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失效
❶ 套期保值如果期貨價格沒變,現貨價格下降是不是就無法保值了
不會,你想想假如你是多頭的套期保值的話,那麼也就是你在期貨市場賣出合約,像你所說的現貨價格跌了,那麼你可以直接把你手上的現貨去 交割就可以了(而你交割的價格是期貨的價格),假如你是空頭的套期保值其實也是一個道理。
正是因為套期保值的作用才會讓期貨與現貨最後趨於一致,當然中間很多品種出現的升水和貼水的情況也是有的。根據每個交割的品質不同才產生的差異。
❷ 做期貨套期保值,
在期貨上如果可以賺錢的,干嗎要交割啊。
套期保值 是為了防止賠錢。
等到交割日 不就知道是賺了還是防止賠錢了。
所以你 進單子的價位很重要,要比現貨 高或低 一大部分最好,要是接近的話,就麻煩了。
你想馬上交割話,你還要算上 運費,倉庫費,看看成本,是賺了還是賠了。
❸ 關於期貨的套期保值!!!
能啊
你擔心價格就反這做啊
現貨上是買的那麼期貨上就做空
現貨是賣的期貨上就做多
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對同一種類的商品同時進行數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買賣活動,即在買進或賣出實貨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進同等數量的期貨,經過一段時間,當價格變動使現貨買賣上出現的盈虧時,可由期貨交易上的虧盈得到抵消或彌補。從而在"現"與"期"之間、近期和遠期之間建立一種對沖機制,以使價格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❹ 期貨套期保值問題,急!!!!!!!!!!!!
其實 你說的兩個問題是一個問題。
舉個例子來說明:現在是2011年1月份,你在期貨市場上賣出1104(2011年04月份到期交割)合約的銅期貨,在3月份時,銅價格下跌5000元/噸,你買入1104合約銅期貨平倉,完成一次完整的套期保值目的。
說明:1、你賣出開倉的期貨合約,必須和你買進平倉的期貨合約是一個合約(例子上都是銅1104合約)。不是你理解的1月份賣4月份到期的合約開倉,4月份再買進7月份到期的合約平倉,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期貨不存在開倉後,要平倉的合約按照時間順延的問題,買(或賣)的哪個月份的合約開倉,平倉的時候還是這個月份的合約。
2、如果你是要在賣出2個月之後平倉,而你又不想實物交割,那你不能選擇 N+2 月份合約進行套期保值。原因如下: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如果你是要在今年1月份賣出1000噸銅期貨保值,如果你選擇3月份的銅,那到3月1號以後,你就必須選擇實物交割(即你要把你的1000噸銅現貨拉到期貨交易所的交割倉庫),3月21日以後,就要實物交割了,所以你必須選擇4月份以後的合約進行保值。
❺ 關於期貨套期保值的問題
錯 首先你還沒了解期貨的定義
期貨是保證金交易的 只需要付一部分 杠桿作用
一億現貨 差不多在期貨市場上只需要一千萬做空就是了
❻ 為什麼說在期貨市場當中,企業套期保值並不是把風險消除了,而是把風險轉嫁給了個人投資者。這是什麼意思
是的。企業套期保值者手中有的是實物。他可以交割。個人投資者大多數是投機者。因此,個人的虧損部分是承擔了轉嫁過來的風險。
❼ 什麼是有效套期保值和無效套期保值
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實際上隱含了兩項套期有效性評價要求:(1)預期性評價,即評價套期在未來會計期間是否高度有效。這就要求企業在套期開始時,以及至少在中期報告或年度財務報告日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2)回顧性評價,即評價套期在以往的會計期間實際上是否高度有效。這就要求企業至少在中期報告或年度財務報告日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一般情況下,企業難以實現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完全抵銷,因而會出現套期無效的較小金額范圍。無效套期的形成源於多方面的因素。這些因素通常包括:
(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以不同的貨幣表示;
(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
(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內含不同的利率或權益指數變數;
(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使用不同市場的商品價格標價;
(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對應不同的交易對手;
(6)套期工具在套期開始時的公允價值不等於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應當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相吻合,並在套期開始時就在風險管理有關的正式文件中詳細加以說明。在這些正式文件中,企業應當就套期有效性評價的程序和方法、評價時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損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時間價值等做出說明。常見的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有三種:(1)主要條款比較法;(2)比率分析法;(3)回歸分析法。
(一)主要條款比較法
主要條款比較法,是通過比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以確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所有主要條款均能准確地匹配,可認定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可以相互抵銷。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包括:名義金額或本金、到期期限、內含變數、定價日期、商品數量、貨幣單位等。
企業在以利率互換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時,可以採用主要條款比較法。此外,以遠期合同對很可能發生的預期商品購買進行套期保值,也可以採用主要條款比較法。例如,當以下全部條件同時符合時,可以認定該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遠期合同與被套期的預期商品購買交易,在商品購買時間、地點、數量、質量等方面條款相同。
2.遠期合同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為零。
3.進行套期有效性評價時,不考慮遠期合同溢價或折價變動對其價值的影響,或預期商品購買交易的預計現金流量變動以商品的遠期價格為基礎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採用這種方法對套期有效性評價雖然不需要進行計算,但適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於套期預期性評價。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均能准確地匹配,企業依然需要進行套期的回顧性評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套期無效仍可能出現。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動性或其交易對手的信用等級發生變化時,通常會導致套期無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稱金額對沖法,是通過比較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比率,以確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運用比率分析法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政策的特點進行選擇,以累積變動數(即自套期開始以來的累積變動數)為基礎比較,或以單個期間變動數為基礎比較。如果上述比率沒有超過80%至125%的范圍,可以認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應當注意的是,以累積變動數和單個期間變動數分別作為比較基礎,可能會得出不同結論。即如果以單個期間變動數為基礎,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積變動數為基礎,套期卻可能是高度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