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期貨行權
1. 銀行外匯期權為什麼要加1%的期權費用呢
目前中信銀行的外匯期權業務是部分地區試點開通:
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廣州\南京\武漢\南昌\杭州\蘇州\寧波\濟南\成都
成都最近了~哈
2. 外匯期權行權日前可以交易嗎
不能,外匯期權交易限制太多,所以目前租歐外匯期權交易的人數比較少,既然要做外匯相關的品種,不如直接做外匯,外匯交易沒什麼限制的,而且交易費用低,佔用資金少,優勢很多
3. 擇期遠期外匯與外匯期貨的區別
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頗有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因為這兩種合約都是契約交易,均為交易雙方約定為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買或賣一定數量商品的契約。它們的區別則在於: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4. 期權如何行權期貨到期了如何進行實物交割
期權到期日 Expiration Date:到期日即是指期權合約所規定的,期權購買者可以實際執行該期權的最後日期。
對歐式期權而言,為期權合約可以行權的唯一一天;對美式期權而言,因其可於任何一天行權,所以指可以行權的最後一天
國內目前只有兩種期權,一個是銀行的外匯期權,另外就是股票權證.所謂期權就是支付期權費購買一個未來約定時間以某個約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物的權利,所以有看多和看空兩種.由於期權費遠遠小於實際交易的費用,所以可以放大盈利和虧損.在未到期的時候也可以選擇平倉.要注意行權日無論你盈利還是虧損,期權費都不退的.這個和保證金不同,所以如果介入時機不合適,即使盈利,但是由於數目小於你的期權費,所以還是可能虧損
5. 如何運用外匯期貨和期權來規避風險
我學的不深入,只知道外匯遠期,好比我是中國出口商,和進口方簽好了合同,貨款100萬美元,3個月之後有一筆美元100萬進賬。但是看樣子美元很可能會貶值。
現在100萬$值700萬¥,那3個月後的100萬美元若是值600萬¥豈不大虧。為了鎖定利潤,我與銀行簽訂一個遠期外匯協議,約好價格比如說1比6.4(銀行如果也覺得美元要貶值,怕是不會願意按1比7,雖然這樣最好),約定3個月後按這個匯價向它賣100萬美元,換回人民幣640萬¥。虧是虧點,但畢竟落袋為安了,也可以安心的入賬,不用再怕匯率老變來變去的影響利潤。
這是遠期外匯協議,但是不是說期貨就是標准化的遠期么,期權又是從期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下面都是我自己瞎想的了:
那我賣一張100萬美元的外匯期貨合約成不成(到期交割就是交出100萬美元,買方把640萬人民幣給我)?
買一個100萬美元的外匯期權成不成?到時一旦匯價突破1:6.4(比如,1:6.2)就行權,賣方必須把640萬¥給我,一分不能少,多出的成本0.2×100萬美元=20萬人民幣,讓他自己承擔。
這些方法,都可以把進賬鎖定在640萬人民幣,當然買期權還得付一個期權費的成本。
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你理解書上的內容,但估計照這么答肯定不全面
6. 外匯期權到期不行權,會怎麼樣
期權到期日Expiration Date:到期日即是指期權合約所規定的,期權購買者可以實際執行該期權的最後日期
合約到期日一般是在相關期貨合約交割日期之前一個月的某一時間。這是為了讓期權賣方在買方行使期權時為履行義務而必須買入或賣出相關期貨合約時,還有一定的時間在期貨市場上進行反向的期貨合約交易來對沖平倉,使期權賣方有機會來避免他可能不願或不準備進行到期交割局面的出現
購買了外匯期權,有權利選擇行權或者不行權,到期不行權也損失購買期權的費用
7. 比較即期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外匯期權的異同
外匯交易的標的資產是匯率。
即期交易就是當期交易。
遠期,交易雙方場外訂立的合約,不是標准化的,有違約風險。
期貨,結算所充當中介只能,交易的是標准化的合約,違約風險較小,因為對手方是結算所。
期權,分為買入期權和賣出期權,前者指期權持有者有權在規定日期以規定價格向對手方買入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後者只有權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給對手方。買入期權的空頭,即賣出者,獲得期權費,承擔到時候交割的義務,但買入期權的多頭,及持有者,支付期權費,有要求對方交割的權利,但沒有義務必須交割,即可以放棄行權。交易所交易,違約風險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