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中國期貨市場
『壹』 我國加入WTO後,受國際市場沖擊最嚴重的農產品是什麼最有競爭力的農產品是什麼請說明理由。
最嚴重的農產品就是大豆了,因為,大豆本身既可以做為產品,又可以做為源料,而且種類繁多,而中國的大豆期貨在剛剛加入WTO的時候又沒有形成,國外的大豆期貨己經有很多年歷史了,所以,國內大豆的供應程吃緊狀態,導致大豆價格急劇上升,幸虧中國政府強烈壓制國產大豆產量,又從國外賣進大豆,要不,價格會從每公斤
『貳』 WTO中的中國金融行業的規則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一)
胡國棟
鑒於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日益緊密相關,以及國際貿易領域中限制性競爭行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屆部長級會議上做出決議,「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成立了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幾年來,在該工作組組織下,各成員國就如何在WTO體制下建立競爭規則進行了探討。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我國加入了WTO。與此同時,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確認了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加強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和發展的貢獻的必要性,同意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將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進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度、非歧視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爾(Hardcore Cartels)規定;自願合作方式;支持通過能力建設逐步的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機制;對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應給予完全的考慮,應就解決這些需要給予適度的靈活性。
而且根據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部長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以後,將以《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進一步進行競爭政策的談判,並且談判應在不遲於2005年1月1日前結束。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將評估談判中取得的進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導,並採取必要的決定,當所有領域的談判結果出台的時候,將召開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特別會議,就這些結果的接受和實施做出決定。
競爭政策是WTO涉及的一個新領域,長久以來,人們對WTO的認識只局限於WTO是消除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各國進行市場准入談判的場所,而對於WTO體制在競爭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則尚未有從學理上進行系統的認識和研究。
根據競爭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力、禁止限制競爭性協議(尤其是卡特爾)、審查企業合並是競爭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兩類制度在WTO現有體制中已經初現雛形。本文的出發點即在於,試圖從競爭法這一嶄新的角度對WTO體制進行剖析,系統分析WTO現有的初步的競爭規則。
一、WTO協議中競爭規則的發展演變
(一)WTO成立之前的階段
GATT—WTO體制在本質上是一個基於重商主義理念開展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該體制以市場進入為導向,通過互利的貿易減讓促進全球貿易的開展。[1] 在WTO是否應該納入競爭規則,長期以來一致有兩種爭論。支持者認為,「只有貿易政策,而無競爭政策,政策體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點,必定會使單一貿易政策行之不遠」。 [2]反對者則認為,「當國家之間更加趨於相互開放市場,限制性商業慣例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生存空間就更小。所以,WTO應該致力於其傳統的角色,繼續完成旨在減少消除政府所設置貨物服務貿易障礙的議程」。[3] 由於存在上述兩種針鋒相對的辯論,WTO在將競爭規則那納入其體制的過程歷經曲折。
事實上,早在1948年3月,探討組建ITO(國際貿易組織)的哈瓦那會議上,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的23個創始締約方便達成協議,要求通過透明度、協商、調解的方式來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危害。會議通過的哈瓦那憲章第5章第46條指出,「締約國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實踐,如分割市場或者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國營企業所為」。[4] 但是,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於ITO的23個創始會員為籌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各國為避免籌組ITO的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已獲國會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如此,哈瓦那憲章原先關於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規定便被舍棄,不過,在GATT之中,保留著一些可以適用於限制競爭行為的模糊規則。
此後,在GATT締約方組織的前七輪多邊談判中,有關限制性競爭行為的規則一直未能進入談判議程,或者雖進入談判議程,但是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二)WTO成立之後的階段
1994年結束的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各方不僅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而且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保障措施協定》等協定中對限制性競爭行為都有涉及。其中《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其後達成的關於金融業和電信業的附屬協議,明確地在具體產業部門納入反對壟斷的競爭規則;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則要求,在對該協定進行審議時,應該考慮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
WTO成立之後,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屆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宣言第20條要求,「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組成立並開展工作。經過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會議決定於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進行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多邊貿易談判,其中貿易與競爭政策關系是新一輪多邊談判的議題,如果新一輪談判取得成功,WTO體制下將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競爭規則。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二)
二、wto規則中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力行為的規定
(一)禁止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壟斷的產生有兩個主要途徑:其一、立法機關或政府授權企業進行壟斷;其二、企業由於所在行業的特點或通過自身經營優勢形成的壟斷。企業具有壟斷地位,這一事實並不為競爭法所反對;只有當企業存在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競爭法才進行規制。
在對外貿易中,政府授權企業對某一領域進行壟斷的情形尤其多,這種做法被稱為「國家壟斷貿易」(state trading)。國家壟斷貿易指,「容易在市場競爭中引起混亂無序的諸如某種農業品、煙草和石油等,把本應由私人公司經營的國際貿易,由國家承辦,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企業作獨家經營或專買專賣,排除本行業內的競爭,實行壟斷」。[5] 在我國加入WTO,承諾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之前,我國外貿體制即為國家壟斷貿易體制。
與競爭法對待壟斷經營者的態度一樣,「GATT並不想禁止設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或者單位,僅為了限制其濫用的機會……」[6]。 由於國家壟斷貿易與關稅、海關手續、數量限制、國家補貼等手段被視為阻礙國際貿易的重要障礙,GATT為防止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濫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條第4款、GATT第17條、GATT《注釋和補充規定》以及《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中作了詳盡的規定。
1、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的界定
根據《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第1款的規定,所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憲法權力在內的專有權、特殊權利或或特權的政府和非政府企業,包括銷售局。[8] 也就是,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是一個廣義概念,包括國有企業、私人企業,也包括實際上從事壟斷貿易的政府機構,例如歐洲各國政府農業部門的「營銷局」。
2、濫用市場支配力行為之禁止
(1)限制對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進行加價(Mark-up)。根據GATT《注釋和補充規定》,進口加價指「進口壟斷向進口產品收取的價格(不包括第3條范圍內的國內稅、運輸和分銷,及購買、銷售或進一步加工所附帶的其他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煙草專賣為例,一條名牌外國香煙的國際市場價格假定為100元,在不存在壟斷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繳納10%關稅及其他稅費後,以10%利潤計,則在國內市場售價為125元。但是,由於專賣公司具有壟斷地位,可以把售價加碼到200元一條。
這種超高定價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顯然屬於國內競爭法禁止的行為。然而,由於這種行為實質上等同於變相加關稅,例如原先價格125元的香煙被加碼到200元,實質上等同於加收了75%的關稅。可見,利用經營壟斷貿易的企業進行的加價行為,進口國可以變相地抑制國內需要,限制進口。
GATT第17條對上述加價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應僅依照「商業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價格、質量、可獲性、適銷性、運輸和其他購銷條件)進行壟斷產品的購買或銷售」。也就是,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僅僅能在合理商業因素的范圍內(如收取交易費、手續費),對進口產品加價。這一原則體現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16段,「工作組各成員指出:中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國內價格高於世界價格,這個差價容許中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或單位以低價進口,而在將產品授予批發商與最終用戶時加價(Mark-up)。有些成員擔心,這種做法在關稅配額管理創造更多准入機會後,會更加普遍。這些成員特別關注,加價會降低進口產品的競爭力,並限制中國最終用戶可使用品級與質量的高低。中國代表表示,現在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並未對進口產品加價,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費。因此,中國的做法符合WTO義務,並未造成任何貿易扭曲,且中國法律限制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收取的費用」。
在上述要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對進口產品加價必須合理的基本原則下,GATT第2條第4款與GATT第17條第4款還根據壟斷貿易的產品是否在成員的減讓表中,區分以下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如果國家壟斷貿易的產品是在減讓表中的產品,則適用GATT第2條第4款規定,「如任何締約方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進口設立、維持或者授權實行壟斷,除非減讓表中有所規定或最初談判減讓各方之間另有議定,否則此種壟斷不得以提供平均超過該減讓表所規定的保護水平的方式實施」,也就是對於被列入減讓表的受壟斷經營產品,壟斷帶來的保護水平(即偏離市場競爭或商業習慣的程度)以減讓表所列約束稅率為上限。[9]
第二、如果國家壟斷貿易的產品不是在減讓表中的產品,則通過透明程序進行保障。對此,GATT第17條第4款(b)規定,「對一不屬於第2條下減讓對象的產品設立、維持或授權實行進口壟斷的一締約方,應在有關產品貿易中占實質性份額的另一締約方的請求,應將最近代表期內該產品的進口加價通知締約方全體,如無法進行此類通知,則應通知該產品的轉售價格」。
(2)歧視行為的禁止
歧視行為是濫用壟斷地位的另一種表現。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由於其處於專買專賣的優勢地位,更有條件進行歧視行為。例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在貨物向哪個國家地區出口,貨物從哪個國家進口的問題上,可能不依市場導向,而考慮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視性的選擇。當壟斷貿易的產品是某種獨特商品時,上述歧視行為更可能造成對他國的損害,從而引起關注,如《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14條規定,「一些工作組成員考慮到中國作為世界主要絲綢供應國的地位,對紡織部門原材料的供應表示關注,特別是絲綢的供應」 。
GATT禁止上述歧視行為的發生。GATT第17條第1款(a)項規定,「每一締約方承諾,如其建立或維持一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無論位於何處,或在形式上或事實上給於任何企業專有權或特權,則該企業在其涉及進口或出口的購買和銷售方面,應以符合本規定對影響私營貿易商品進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規定的非歧視待遇的一般原則行事」;同時, (b) 項進一步要求,當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進行壟斷產品的購買或銷售時,「應依照商業慣例給予其他締約方的企業參與此類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概而言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不得有歧視性的商業行為。
(二)禁止服務貿易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服務貿易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才開始涉及的領域,但在進展迅速。在1994年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1997年還進一步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服務協議》。服務貿易領域是WTO體制中競爭規則較為完善的一個領域,其特色在於:不僅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於競爭問題的一般性的規定,在金融與電信產業還做了進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著眼於防止成員國在服務業中居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有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從而阻礙服務貿易市場的自由進入。
1、禁止壟斷者歧視行為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每一成員對於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不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對於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進行的歧視行為不僅可能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樣也是競爭法禁止的行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給予明確的禁止,「每一成員應保證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有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不以其在第2條和具體承諾下的義務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員的壟斷提供者直接或通過附屬公司參與其壟斷權范圍之外且受該成員具體承諾約束的服務提供的競爭,則該成員應保證該提供者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在其領土內以與此承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對金融行業中壟斷經營者的具體規定
金融業傳統上處於反壟斷法的豁免領域,「因為人們認為這些領域中競爭的壞處將會大於好處」。[10] 但是,如果國內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服務經營者濫用壟斷地位,往往可能對國外的金融服務經營者造成市場障礙。例如,根據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個獨一無二的清算機構,這樣的清算機構如果拒絕向外國金融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則使得外國金融服務經營者無法開展業務。因此在1994年《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中,不僅要求各成員對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服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力的歧視行為進行禁止;並要求各成員盡量減少金融服務業中的壟斷,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
首先,在《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B部分「市場准入」中,第1條規定,「每一成員應在其有關金融服務的減讓表中列出現有的壟斷權,並應努力消除這些壟斷權或縮小其范圍」。
其次,在《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C部分「國民待遇」中,第2條規定,「如一成員為使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與該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平等的基礎上提供金融服務,而要求參加、參與或進入任何自律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或市場、清算機構或任何其他組織或協會,或如果該成員直接或間接地向此類實體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特權或優勢,則該成員應保證此類實體對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給予國民待遇」。
3、對電信行業壟斷經營者的具體規定
傳統經濟學原理,認為電信行業是一個自然壟斷行業。近年來,隨著技術的發展,電信行業正在演變成一個競爭性的市場。但是,電信行業的新進入者特別容易受到處於壟斷地位的運營商的限制,如果處於壟斷地位的運營商拒絕向新進入者提供互聯互通,新電信運營商根本無法進入市場。所以,為了保證各成員國在電信市場准入問題的承諾不受其壟斷電信運營商限制性競爭行為的影響,在1994年《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1997年《關於電信管理准則的參考文件》[11] 中對於壟斷電信運營商可能出現的歧視、拒絕交易等濫用市場力的行為都有明確規定。
根據《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第5條,「每一成員應保證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進入和使用其公共電信傳輸網路和服務,以提供其減讓表中包括的服務。」
《關於電信管理准則的參考文件》則進一步明確防止壟斷電信運營商的限制競爭行為。該文件第1條即是「競爭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條款,該條規定「(1)防止電信業中的反競爭行為,應維持適當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獨自或聯合從事或延續反競爭行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競爭行為尤其應包括:(a)進行反競爭性的交叉補貼;(b)利用從競爭對手那裡獲得的具有反競爭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時向有關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關鍵設施的技術信息及為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有關商業信息」 。
(三)禁止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類型,而由於性質的不同,分別屬於垂直協議、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12] 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在知識產權領域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做出了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第2款要求各成員國注意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濫用其權利,而對交易相對方有損害的行為,根據該款規定各成員國「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在其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第8節中進一步詳細確立了對知識產權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控制的規則。根據該節第40條規定,由於限制競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可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並會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所以,各成員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並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活動或條件,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類活動。協議具體列舉了可以明確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1)排他性返授條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對許可效力提出質疑的條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強制性一攬子許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種行為實質上附加不合理條件,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表現,同樣為競爭法所禁止。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1條(k)項規定,當知識產權人有濫用其權利,進行限制競爭行為時,成員國可以將強制實施許可作為懲罰該該限制競爭行為的手段。這種情形下的強制實施許可與普通程序的強制實施許可有以下不同之處;(1)普通程序的強制實施許可要求被許可人應已經按照合理商業條款和條件努力從權利持有人處獲得授權,但在合理實踐內沒有成功;但是作為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無需具備上述條件;(2)普通程序強制實施許可下生產的產品應該主要供應強制許可所在國的國內市場;但是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不用遵守該要求;(3)普通程序強制實施許可應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適當報酬,同時考慮授權的經濟價值;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下的報酬數額,則可以考慮糾正限制競爭行為的需要,也就是報酬數額的經濟價值因素會少考慮一點,而更側重於其彌補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於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濫用權利的規定,與前述規制壟斷地位的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金融服務者、電信服務者的規定不同。對於前述幾種類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成員國必須予以禁止;但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和第40條的表述,成員國有權利通過立法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其權利,然而,這只是各成員國被WTO規則賦予的權利,各成員國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上述立法。前述通過強制實施許可控制限制競爭行為也是成員國可以選擇運用的權利而非義務。
另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並未涵蓋所有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根據第40條的規定,只有在知識產權許可交易中發生的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才屬於第40條約束的對象。「發生在合同許可之外的限制性競爭行為或者影響技術轉讓的行為,如研究開發、合作協議或者聯營協議等中的知識產權條款,以及具有市場力量的企業的單方行為,都不屬於第40條解決的問題」。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三)
三、WTO規則針對卡特爾的規定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卡特爾指「任何產品的生產者聯合起來控制其生產、銷售、價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業或者商品中獲取獨占的一種聯合」。[14] 卡特爾一般也稱為橫向限制協議。卡特爾可以區分為國內卡特爾、國際卡特爾、進出口卡特爾。國內卡特爾是數家國內廠商針對國內市場的聯合行為,一般受到各國競爭法的嚴厲禁止;國際卡特爾是數個不同國家廠商針對國家市場的聯合行為,由於其危害性較為明顯,近來為各國執法機構所關注,通過執法合作予以打擊;進出口卡特爾是數家國內廠商針對國外市場的聯合行為,由於有利於本國利益,往往為各國競爭法所豁免。然而,進出口卡特爾的危害也正在於這種「損人利己」、「以鄰為壑」的特性,各國都希望他有利於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國都競相採用的話,將是一個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對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損失。
在WTO目前的規則下,對於影響國際貿易的國際卡特爾並沒有明文規定。
對於國內卡特爾行為,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國內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妨礙了國外服務提供者的市場進入。如前所述,《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目的在於,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防止處於壟斷地位的服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力阻礙國外服務經營者的進入;但是如果國內服務經營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也有同樣效果時,也被禁止。對此,《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規定,「如一成員在形式上或事實上(a)授權或設立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且(b)實質性阻止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相互競爭,則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此類專營服務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購協定》第15條第1款提及了企業串通投標這種卡特爾行為,但只是規定「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書是串通的,可以進行有限招標」。
對於進出口卡特爾行為,WTO現行規則有兩個地方了進行規定:當這種行為是政府支持下的進出口數量限制手段或者屬於《保障措施協定》禁止的「灰色區域措施」[15] 將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條第1款,「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從該條的文字表述看,該條主要針對政府採取的限制進出口數量的措施,並不單純適用於企業之間行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進出口貨物數量的企業卡特爾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則這種卡特爾因為具有政府行為的性質,屬於該條禁止的行為。在1988年日本半導體一案中,GATT專家組認定:日本半導體生產商組成的出口卡特爾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導,因此應該被GATT第11條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協定》第11條第1款(b)規定,「一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採取或維持任何自願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其他任何類似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單個成員採取的措施以及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達成的協議、安排和諒解所採取的措施。」所謂「類似措施」,包括「出口節制、出口價或進口價監控體制、出口或進口監督、強制進口卡特爾以及酌情發放進出口許可證的方案等」;第3款規定,「各成員不得鼓勵或支持公私企業採用或維持等同於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見,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如果企業的進出口卡特爾被當作一種「灰色領域措施」,則這種行為違反第11條第3款的規定。
四、WTO規則關於競爭執法的規定
(一)競爭法的國民待遇原則
GATT第3條是對國內稅和國內法規的國民待遇原則進行規定。
GATT第3條第4款規定,「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在有關影響(affecting)其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對於上述第4款,GATT專家組1958年在義大利歧視進口農業一案中曾有過解釋,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響(affecting)國內銷售、購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並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銷售、購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於該款使用了『影響(affecting)'一詞的表述,這意味著條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圖不僅僅將直接管理(governing)銷售、購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納入限制的范圍,而且將影響競爭狀況的法律法規也涵括進來」。
所以根據GATT第3條第4款的規定,WTO成員國的國內競爭法同樣必須使用國民待遇原則。這尤其體現在競爭執法的程序規定方面,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在競爭執法過程中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當一個國外企業出口到我國的產品受到我國市場上一些限制性競爭行為的不當影響時,那麼在向競爭執法機關申訴、起訴的權利方面,國外企業應當享有與我國企業一樣的權利。
(二)監督成員國競爭執法的規定
根據GATT第23條
『叄』 期貨市場的發展簡史
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勞動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國際貿易普遍開展,世界市場逐步形成,市場供求狀況變化更為復雜,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場供求預期變化的遠期合約交易價格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要求有能夠連續地反映潛在供求狀況變化全過程的價格,以便廣大生產經營者能夠及時調整商品生產,以及迴避由於價格的不利變動而產生的價格風險,使整個社會生產過程順利地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期貨交易就產生了。
最初的期貨交易源於16世紀的日本,大阪。在日本的大米市場得到了發展。直到19世紀,仍是日本獨有,後來漸漸被全世界效仿。
1848年美國芝加哥的82位商人為了降低糧食交易風險,發起組建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CBOT的成立,標志著期貨交易的正式開始。1865 年,CBOT 推出了標准化合約並實行了保證金制度;1882 年,CBOT 開始允許以對沖方式免除履約責任; 1925 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 BOTCC )成立,同時規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進入結算公司結算。至此,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開始形成。
期貨交易的產生,不是偶然的,是在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發展的基礎上,基於廣大商品生產者、貿易商和加工商的廣泛商業實踐而產生的。1833年,芝加哥已成為美國國內外貿易的一個中心,南北戰爭之後,芝加哥由於其優越的地理位置而發展成為一個交通樞紐。到了19世紀中葉,芝加哥發展成為重要的農產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農產品在芝加哥進行買賣,人們沿襲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上面對面討價還價進行交易。這樣,價格波動異常劇烈,在收獲季節農場主都運糧到芝加哥,市場供過於求導致價格暴跌,使農場主常常連運費都收不回來,而到了第二年春天穀物匱乏,加工商和消費者難以買到穀物,價格飛漲。實踐提出了需要建立一種有效的市場機制以防止價格的暴漲暴跌,需要建立更多的儲運設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穀物生產地的經銷商應運而生。當地經銷商設立了商行,修建起倉庫,收購農場主的穀物,等到穀物濕度達到規定標准後再出售運出。當地經銷商通過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的方式收購農場主的穀物,先儲存起來,然後分批上市。當地經銷商在貿易實踐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他需要向銀行貸款以便從農場主手中購買穀物儲存,在儲存過程中要承擔著巨大的穀物過冬的價格風險。價格波動有可能使當地經銷商無利可圖甚至連成本都收不回來。解決這兩個問題的最好的辦法是未買先賣,以遠期合約的方式與芝加哥的貿易商和加工商聯系,以轉移價格風險和獲得貸款,這樣,現貨遠期合約交易便成為一種普遍的交易方式。
然而,芝加哥的貿易商和加工商同樣也面臨著當地經銷商所面臨的問題,所以,他們只肯按比他們估計的交割時的遠期價格還要低的價格支付給當地經銷商,以避免交割期的價格下跌的風險。由於芝加哥貿易商和加工商的買價太低,到芝加哥去商談遠期合約的當地經銷商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去尋找更廣泛的買家,為他們的穀物討個好價。一些非穀物商認為有利可圖,就先買進遠期合約,到交割期臨近再賣出,從中盈利。這樣,購買遠期合約的漸漸增加,改善了當地經銷商的收入,當地經銷商支付給農場主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1848年3月13日,第一個近代期貨交易所-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成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成立之初,還不是一個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所,還只是一個集中進行現貨交易和現貨中遠期合約轉讓的場所。
在期貨交易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兩次堪稱革命的變革,一是合約的標准化,二是結算制度的建立。1865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實現了合約標准化,推出了第一批標准期貨合約。合約標准化包括合約中品質、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以及付款條件等的標准化。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反映了最普遍的商業慣例,使得市場參與者能夠非常方便地轉讓期貨合約,同時,使生產經營者能夠通過對沖平倉來解除自己的履約責任,也使市場製造者能夠方便地參與交易,大大提高了期貨交易的市場流動性。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在合約標准化的同時,還規定了按合約總價值的10%繳納交易保證金。
隨著期貨交易的發展,結算出現了較大的困難。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起初採用的結算方法是環形結演算法,但這種結算方法既繁瑣又困難。1891年,明尼亞波里穀物交易所第一個成立了結算所,隨後,芝加哥交易所也成立了結算所。直到現代結算所的成立,真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才算產生,期貨市場才算完整地建立起來。因此,現代期貨交易的產生和現代期貨市場的誕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的內在要求。
從1848 年到 20 世紀 70 年代,期貨市場的交易品種主要是商品期貨,他們可以分為以小麥、玉米、大豆等為代表的農產品期貨;以銅、鋁、錫、銀等為代表的金屬期貨和以原油、汽油、丙烷等為代表的能源期貨三大類型。
上世紀 70 年代,利率、股票和股票指數、外匯等金融期貨相繼推出,而美國長期國債期貨期權合約於 1982 年 10 月 1 日 在 CBOT 的上市,又為其他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交易開辟了一方新天地。
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情況
我國的期貨市場發展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方案研究和初步實施階段(1988-1990年)
1990年10月,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正式啟動。
第二個時期:迅猛發展階段(1990-1993年)
到 1993 年下半年,全國期貨交易所達 50 多家,期貨經紀機構近千家,期貨市場出現了盲目發展的跡象。
第三個時期:治理整頓時期(1993-1998)
1993年11 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199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國務院證券委《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請示》,開始對期貨交易所進行全面審核,到1998年,14 家交易所重組調整為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三家;35個期貨交易品種調減為12個;兼營機構退出了期貨經紀代理業,原有的294家期貨經紀公司縮減為180家左右。
1999年9月,一個條例、四個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構建了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的監管框架。這樣,在經過幾年較大力度的結構調整和規范整頓,以《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四個管理辦法為主的期貨市場規劃框架基本確立,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三層次的市場監管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期貨市場主體行為逐步規范,期貨交易所的市場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不斷增強,期貨投資者越來越成熟和理智,整個市場的規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有了比較大的下滑,但是從2000年開始,期貨市場逐步走出低谷。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已經成為亞洲最大,世界第二的銅期貨交易中心,2003年的成交量達到11166.29萬噸, 10年內增長了50多倍。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貨品種的交易量在2003年達到了2818.80萬噸,已經成為亞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大豆期貨交易中心,成交量僅次於美國的CBOT 。
2004 年1月31日 ,國家發布了《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對期貨市場的政策也由規范整頓向穩步發展轉變。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紛紛參股期貨公司,使期貨行業獲得新的資金流入。大米、股指期貨等新品種也即將推出。在我國加入WTO 、融入國際經濟大家庭之際,作為發現價格和規避風險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貨市場將對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其無可替代的作用。
『肆』 我國期貨市場的三級監管體系是什麼
wase0581000 你好!上面兩個回答好像都沒有說三級管理是哪三級。
我來明確針對您的問題進行回答: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是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各期貨交易所構成的三級管理體系。
『伍』 中國的期貨市場現在是什麼階段,還有多大潛力
中國的整個金融市場都是處於剛剛步入正規化階段,2001年加入WTO,經過五年的金融保護期,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金融體制仍然和國外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中國金融市場產品多數是在這保護期間誕生或者被引入。作為期貨市場也是處於初級階段,至於潛力有多大,我個人認為這根本不是個問題,經濟的全球化下不存在潛力的問題。
『陸』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有什麼關系
1.現貨市場是期貨市場運行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
(1)期貨市場的產生是現貨市場不斷進行外延擴張和內涵深化的結果。
(2)期貨市場的運行與發展是建立在市場運行實際需要的物質基礎之上的。
(3)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之間存在著某種內在數量比例關系。
2.期貨市場能夠引導和調節現貨市場的發展。期貨市場的發展要以現貨市場為基礎,但是,一旦期貨市場在現貨市場內在要求的推動下得以形成和發展起來,它就會反作用於現貨市場,並通過其獨特的經濟功能來能動地調節和引導現貨市場的運行和發展。
『柒』 中國證券期貨與時代經貿,哪個期刊更好呀謝謝
NO.1
刊名: 中國證券期貨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主辦: 北京喀斯特經濟評價中心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語種: 中文;
開本: 大16開
ISSN: 1008-0651
CN: 11-3889/F
郵發代號: 2-728
歷史沿革:
現用刊名:中國證券期貨
曾用刊名:中國證券
創刊時間:1993
NO.2
刊名: 時代經貿
Economic & Trade Update
主辦: 北京WTO事務中心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語種: 中文;
開本: 大16開
ISSN: 1672-2949
CN: 11-5036/F
歷史沿革:
現用刊名:時代經貿
創刊時間:2003
比較兩個刊物的影響因子就可以輕松判斷。中國證券期貨沒有影響因子,而時代經貿影響因子達到:復合影響因子:0.622 ,綜合影響因子:0.243
所以時代經貿優先選擇,當然時代經貿還有個下旬刊,這個刊物的學術價值跟那個證券的刊物就差不多了,所以你在投稿的時候要問清楚,不要投錯了~
『捌』 什麼是期貨中國現在有哪些期貨市場
期貨知識入門
作者:融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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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對這篇文章中涉及的內容有任何問題,您對手中持有的股票期貨外匯有任何擔心
大盤走勢有任何疑惑,您還關心哪些股票的趨勢,隨時可以進入開元社區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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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期貨交易,也叫「合約交易」、即合同交易,交易者之間的交易相當於只是簽了一個合同(不象股票買賣,交易一旦發生就意味著錢貨兩清了),該合同今後還可以轉讓(即所謂的平倉);維持合同權利的基礎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如果沒有了就沒權利再繼續持有合同了——當然,如果以後又有保證金了、以後還可以接著再玩(跟打麻將的規矩差不多吧~)。
保證金一般占合同金額比例的5——20%,所以,當行情波動5——20%時,某一方的盈利可能翻番、另一方則理論上分文不剩。因此,期貨投機的重要表現形式就是「逼倉」——令某一方保證金不足而被迫「平倉」——俗稱「斬倉」——從而獲利。相對而言,由於在短時間里籌集貨物的速度一般比籌集資金的速度要慢,因此期貨的逼倉經常表現為「多逼空」。最直觀的表現是,在現貨行情疲軟、期貨行情不跌反漲時,十有八九是要發生逼倉了。
保證金制度具體是如何履行的?
如果把期貨保證金與買樓花的定金相比較,只不過期貨保證金主要的不是購樓「貨款」的一部分、而是用以平衡多空(或曰買/賣)雙方隨時發生的浮動(以及事實)盈虧。以天然膠為例:多空(或曰買/賣)雙方在13700元成交後,當行情漲至14100元時,相當於多方有400元/手的浮動盈利、而空方則有400元/手的浮動虧損,交易所隨時要將虧損方虧損部分的金額從其保證金帳戶內劃撥到盈利方的保證金帳戶內(當然還有手續費也要從雙方保證金帳戶內劃撥出來),如果某方出現保證金值低於規定數額(注意:不是說1分錢都沒有了!),交易所有權對其予以強行平倉。
什麼叫逐日盯市制度
由於期貨行情在一天內的波動幅度經常會很大,如果以「瞬間」的盈虧結果來作為對某方實施比如「強行平倉」的行為的話,極有可能一方面引發大量的交易糾紛,另一方面甚至導致整個交易根本就無法正常進行下去;所以交易所一般採取或在收市前的某個時間、或在次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的某個時間作「資金結算」(此處用詞可能不當,應該怎麼定義記不太清楚了);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證金不足的一方若不能及時將保證金予以補足、交易所才對其行使強行平倉的權力。這就是所謂逐日盯市制度。
套期保值
現貨市場的供需雙方在未來某時間對商品有賣/買要求,因擔心在該時間到來時的價格不利於自己的要求、於是願意在現在期貨市場上的價位先行賣出/買進同等數量的期貨合約 以鎖定成本,此行為即為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分買入套期保值和賣出套期保值2種,從事賣出套期保值可以向交易所申請用注冊倉單質押作保證金用而不必再准備全部所需要的保證金。從事買入套期保值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請用其他有價證券質押作保證金用而不必再准備全部所需要的保證金。
期貨市場和批發市場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期貨市場不以實貨交割為主要目的和手段,一旦發生大規模的實貨交割某種意義上就意味著事實上已經發生了逼倉。所以,為了迫使實貨交割量減少,交易所會採取一系列的約束措施。主要有:大幅度提高交割月合約的保證金比例、大幅度增加交割手續費等。
什麼叫「爆倉」?
由於行情變化過快,投資者在沒來得及追加保證金的時候、帳戶上的保證金已經不夠維持持有原來的合約了;這種因保證金不足而被強行平倉所導致的保證金「歸零」、俗稱「爆倉」。
什麼叫會員席位
作者: 221.201.105.* 封 2006-2-20 12:59 回復此發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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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貨入門
與股票買賣一樣,購買會員席位是經紀商(證券公司)的事,跟投資者沒有關系。
期市交易的最小單位是什麼?與股票買賣一樣,也叫「手」。只是對於不同的品種、「手」的標准也不一樣:比如天然膠期貨曾經是5 噸/手。
參與期貨交易的幾個步驟
1、開戶:其過程與股票開戶的程序是一樣的;
2、注資:一般准備「最小單位」所需要的10倍以上的資金為宜。比如「最小單位」需要3000元,那麼就准備30000元吧。
3、了解和熟悉各種交易制度以及相關術語。
4、學會並熟練掌握如何計算浮動盈虧。
交易手續費是如何收的?
開倉時收一半,平倉時收一半。各個交易所或品種之間的標准不一,大約相當於2、3個點的值。
期貨合約里的 「2月」、「8月」是指什麼?
指的是合約截止月份,也叫交割月份。
關於「套利」:
比如某甲在13700元買進R308(即2003年8月交割的天然膠合約)、計劃在R311上拋出,假如要在同一時間完成、二者之間的價差(也叫基差)必須大到什麼程度才有利可圖呢?這里涉及這樣一些費用:
從事套利在期貨市場上投入保證金的利息支出;
購買天然膠的貨款所佔用資金的利息支出;
8--11月的倉儲費用;
增值稅:(賣價-買價)X 0.17;
假設以上項目內容合計為350元,就意味著當在同一時間R308為13700元/噸、R311為14050元/噸 以上時,理論上同時買R308賣R311是穩賺不賠的。
如果你還不急於「兌現」,這期間只要假設R312比R311高出一定的價位、都可以在平掉原來持有的R311合約的同時、轉拋R312。
再介紹一個極端的例子(這是我在1996年底為國家儲備局設計的套利方案):
儲備局常年要囤積一定數量的天然膠,假如想通過期貨市場從事套利,在同一時間不同合約之間的價差呈什麼樣的比價時其才會有利可圖呢?
首先是「近」高「遠」低,其次是操作行為上的先拋後買。這里涉及這樣一些費用:
從事套利在期貨市場投入保證金的利息支出;
因賣出天然膠所回籠資金的利息收入;
套利期間所節省的倉儲費用;
少支付增值稅的收益(賣價-買價)X 0.17。
假設以上項目內容正負抵消後合計為250元,就意味著有機會進行「空頭套利」。
(綜上所述,一個完善的期貨市場是不容易出現惡性逼倉的——因為套利盤的存在會令「基差」經常處於一個非常合理的比價狀態。)
關於惡性逼倉
惡性逼倉的最惡劣行為是棄盤、也叫棄倉。當逼倉主力感覺到逼倉的風險已經堆積到無法釋放的地步時,其會將所持有的合約快速集中到若干個「新」席位(一般情況下,該席位的所有者或無人敢惹、或傻得可愛、或願意「監守自盜」)上(其實,整個逼倉的過程一直也是在各個席位之間倒倉的過程)。這樣,逼倉的「利潤」和本金被倒出來了,在「新」席位上僅保留「初始保證金」——也就是維持保證金;一旦行情逆轉、其立即就會出現保證金不足的現象;由於此時「逼倉」主力已經人間蒸發(象前段時間的薩達姆一樣)、所以很快就會發生因無人抵抗而導致的連續「停板」。而交易所很快會發現這些「新」席位已經「爆倉」了,席位「爆倉」的後果就是交易所要接下其手頭上的的所有未了結的持倉。交易所為了自保,必然會要求「對手」掛出平倉單;但是,這時候「對手」離解套還早著呢!!
於是,交易所面對的就是這樣一付爛攤子:協議平倉吧,雙方都說自己的合約還處於虧損狀態(整個市場忽然找不到賺了錢的席位了);如果不協議平倉,行情運行方向對交易所被迫承接下來的合約還將繼續不利、交易所又怎麼承擔得起……
外匯期貨和指數期貨:
我們平時所說的外匯期貨也叫外匯(現貨)按金交易,是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發生的現匯交易。所謂行情,其實是各個「報價行」之間報出的價:分買進價和賣出價;當投資者「買進」的時候、銀行就對應地「賣出」。直接和銀行交易只存在買賣差價(一般為5—7個點,10個點也很正常;行情變化特別快的時候也可能為30—50個點)、而沒有手續費,此外還可能涉及「息差」——即投資者買賣幣種之間存款利息的差額。
舉例:某甲在2001年11月末看好美圓兌日圓的匯率,於是拋日圓買美圓(即使投資者手頭持有的就是美圓也可以這樣操作,因為「投資者手頭持有的美圓」只是保證金而已);假設在124拋日圓買美圓合20萬美圓的規模,在134時再把日圓買回來,相當於贏利200萬日圓——折人民幣12萬元。正常情況下所需要的投資額為5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幣。(其間所需的時間約為3--6個月)
指數期貨是直接將指數「貨幣」化。比如令(即人為規定)上證指數每一個點的價值為200元/手,當上證指數從1350點升至1500點時,投資者每買一手(約需投資 1500X200X0.05=15000元)就有機會盈利30000元。
『玖』 2000年後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概況
WTO後中國期貨市場:現狀、問題和對策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內投資者,無論是商品生產者還是需求者,無論是證券市場的參與者還是外匯市場的參與者,都迫切地需要規避價格風險的手段,這給中國的期貨市場提供了巨大的發展機遇,而入世後資本市場的開放將使中國期貨市場直接面對國內外游資的沖擊,市場發展同時也面臨巨大挑戰。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現狀如何,存在哪些問題,怎樣改進?這些問題將直接影響到市場是否能承受住入世的沖擊,是否能把握住這次千載難逢的機遇取得跨越式發展。
一.期貨市場發展現狀
2001年對中國人來說是喜慶的一年:北京申奧成功、男足首進世界盃、中國正式加入WTO,等等;2001年對中國期貨市場來說也是喜慶的一年:經過六年的規范整頓之後,市場出現了恢復性增長,交易額和交易量比2000年增長近一倍,期貨市場在沉靜多年後逐步重新受到社會和投資者的關注。盡管從交易量來看市場似乎已經走出了低谷,在政府重拳規范治理後能取得這樣的成績確實不易,但要說市場信心已完全恢復還為時尚早,從圖1可以看到由於期貨市場各類風險事件頻發,市場起伏跌宕,要想達到或超過1995年的歷史高位,市場還得先在質上給投資者更大的信心。
資料來源:2001年及以前的統計數據來自《中國證券期貨年鑒》,1995-2001,2002年數據來自鄭州商品交易所研發部。
期貨市場和其它資本市場一樣,其基本功能發揮情況和與國際市場的聯系程度將決定它是否能在國際化過程中經受住考驗。下面分別考察上海銅、大連大豆和鄭州小麥三個市場在不同階段的表現情況1。
1. 期貨和現貨價格關系
商品期貨市場基本功能的發揮取決於期貨和現貨價格關系,下列圖表說明了各個市場的情況。
圖2和表一說明上海銅期貨市場的走勢和現貨市場非常緊密,這表明期銅市場起到了很好的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的功能。從各階段看,第二階段期貨、現貨價格相關性比其他兩階段差,第三階段的相關系數較前兩階段都高,說明上述兩個功能的發揮越來越好。
圖2 滬銅期貨、現貨價格走勢表 1 滬銅期現貨價格相關系數時間區間 總區間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相關系數 0.9704 0.9598 0.9307 0.9822
資料來源:上海期貨交易所,其中期貨價格為三月合約日收盤價,現貨價1993年-1998年2月23日采自國家物資信息中心,之後采自安泰科《中國金屬通報》時間區間 1993.03.01-2001.12.28
從圖3看出,連豆市場期現貨價格相關性較好,但表2表明從1996年3月到2001年1月間雖然二者總的相關性不錯,為0.8288,但期間變化很大,1999年為0.7181,1999年後只有0.1092。而2000年9月到2001年8月二者的相關系數也不超過0.5。這說明大豆期貨市場基本功能發揮不是很好。
圖 3 連豆期貨現貨價格關系 表 2.連豆期貨現貨價格相關系數時間區間 總區間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相關系數 0.8388 0.7181 0.1092/<0.5①
資料來源:大商所市場部。大豆現貨價格為吉林玉米批發市場、黑龍江糧油批發市場的每周現貨價的算術平均價,期貨價格為每周各合約結算價加權平均價。
分析圖4和表3,發現1996年以前鄭麥市場功能發揮比其他市場好,相關系數為0.97,但1996年以後就遠不及其他兩個市場,尤其是1999年以後相關系數僅為0.19,市場完全沒有發揮其基本功能。
圖 4 鄭麥期貨現貨價格關系 表 3 鄭麥期現貨價格相關系數時間區間 總區間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相關系數 0.838931 0.9720 0.8559 0.1892
資料來源:鄭商所研發部。時間為1994年1月到2001年12月,期貨價格為鄭商所小麥交割月價格的每旬平均值,現貨價格為鄭州糧食批發市場小麥車板交貨價。
從以上分析得出,國內三個交易所在價格發現這一基本功能上表現各異。滬銅無論是總的情況還是各個階段表現最好,期貨現貨價格相關性強,市場運行平穩,連豆和鄭麥總區間和前兩個階段表現還好,但第三階段很差。
2. 國內外市場關系
從圖5和表4可得,滬銅從上市以來一直和全球最大的金屬期貨交易所——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保持著非常好的相關關系,滬銅價格不僅很好的反映了國內市場的供需情況,而且反映了國際市場的供需狀況,這說明滬銅市場和國際聯系緊密,是一個相對開放的,較成熟的市場。
圖 5 上海和LME三個月合約價格關系
表 4 上期所和LME期貨價格相關系數
時間區間 總區間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相關系數 0.9542 0.9193 0.9128 0.9449
資料來源:上期所信息部,時間為1993.03.31-2002.02.28
由於缺少相關詳細數據,對連豆國內外關系的分析引用大商所研發部的資料,不能分階段對比。從圖6和表5中看出,連豆與全球最大的農產品期貨市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聯系比較緊密,相關系數達到0.85左右,這說明作為中國大豆期貨價格很好的反映了國際期貨價格,能同時反映國內外的供需狀況,是一個較成熟的市場。
圖 6 大商所和CBOT的S0109合約價格走勢對比
表5 大商所與CBOT各合約相關系數統計表
合約
S0109
S0111
S0201
S0203
相關性
0.913
0.917
0.805
0.794
資料來源:大商所研發部,他們研究的是幾個代表性合約2000年到2001年與CBOT對應合約的相關情況。
從圖7和表6可得,鄭商所期貨價格和國際期貨價格的相關性不是很好,尤其是第三階段,相關系數僅為0.053,而且鄭商所小麥價格一直比CBOT高,這一方面說明小麥期貨作為最大的在交易期貨品種,和國際的聯系不緊密,市場開放度不夠,不能反映國際市場的供需狀況;同時也說明我國小麥現貨市場和國際市場存在差距,由於小麥是最大的糧食品種之一,國家和地方存在一定的保護政策,使得各地的現貨市場以及國內外的現貨市場出現分割,造成信息流和物質流不能同步,從使市場間長期維持較大差價,資源不能被有效配置。
圖 7 鄭商所和CBOT近交割月合約價格走勢對比
表6 鄭商所和CBOT期貨價格相關系數
時間區間 總區間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相關系數 0.4530 0.5806 0.6357 0.0534
資料來源:鄭商所研發部。時間區間為1993年6月到2001年12月,數據由劉少華老師提供。
通過以上分析,從和國際市場的相關性角度來看,滬銅市場比較成熟,而且在不斷進步,連豆市場稍差,鄭麥市場則幾乎和國際市場不相關。結合期現貨關系分析,可以認為在規范程度和市場功能發揮程度方面,滬銅最成熟,連豆次之,鄭麥最後。
二.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
雖然兩次治理整頓使中國期貨市場從無序到初步規范化發展,雖然中國期貨市場在2001年出現了六年來的首次恢復性增長,但以上結果表明中國期貨市場離規范和成熟還很遠,市場存在以下問題:
1.市場法制不健全,市場信用不夠。中國期貨市場已經經過了12年的發展了,但「期貨法」始終不能推出,和證券市場相比,期貨市場的立法和執法都嚴重滯後了。
2. 現貨市場不發達,國內缺少大型的規范的現貨批發市場,和國際市場聯系也不夠,削弱了期貨市場基本功能發揮的效果。當代的經濟越來越全球化,這就要求市場的價格不僅要能反映國內市場的供求情況,而且還要能反映國際市場的供求狀況。成熟的現貨市場和遠期市場是期貨有序市場發展的必要條件[46],只有成熟的現貨市場才能形成有代表性的現貨價格,只有成熟的遠期市場才能培養人們的套保意識,只有有了具有代表性的現貨價格和良好的套保意識,期貨市場才能很好的發揮其基本功能。
3. 期貨市場中品種結構不合理,缺少金融期貨等衍生品,限制了期貨市場的規模擴張。現在交易的12個品種中只有小麥和銅屬於大品種,但因交割標準的限制,實際符合標準的現貨量也不是很大,這使得現貨大戶或資本大戶有力量操縱市場價格。從國際的經驗來看,金融市場最終主角是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匯率期貨、利率期貨和相關的期權,而這些產品中國市場都沒有。
4. 融市場開放程度不夠。我國利率和匯率都沒有實現市場化,金融行業對境外資本又一直採取禁入態度,所以限制了國內外游資的流動性,造成市場缺血。
三. 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為了應對WTO後市場地挑戰,筆者認為中國期貨市場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1. 加強市場法制建設,完善市場監管和自律體系。一方面要盡快出台《中國期貨法》和相關法規,完善法制建設,另一方面則要建立行業自律體系,加強行業職業道德建設。
2. 加強糧食和相關產業流通體制改革,建立發達的現貨市場。首先在對農產品的補貼上政府可以考慮借鑒發達國家差價補貼或是幫助農民在期貨市場上進行套期保值等經驗來替代定價收購。這樣一是能使我國農業政策和世界接軌,適應加入WTO以後逐步開放市場的挑戰;二是能使我國現貨市場的價格更全面的反映整個市場的供求狀況,有利於現貨市場的完善和形成權威的現貨價格信號,從而為期貨市場提供正確的信息。其次要加快糧食批發市場整合步伐,建設現代的大型糧食批發市場。
3. 培養理性的市場主體,保證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我國現階段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公司大多剛達到證監會要求的資本底線,嚴重限制了公司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借鑒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在市場規則的指導下培育大型的期貨公司和專業投資集團,以保證期貨市場快速理性的發展。在發展現有投資機構的同時,考慮建立期貨投資基金,為期貨市場增資。中國資本市場的現狀不是缺少資金,而是缺少有效的投資方式,國際資本市場和國內股票市場發展的經驗表明,建立投資基金可以加快市場完善的步伐。
4. 開發和恢復上市更多的期貨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我國現在新品種上市還是審批制,不能由市場說話,應該參照國際經驗,引入核准制,讓市場決定期貨品種的存亡。即使暫時保留審批制,經過多年的治理整頓,當年造成風險事件的主客觀環境都已得到改善,應該順應市場需要,盡快推出這些期貨品種,以適應加入WTO後各行業面臨的國內外競爭。
5. 加快資本市場的整合和開放步伐,為中國資本市場在國際中爭取一席之地。我國資本市場不僅和國外有割裂,就是國內的各個市場,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制。股票市場、利率市場、期貨市場和保險市場等等幾乎互相隔絕,尤其是期貨市場和其他市場之間更是如此。一方面要放鬆對資金自各市場間流動的限制,包括在國內外市場間的流動的限制,最大限度的發揮資本的效率;另一方面要開發聯系各個市場的金融產品,現階段主要是推出金融期貨,如股票期貨、股指期貨和利率期貨等,為資金流動提供渠道。只有有了充分的市場流動性和多樣的投資工具後,才能吸引國際資本進入中國市場,只有有了規范運作的市場環境和適度的規模,中國資本市場才能在國際資本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