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期貨案子
1. 涉嫌網路詐騙請個律師做辯護需要多少錢,目前
涉嫌網路詐騙請個律師做辯護:
偵查階段 2000-4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 3000-5000元/件
一審或二審審判階段 2000-5000元/件
2. 涉嫌詐騙5000萬人民幣,法院該怎麼判刑
該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詐騙涉及金額5000萬人民幣涉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外匯期貨案子擴展閱讀:
廣西玉林警方偵破特大集資詐騙案涉案逾5000萬元
新華社南寧5月6日電(記者唐榮桂)記者從廣西玉林市公安局了解到,玉林警方近日成功偵破一起涉案金額5000多萬元的特大集資詐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凍結、繳獲涉案資金700多萬元,查封涉案房產1套。
據介紹,今年3月下旬,陸續有500多名群眾到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警稱:他們被環聯投資咨詢(廣州)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以買賣外匯漲跌為名詐騙,每人被騙14000元以上。
玉林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3月31日,警方在上海浦東機場成功抓獲3名企圖出逃的犯罪嫌疑人。之後又在越南、廣州等地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仍在追捕中。
警方初步查明,2017年10月31日,該團伙在玉林成立環聯投資公司玉林分公司,用可自行操控的虛假交易平台,以高額回報誘騙群眾投資實施詐騙。據不完全統計,環聯玉林分公司共發展登記注冊會員3000餘人,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
今年3月下旬,該交易平台資金鏈出現異常。該團伙意識到罪行可能敗露,遂於3月28日關閉平台,並卷贓款潛逃。潛逃期間,還進行了分贓,每人分得贓款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專案組依法查控了3000多個涉案銀行賬號,獲取流水數據數十萬條,已依法凍結涉案資金711萬元,繳獲涉案贓款人民幣77600元、港幣190000元、美元3868元,查封犯罪嫌疑人涉案房產1套。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一步進行中。
3. 外匯被騙以後,網上有維權團隊維權這些可信嗎
外匯被騙以後,網上有維權團隊維權不算特別可信,還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外匯交易只有正規的平台才會讓投資者投入有付出,要是平台不正規只能讓投資者對正規的平台也失去信心,所以選擇正規的平台一定要受到監管的如FSA、NFA、ASIC、FMA、FSP等監管。
關於外匯交易和外匯平台的信息可以咨詢外匯天眼。為了維護投資者的權益並且讓更多人避開陷阱,外匯天眼還專門開辟了「天眼集市」板塊,其中設有曝光平台,投資者只需在曝光台發布自己遇到的問題,並上傳相關證明資料,審核通過發布後,外匯天眼將第一時間跟進,從此外匯市場再也不是投訴無門,外匯天眼為投資者維護權利,並幫助更多的人接近真相,避免受騙。
4. 非法經營罪與逃匯罪有什麼不同
警察中沒有經濟警察,曾經的經濟警察並不屬於公安機關,如銀行系統系統保衛科下轄,專門護衛錢款的人員,而今改制稱為了保安的一部分。
現在,公安機關只有打擊經濟犯罪的經偵警察, 根據公安部偵查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經偵部門管轄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罪(《刑法》第162條)
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
23、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24、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條)
27、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41、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2、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刑法》第185條)
43、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
44、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
4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187條)
4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188條)
4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48、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49、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51、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52、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53、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54、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
55、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56、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57、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59、抗稅罪(《刑法》第202條)
60、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
61、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3、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8條)
6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6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6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70、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71、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7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74、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75、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
76、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78、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
79、串通投標罪(《刑法》第223條)
80、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
82、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
8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
8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229條)
86、逃避商檢罪(《刑法》第230條)
三、《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
88、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四、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在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中,發現以下案件的,應當一並辦理,不再移交:
9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
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
9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
5. 外匯殺豬盤是什麼意思
「殺豬盤」是一種新型的網路詐騙,詐騙分子利用網路交友,誘導受害者投資。詐騙分子的人設、交友套路被稱為「豬飼料」,社交平台是「豬圈」,而詐騙分子所尋找對象就是「豬」,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即為「養豬」,最後騙取錢財,就是所謂的「殺豬」。
外匯天眼曝光過很多外匯行業的殺豬盤,你可以搜一下,
6. 外匯期貨詐騙給了一部分錢還可以報警嗎
外匯被騙可以報警
(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7. 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有哪些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總的來說,經濟犯罪共有177個罪名。經濟犯罪罪名: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 急需!!!哪有貨幣銀行學的案例分析啊
請到百渡搜索.貨幣銀行學的案例分析.
巴林銀行的毀滅-貨幣銀行學案例分析2007-05-13 .....一.如何對待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根據貨幣利率或債務工具的價格、外匯匯率、股價或股票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等金融資產價格走勢的預期而定值,並從這些金融產品的價值中派生出自身價值的金融工具。它是以支付少量保證金簽訂遠期合約或互換不同金融產品的交易合約。透過巴林銀行倒閉事件,我們應當更加充分的認識到金融衍生工具其巨大利潤後面的風險。
(1)以前在同一國家內以同一實體經營的業務現在可以在多個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實體的形式經營,這意味著以前僅受一國監管機構管轄的業務現在必須由多個監管當局聯合管轄。
(2)銀行交易業務的不斷拓展使銀行的利潤來源日益多元化,同時也改變了銀行業務的性質,使銀行的風險來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產品創新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銀行內舞弊和欺詐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和快捷,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在巴林銀行中,最高管理層和日常管理層都沒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從事的衍生業務的性質,他們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賬面上的盈利,卻沒有發現這些巨額盈利背後的風險。因此,管理層對業務風險的清醒認識是內控機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這種認識必須是對銀行內每種業務的盈利和風險有客觀的分析,必須分清各種業務之間的關系,以及每種業務所要求的內控程序有何不同,以減少發生業務錯誤或舞弊的可能性。對於風險較大的業務,不能因為其收入和盈利較高就迴避其面臨的風險,而應對其適用更嚴格的避險和內控措施,因為金融業的多次危機證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長最快的業務,往往也是風險最為集中的領域。巴林銀行的教訓在於高級管理層與業務操作人員的信息溝通渠道嚴重脫節,高級管理層對巴林銀行所從事的業務缺乏足夠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險的信號出現時,管理層也對此缺乏足夠的重視。建議相關管理人員定期巡視從事相關交易的海外分支機構。巡視包括向交易員、風險管理人員、後勤人員了解情況,進入交易所進行實地調查,對分支機構和交易員的具體業務情況有所了解。
二.巴林銀行在管理上的問題。
1.銀行內各項業務的職責必須確立並明示。
無論銀行的分支機構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必須建立起明確的責任機制。所有的管理人員和雇員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責,在各個職責之間必須作到不疏不漏。報告特別指出,對於「矩陣」(matrix)組織結構的銀行,即由一名業務人員負責多項業務的部分或全部的情況下,必須特別注意管理職責的明晰。
巴林銀行無疑就是採取「矩陣」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訓有三個:
(1)在跨國銀行組織系統內,當地分支機構的管理層必須承擔一線監管責任。盡管業務人員可能不直接對當地分支機構的管理層負責並報告,但當地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員必須對其所從事的業務情況及其後果有清醒的認識。
(2)對於銀行的非主流業務(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謂的創新或表外業務,銀行管理層必須有足夠的並表和監控措施;
(3)在「矩陣」模式下,可能存在著「多頭匯報」的信息溝通體系,即業務人員可能既向當地管理層匯報,又向總部業務管理部門匯報,因此在接納信息的管理層之間必須要有充分的信息溝通渠道。
當銀行對其組織結構進行重大調整時,尤其是當將幾個業務性質完全不同合並時,應注意防範利益沖突和權責不清所造成的風險。巴林銀行在倒閉前倆年就進行了類似的業務結構調整,巴林銀行總部允許尼克.里森同時負責交易和清算,前台辦公和後台稽核等性質完全不同的業務,最終使得新加坡分行的業務完全操控在李森一人手裡,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終釀成無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報告要求銀行在對其組織結構和業務結構進行調整時,應注意保持核心業務和監控業務的有效隔離,在交易的各個階段必須確保內部控制機制的獨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2、利益沖突業務的隔離是內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巴林銀行最慘痛的教訓在於沒有實現「前台職務」(front office)和「後台職務」(back office)的有效分離。所謂前台職務,主要指交易業務,所謂後台職務,包括清算、稽核和業務准入。盡管後台業務與前台業務往往是並行發生,一一對應,如一筆交易必然伴隨著相應的清算交割和業務稽核,但並不等於說,後台業務是從屬於前台業務的,巴林銀行顯然就混淆了前台業務和後台業務之間的關系,將後台業務作為前台業務的附屬品,這種以交易盈利作為重心的作法必然導致對風險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視,造成嚴重的危機隱患。實際上,二者之間應當是互相制約、互為犄角的一種協作關系,一般情況下二者應當嚴格分離,甚至後台職務不同性質的業務也應實現有效隔離(如清算與稽核應當分離),如此才能實現內控機制的「牽制」作用。就業務性質和地位而言,前台與後台業務沒有主次之分,只有業務分工的區別,前台主要服務於銀行的盈利性,後台主要服務於銀行的安全穩健性,當清算或稽核部門發現前台業務的不正常徵兆時,應及時報告銀行的高級管理層,以便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3、必須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制以應對可能的業務風險。
缺乏專門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巴林銀行的里森能夠順利從事越權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銀行案件的一個關鍵線索是巴林銀行倫敦總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額資金的去向,巴林總部的官員相信這筆錢是應客戶要求的付款,而實際上該資金轉移是里森用來拆東牆補西牆的伎倆。由於缺乏專門的風險管理機制,瑣事纏身的總部官員根本沒有對這筆資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審慎審查,不僅沒能查出本應查出的錯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銀行的損失,導致該銀行百年基業的最終坍塌。
英格蘭銀行的報告認為,風險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銀行的各項業務設定限定風險值。限定風險值反映了各個業務部門所能承擔的風險極限。同時,風險管理部門還負責監督業務部門是否遵守限定風險的相關政策,審查收益和損失的帳實相符情況,根據不同的風險採取不同的風險管理策略等。與傳統財務風險部門關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作法不同,報告強調風險管理部門應關注所有類型的風險,除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還應關注流動性風險、集中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名譽風險。風險管理部門是專事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它通過對風險因素敏感的察覺和縝密的調查,來及早發現危機隱患,達到預防和控制風險的效果。
4、內部審計或稽核部門應當迅速將查悉的內部控制漏洞報告最高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後者應盡速採取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對於從事多種業務的金融機構而言,必須建立一個統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金融機構整體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英格蘭銀行認為,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有助於將重大事項和業務弱項及時反饋給最高管理層,並有助於金融機構研究和計劃在整個集團內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金融機構的規模越大,業務越復雜,地域擴張程度越高,其風險來源就約多,銀行遭遇危機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強勢的內部審計機構對業務進行統一的內部審計。在巴林銀行倒閉前幾月,巴林銀行新設了內部審計部門,分別對巴林銀行所從事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執行內部審計職能。這本來是一個能夠有效防範風險的舉措,但由於其內部審計機構是分別設置的,並且內部審計師之間及其與管理層、外部審計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內部審計的效果並不明顯。
內部審計功能不應單獨存在,而應與外部審計相配套、互溝通,並與管理層之間保持暢通的聯絡渠道。例如,內部審計負責人應能隨時向首席執行官(或總裁)、審計委員會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員匯報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預的聯絡渠道。擁有長期自律傳統的英國銀行監管部門認為,內部審計應成為英國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環節,銀行的審計委員會必須對內部審計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負全責。
在內部審計機制提出問題之後,管理層必須在一定時限內作出及時反應,如提出補救措施或責令業務部門整改,甚至撤換業務部門負責人和舞弊人員等。完善的內部審計機制還應包括「回訪」(return visit)安排,即由內部審計部門在內部審計結束之日起若干日內對被審計單位再進行突擊式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以確認管理層和業務部門是否已採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層和業務部門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將情況報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責令管理層和業務部門進行補救或整改。
三.道德問題。
彼得·諾里斯說:「我認為可以從中吸取很多教訓,最基本的一條就是不要想當然認為所有的員工都是正直、誠實的,這就是人類本性的可悲之處。多年來,巴林銀行一直認為僱傭的員工都是值得信賴的,都信奉巴林銀行的企業文化,都將公司的利益時刻放在心中。而在李森的事件中,我們發現他在巴林銀行服務期間一直是不誠實的。
導致巴林銀行倒閉的當事人里森為什麼要做假賬欺騙?在他東窗事發前,老闆很賞識他,因為一度他能賺很多錢,他很風光。一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希望主管發現他犯的過失,他就文過飾非,結果虧空越積越大。另外一個原因則是他周圍的朋友和同事。他們也有很大的責任和道德問題。由案件可以看出李森很大程度上是在幫他那些所謂的朋友在填漏洞補錯誤,例如金姆,他犯了個錯誤,損失了兩萬英鎊。並且從那以後,這里的失誤接連不斷,事情變得一發不可收拾。同事也沒能盡到應該的責任,比如托尼·雷爾頓,從文件的最後部份看起的話,或者曾經核過帳的話(哪怕是用最簡單的方法。其實,核對帳戶不過是每個審計員每天早上開機後該做的第一件事)。他早就該看見過這些叫人驚心動魄的數字。令人不敢相信的是他到新加坡一個月了,而且他的辦公桌就緊挨著李森。到現在,他也沒有採取過任何措施來幫助改善目前的財務狀況說到這里,我們可以了解,不是什麼「人類本性的可悲之處」,而是企業價值導向的可悲之處。如果巴林銀行能夠,能夠對德與才有正確的認知,對利潤和風險是同等的有清醒的認識,而不是狂熱的追求利潤的片面增加,那麼巴林銀行倒閉是可以避免的。
無獨有偶。2001年底,曾在美國《財富》雜志評選的500強企業中高居第7位的安然集團宣布破產,成為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一宗破產案。安然集團年營業收入高達一千多億美元,卻在短時間內轟然崩解,原因在於安然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勾結會計師事務所,在財務報表上灌水作假、隱藏債務,藉以哄抬股價、牟取暴利。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全球第5大會計師事務所,擁有89年歷史,因為每周費用100萬美元的誘惑,協助安然做假賬,同樣毀於一旦。
所以,在這一事件中,李森、他的朋友、審計人員和管理層都存在道德上的問題。
四.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
巴林銀行的倒閉看起來像是因為個人的越權行為所致,實際不然,巴林銀行事件反映出現代跨國銀行管理和內部控制體制的缺陷。巴林銀行的管理層可謂在各個層面、各個步驟都存在失職現象,外部審計師和監管者對此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巴林銀行事件的原因並不在衍生業務的復雜性,而主要在於業務人員的行為超出了管理層的控制范圍。外部審計師的行為准則在英國審計業務委員會的相關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了對銀行審計師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內部審計師與外部審計師工作關系的標准和要求,造成實踐中內外審計的脫節,內外審計師之間無法實現重大審計信息的有效溝通。
參考文獻
1.《我如何弄垮巴林銀行》…………………………里森
2.《巴林銀行倒閉的教訓》…………………北大法律網
3.《國際金融》…………………………………穆懷朋編著