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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期貨居居間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4-19 19:52:03

Ⅰ 上海貽秉貿易有限公司你們什麼時候成為國際期貨在國內的代理與居間商業務的這不違法違規嗎

主要是看這個單子是不是進市場,或者說交易這個的啊

Ⅱ 現貨居間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什麼是現貨居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現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現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現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現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現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現貨市場上現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現貨經紀公司和現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現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現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Ⅲ 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建議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居間人的主體資格
對於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合同法沒有予以具體規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都可從事居間活動?應否對從事居間活動的主體進行必要的限制呢?對此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准可以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准許從事這項活動,以利於加強監督和管理,規范居間活動市場秩序;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①。
我們認為,應當把居間區分成兩種情況:(1)對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公民作為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民間生活中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積極意義,而法律又無法從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導和規范。因此,對這類居間活動,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制度的基本原則,就要予以認定,而不能強求居間人具有經過法定程序核準的特定的主體身份。(2)對從事某些特定領域的以法人或社會組織為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要予以限制和規范,要求居間人必須具有經過法定核準的特定主體資格,否則就不予認定和保護。把居間活動劃分成公民之間的民間居間和法人的居間,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制度的規定的,是切實可行的。

Ⅳ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期貨居間人依據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合同,具有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居間人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居間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居間人的作用是為訂約雙主提供訂約機會的中介服務,其居間行為應僅存在於開戶階段,對於後續客戶與期貨公司之間的操作行為,居間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目前我國期貨交易管理存在漏洞,存在部分居間人在訂立合同之後,繼續利用其特定身份接受客戶委託進行期貨買賣操作,甚至於進行欺詐,但此時其地位已不是居間人,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其不同身份,相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Ⅳ 期貨公司簽訂居間人合同,不給底薪是否違法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你們等同於未簽訂合同的情況。
在合同中必須出現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並且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保障工資。無底薪的規定是明顯違法的。
你可以在隨時離職,並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度為勞動者工作至今雙倍薪金。

Ⅵ 中介(居間人)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張明明律師 隨著房屋中介市場的不斷壯大,越來越多的房屋交易通過中介完成,但是由於房屋中介市場管理不健全,房屋中介企業服務不誠信的經營行為時有報道,出現了既離不開中介,又對中介服務處處提防的現象。為了既能充分利用中介在房屋交易中的作用,又能更好的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買賣雙方有必要對居間方的法律責任做一番全面了解。 《合同法》對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大致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違約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1、 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2、 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3、 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4、 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5、 保密的義務。 二、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居間人是否有義務核實房屋的自然信息,並向買房人報告呢。對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因此,居間人核實並報告房屋相關信息的行為,雖然是居間人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卻並不是法律賦予居間人的強制義務。 通過上述對居間人法律責任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律並未強制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房屋的相關信息,但是法律要求居間人對於其所提供的有關房屋的重要信息必須真實。我們作為交易行為一方,應當在通過中介進行交易時,仍然應當對房屋的相關信息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在無法核實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中介提供相關信息,並對中介提供的房屋信息通過在居間服務合同中說明,或通過其他書面方式要求中介確定其所提供的信息,以保護我們的交易安全。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

Ⅶ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Ⅷ 期貨居間喊單承擔什麼責任

1有無提供具體點位
2有無誘導性交易建議
3有無提供非法軟體、有無違法配資
以上或者以下行為,客戶如果出現虧損,居間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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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貨物款要不回來,居間人有法律責任嗎

看居間人是否有擔保情況,沒有的,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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