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非法經營外匯期貨案
❶ 非法經營炒外匯怎麼判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述規定予以處罰
❷ 我朋友涉嫌非法經營,現被刑拘二天,請問下一步會進入什麼程序如何應對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衣索比亞,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為了保證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對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免領許可證的以外還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門許可證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不允許進行偽造、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是針對特定進出口人的特定進出口貿易而使用的,不允許進行買賣。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擾亂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因此必須予以懲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准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並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於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著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於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徵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准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准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准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後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准後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並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願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處罰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❸ 關於黃金期貨非法經營的案子
看情況而定吧 現在黃金期貨 國內就上海期貨交易所是合法的
就像黃金現貨就上海黃金交易所合法的一樣的。
但是非法的平台還是非常多的。就比如 嘉祺的建行金和工行金 明顯是非法的。但是不一樣還是在經營啊。
❹ 誰知道東莞宏遠欺詐事件,越詳細越好
遠地產欺詐銷售格子鋪圈錢數億上千名業主被騙
上世紀90年代,香港泰茂公司買下時代廣場地皮,由於沒有建設資質,便將工程掛靠在東莞一家建築公司名下開發。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泰茂公司徹底斷了資金鏈,時代廣場便成了當時東莞十幾處爛尾樓中的一座。2000年,東莞市政府開始整改爛尾樓,時代廣場位於莞太大道旁,是受重點整改樓之一,隨後被宏遠地產公司接手建設。2003年,建設一新的時代廣場開始售樓,2011年4月份內完成房產確權,8年才辦到房產證,同時2012年開賣商鋪。宏遠地產為解套這個一直經營虧損的時代廣場,於2012年7月5號,把原來共400套商鋪,分割成1184套幾個平米或者以上的格子鋪,同年6月12日成立東莞市萬菱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贊彬,注冊資金100萬),將老舊的宏遠時代廣場改名為宏遠萬菱廣場(打廣州繁華商城萬菱廣場擦邊球,讓業主誤以為就是廣州萬菱廣場),圍蔽改造裝修同時在此項目電梯大堂設宏遠萬菱廣場豪華售樓部,並且聯合繁榮的廣州誼園文具精品商城,在網路、各大報紙以及售樓現場轟炸式廣告虛假宣傳,嚴重誤導消費者購買,其實質就是策劃一個貌似完美合法的項目達到非法圈錢的目的,以致嚴重損害國家及個人利益,是典型非法圈錢行為,主要手段如下:
一、宏遠極盡虛假宣傳之能事,嚴重誤導消費者購買。
1.經營主體嚴重虛假宣傳。宏遠成立東莞市萬菱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混淆概念,此「東莞萬菱」非「廣州萬菱」,在宣傳時,宏遠引入廣州誼園(周恩來提名中華之最),把宏遠萬菱宣傳成廣州誼園的在東莞的分場,大量宣傳廣州誼園原班人馬進駐經營運營,租金200起已經100%滿場爆租,左手買鋪、右手收租,開業後兩年免租商城依然非常慘淡冷清,根本不是100%滿場爆租。最要命的是我們幾萬一平買的商鋪一試業就租成寫字樓、倉庫,東莞新建寫字樓1萬一平都大把,你不是200-300起租的商鋪為什麼要騙?真是欲哭無淚!
2.經營收益虛假宣傳。宏遠在銷售期,大力宣傳,鼓吹一鋪養三代,年投資回報率10%,高額頂收費等等,目前實際情況,經營慘淡,宣傳鼓吹租金200-300/平方起,如今提出最低15元/平方,最高60元/平方(街鋪)租金方案(這個還是在業主強烈維權的情況下提出來的暫時穩住業主方案,兩年免租期到了會更慘),導致業主損失慘重。
3.虛構經營場地規模。宏遠宣傳其有2.3萬平米經營面積,8500平米現代停車場其實是樓上商品房住戶停車場,經調查1-3樓總面積才12972.36平米,經營面積嚴重縮水,把目前作為裙樓上面商品住宅物業宿舍及樓上住宅架空層空置的4樓,虛構成經營面積,大力宣傳。目前的業主發現公攤率高達60%,嚴重質疑其公攤面積包括與商城完全無關的樓上商品住宅架空層的4樓(商城本來只有三層、房產證上卻登記為四層),請政府核查。
二、鋪面價位嚴重背離評估價格,導致銀行無法放款。宏遠通過極其誇大虛假宣傳,銷售價格嚴重背離其實際價格,合作東莞銀行至今快2年都不放款,單價高於評估價格高達4倍多,(評估價格6000元/平方,實際價格25000元/平方),業主2012年申請銀行貸款,各種資料齊全,由於評估價格太低,銀行出於風險考慮,始終不予放款。宏遠為了收餘款,用餘款9折優惠,騙取了部分業主付款,目前未批貸款2000多萬,據銀行了解,東莞銀行已經把貸款資料退回宏遠,不予貸款。宏遠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以目前銀行資金緊張為由欺騙業主。
三、交付鋪位與合同結構附圖不一致,偷取面積。部分業主反映,在交付鋪位時發現,實際鋪位有大柱子,占據套內面積,業主拒絕收鋪,(新聞媒體有報道),宏遠要求先收鋪後申請處理,但部分二樓有柱子有退鋪,其他的一致拖著不處理,典型的欺騙行為。
四、宏遠利用格子鋪圈錢,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宏遠公司把2.3萬平方(實際營業面積12972.36平米)共三層舊時代廣場,分割成1184多個格子鋪,最小的都有套內2個多平方的鋪位,此種格子鋪其實質是開發商只達到圈錢目的、根本不在於經營,面積如此小鋪,開發商賣完就大賺,賣鋪時宣傳承諾的回報收益成為天方夜譚,業主自己也根本無法經營,必然會導致一千多位業主大量的維權,影響社會穩定,畢竟都是血汗錢,金額高達5個億。另外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政府部門在商鋪大拆小的審批中,有要求開發商有30%的商鋪自留經營,否則商鋪大拆小不予審批,如今宏遠全部銷售完畢,政府監管部門難道是違規審批的???
五、宏遠設置復雜的法律關系,窺避自身風險。宏遠公司為了完美運作時代廣場,設置復雜的購買關系,合同中多個簽約公司,並且第二層還前面在售樓部售賣、後台內部轉給一個叫裴瑞紅的個人(自然人:裴瑞紅,現在律師已經查到這個人是河南偏遠農村普通農民,根本不可能買整層近5千平商鋪),導致購買者交了定金後,簽認購書和合同才發現在宏遠售樓部購買的本應該是一手商鋪竟然變成二手,質問售樓人員,售樓員說是宏遠股東之一不影響,不買押金分文不退,導致不得不完成交易,就這樣再讓購買者跟個人簽約,形成二手交易,如今我們業主集體投訴,宏遠都以走法律途徑解決推脫(整個交易合同及過程被宏遠律師顧問團預先策劃的滴水不漏,購買者被一步步帶入陷井)不理不睬,就連廣東宏遠集團這樣全國知名的上市公司都這幅嘴臉,我們平民百姓如何與之抗爭?東莞上市公司如此,那以後市民如何相信東莞,如何相信東莞市政府??
六、宏遠通過推出裴瑞紅一手變二手窺避風險、偷逃稅款,金額巨大。
宏遠通過虛假宣傳,導致價格嚴重虛高,必然產生高額稅費,為了達到偷稅漏稅目的,宏遠背著廣大業主,在銷售的同時把二樓整層商鋪轉在裴瑞紅個人名下(遭到質疑時售樓部人員說是宏遠股東之一)-----這種還不是裴瑞紅的物業而以裴瑞紅的名義簽出賣合同已經涉嫌合同詐騙,嚴重違法,已經有業主拿到證據在法院開庭(這個買賣關系需要政府查證其價格,其中肯定是超低價格轉賣的,這一環節就直接導致宏遠自身偷逃巨額稅款),然後讓業主與裴瑞紅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形成二手買賣,並且宏遠操作簽訂陰陽合同,與業主簽的合同按實際價格成交,然後背著業主單方簽訂不到真實交易價格伍份之一的的陰合同,提交房管局備案和地稅局打稅,偷逃國家稅款數額巨大、嚴重損害國家和業主利益(舉例:幾十萬購買只開幾萬的發票給業主)。並且嚴重違背業主真實意志非法單方代簽嚴重虛假合同,涉嫌虛構合同、偽造文書欺騙國家機關和個人,侵害國家和個人利益巨大。
(註:宏遠策劃簽訂的陰陽合同與一般市場上二手買賣簽訂陰陽合同有重大區別:一般二手買賣簽訂陰陽合同是雙方共同協商操作的結果,是業主知情下主動行為;而宏遠策劃簽訂的陰陽合同是以一手鋪做宣傳,二手鋪做交易,背著業主單方面簽訂低價交易合同給政府部門備案,目的是想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偷逃巨額稅款,其實質是連手段都是非法的,)
經過與宏遠多次談判及2014年6月8日在宏遠酒店宏遠地產辦公樓下業主維權行動,宏遠公司至今不予處理,並在維權行動中組織保安、保鏢等人員毆打維權業主,公理何在?
藐視國家法律法規和尊嚴,法理難容!
業主一直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強烈要求宏遠糾正重大欺詐行為退回業主血汗錢,維護公平、公正的經濟環境及社會穩定!彰顯正義的社會風氣!我們業主將執著維護個人及國家利益、堅決和宏遠抗爭到底!並且保留走所有維權途徑及一步步上訴的權利。
廣大業主一致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維護國家利益和法律尊嚴。
廣大業主一致要求宏遠退回血汗錢並賠償損失,嚴懲其不法行為。
❺ 因為公司非法經營期貨黃金被拘留一個月,現在在取保候審期間,案子已經移交檢察院,是不是會被判刑
按非法經營額判刑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能不能判緩刑還得看你在該案中的地位、作用 是主犯還是從犯
❻ 非法經營期貨巨額怎麼定罪
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❼ 公司非法經營黃金外匯,被工商局和公安局調查了,後來我們都交了保證金,被取保候審出來
你們公司應該是做的外盤黃金或外匯的投資吧,現在國家正在嚴打這塊的黑平台,你最好選擇做國內TD或天通銀之類的公司,安全穩定有保障
現在你知道這種公司是黑平台你還去做的話,再被逮住就會有責任了。以前是你不知情。
❽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到底是非法經營還是詐騙案件已經上了市檢察院
一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二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2、依據《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說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罪的關系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❾ 我的一個朋友 因為在外匯公司工作 現在以非法經營罪起訴了 但他完全不知情的 也沒有非法所得
你所述的情況太少了,在外匯公司工作為什麼會以非法經營罪被訴
如果起訴建議是這樣的話,說明罪行並不嚴重,法院原則上會按這樣的判
❿ 經偵如何認定個人非法經營期貨涉案金額
(一)經營活動性質。查證涉案公司或個人組織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期貨交易,主要通過公司交易規則、交易軟體設置和客戶實際交易等情況進行分析。
(二)調取和分析交易數據。主要包括客戶數量、會員(加盟商、代理商)數量,以及客戶交易總量、交易保證金總量,交易傭金收取和分配等情況。
(三)交易資金情況。查證涉案公司或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收取的客戶交易保證金、傭金、點差情況,主要是客戶繳納交易保證金、交易傭金、點差標准,以及涉案公司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分成比例等。
(四)調查資金去向。及時掌握涉案公司用於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和分配交易收入的賬戶,以及涉案公司用於轉移資金的公司和個人賬戶,調取有關銀行賬戶交易信息,並與獲取的期貨交易有關信息進行比對、印證。
( 五)主要證據和材料。犯罪嫌疑人有關公司設立、伺服器租用、網站建設、交易軟體購買和使用維護、交易規則制定、會員(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戶的發展、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交易費用收取和使用分配,以及對自身行為性質的認識等情況的供述;客戶有關如何被發展、出入金情況等證言;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及清單;遠程勘查工作記錄及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司法審計報告;有關部門行政認定意見;涉案賬戶交易明細;客戶交易明細;涉案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反映涉案公司經營狀況的內部賬本、會員返還傭金記錄;涉案公司與會員(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協議書、客戶交易協議書等證據和材料,等等。
(六)調取和分析伺服器數據。涉案公司通常會租用多個境內外伺服器。對於伺服器在境外的,需要利用技術手段遠程下載後台數據,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伺服器在境內的,要派員實地調取伺服器數據信息,並就有關伺服器租用和維護等問題詢問相關人員。
(七)經營場所取證。涉案公司如有經營場所,對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相關證據要及時收集,如財務報表、會員(或加盟商、代理商)聯系表和收入分成表;涉案公司與會員(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協議書、客戶交易協議書;《交易規則》、《結算細則》、《風控管理辦法》等書證;調取交易場所和商品交割倉庫實際運行情況有關書證,並訊問有關犯罪嫌疑人和詢問相關證人。
(八)互聯網取證。調取涉案公司網站信息,包括交易規則、交易行情、交易品種、各地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等。對網站信息進行證據固定時,注意固定交易截屏信息。
(九)銀行取證。涉案銀行賬戶一般包括保證金結算賬戶、交易收入返還賬戶,形成了由「客戶個人銀行賬戶」到「保證金結算賬戶」到「交易平台客戶個人交易賬戶」的入金通道,以及收入分成通道。此外,一些案件中,還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資金匯轉。因此,取證工作主要圍繞查明經營狀況和收取客戶資金的去向開展,應調取結算賬戶開戶資料、協議、交易流水、交易憑證等,匯總賬戶交易總額,分析各交易客戶資金出入數額,形成資金流向圖,並製作相關筆錄,在證明犯罪的同時,為下步追贓挽損做好准備工作。
(十)其他。及時提取公司人員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如QQ、微信等)中的證據材料,特別是有關公司經營、客戶發展的郵件、音視頻聊天記錄等證據要及時固定。對存在通過網路發展客戶的,要分析明確相關人員的網路虛擬身份,並挖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