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
1. 外匯交易與管理下面共10章內哪三章最重要
3. 即期外匯交易
4. 遠期外匯交易
9.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個人認為 哈哈
2. 工商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建議直接去銀行櫃台咨詢並辦理該業務,當地網點可以受理該項業務。
同時請謹記攜帶好相應的證明證件:身份證/手機/銀行卡
如果有具體的不明白的信息可以先致電中國工商銀行的客服熱線:95588
3. 人民銀行對公轉私業務有哪些管理辦法
對公轉私業務管理辦法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中規定。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3)期貨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4. 急求一篇關於銀行櫃台業務風險防範措施及內控合規工作的報告書(要求文章內容不低於1000字)
銀行櫃台業務風險防範措施
完善制度體系,強化制度執行
加強規章制度體系的建設。將散見於歷年文件中的管理辦法、操作規程、操作細則等等進行全面梳理、更新和歸並,形成一套系統化、規范化、標准化、完整的業務規章制度體系,以利於全行各方面人員查詢和參考。在梳理現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編寫內控手冊,明確業務操作流程和崗位職責,揭示風險點,力爭早日實現「一崗一冊」。加強對支行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在推出新業務、出台新規定後,總行及時調查掌握支行的業務開展和業務操作的實際情況,幫助支行正確理解並執行總行的制度規定,並糾正業務管理和操作中的不當之處,以達到風險事前控制的目的。同時,根據調查情況評估新規制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改進會計、儲蓄、出納制度檢查辦法。分析並在全行通報典型案例,同時也推廣先進經驗;總行組織支行互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支行發出稽核意見書,指出問題,要求限期整改並向總行報告,總行據此開展後續檢查;引導分支行加強日常動態檢查,改進檢查方式、方法,使制度檢查靈活多樣,不留「死角」,沒有規律可循,真正達到檢查效果。
強化支行管理層的職能
該行將逐步開展對支行分管存匯工作的中層管理人員的評比,督促其尋找差距,鞭策自身,不斷增強內控優先和帶頭執制的意識,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督促分支行管理層加強對基層網點的管理,特別是重視關鍵崗位的管理,了解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實施輪崗和強制休假制度。特別是從案例中吸取教訓,要求支行管理層及時防範存匯業務操作中出現的控制「盲點」,提出改進意見,並在新一代核心業務系統建設中不斷完善內控「防火牆」。
此外,該行還加強了對支行存匯人員的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的培訓。定期舉行上崗證培訓和後續培訓,使櫃面人員熟練掌握流程,強化風險防範意識。最近,該行的網點櫃面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憑借高度警覺的防範意識和過硬的防範技能,嚴格按相關規定認真、仔細辨別票據、印章的真偽,成功堵截了數起偽造本票、支票、印章等案件。
5. 按監管規定暫停該賬戶的非櫃面業務是什麼意思
暫停非櫃面業務後,存款賬戶將不能通過手機銀行、網上銀行、ATM櫃員機、POS機具等非櫃面渠道辦理業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相關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系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為此我行將對沒有聯系電話客戶、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且未證明其合理性的客戶,暫停其名下賬戶辦理非櫃面業務。
重新開通條件
(1)如用戶想通過非櫃面渠道繼續使用該賬戶,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身份核實確認手續後,預留本人手機號碼;
(2)對於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系電話、老年人開戶預留子女手機號碼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或對老年人子女進行電話查證後,可以開通ATM櫃員機、POS機具服務,
(3)開通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服務必須預留本人的手機號碼,並發送驗證碼確認。
(5)期貨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對於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後銀行和支付機構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務,並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者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強化支付結算可疑交易監測的研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根據公安機關、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構建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布。
加強賬戶監測。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賬戶及其資金劃轉具有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徵的,應當列入可疑交易。
6. 期貨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樣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負責提供買賣雙邊報價,投資者的買賣指令會傳送至做市商處並與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責任維持價格穩定性和市場流動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報價驅動式的交易機制,與競價交易中的隱性報價不同,做市商同時進行顯性的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主動報出的價格上實現買賣交易,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者只要投資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其情形類似於中國居民到銀行櫃台上買賣外匯。買賣價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為並非完全地取決於自身的利益意願,更不是無限制地非理性,而是來自做市商和公眾投資者的相互約束,所有市場參與者也正是在這種相互制約中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不斷進行各種權衡,實現各自利益,市場亦因此在理性的軌道上運作。
⑴做市商服務的需求與供給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種交易服務,這種服務的價格是由證券買賣價差(SPREAD)來測量的。做市商的服務價格與證券價格是兩碼事,做市商堅持在任何時候以買進報價買進證券,以賣出報價賣出證券,即做市商在市場上提供的是即時服務。那麼,做市商做市的經濟效應也就體現在這種做市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上,而不是證券本身的供求。
市場上之所以產生對做市商服務的需求,主要是因為市場運行過程中對某種特定證券的一般公眾購買者與出售者並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個中介機構出面通過自己的中介性買賣來平抑這種暫時的失衡,這是相對於完全競爭狀態市場而言的一種人為加速市場均衡的制度。
為了分析這種供求關系,我們可以用比較直觀的坐標圖(見圖一)予以展示。假設一種證券的初始價格為P0,如果在這個價位上購買者的購買能力超過出售者,即會產生一種不平衡,其中的差額為A-B;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公眾出售者與購買者不能相互匹配,這種不平衡將持續下去,這對市場效率顯然是一種損傷。
在沒有做市商參與的情況下,一定量的購買者因為沒有相應量的證券供給而不能實現購買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價格P1的水平上購買,但這須由市場參與者的購買能力而定,即並非所有的公眾參與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願意在低於P1而高於P0的價位上出售該種證券,由此就會使實際價格產生一定偏離,然而這種偏離降低了所有市場購買者的購買成本,盡管交易價位仍比初始價格高,但卻換來了大量交易的達成和市場參與者需求的滿足,並提高了整個市場的運作效率。這就是做市商服務產生的需求基礎。
當然,在任何一個市場上(包括沒有做市商的指令驅動市場上),總會存在某種機制對圖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應(比如證券、期貨市場上的投機者)。但沒有做市商的市場上的缺陷是投資者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交易,市場本身不提供即時的直接性的服務。所以,這種不平衡的自發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滯後的,不平衡的恢復是高成本的,遠沒有做市商長期連續性的大規模做市服務所發揮的平抑作用那樣高效率。而在有組織的做市商市場上,在非均衡出現之前,做市商通過其做市服務活動就會限制失衡出現的機會,所以,這種反應和限制是事前的。當然此間做市服務的提供是基於經濟收益而出現的,即從以低報價買進、以較高價賣出中獲得收益。
實際上,在競爭性市場上,做市商買進報價與售出報價間的差額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或利潤,除非從做市服務獲取的利潤能夠彌補其成本,否則,證券商不會一直從事這種做市買賣業務。圖一所示的交易價格圍繞真實價格的波動是通過由做市商設定的報價差額而得以限制的,說明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越高,買賣報價差額就會越大,真實價格基礎上交易價格的可能波動也就會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場的合理特徵應該是:在盡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務。當然這也是所有市場的一般原則,只不過這里的成本取決於一般公眾交易商的經濟情況以及證券商之間的競爭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分析
做市商在證券期貨市場的雙向報價中,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存在價差(Spread)。這種價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眾投資者提供雙向報價過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購買計算機等設備和建立有關網路的費用支出、做市人員及決策人員的薪金以及傳遞交易單據過程的費用等;間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對市場未來走勢作出預測的研究開發費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報價服務所取得的利潤。做市商實行雙向報價的過程中,在雙向以相同數量成交的理想情況下,做市商肯定是有價差收益的。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自身賺取利潤。正是這種對於市場和做市商本身都互為有利的交易組織機制,確保了市場的平衡和流動性。
影響做市商買賣報價差額的決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證券品種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額趨向於越小。從某種程度上講,交易量大的證券的流動性也大,可以縮短做市商持有的時間,從而可以減小其庫存風險;並能夠使做市商在交易時容易實現一定的規模經濟,也會由此減少成本,差額也就沒有必要太大。
證券價格的波動性。波動性越大,其差額也會越大。因為在給定的持有期間內,波動率變動較大的證券對於做市商所產生的風險大於變動小的證券,作為對這種風險的補償,其價格差額自然也就愈大。
證券品種價格。從價差的絕對額看,做市價格高的證券,其價差會大於價格低的證券;而從比例價差(報價價差相對於證券價格)看,證券價格越低,其比例價差越大。
市場競爭壓力。做市商的數量越多,競爭性越強,各種約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單個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偏離程度,因而差額越小。做市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做市價差收入,相互之間進行競爭。競爭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和利潤,最終結果是逐漸縮小報價價差。而且擁有做市商數量越多的證券的交易越活躍,流動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風險也就越小,作為風險補償的差額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莊家
在香港及台灣地區,人們習慣上把做市商等同於「莊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稱呼為莊家制度,這在國內引起了包括投資者、監管機構等市場各方對做市商制度的誤解。「莊家」, 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巨額收益的機構投資者, 是指在證券市場上憑借資金和信息優勢,通過各種方式有計劃地控制一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相當大部分的流通股票,並取得對這家或這幾家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走勢的操縱地位,進而實現暴利的機構。因此「莊家」已成為操縱市場者的代名詞。從A股市場來看,莊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場已習以為常,甚至有「無庄不成市」一說。客觀地說,對於證券市場,莊家對激發交易興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相對於其對市場有效性、投資理性和資源配置的破壞,弊明顯大於利。故《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嚴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所以,加強監管、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規范化程度,必然要查處莊家行為。本文認為,「莊家」與「做市商」絕非等價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合法制度,莊家坐莊則是一種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來說,二者的差異體現在以下方面:
運作目的不同。實行做市商制度,從直接目的上說,是為了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以避免有行無市的現象發生。因此,做市商負有兩個基本的做市責任:一是公開報價,即就其做市的股票報出「買價」和「賣價」;二是在報價范圍內,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只要持股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而「坐莊」完全不同於「做市」。莊家運作的目的不在於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而在於通過坐莊來獲取巨額收益。
交易風險不同。如果做市商報出某隻證券的賣價後,持續無市,該做市商就必須進一步降低賣價甚至低於當初做市商的買入價,直至該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記錄。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有可能發生虧損,而這種虧損的原因在於做市商必須「做市」以保障交易連續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義務,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內在要求。由於存在這種制度性虧損的可能,所以,要給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優惠。與此不同,莊家在坐莊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一是信息泄漏,即坐莊信息被泄漏給其它機構時,後者選擇相反的操作,在其實力與莊家相當甚至超過莊家的條件下,莊家將發生虧損;二是策略失誤,即在吸籌、拉高和出貨過程中,由莊家吸籌過多或過少、拉高不足或過高、出貨過早或過遲等策略失誤而引致虧損;三是資金不足,即莊家用於坐莊的資金總量不足以滿足吸籌、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導致坐莊失敗而虧損;四是信息失誤,即莊家選擇坐莊時的信息是不準確的或是虛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導致坐莊失敗;五是莊家內訌,即在由若干個機構聯手坐莊中,由於利益不協調、操作意見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機構退出聯手行列,由此,引致坐莊無法繼續。顯而易見,莊家在坐莊過程中盡管也有風險,但絕非為了保障交易的連續性,也不是制度的內在要求。 信息狀況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單是公開的,是一種「陽光做市」。其做市行為完全依據公開的信息,嚴禁通過各種非正當方式收集和利用內部信息和內幕消息,嚴禁散布誤導性信息和謠言。其交易行為要定期向監管機構上報。而坐莊是一種地下行為。除依據公開信息外,莊家想方設法收集各種內部信息、利用內幕信息甚至散布誤導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對稱,以誘導跟庄者「上鉤入套」, 從中獲利。同時莊家在坐莊過程中,對其操縱行為是嚴格保密的,並通過分倉等各種辦法設法進行掩飾。
對市場趨勢的影響不同。對於做市商來說,不準操縱股價,也不能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走勢。只是為了維護交易的連續性,做市商有著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的功能。在中國股市中,莊家處於遠優於一般投資者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資金實力及其它有利條件,在股價欲漲時「打壓」、在股價欲跌時「抬價」,使個股價格的上揚與下落處於一般投資者難以預期的態勢中,極易打亂股市的正常走勢;同時,由於在坐莊中通過在從低價位大量「吸籌」然後「拉高」再到「出貨」,極易形成股價過度波動;再次,由於莊家通常在高價位「出貨」,使一般投資者高位「套牢」。
7. 聽說股票也可以同期貨一樣沽跌規定出台誰知道請指導一下:規則是什麼,如何辦理
指數期貨與普通的商品期貨除了在到期交割時有所不同外,基本上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以某一股票市場是指數為例,假定當前它是1000點,也就是說,這個市場指數目前現貨買賣的「價格」是1000點,現在有一個「12月底到期的這個市場指數期貨合約」,如果市場上大多數投資者看漲,可能目前這一指數期貨的價格已經達到1100點了。假如說你認為到12月底時,這一指數的「價格」會超過1100點,也許你就會買入這一股指期貨,也就是說你承諾在12月底時,以1100點的「價格」買入「這個市場指數」。這一指數期貨繼續上漲到1150點,這時,你有兩個選擇,或者是繼續持有你是期貨合約,或者是以當前新的「價格」,也就是1150點賣出這一期貨,這時,你就已經平倉,並且獲得了50點的收益。當然,在這一指數期貨到期前,其「價格」也有可能下跌,你同樣可以繼續持有或平倉割肉。 但是,當指數期貨到期時,誰都不能繼續持有了,因為這時的期貨已經變成「現貨」,你必須以承諾的「價格」買入或賣出這一指數。根據你期貨合約的「價格」與當前實際「價格」之間的價差,多退少補。比如上例中,假如12月底到期時,這個市場指數實際是1130點,你就可以得到30個點的差價補償,也就是說你賺了30個點。相反,假如到時指數是1050點的話,你就必須拿出50個點來補貼,也就是說虧損了50個點。 當然,所謂賺或虧的「點數」是沒有意義的,必須把這些點折算成有意義的貨幣單位。具體折算成多少,在指數期貨合約中必須事先約定,稱為合約的尺寸,假如規定這個市場指數期貨的尺寸是100元,以1000點為例,一個合約的價值就是100000元。 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的不同
1.股指期貨可以進行賣空交易。股票賣空交易的一個先決條件是必須首先從他人手中借到一定數量的股票。國外對於股票賣空交易的進行設有較嚴格的條件,而進行指數期貨交易則不然。實際上有半數以上的指數期貨交易中都包括擁有賣空的交易頭寸。對投資者而言,做空機制最富有魅力之處是,當預期未來股市的總體趨勢將呈下跌態勢時,投資人可以主動出擊而非被動等待股市見底,使投資人在下跌的行情中也能有所作為。 2.交易成本較低。相對現貨交易,指數期貨交易的成本是相當低的,在國外只有股票交易成本的十分之一左右。指數期貨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傭金、買賣價差、用於支付保證金(也叫按金)的機會成本和可能的稅項。美國一筆期貨交易(包括建倉並平倉的完整交易)收取的費用只有30美元左右。 3.較高的杠桿比率。較高的杠桿比率也即收取保證金的比例較低。在英國,對於一個初始保證金只有2500英鎊的期貨交易帳戶來說,它可以進行的金融時報100種(FTSE-100)指數期貨的交易量可達70000英鎊,杠桿比率為28:1。 4.市場的流動性較高。有研究表明,指數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明顯高於股票現貨市場。如在1991年,FTSE-100指數期貨交易量就已達850億英鎊。 5.股指期貨實行現金交割方式。期指市場雖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場基礎之上的衍生市場,但期指交割以現金形式進行,即在交割時只計算盈虧而不轉移實物,在期指合約的交割期投資者完全不必購買或者拋出相應的股票來履行合約義務,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場出現「擠市」的現象。 6.一般說來,股指期貨市場是專注於根據宏觀經濟資料進行的買賣,而現貨市場則專注於根據個別公司狀況進行的買賣。 股指期貨市場的結構與功能
一、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指的是法律允許的具體買賣股指期貨合約的場所。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地區)的法律都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所內進行,任何在期貨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都是非法的。 盡管各類交易所近年來出現了公司化經營趨勢,但世界上大多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性的會員制組織。我國1999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的會員資格費,由會員出資認繳。期貨交易所的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並規定了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的十項職責: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發布市場信息;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檢查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了期貨交易所的組織機構。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9至15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可以設立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由理事會確定,並對理事會負責。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人代表,是當然理事。 除了期貨合約外,交易所也提供期權和其他現貨金融工具的交易機會。交易所設立的基本宗旨是提供一個有組織的集中市場,並制定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統一的交易法規讓會員從事交易,監督所有交易的進行與有關法規的執行。但是,交易所本身並不從事期貨買賣。會員有權利進場做交易,但並沒有義務一定要進場從事交易。 二、清算所
清算所又稱清算公司,是指對期貨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貨合約負責對沖、交割和統一清算的機構。清算所的建立是期貨交易安全而有效率的重要保障。有些清算所是交易所的一個重要部門(如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和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有些清算所則是在組織機構、財務體系、運行制度等方面獨立於交易所的機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大部分的清算所都是各自獨立的機構,但也有幾個不同交易所共同使用一個清算機構的情況,如國際商品清算所(ICCH)負責清算大部分英國期貨交易所,市場間清算公司(The Intermartet Clearing Corp)則替紐約期貨交易所(NYFE)與費城交易所(PBOT)清算。 P> 和交易所一樣,清算所通常是個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清算所的會員通常都是依附於交易所的會員,除了擁有交易所的一般會員席位外,還要通過比一般會員更嚴格的財務指標規定。所以,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分為清算會員和非清算會員,非清算會員要通過清算會員進行清算,並支付一定的傭金費用。 我國的期貨交易所有組織,監督期貨結算的職能,交易所下設結算部作為承擔期貨結算職責的機構。全球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整合的趨勢之一便是交易所和清算機構間日益增多的合並案例。 三、經紀商
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分為自營商和經紀商兩種。自營商是為自己在場內進行期貨買賣的會員,而經經商本身並不買賣期貨合約,而只是受非會員的客戶委託,代替他們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並從客戶那裡收取傭金以作為其收入。在國外,有些交易所僅限私人擁有交易所席位,而有些交易所也允許企業、公司等機構申請擁有席位。在美國,根據全國期貨協會(NFA)的定義,期貨經紀高(或稱期貨傭金商,FCM)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是一個代表金融、商業機構或一般公眾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的商行或公司,也有人稱其為電話所,經紀人事務所或傭金行,它是金融領域高度多樣化的一個組成部分,一些商號專長於金融和商業性套期保值,其它的則致力於公眾投機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只能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只能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期貨經紀是指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的經營活動。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四、投資者
股指期貨的投資者范圍很廣,一種區分方法是分為自營商或專業投機商,套期保值者和大眾交易者,專業投機商又分為」搶帽子者」,日交易者和大頭寸交易者。但更一般的區分是將投資者分為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機者。 1.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通過股指期貨交易來規避股票交易中系統風險的交易者,它們是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證券發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 2.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貨市場和股票現貨市場,以及不同股指期貨市場,不同股指期貨合約之間出現的價格不合理關系,通過同時買進賣出以賺取價差收益的交易者。有關嚴格區分套利和圖利的討論見第六、七章。股指期貨的套利最常採用的是指數套利,當實際期貨價格偏離理論期貨價格時,可能通過同時買賣賺取無風險收益。 套利者的交易活動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十分重要的,其交易活動可以使市場的錯誤定價迅速恢復平衡,有利於市場價格的穩定,也是股指期貨市場價格發現機制的傳遞渠道。 3.投機者
投機者是根據他們對股票價格指數走勢的預測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以獲取利潤的交易者。對股指期貨的投機者而言,並不完全相同於商品期貨或其它金融期貨,因為投資者根據對股票市場走勢的判斷,通過股指期貨市場低成本、高效率的間接投資股票市場。 五、股指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從整個資本市場或社會經濟體系來講,股指期貨有三個的經濟功能:一是價格發現功能。股指期貨的價格是交易雙方在交易所通過公開喊價或計算機自動撮合的電子交易形成的,有關期貨價格的信息不停地來自各個分散的方面,交易者不斷地利用有關信息,將其考慮到價格決定中去,以對期貨價格變化做出合理的估計。雖然單個投資者對相關資產的價格估計會有所偏差,但從市場整體看,集體理性會形成比較合理的期貨價格。由於期貨合約交易頻繁、市場流動性很高、交易成本低、買賣差價小,瞬時信息的價值會較快地在期貨價格上得到反映。股指期貨的集中、公開交易近似於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價格信息的公開、透明和及時傳播對股票的價格預期和下一期股指期貨的價格決定有重要的影響。二是穩定市場和增強流動性的功能。當股票市場價格和股指期貨市場價格偏離時,市場中的投機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能夠敏銳地衡量出兩個市場一方或兩方的錯誤定價程度,通過比較交易成本,進行各種策略的交易操作,從而糾正市場的錯誤定價平抑市場波動,防止暴漲暴跌。股指期貨會增加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它投資策略對股票交易的需求,從而增強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三是促進資本形成的作用。根據著名經濟學家托賓(J.Tobin)提出的Q比率的概念,企業資產負債的市場價值與其重置成本的比率為Q比率,Q>1時,進行新的資本投資更有利,從而增加投資需求,Q<1時,公司買現成的資本產品比新的資本投資更便宜,會減少資本需求。只要企業的資產負債的市場價值相對於其重置成本有所提高,即提高Q比率,就會增加資本形成。證券的價格水平是由證券供求雙方的力量達到平衡而決定的。股指期貨能夠增加由於套利交易和規避風險需求導致的股票需求,也可以使證券供給因預期性套期保值而相對比較穩定這些因素都能夠促進資本形成。 股指期貨市場另一方面的基本功能是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貨更有效地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第一,證券資產在居民和機構的金融資產中所佔的比重不斷提高,投資者往往要根據各種資產收益率變化進行資產調整和重新配置,單純利用證券現貨市場進行大幅度的資產結構調整,會引起股票價格的大幅度變化,增大市場波動性和投資者交易的執行成本和傭金費用,而利用股指期貨合約可能通過不同資產的暴露程度使綜合頭寸達到調整資產結構的要求,而不至於引起價格的大幅波動,交易費用也較低。第二,證券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利用股指期貨進行預期性套期保值規避價格風險,保證證券發行順利進行。第三,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香港恆生指數期貨市場,以對沖風險為目的的交易約占總交易量的20%,充分反映了恆指期貨對套期保值的巨大存在價值。而機構投資者,尤其是指數投資基金可以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利交易以獲取無風險收益。第四,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貨間接投資股票市場,使自己專注於分析宏觀經濟景氣狀況和股票市場大勢,免除從繁多的股票中桃選可投資股票的麻煩,以及減少投資股票市場的信息搜集、加工、處理成本。 六、中國發展股指期貨市場的一些特殊的功能
除了以上這些一般性功能,中國發展股指期貨市場還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第一,為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提供條件。發達證券市場的經驗表明,以保險資金、共同基金、養老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機構投資者的優勢在於用組合投資來降低風險,但組合投資只能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但無法規避系統性風險。中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階段,屬於新興市場,系統性風險所佔比例很高,要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必須提供包括股指期貨作為規避系統性風險工具在內的一系列條件,股指期貨市場已經與優化投資者結構聯系在一起。第二,股票市場國際化的需要。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經濟的對外開放將面臨一系列的考驗,一方面,境外投資者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他們有規避風險的強烈需求,另一方面,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股票市場可能會加大市場的波動甚至出現大幅度的漲落調整,股指期貨市場不單是滿足境外投資者的需求,以吸引國外資本,也是在開放條件下穩定股票市場的需要。第三,完善證券市場的結構,豐富市場層次,推動市場深化。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只有單一的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即只有交易所交易市場,缺乏非上市股票的櫃台交易市場和機構投資者需要的第三、第四市場,不能最大限度的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者、資金供給者的需求,不完善的市場機制難以使籌集資產、配置資源等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在發展和完善各層次基礎資產市場的同時,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和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存托憑證等工具在內的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對促進市場深化和市場功能發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指期貨的五大意義
股指期貨具有套期保值、價格發現、資產配置等功能,是國際資本市場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 根據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特徵與發展趨勢,開展我國的股指期貨交易具有積極的意義,這表現在: (一)迴避股市系統風險,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股市的一個特點是股指波動幅度較大,系統風險較大,這種風險無法通過股票市場上的分散投資加以迴避。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既可為股票承銷商在一級市場包銷股票提供風險迴避的工具,又可為二級市場廣大投資者對沖風險、確保投資收益。 (二)有利於創造性地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股市規范發展
目前,我國機構投資者比重偏低,不利於股市規范發展。開展股指期貨交易,可以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增加投資品種,能促進長期組合投資與理性交易,能提高市場流動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 ,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別是我國將發展開放式基金,由於其可隨時贖回 ,因此,必須有相應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相配套,才能保證開放式基金的安全運作。可見,股指期貨有利於創造性地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股市的規范發展。這一點已被國際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所證明。 (三)促進股價的合理波動,充分發揮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由於缺乏風險迴避機制,許多機構投資者只能藉助內幕消息進行短線投機以達到獲利的目的,從而造成股市異常波動。開展股指期貨交易能夠大量聚集各種信息,有利於提高股票現貨市場的透明度;如果股票現貨市場價格與股指期貨市場間價差增大,將會引來兩個市場間的大量套利行為, 可抑制股票市場價格的過度波動;此外,股指期貨交易發現的預期價格可更敏感反映國民經濟的未來變化,充分發揮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四)改善國企大盤股的股性,為國企改革服務
股指期貨的推出將會促使一些大盤股的股性發生轉變,提高投資者投資國企大盤股的積極性。目前,我國成份指數樣本股往往以大盤績優股為主,國企大盤股占較大權重。股指期貨交易的開展,有助於提高投資者參與這類股票交易的積極性,從而間接促進國企大盤股發行工作的開展。Damod aran等人(1990年)對S&P500指數樣本股所作的實證研究表明,開展股指期貨交易後的5年間,指數樣本股的市值提高幅度為非樣本股的2倍以上。另外,為解決國有股的上市流通問題,目前討論的解決途徑之一是成立大型基金,而股指期貨的推出有利於基金的風險迴避與安全運作,從而為國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服務。 (五)完善功能與體系,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從國際市場的發展潮流可見,股指期貨在完善資本市場功能與體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廣泛的認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們還是停留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中,不引進現代金融工具,我國資本市場在功能與體系方面都將是不健全的,不但難以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而且難以為國際投資資本的進入提供迴避風險的場所,不利於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及加入WTO;此外, 中國在開展自己的股指期貨交易方面並無專利權,如日經225指數被新加坡搶先開發成功就是一例。目前,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沒有完全開放,國外還沒有推出中國股指期貨,但一旦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國外必將迅速地推出中國股指期貨交易。因此,為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交易。這一點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股指期貨的特點與功能
金融期貨品種分為外匯、利率與指數期貨三大類。股指期貨是指數類期貨中的主導品種,也是金融期貨中歷史最短、發展最快的金融產品。 一、股指期貨的概念與特點
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指的是以股票指數為交易標的的期貨交易。和其它期貨品種相比,股指期貨品種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股指期貨標的物為相應的股票指數。
2、股指期貨報價單位以指數點計,合約的價值以一定的貨幣乘數與股票指數報價的乘積來表示。 3、股指期貨的交割採用現金交割,即不是通過交割股票而是通過結算差價用現金來結清頭寸。 二、股指期貨的功能
股指期貨具有價格發現、套期保值、資產配置等功能。具體表現在:
(一)價格發現
股指期貨交易以集中搓合競價方式能產生未來不同到期月份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價格,反映對股票市場未來走勢的預期;同時,國外學者通過大量實證研究表明,股指期貨價格一般領先於股票現貨市場的價格,並有助於提高股票現貨市場價格的信息含量。因此,股指期貨與現貨市場股票指數一起可起到國家宏觀經濟景氣晴雨表的作用。 (二)套期保值
股指期貨能滿足市場參與者對股市風險對沖工具的強烈需求,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發展。具體表現在: 1、嚴格說來,個股的價格風險只能通過相應的股票期貨進行風險對沖;但當股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個股或股票組合投資就可通過股指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 2、股票承銷商在包銷股票的同時,為規避股市總體下跌的風險,可通過預先賣出相應數量的股指期貨合約以對沖風險、鎖定利潤。 3、當上市公司股東、證券自營商、投資基金、其他投資者在持有股票時,可通過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對沖股市整體下跌的系統性價格風險,在繼續享有相應股東權益的同時維持所持股票資產的原有價值;減輕集中性拋售對股票市場造成的恐慌性影響,促進股票二級市場的規范與發展。 (三)資產配置
股指期貨具有資產配置的功能,具體表現在:
1、引進做空機制。做空機制使得投資者的投資策略從等待股票價格上升的單一模式轉變為雙向投資模式,使投資人的資金在行情下跌中也能有所作為而非被動閑置。 2、便於發展機構投資者,促進組合投資、加強風險管理。
3、增加市場流動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資本市場的功能等。
海外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
股指期貨市場最初的產生是基於為機構投資者(尤其是指數投資基金)提供避險工具的考慮,一般不外乎這樣三個條件:一是對機構投資者規避系統性風險的現實需求;二是金融創新的動力;三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 美國是最早推出股指期貨交易的國家,其股指期貨的產生發展得益於這樣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70年代初期由於美國持續兩位數的通貨膨脹導致股市暴跌,出現了對現貨市場避險工具的需求;二是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退休基金管理人遵循「謹慎人原則」管理資金,嚴格分散和規避市場風險,進一步強化了其避險需求;三是80年代初期券商承銷收益和傭金收入大幅降低,迫使券商進行金融創新,努力尋求新的盈利模式;四是1974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設立及其後對《商品交易法》管轄范圍的擴大為股指期貨的產生掃清了法律障礙。 但是美國的情況並不能解釋一切,尤其是90年代以來亞洲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股指期貨的產生和發展。這些國家和地區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與其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尤其是QFII制度是密切相關的。 1、日本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與發展
日本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經歷了較為明顯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初期到1987年,股指期貨在外界因素的推動下從無到有的初步試驗階段。日本於80年代初期即已開放了其證券市場,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股市。但是,其股指期貨合約卻首先出現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經225指數期貨在新加坡金融期貨交易所(SIMEX)交易。按照日本當時的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被禁止。所以,當時的日本證券市場並不具備推出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條件。而且,按照當時的證券交易法,日本國內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資SIMEX的日經225指數的,只有美國和歐洲的機構投資者利用SIMEX的日經225股指期貨合約對其投資於日本的股票進行套期保值。本國的機構投資者明顯處於不利位置。基於這樣的原因,1987年6月9日,日本推出了第一支股票指數期貨合約———50種股票期貨合約,受當時證券交易法禁止現金交割的限制,50種股票期貨合約採取現貨交割方式,以股票指數所代表的一攬子股票作為交割標的。 第二階段:1988年到1992年逐步完善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通過修改和制訂法律,國內股指期貨市場逐步走上正軌。50種股指期貨剛剛推出的前幾個月,交易發展緩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後交易量迅速發展起來。1987年10月20日上午,日本證券市場無法開始交易,賣盤遠大於買盤,由於漲跌停板的限制,交易剛開始即達到跌停板。由於當時50種股票期貨合約實行現貨交割,所以,境內投資者也無法實施股指期貨交易。而在SIMEX交易的境外投資者卻能夠繼續交易期貨合約。受此事件影響,1988年日本金融市場管理當局批准了大阪證券交易所關於進行日經指數期貨交易的申請。1988年5月,日本修改證券交易法,允許股票指數和期權進行現金交割,當年9月大阪證券交易所開始了日經225指數期貨交易。1992年3月,大阪證券交易所50種股票期貨停止了交易。 第三階段:對股票指數進行修改,股指期貨市場走向成熟。由於日經225指數採用第一批上市的225種股票,以股價簡單平均的形式進行指數化。針對這樣的情況,大阪證券交易所根據大藏省指示,開發出了新的對現貨市場影響小的日經300指數期貨以取代日經225,並於1994年2月14日起開始交易。此後,日本股指期貨市場便正式走向成熟。 2、 韓國股指期貨市場的產生
韓國股指期貨的產生源於其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以及正式引入QFII之後對於市場避險工具日益迫切的需求,但是,由於沒有象日本市場那樣遭遇外國市場的競爭,其股指期貨的推出較為從容,在法律法規、投資者教育、交易系統以及指數設計等方面的准備也更充分。 1981年,韓國宣布了資本市場國際化計劃。1984年,韓國政府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境內的基金(韓國信投)間接投資境內的股票;到1992年底,境外投資者通過韓國信投對韓國的投資達到了150億美元,接近韓國證券市場總市值的1.5%,加上當年QFII直接買賣股票的數額,境外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市值達到韓國證券市場總市值的3.1%。 在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股票市場結構方面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投資工具缺乏,尤其缺乏規避風險的工具,人們無法有效地管理市場波動所帶來的風險。這增加了市場的波動性。雖然從1985年到1990年,韓國股市一直處於上漲趨勢,但每隔3至5個月,股市都會出現上下較為顯著的波動。這表明如果在韓國證券市場引入股指期貨,投資者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將會很高。1987年11月,在全球股市經歷了「黑色星期一」的暴跌之後不久,韓國修改了證券交易法,授權韓國證券交易所建立期貨市場。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韓國證券交易所開展了對機構投資者指導和教育工作。
8. 商業銀行如何進行有效櫃面業務風險管理
(一)完善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重構櫃面業務風險控制方案
銀行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只有構成多層次、多角度的框架,既有寬廣的平台,又有縱深的架構,才能形成統一的內控監督平台,在統一的內控監督體制中發揮作用,使內控機制更加健全有效。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應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一是在體系協調規劃方面,各監督稽核體系應統籌安排,各負其責,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對綜合性、全行性大檢查,實施部門聯動監督稽核,提高檢查效果。並實現人員互補,對於全行性的案件排查、合規檢查、重點區域巡視,形成人員互相支持、統一調度、合理配備的風險控制格局,提高風險管理效果。二是在監控信息共享方面,各監督稽核體系應加強匯報與溝通,互通檢查報告,互通檢查結果,統一對全行發布揭示風險,形成資源共享的平台。逐步將審計業務系統轉化為內控監督管理系統,在信息技術上滿足不同部門的需求和使用。三是在監督級核方式上,著力推進稽核監測向件防範方面轉變,不斷加強櫃面業務重要部位和環節的專項稽核檢查工作,如「電子渠道交易業務」、「對公賬戶資金頻繁轉個人」等交易事項專題稽核,深挖問題風險源,不斷優化調整風險預警模型和監測規則,從而促進稽核工作深度和廣度的提高,進一步增強集中稽核對交易風險的監控和識別能力。
(二)完善櫃面業務管理制度建設,取得風險管理實效
只有更好的應用和服務於實踐,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發揮作用,彰顯意義,才能取得實效。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櫃面業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以完善:一是探索「自下而上」的管理制度制定模式。制度是對銀行業務操作進行規范的具體指南,其制定必須從實際出發、與執行的客觀環境相適應、與基層的風險控制實踐想吻合才能體現實踐性意義。因此,商業銀行在櫃面業務操作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不僅要注重先進性和理論性原則,更要強調對基層員工意見的聽取和採納,對部分操作性強的規章應探索「自下而上」的制定過程,使之更為科學合理,更好的指導實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事前、事後監督、業務檢查和審計監督的職責分工管理條例,防止職能重合和管理真空,實現櫃面業務的全過程持續性監測。三是細化條例。以總行辦法為指引,統一業務操作規范及監督、檢查等管理標准。並細化總行辦法,遵循「大統一、小補充」的原則,並保持必要的穩定,促進櫃員理解、掌握,更好地預防櫃面業務風險。
(三)提高櫃員業務素質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防範操作性風險能力
商業銀行應加強櫃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和風險意識教育活動,組織櫃員利用晨會、業余時間進行學習,對重要業務、重點環節、重大事項及工作中遇到的疑點、難點進行分析,探討,熟悉櫃面業務的風險環節和控制措施,提高風險控制意識。同時,對同類問題和風險點進行每月歸集整理,做檢查通報和風險提示,並分析問題成因和存在的風險因素,制定解決措施,充分利用內外部檢查結果,舉一反三,對照檢查,杜絕類似問題重復發生,從而提升櫃員防範操作性風險的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9. 人民銀行對公轉私業務有哪些管理辦法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9)期貨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10.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0)期貨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