信息披露違法,這一定程度上說明信息披露違法失信行為既是上市公司監管的核心,也是市場違法失信的「高危區」。

㈩ 誠信監管的定義

誠信監管,通過從誠信信息的界定與歸集,到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從監管部門的誠信監督、管理,到市場機構的自我誠信約束,從失信懲戒、約束,到守信激勵、引導等一系列制度機制,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約束。

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誠信檔案制度。規定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全面歸集證券期貨市場相關的監管執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誠信信息,使市場參與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無處遁形。
二是推出誠信信息查詢制度。在依法繼續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決定信息的同時,為便於市場主體了解、掌握自己和有關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建立了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制度,市場主體可以按規定申請查詢本人、本人聘請或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及其人員誠信信息,包括上述公開范圍之外的誠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違法失信懲戒制度。包括許可審查一律要查詢誠信檔案、嚴格考察誠信記錄,針對許可申請人的違法失信記錄可以要求解釋、說明和核查,在業務創新、試點中對違法失信記錄的暫緩安排,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重點關注違法失信記錄較多的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發審委、並購重組委等委員、專家遴選中,對有失信記錄的「一票否決」等,使違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價、受到制約。
四是建立了針對幾類特定主體的誠信約束制度。為了加大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重組方履行分紅、資產重組等公開承諾的督促、約束力度,明確將上市公司相關公開承諾的履行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將予以公示。針對當前市場上部分主體發布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資本市場相關評論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實際,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向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通報。此外,為了促進常態化的自我誠信約束,規定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誠信監督、約束機制,監管部門有權檢查、通報。
五是為激勵、鼓勵守信留下了空間。除將市場機構和人員所獲全國性或部級獎勵、表彰、評比等正面信息納入誠信檔案,還規定在業務創新、試點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予以鼓勵、傾斜,支持一貫誠信合規的機構拓展業務、做優做強,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環節根據監管對象的誠信狀況做出差異化安排,鼓勵、支持證券期貨市場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誠信先進典型評選、誠信評價活動等。
六是明確誠信監督合作制度。規定證監會將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實行誠信信息共享,開展誠信監督合作,實現對失信行為協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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