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服務三農案例報告
⑴ 農產品期貨的期貨價值
期貨市場對國內商品價格指數產品的研究不斷深入,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是其中一個重要部分。
我國編制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的條件
當前我國的農產品期貨,無論是從品種數量、交易規模上還是對市場的影響上,都已經具備了編制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的基本條件。
我國期貨市場已經上市的農產品期貨有早秈稻、強麥、硬(普)麥、玉米、棉花、黃大豆一號、黃大豆二號、豆粕、豆油、菜籽油、棕櫚油、白糖和天然橡膠 等13個品種,占上市期貨品種數量的近一半,覆蓋了糧棉油等農產品系列。
2011年,我國農產品期貨共成交5.73億手,成交金額55.28萬億元,分別占期貨市場總成交量和總成交金額的54%和40%。根據美國期貨業協會(FIA)統計,2011年我國農產品期貨成交量佔全球農產品期市成交量的58%。隨著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的發展,農產品期貨投資者參與度不斷提高,在引導種植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規避市場風險、保護農民利益等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涌現出「白銀模式」、「奧星模式」、「延津模式」等一系列利用期貨市場服務三農的典型案例。
全球商品期貨的發展路徑,基本遵循著「商品——商品期貨——金融化商品期貨」的發展規律,對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的研究或將帶來金融化商品期貨的理論創新,引領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編制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的意義
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是商品期貨價格指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核心農產品期貨價格為基礎編制的用來反映「一攬子」農產品期貨價格變動情況的綜合指數。編制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無論對宏觀層面的國民經濟還是微觀層面的期貨市場來說,都有重大的意義。
從宏觀層面講,編制農產品期貨指數有利於從系統性角度反映宏觀經濟走勢並對可能出現的危機產生預警。農產品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價格的上漲必然導致大眾消費支出增加,並通過價格傳導機制引發社會性的通貨膨脹。在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的構成中,食品價格權重約為1/3,農產品作為食品工業最重要的原料,其價格的變動對CPI走勢較為關鍵。另外期貨市場具有價格發現功能,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由於涵蓋了主要農產品期貨品種,能夠較為全面客觀地反映農產品市場的整體供求形勢情況,克服單一農產品期貨品種無法反映市場整體供求關系變化的局限性,具有共同性、綜合性和預期性的特點。研究表明,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能提前3—6個月反映CPI的即時走勢,因而可以為政府進行經濟預測和宏觀調控提供重要的參考工具。
不過,目前我國進入應用層面的農產品價格指數體系並不完整,以農產品現貨價格指數為主,例如全國農產品批發價格指數、全國糧油批發價格指數、中國棉花價格指數等等,反映農產品期貨價格的指數則相對匱乏,因此,編制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是十分必要的。
從微觀層面講,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作為反映農產品期貨市場總體走勢的「農產品期貨大盤指數」,可以幫助投資者更好更快地研判市場,及時把握市場動向,為投資者進行具體農產品期貨交易,開展指數和具體品種的套利交易提供工具。通過分析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結合商品周期、股市周期以及經濟周期,可以讓投資者認清經濟周期拐點,從而進行相應的行業資產配置,把握投資機會。此外,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具有交易成本低、雙向交易、現金結算等獨特優勢。推出這類衍生產品的交易,一方面可以貼近「三農」,研究開發更多宜農惠農的期貨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對具體農產品品種交易興趣不大,但希望利用期貨市場規避通脹風險、進行資產組合投資的金融以及非金融機構參與進來,壯大機構投資者的力量,優化投資者結構。
我國的期貨市場發端於農產品,鄭州商品交易所既是我國最早設立的期貨市場,也是農產品上市品種最豐富的市場之一,其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的編制工作將推動國內商品期貨價格指數的研發,對豐富國內期貨市場的創新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⑵ 期貨概論案例分析
您好,
關於第一道題,我是這樣看的。
1和4是美元的利多消息,一般來說對黃金不利。
3是關於供求關系的,所以是黃金的重要利多。
2是關於歐元的利多,對黃金有利。
綜合評價的話,還是看漲黃金的。因為雖然美元可能走強,但是更重要的因素是黃金的供求關系正在發生變化。在這樣強有力的論據面前,美元的利多論據很難改變本人看漲黃金的觀點。
第二道題,不用說,自然是做多頭。題目的第二問已經暗示你要答多頭了。至於原因,反正就是那些被人們說爛了的論據,比如資金面來說,我國外匯儲備這么多,通貨膨脹又這么大,這么多人民幣總要有個歸宿,將來勢必推高股市。更何況經濟前景還是樂觀的,尤其是和歐美日比較之後。。。您自己總結總結就行了。
至於第二小問,就是個簡單的計算題,我就不回答了。
⑶ 求期貨交易案例分析題
1.
4月份基差 —100 有題中的 交易中確定基差也是 —100 所以實現完全套期保值。
2.
①:預期價差將縮小,進行賣出套利,賣出(價格較高一邊)大豆期貨合約,買入豆粕期貨合約。
②:
(1)從價差分析:2月份價差800元/噸 ; 4月份價差500元/噸 價差縮小了300元/噸 即盈利為300元/元
(2)對沖:大豆合約虧損 = 2400 - 2300 = 100元/噸
豆粕合約盈利 = 1900 - 1500 = 400元/噸
最終總盈利 = 400 - 100 = 300元/噸
⑷ 如何促進農戶與期貨市場有效對接
因此,規避農戶面臨的農產品價格風險已成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任務。 19世紀中葉起源於美國芝加哥的農產品期貨市場,以其特殊的交易制度設計使得所形成的價格被公認為是最真實、權威的價格信號,在農戶進行價格風險管理中發揮著獨特作用。目前,美國是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最完善和成熟的國家。美國農戶,無論種植規模大小,都習慣於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信息進行生產經營決策。 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交易規則和交易制度不斷完善,交易量、持倉量不斷攀升,影響力日益擴大。但由於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起步晚,發展還不成熟,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農產品期貨市場交易者仍以中小投機者為主,而真正需要規避風險的農戶參與度卻非常低,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過度投機現象。過度投機加大了期貨價格的非理性波動, 使期貨價格脫離現貨基礎,不能真實反映供求狀況,嚴重弱化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規避風險的功能。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發揮農產品期貨市場服務「三農」的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和農產品期貨服務機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農戶與期貨市場的對接,但收效甚微。充分利用農產品期貨市場規避價格風險是農業發展的方向,但我國農戶參與期貨市場者寥寥無幾,政府和期貨市場服務機構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也沒能被農戶很好地接受,之所以出現這一扭曲現象,筆者認為有以下原因: 第一,期貨服務供需不匹配。我國農戶期貨市場參與度低,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他們對期貨市場的認知度偏低,大部分農戶不知道期貨是什麼,更不知道如何操作。雖然政府和期貨交易所為農戶提供了大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服務,但沒有能夠充分考慮到農戶的特點和實際需求,許多接受過宣傳、教育和培訓服務的農戶對期貨市場的理解程度仍然相當低,遠遠達不到能夠直接或間接利用期貨市場的水平,導致大多數農戶對期貨市場依然是「敬而遠之」。 第二,專業的農業合作組織缺乏。我國農戶大多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的小規模生產者,難以參與集中而大宗的農產品期貨交易,加之農戶對期貨市場的認知和操作能力不足,需要專業的合作組織引導和幫助。然而,當前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運行不規范,層次普遍較低,能夠幫助農戶有效利用期貨市場的專業性合作組織非常少。同時,農戶與農業合作組織之間也沒有形成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農業合作組織在幫助農戶與期貨市場對接過程中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農戶藉助農業合作組織參與期貨市場所獲得的效果也難以傳導到農民身上。 第三,期貨品種創新滯後。一方面,我國農產品期貨現有品種的合約規模單一,尚無適合中小種植規模農戶參與套期保值的小合約,在缺乏專業的農業合作組織的情況下,這部分農戶就被無形地「拒之門外」。另一方面,期貨市場品種數量偏少,與農業大國的地位不相稱,過少的上市品種制約著期貨市場服務農戶生產經營的范圍和能力。此外,農產品期權雖然列入品種發展計劃多年,但一直未能破題。農產品期權以特有的交易機制可將農產品價格維持在一定水平之上,期權產品的缺失不僅減少了農戶利用期貨市場的選擇機會,也降低了期貨市場對農戶的吸引力。 第四,風險保障措施不完善。農戶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可以規避價格波動風險,但套期保值如果操作不當,本身也會面臨一些潛在的風險,這也是部分農戶不願利用期貨市場的原因之一。農戶利用期貨市場是個動態過程,從進入市場到合約平倉或交割需經歷較長時間,要面臨諸如持有期貨頭寸的現貨產量變動和期貨頭寸價格波動導致保證金變動等風險。而就目前來看,我們對潛在風險的保障措施不夠完善,還不能消除農戶利用期貨市場的後顧之憂。 綜上,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以實現農戶與期貨市場的有效對接。 首先,實現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常態化和案例化。要根據農戶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並使之形成一種常態化的制度。在宣傳教育方法上,力求採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並可在各地區設立專門的期貨咨詢熱線,隨時解答農戶的問題。 其次,推動期貨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幫助農戶建立期貨專業合作組織,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學的合作方式和服務模式,提高合作組織的服務水平、服務能力和服務效率。優化農戶與合作組織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防範合作雙方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 再次,推進期貨制度和品種創新。創新品種上市制度,變革高度行政化且多頭相互牽制的審批制度。加快研究設計現有交易品種對應的小合約,對條件成熟的新品種盡快安排上市。積極推出農產品期權。 最後,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體系。探索設立農業期貨風險保障基金和期貨專項發展基金,嘗試引入農業保險、成立專門的擔保機構和管理機構。
⑸ 期貨案例分析報告
可參考。。取一段時間的指數走勢,加上對消息面和技術面的分析即可,並可拿後市走勢對其驗證,有出入時再找原因,這樣分析比較全面。
僅從技術形態來講,恆指從31958點下來兩個多月的調整,向下契形整理形態比較突出,然而第二低點(2007.12.18點位:26093)卻比第一低點(2007.11.22點位25861)高,第三低點(2008.1.7點位26698)又比第二低點高,這樣就演變成向上的 三角形。如此,向下向上的 突破尤其難以判斷,而且本周為敏感周期,方向的決定在本周出結果,向下破半年線26184將會引發大幅破位殺跌,將調整到23500點上下又支撐。向上站穩60日線,將形成三重底,三月內將 再創新高。
但必須指出,由於美國經濟不穩定可能帶動恆指大幅震盪。出現的變數更難以判斷,短線來看,美國減息預期,油價高位回落,美元反彈都是有利於市場的一面,恆指近日會有一定幅度上漲。中期來看,美國經濟放緩已成定局,難以走出較好行情,仍舊看淡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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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期貨交易案例分析問題
目前國內各家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在10%左右,你這個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保證金比率數值,因此無法算出具體的各保證金數值。我在這里給你個比較詳細的演算框架,具體數值你自己向裡面套。
假設這家期貨經紀公司上海銅的保證金比率為a,那麼張先生的
(1)履約保證金=16500×5×20×a
初始保證金=16500×5×20×a
維持保證金=16500×5×20×a×75%
(2)浮動虧損=(16500-16000)×5×20=50000
那麼現在,張先生的保證金賬戶余額為100000-50000=50000 ,如果這一賬戶余額小於維持保證金(16500×5×20×a×75%),那麼張先生就需要補足保證金了,需要補交的就是追加保證金,
追加保證金=16500×5×20×a - 50000
如果你知道這家期貨公司的滬銅保證金比率a,代入你就可以算出具體答案了。
(個人原創,引用請註明出處,謝謝)
⑺ 求期貨後續培訓玉米期貨交易策略案例分析答案
這個沒有
玉米一塊七的費用
非常低的
⑻ 期貨市場如何更好地服務三農
引言三農問題是關系國家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解決好三農問題,是確保社會穩定、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需要。在中國,如果沒有2/3以上的農民人口的穩定,就沒有國家的穩定。如果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難點和重點都在三農。2004年以來,中央連續六年出台指導三農工作的「一號文件」,通過強化支農政策,創新生產經營方式,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中央在新時期指導三農工作的精神,更加重視對市場機制的利用,並指出要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引導生產、穩定市場、規避風險的功能,對期貨市場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期貨市場的功能 期貨市場服務三農的基礎是它具有發展價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一方面,期貨價格通過買賣雙方充分競爭形成,能夠比較准確地反映現貨市場未來的供求狀況和價格走勢,具有前瞻性、透明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已經成為國際貿易定價的基準價格。另一方面,在期貨市場建立與未來現貨市場相反、數量相等的頭寸,無論之後期貨和現貨價格如何變動,期貨合約到期時,期貨和現貨的損益均可抵消,市場參與者達到套期保值、規避價格風險的目的。 以棉花的期現貨數據分析為例(數據來源於中國棉花信息網),驗證棉花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之間的引導關系,以期檢驗兩個變數在時間上的先導、滯後關系。具體檢驗結果為:
⑼ 期貨投機的案例分析
在期貨市場上純粹以牟取利潤為目的而買賣標准化期貨合約的行為,被稱為期貨投機。 期貨投機可以「買空」,也可以「賣空」。
1、買空投機 【例】某投機者判斷某月份的棉花價格趨漲,於是買入10張合約(每張 5噸),價格為每噸 14200 元,後來棉花期貨價格上漲到每噸14250元,於是按該價格賣出 10 張合約。獲利 :(14250元/噸-14200元/噸)×5噸/張×10張 = 2500元 2. 賣空投機 【例】某投機者認為 2012年11月份的小麥會從1300元/噸下跌,於是賣出 5 張合約(每張 10噸)。後小麥期價下跌至每1250元 /噸,於是買入 5 張合約,獲利 :(1300元/噸-1250元/噸)×10噸/張×5張 =2500元
⑽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