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
㈠ 證監局根據什麼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根據《證券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㈡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2)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㈢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和有關規定,對與交易所期貨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監督管理。
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為: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業務運作及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有關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擾亂市場秩序、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配合。對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調查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單位和個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或者進行處理。
第八十一條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二條交易所發現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違規的,應當立案調查;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
第八十三條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八十四條交易所制定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和協調下,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等相關機構,建立對期貨市場和相關市場的信息共享等監管協作機制。
㈣ 怎樣進行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工商監督管理員工作職責落實企業巡查制度,加強對企業監督管理;積極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制度的落實,提高企業信用監管水平;開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活動,強化對無照經營行為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揮個私協會作用,大力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對我區基層工商所企業監督管理員工作職責特製定如下:一、巡查監管專管員對轄區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要以落實片(段)長責任制為主要手段,加強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場主體的經營情況,並應在巡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巡查情況及時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一)制定巡查計劃專管員應兼顧長效監管及專項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經濟戶口模塊中確定的基本巡查項目和一般巡查項目,針對轄區內企業不同的信用等級分別制訂詳細的巡查計劃,巡查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巡查對象、巡查內容、巡查頻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員和巡查結果。(二)日常巡查專管員根據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發的《巡查手冊》中規定的必查項目和抽查項目落實巡查監管和服務職責。具體內容為:1、及時認領本路段「經濟戶口」,按照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有關規定,准確、及時錄入本路段「經濟戶口」電子檔案。2、巡查對象是否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應當取得的前置許可證是否齊全和有效;3、巡查對象及各類市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有存在,立即報告並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4、被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巡查對象是否已經改正;5、督促、引導本路段的無照經營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督促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年檢、驗照手續,並配合做好年檢、驗照工作;對已不再經營,但依規定保留執照的巡查對象是否還有保留執照的依據;6、巡查對象的社會信用評價是否明顯變更;7、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8、採集整理企業信用信息,不斷充實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9、按照規定標准提出本片區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核定建議,並對逾期未繳納管理費的經營戶負責催繳;10、認真落實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各項服務措施,並在職能范圍內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指導和服務;收集市場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三)專項巡查(整治)專管員根據管理職責和工作范圍,結合實際和各個時期工作任務開展專項巡查(整治)。1、按照省、市、縣(市、區)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動方案對農資市場、食品安全等進行專項整治;2、按照工作計劃和安排,針對轄區實際開展專項巡查。3、對轄區內重點經營區域(黨政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周邊及重點區域內的業戶)實施重點監管;4、針對舉報、投訴集中的企業進行專項整治;5、對無照經營企業進行專項整治;6、針對「五一」、「國慶」、「春節」等重大節假日開展專項巡查。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其所採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為基礎,按一定標准將企業劃分為不同信用類別,實施不同監管措施的監管制度。專管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分類監管的具體實施和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一)企業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錄入按照「誰登記,誰錄入;誰監管,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由專管員負責轄區內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數據的錄入應當及時、准確、完整、有效,並在規定的應當錄入的行政行為實施終結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商所採集、整理及錄入的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業市場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記的企業主體資格信息,如企業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法定備案及各種承諾等基本信息。 2、企業經營行為信息。主要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檢驗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回訪中發現的企業違法違章行為,企業被舉報、被投訴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受獎勵情況等信用信息。 3、企業市場退出信息。主要指企業經營終止方面信息,如企業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清算情況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業所獲榮譽稱號及獎勵情況信息。如被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所持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及其它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企業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涉及企業信用的信息。如協助案件調查、執行,吊銷、撤銷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二)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企業信用評價以定量評價為基礎,兼顧定性評價的原則,其中定量評價採用計分制,計分起點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歷年度為起止時限。1、企業信用等級。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根據企業當年的信用狀況分為A、B、C、D四類:A類為守信企業;B類為基本守信企業(被扣分值在25分以內,含25分);C類為失信企業(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內,含40分);D類為嚴重失信企業(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類企業按其守信程度增設AA級別,AA級別是指A類企業中特別優秀的企業,其評定由工商所按規定逐級上報核准。2、企業信用扣分標准。企業信用分值由計算機根據錄入的信用信息自動產生,專管員對企業監管措施根據企業的信用分值和信用類別進行相應調整,其中年度內企業監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信用類別進行相應調整外,還要根據本年度內企業的違法違章所扣分值適時進行調整。企業違法違章行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應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和金額,分為特別輕微、輕微、一般、嚴重及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五種,其具體扣分標准參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3、特別關注企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如涉及以下行業,工商所在監管過程中應予以特別關注,並把其定義為特別關注企業(簡稱「T」),根據其級別分別標注為:AA(T)、A(T)、B(T)、C(T)、D(T)。(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氣等)的生產、經營、儲存;(2)歌舞廳、桑拿洗浴按摩、錄像放映等娛樂場所經營;(3)礦山開采經營;(4)特種設備的生產、安裝、維修及氣瓶充裝;(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6)糧食收購、儲藏及批發企業;(7)以籌建方式登記的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8)沒有具體核定經營范圍的企業; (9)餐飲服務企業或食品生產企業; (10)其它應當予以特別關注的行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或參與的各類專項整頓活動中被確定為重點整治的企業,在整頓期間可列為特別關注企業,整頓結束後視情解除特別關注。(三)對企業實行分類監管根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辦法》對不同信用類別企業實行分類監管。1、A類企業(守信企業),每年走訪一次,除被舉報或上級督辦件外免於巡查及各項檢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B類企業(基本守信企業),除被舉報、專項檢查或上級督辦件外,對企業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業每兩個月至少巡查一次。3、C類企業(失信企業),(1)、案後回查。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後三個月內,要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2)、對企業每季度巡查一次並予以特別關注,其中C(T)企業每一個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4)定期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守信經營。4、D類企業(嚴重失信企業),(1)案後回查。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後一個月內,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2)、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實行經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統中予以鎖定,在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4)、定期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守信經營。三、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一)查處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專管員在巡查監管中要加強對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及違章行為的科學、有效、和諧監管,認真落實企業工商行政指導員制度,積極探索「登記事務助導制、查處違法疏導制、規范經營勸導制、維權興企引導制」,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及時糾正和查處各類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不斷提升監管水平和執法力度。1、專管員應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行為的監督管理,其監管的主要內容有:(1)、是否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2)、是否按規定懸掛或放置營業執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轉讓、偽造、塗改、承租、受讓執照的行為;(3)、是否正確使用企業名稱。印章、銀行帳戶、信箋、產品或包裝使用的企業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4)、是否擅自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5)、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經營活動;(6)、是否有超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7)、是否抽逃注冊資本(金)、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監管工作。2、運用市局開發的後延監管系統加強企業監管。專管員在日常監管中要及時查看「預警企業監管」系統信息提示,加強對經營期限到期企業、營業期限到期企業、試行「先照後證承諾登記制」企業、注冊資本分期到資企業及按《三明市籌建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注冊登記企業等預警企業的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率。(二)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專管員要認真貫徹落實《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市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意見》(明政文[2004]132號),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並適時組織開展取締無照經營專項整治活動,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專管員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無照經營者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積極運用「登記事務助導制」引導幫助其辦理營業執照,對仍不辦照的發出預警通知書,限期辦理營業執照,逾期仍不辦理的立案查處。2、取締無照經營與熱情服務相結合。工商所要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提高注冊登記工作效率,認真兌現辦照承諾,為經營者申辦營業執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務,使無照經營戶能順利辦理營業執照,走上合法經營的軌道。3、要加強與公安、衛生防疫、文化等部門配合,積極開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活動,對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品行業、娛樂業、飲食業、礦山等,要堅決責令其停止營業,對未取得前置審批手續而又繼續開業的要依法立案查處。4、對邊遠鄉村和農村季節性經營的。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規定》和省局下發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十條措施」的規定,可不予辦照,但要列入臨時經營戶管理。為認真落實企業巡查制度,加強對企業監督管理;積極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制度的落實,提高企業信用監管水平;開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活動,強化對無照經營行為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揮個私協會作用,大力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對我區基層工商所企業監督管理員工作職責特製定如下:一、巡查監管專管員對轄區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要以落實片(段)長責任制為主要手段,加強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場主體的經營情況,並應在巡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巡查情況及時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一)制定巡查計劃專管員應兼顧長效監管及專項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經濟戶口模塊中確定的基本巡查項目和一般巡查項目,針對轄區內企業不同的信用等級分別制訂詳細的巡查計劃,巡查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巡查對象、巡查內容、巡查頻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員和巡查結果。(二)日常巡查專管員根據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發的《巡查手冊》中規定的必查項目和抽查項目落實巡查監管和服務職責。具體內容為:1、及時認領本路段「經濟戶口」,按照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有關規定,准確、及時錄入本路段「經濟戶口」電子檔案。2、巡查對象是否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應當取得的前置許可證是否齊全和有效;3、巡查對象及各類市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有存在,立即報告並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4、被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巡查對象是否已經改正;5、督促、引導本路段的無照經營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督促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年檢、驗照手續,並配合做好年檢、驗照工作;對已不再經營,但依規定保留執照的巡查對象是否還有保留執照的依據;6、巡查對象的社會信用評價是否明顯變更;7、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8、採集整理企業信用信息,不斷充實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9、按照規定標准提出本片區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核定建議,並對逾期未繳納管理費的經營戶負責催繳;10、認真落實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各項服務措施,並在職能范圍內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指導和服務;收集市場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三)專項巡查(整治)專管員根據管理職責和工作范圍,結合實際和各個時期工作任務開展專項巡查(整治)。1、按照省、市、縣(市、區)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動方案對農資市場、食品安全等進行專項整治;2、按照工作計劃和安排,針對轄區實際開展專項巡查。3、對轄區內重點經營區域(黨政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周邊及重點區域內的業戶)實施重點監管;4、針對舉報、投訴集中的企業進行專項整治;5、對無照經營企業進行專項整治;6、針對「五一」、「國慶」、「春節」等重大節假日開展專項巡查。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其所採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為基礎,按一定標准將企業劃分為不同信用類別,實施不同監管措施的監管制度。專管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分類監管的具體實施和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一)企業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錄入按照「誰登記,誰錄入;誰監管,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由專管員負責轄區內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數據的錄入應當及時、准確、完整、有效,並在規定的應當錄入的行政行為實施終結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商所採集、整理及錄入的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業市場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記的企業主體資格信息,如企業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法定備案及各種承諾等基本信息。 2、企業經營行為信息。主要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檢驗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回訪中發現的企業違法違章行為,企業被舉報、被投訴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受獎勵情況等信用信息。 3、企業市場退出信息。主要指企業經營終止方面信息,如企業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清算情況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業所獲榮譽稱號及獎勵情況信息。如被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所持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及其它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企業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涉及企業信用的信息。如協助案件調查、執行,吊銷、撤銷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二)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企業信用評價以定量評價為基礎,兼顧定性評價的原則,其中定量評價採用計分制,計分起點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歷年度為起止時限。1、企業信用等級。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根據企業當年的信用狀況分為A、B、C、D四類:A類為守信企業;B類為基本守信企業(被扣分值在25分以內,含25分);C類為失信企業(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內,含40分);D類為嚴重失信企業(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類企業按其守信程度增設AA級別,AA級別是指A類企業中特別優秀的企業,其評定由工商所按規定逐級上報核准。2、企業信用扣分標准。企業信用分值由計算機根據錄入的信用信息自動產生,專管員對企業監管措施根據企業的信用分值和信用類別進行相應調整,其中年度內企業監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信用類別進行相應調整外,還要根據本年度內企業的違法違章所扣分值適時進行調整。企業違法違章行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應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和金額,分為特別輕微、輕微、一般、嚴重及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五種,其具體扣分標准參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3、特別關注企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如涉及以下行業,工商所在監管過程中應予以特別關注,並把其定義為特別關注企業(簡稱「T」),根據其級別分別標注為:AA(T)、A(T)、B(T)、C(T)、D(T)。(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氣等)的生產、經營、儲存;(2)歌舞廳、桑拿洗浴按摩、錄像放映等娛樂場所經營;(3)礦山開采經營;(4)特種設備的生產、安裝、維修及氣瓶充裝;(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6)糧食收購、儲藏及批發企業;(7)以籌建方式登記的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8)沒有具體核定經營范圍的企業; (9)餐飲服務企業或食品生產企業; (10)其它應當予以特別關注的行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或參與的各類專項整頓活動中被確定為重點整治的企業,在整頓期間可列為特別關注企業,整頓結束後視情解除特別關注。(三)對企業實行分類監管根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辦法》對不同信用類別企業實行分類監管。1、A類企業(守信企業),每年走訪一次,除被舉報或上級督辦件外免於巡查及各項檢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B類企業(基本守信企業),除被舉報、專項檢查或上級督辦件外,對企業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業每兩個月至少巡查一次。3、C類企業(失信企業),(1)、案後回查。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後三個月內,要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2)、對企業每季度巡查一次並予以特別關注,其中C(T)企業每一個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4)定期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守信經營。4、D類企業(嚴重失信企業),(1)案後回查。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後一個月內,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2)、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實行經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統中予以鎖定,在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4)、定期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守信經營。三、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一)查處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專管員在巡查監管中要加強對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及違章行為的科學、有效、和諧監管,認真落實企業工商行政指導員制度,積極探索「登記事務助導制、查處違法疏導制、規范經營勸導制、維權興企引導制」,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及時糾正和查處各類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不斷提升監管水平和執法力度。1、專管員應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行為的監督管理,其監管的主要內容有:(1)、是否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2)、是否按規定懸掛或放置營業執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轉讓、偽造、塗改、承租、受讓執照的行為;(3)、是否正確使用企業名稱。印章、銀行帳戶、信箋、產品或包裝使用的企業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4)、是否擅自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5)、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經營活動;(6)、是否有超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7)、是否抽逃注冊資本(金)、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監管工作。2、運用市局開發的後延監管系統加強企業監管。專管員在日常監管中要及時查看「預警企業監管」系統信息提示,加強對經營期限到期企業、營業期限到期企業、試行「先照後證承諾登記制」企業、注冊資本分期到資企業及按《三明市籌建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注冊登記企業等預警企業的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率。(二)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專管員要認真貫徹落實《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市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意見》(明政文[2004]132號),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並適時組織開展取締無照經營專項整治活動,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專管員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無照經營者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積極運用「登記事務助導制」引導幫助其辦理營業執照,對仍不辦照的發出預警通知書,限期辦理營業執照,逾期仍不辦理的立案查處。2、取締無照經營與熱情服務相結合。工商所要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提高注冊登記工作效率,認真兌現辦照承諾,為經營者申辦營業執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務,使無照經營戶能順利辦理營業執照,走上合法經營的軌道。3、要加強與公安、衛生防疫、文化等部門配合,積極開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活動,對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品行業、娛樂業、飲食業、礦山等,要堅決責令其停止營業,對未取得前置審批手續而又繼續開業的要依法立案查處。4、對邊遠鄉村和農村季節性經營的。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規定》和省局下發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十條措施」的規定,可不予辦照,但要列入臨時經營戶管理。
㈤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㈥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了嗎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深入貫徹「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的具體成果。
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後,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准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
㈦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㈧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監管措施
辦法確定了事中跟蹤管理制度,強化對套利交易過程的跟蹤管理,關注套利客戶持倉變化和期現貨市場交易規模匹配情況;同時加強對套利交易行為監管,明確了套利交易申請人的義務,並針對違規套利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針對套保套利交易的特性,交易所將持續加強市場監管,建立並嚴格落實制度完備、流程透明的配套監管安排,加大防範過度投機交易行為等監管力度,確保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規范運作。
辦法規定,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期貨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